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法治观
13号
今天,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矛盾交错,利益关系复杂,法律尚不完善,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任重道远。由于我只是一个大一的学生,我对法治的理解可能有错误。在我心中,法治是良法之治。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建造以良法为上、以法为信仰的社会。以下是我对法治的看法:
一、立正义之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说的没错,只有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才会成为人民的信仰。如果一部恶法面世,它只会强迫人民做不道德的事情,维护不正义之士的利益,它永远得不到人民的尊重,谈何法治!
法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要有一部良法,必须有一个正义的统治阶级。正义是得到多人认可才能称之为正义,是决定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志。而法治不同于人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治是“一人之治”,而法治是“众人之治”。良好的法律取决于“由谁制定”。人民是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体,只有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法才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才是真正法治的法。因此,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是法治的必经之路。
在立法时,我们需要考虑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既然法治下的法是良法,法律应该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法律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给社会带来巨变,城乡差别、贫富悬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法治发展造成恶性循环。要建造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一部重新调整社会再分配的法律。因此,法治社会的法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二、规范执法
在规范立法的同时, 法治社会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执法,不能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上。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甚至统治者,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以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执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执法者不受法律约束,那么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现在我国存在众多执法不严、执法不针对既得利益者的现象,让人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因为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与统治者权力大小有关,当统治者的权力足够大而缺乏制约时就会舍弃法治而走向人治 。”按照他的逻辑来讲,要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就必须把统治者的权力限制在法治许可的范围内,受法律的监督。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对执法进行监督,执法人员需要以法律为上,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更为重要的是,执法者要有良好的法治素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宁愿明知吃亏去私下解决,也不去找公检法通过法定的途径去解决纠纷。这固然有人民自己的因素,但这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一定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某个地方因为房屋被强拆而反抗,最终送上宝贵的生命。这样的事情实在太多,这能让人民相信我们的法律吗?只有执法人员拥有法治素质,执法人员才会公正地执法。
三、人人守法
既然已经谈到立法、执法,我们不得不提守法。守法不仅指平民百姓,还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他是面对所有公民即全体社会成员。如果我们连守法都做不到,谈何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中,人人都要遵守法律,不管贫富,不论身份。因为法治社会要求人人平等,不会因对方拥有特殊身份而不依法办事。
由于我国拥有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封建家长制观念根深蒂固,加之解放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遵从掌权者的思维习惯短期难以改变,这就导致人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至上理念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虽有建树,但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进程中,必须大力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从而使守法成为人民的一种品德或自我约束。
在思想上,我们要摒弃“法律是武器,法律是工具”的思想,我们要信仰法律。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只有信仰法律,立法者立正义之法,执法者将法落实,人民遵守法律。如果没有人信仰法律,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乱象层出不穷。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这是建立法治国家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法治规范转化为法治现实的关键。在思想有这样的基础,法治社会的根基是难以被动摇。
要让人民拥有“法律为上”的意识,法治教育要进入人民的生活。与此同时,我们要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中西法治思想的融合,兼两者之优,以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
, 我的法治观
13号
今天,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矛盾交错,利益关系复杂,法律尚不完善,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任重道远。由于我只是一个大一的学生,我对法治的理解可能有错误。在我心中,法治是良法之治。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建造以良法为上、以法为信仰的社会。以下是我对法治的看法:
一、立正义之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说的没错,只有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才会成为人民的信仰。如果一部恶法面世,它只会强迫人民做不道德的事情,维护不正义之士的利益,它永远得不到人民的尊重,谈何法治!
法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要有一部良法,必须有一个正义的统治阶级。正义是得到多人认可才能称之为正义,是决定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志。而法治不同于人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治是“一人之治”,而法治是“众人之治”。良好的法律取决于“由谁制定”。人民是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体,只有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法才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才是真正法治的法。因此,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是法治的必经之路。
在立法时,我们需要考虑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既然法治下的法是良法,法律应该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法律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给社会带来巨变,城乡差别、贫富悬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法治发展造成恶性循环。要建造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一部重新调整社会再分配的法律。因此,法治社会的法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二、规范执法
在规范立法的同时, 法治社会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执法,不能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上。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甚至统治者,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以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执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执法者不受法律约束,那么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现在我国存在众多执法不严、执法不针对既得利益者的现象,让人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因为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与统治者权力大小有关,当统治者的权力足够大而缺乏制约时就会舍弃法治而走向人治 。”按照他的逻辑来讲,要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就必须把统治者的权力限制在法治许可的范围内,受法律的监督。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对执法进行监督,执法人员需要以法律为上,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更为重要的是,执法者要有良好的法治素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宁愿明知吃亏去私下解决,也不去找公检法通过法定的途径去解决纠纷。这固然有人民自己的因素,但这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一定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某个地方因为房屋被强拆而反抗,最终送上宝贵的生命。这样的事情实在太多,这能让人民相信我们的法律吗?只有执法人员拥有法治素质,执法人员才会公正地执法。
三、人人守法
既然已经谈到立法、执法,我们不得不提守法。守法不仅指平民百姓,还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他是面对所有公民即全体社会成员。如果我们连守法都做不到,谈何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中,人人都要遵守法律,不管贫富,不论身份。因为法治社会要求人人平等,不会因对方拥有特殊身份而不依法办事。
由于我国拥有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封建家长制观念根深蒂固,加之解放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遵从掌权者的思维习惯短期难以改变,这就导致人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至上理念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虽有建树,但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进程中,必须大力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从而使守法成为人民的一种品德或自我约束。
在思想上,我们要摒弃“法律是武器,法律是工具”的思想,我们要信仰法律。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只有信仰法律,立法者立正义之法,执法者将法落实,人民遵守法律。如果没有人信仰法律,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乱象层出不穷。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这是建立法治国家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法治规范转化为法治现实的关键。在思想有这样的基础,法治社会的根基是难以被动摇。
要让人民拥有“法律为上”的意识,法治教育要进入人民的生活。与此同时,我们要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中西法治思想的融合,兼两者之优,以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