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员工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使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研、交易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全体人员;
(二)公司中央交易室全体人员;
(三)其他实际履行投研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投研、交易人员应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之前将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存放于前台进行集中管理。无合理原因逾时不交存或交易时间擅自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的,将依据《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纪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易时间结束后(15:15之后),应尽快到前台领取保管物品,不得代领。17:00后不领取的,前台不负责保管(开会除外)。
第四条 投研、交易人员邮件联系必需通过公司邮箱,禁止使用外部邮箱,。
第五条 全体员工私人手提电脑禁止接入公司网络,公司配发的手提电脑如需接入公司网络,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同意之后,由运营保障部负责接入。
第六条 全体员工禁止使用MSN 、QQ 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并签署合规使用承诺书,经监察稽核部评估、总经理同意之后,可安装、使用MSN 通讯工具。
第七条 全体员工禁止登陆证券公司网站。确因工作需要的,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并签署合规承诺书,经监察稽核部评估、总经理同意之后,由运营保障部对其办公电脑取消相关限制设置。
第八条 公司对即时通讯、电话、电子邮件等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
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保存五年以上。公司员工通过即时通讯、电话、电子邮件等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其监控记录属于业务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员工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使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研、交易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全体人员;
(二)公司中央交易室全体人员;
(三)其他实际履行投研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投研、交易人员应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之前将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存放于前台进行集中管理。无合理原因逾时不交存或交易时间擅自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无线上网设备的,将依据《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纪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易时间结束后(15:15之后),应尽快到前台领取保管物品,不得代领。17:00后不领取的,前台不负责保管(开会除外)。
第四条 投研、交易人员邮件联系必需通过公司邮箱,禁止使用外部邮箱,。
第五条 全体员工私人手提电脑禁止接入公司网络,公司配发的手提电脑如需接入公司网络,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同意之后,由运营保障部负责接入。
第六条 全体员工禁止使用MSN 、QQ 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并签署合规使用承诺书,经监察稽核部评估、总经理同意之后,可安装、使用MSN 通讯工具。
第七条 全体员工禁止登陆证券公司网站。确因工作需要的,需向监察稽核部提出申请,并签署合规承诺书,经监察稽核部评估、总经理同意之后,由运营保障部对其办公电脑取消相关限制设置。
第八条 公司对即时通讯、电话、电子邮件等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
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保存五年以上。公司员工通过即时通讯、电话、电子邮件等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其监控记录属于业务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