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 销的权利。
1.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 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届期满。 (二)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合同法》74 条) :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情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四)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故意。 受让人(受益人)(1)在无偿场合,不需要具有恶意。 , (2)在有偿场合,受让人需要具 有恶意。 受让人(受益人)恶意:其于取得财产或受有利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事实,不要求其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五)债务人实施的(二)中的行为,必须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一日,乙将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赠予丙,丙不知甲乙之间 债的情况。除了该辆轿车,乙还有银行活期存款13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撒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74/75 条) 1.撤销之诉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解一23条) 2.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当事人,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受益人) (合解一24条) 3.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 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 人民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是自始无效。 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并有义务 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 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合同法》75 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 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1.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的下列行为对甲造成损害,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 乙放弃对丙到期的债权 B. 乙提前清偿对丙的债务 C. 乙将汽车无偿赠与好友丙 D. 乙将不合理的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
2.甲欠乙 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 4 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 3 万元 的全部财物以 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 约定付款期限为 2004 年底。 乙于 2003 年 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 2004 年 7 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 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 1 万元债权 D.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A 对。 《合同法》5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 B 错。 《合同法》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C 错。 《合同法》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除外。 ” D 错。债权原则上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
3.甲欠乙 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 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 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 如乙发现之日为 2000 年 5 月 1 日,则自 2001 年 5 月 2 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解析: A 错。 《合同法》74 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 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B 对。 《合同法》75 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 ” C 对。 《合同法解释(一) 》2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D 对。
《合同法解释(一) 》26 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 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 销的权利。
1.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 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 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届期满。 (二)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合同法》74 条) :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情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四)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故意。 受让人(受益人)(1)在无偿场合,不需要具有恶意。 , (2)在有偿场合,受让人需要具 有恶意。 受让人(受益人)恶意:其于取得财产或受有利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事实,不要求其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五)债务人实施的(二)中的行为,必须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一日,乙将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赠予丙,丙不知甲乙之间 债的情况。除了该辆轿车,乙还有银行活期存款13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撒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74/75 条) 1.撤销之诉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解一23条) 2.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当事人,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受益人) (合解一24条) 3.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 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 人民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是自始无效。 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并有义务 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 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合同法》75 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 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1.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的下列行为对甲造成损害,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 乙放弃对丙到期的债权 B. 乙提前清偿对丙的债务 C. 乙将汽车无偿赠与好友丙 D. 乙将不合理的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
2.甲欠乙 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 4 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 3 万元 的全部财物以 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 约定付款期限为 2004 年底。 乙于 2003 年 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 2004 年 7 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 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 1 万元债权 D.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A 对。 《合同法》5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 B 错。 《合同法》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C 错。 《合同法》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除外。 ” D 错。债权原则上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
3.甲欠乙 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 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 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 如乙发现之日为 2000 年 5 月 1 日,则自 2001 年 5 月 2 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解析: A 错。 《合同法》74 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 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B 对。 《合同法》75 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 ” C 对。 《合同法解释(一) 》2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D 对。
《合同法解释(一) 》26 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 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