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盐城市规划局2012年3月7日核发的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

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面积约为98263.94平方米,其中住宅691户、现状房屋面积约为51567.27平方米,非住宅21个、现状房屋面积约为46696.67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天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臵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后,不得更改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臵,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⑴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⑵ 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⑶ 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臵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臵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臵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1)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臵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2)建成区每月每平米10元,每月临时安臵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老城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划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

[2011]2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臵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臵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臵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对于无法计算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①疾

病补助:根据有效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1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②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③ 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户(无收入来源、无赡养关系、无劳动力)、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低保边缘人群补助50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四)安臵房

1、房源情况

(1)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安臵房源,共716套。 ①套型为70平方米左右150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01套(高层)、国园壹城49套(高层)。

②套型为90平方米左右360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00套(高层)、国园壹城180套(高层)、佳和名居50套(高层)、

美岸华庭30套(小高层)。

③套型为130平方米左右136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34套(高层)、美岸华庭2套(小高层)。

④套型为5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70套。分别为:港湾明珠南苑17套(小高层),港湾明珠北苑53套(小高层)。

(2)经市物价部门核定,安臵房均价分别为:金色华庭4500元/平方米、佳和名居3800元/平方米、国园壹城4700元/平方米、美岸华庭3300元/平方米、港湾明珠南苑(北苑)3300元/平方米。

超出安臵面积部分的,价格分别为:金色华庭5000元/平方米、佳和名居4220元/平方米、国园壹城5220元/平方米、美岸华庭3880元/平方米、港湾明珠南苑(北苑)3880元/平方米。

(3)安臵房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库价格,经物价部门核

定后予以公布。非机动车库价款,由被征收人与安臵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安臵房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2、安臵房选择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

顺序,积分高的优先选房;积分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公告。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臵,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臵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七)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

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或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

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

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

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安臵房建设单位。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臵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劳务技术服务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在征收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盐城市规划局2012年3月7日核发的串场河(新洋港-解放路)段水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

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面积约为98263.94平方米,其中住宅691户、现状房屋面积约为51567.27平方米,非住宅21个、现状房屋面积约为46696.67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天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臵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后,不得更改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臵,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⑴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⑵ 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⑶ 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臵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臵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臵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1)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臵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2)建成区每月每平米10元,每月临时安臵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老城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划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

[2011]2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臵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臵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臵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对于无法计算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①疾

病补助:根据有效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1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②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③ 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户(无收入来源、无赡养关系、无劳动力)、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低保边缘人群补助50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四)安臵房

1、房源情况

(1)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安臵房源,共716套。 ①套型为70平方米左右150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01套(高层)、国园壹城49套(高层)。

②套型为90平方米左右360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00套(高层)、国园壹城180套(高层)、佳和名居50套(高层)、

美岸华庭30套(小高层)。

③套型为130平方米左右136套。分别为:金色华庭134套(高层)、美岸华庭2套(小高层)。

④套型为5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70套。分别为:港湾明珠南苑17套(小高层),港湾明珠北苑53套(小高层)。

(2)经市物价部门核定,安臵房均价分别为:金色华庭4500元/平方米、佳和名居3800元/平方米、国园壹城4700元/平方米、美岸华庭3300元/平方米、港湾明珠南苑(北苑)3300元/平方米。

超出安臵面积部分的,价格分别为:金色华庭5000元/平方米、佳和名居4220元/平方米、国园壹城5220元/平方米、美岸华庭3880元/平方米、港湾明珠南苑(北苑)3880元/平方米。

(3)安臵房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库价格,经物价部门核

定后予以公布。非机动车库价款,由被征收人与安臵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安臵房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2、安臵房选择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

顺序,积分高的优先选房;积分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公告。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臵,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臵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七)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

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或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

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

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

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安臵房建设单位。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臵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劳务技术服务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在征收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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