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探讨
【摘 要】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需要对售出的资产未来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未实现,交易对方需要对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进行补偿,形成所谓的“业绩承诺补偿”。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承诺补偿”是作为“权益性交易”,还是“损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应对“业绩承诺补偿”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补偿; 会计处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实现业务转型、提升公司业绩或为避免退市,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时,须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对方须就重大资产重组后三年或以上年度内,售出资产的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差异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时间等作出规定。那么,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相关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存在会计政策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会计处理不统一等情况,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操纵利润。因此,本文拟就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一、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当前,上市公司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作为“权益性交易”,记入“资本公积——一般资本公积”,如苏宁环球、鑫茂科技、浙江传化、北方光电、海立美达、天康生物、海润光伏等。作为“损益性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如量子高科、高新兴、阳普医疗等。
二、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一)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相关观点及分析
1.“业绩承诺补偿”类似“对赌协议”,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段爱群(2013)认为“业绩承诺补偿”类似于“对赌协议”。“业绩承诺补偿”由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是一个附属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产生的收益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性收入。“业绩承诺补偿”的性质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价格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双方对企业的真实价值(未来的盈利能力)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定的,通过“业绩承诺补偿”对双方的预估价格进行调整,以达到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即公允价值。形式上,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对“业绩承诺补偿”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实际上该“业绩承诺补偿”是股权转让协议对价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承诺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应调整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交易价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探讨
【摘 要】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需要对售出的资产未来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未实现,交易对方需要对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进行补偿,形成所谓的“业绩承诺补偿”。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承诺补偿”是作为“权益性交易”,还是“损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应对“业绩承诺补偿”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补偿; 会计处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实现业务转型、提升公司业绩或为避免退市,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时,须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对方须就重大资产重组后三年或以上年度内,售出资产的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差异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时间等作出规定。那么,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相关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存在会计政策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会计处理不统一等情况,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操纵利润。因此,本文拟就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一、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当前,上市公司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作为“权益性交易”,记入“资本公积——一般资本公积”,如苏宁环球、鑫茂科技、浙江传化、北方光电、海立美达、天康生物、海润光伏等。作为“损益性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如量子高科、高新兴、阳普医疗等。
二、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一)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相关观点及分析
1.“业绩承诺补偿”类似“对赌协议”,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段爱群(2013)认为“业绩承诺补偿”类似于“对赌协议”。“业绩承诺补偿”由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是一个附属协议,“业绩承诺补偿”产生的收益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性收入。“业绩承诺补偿”的性质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价格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双方对企业的真实价值(未来的盈利能力)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定的,通过“业绩承诺补偿”对双方的预估价格进行调整,以达到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即公允价值。形式上,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对“业绩承诺补偿”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实际上该“业绩承诺补偿”是股权转让协议对价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承诺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应调整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交易价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