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杨文进(1958),男,江西南昌人,经济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投资理论等。   摘 要:国营垄断行业的暴利与高福利,说明我国的公有制已经异化;这种异化从公有制产生之时就已开始;一些形式公有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获取其所有者的剩余,因此造成那些拥有较多重公有制(所有权)身份的人,在社会利益关系中所处地位更不利的反常现象。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体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中层次最低、作用最小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不仅不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建立“民有、民用与民享”的,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的,以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高层次公有制,是我国公有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公有制;垄断行业;异化;分利集团 ��      近些年来,垄断行业的暴利及其员工的高福利,成为整个社会质疑的对象。由于这些行业是我国公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由此必然推及到我国公有制内容改革的必要性。�   笔者曾指出,将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意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多层次和内容的体系,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是一种层次最低和作用最小的公有制,以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不仅达不到经典作家设想的目标,而且走向目标的反面(杨文进,2005、2006)。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当今的公有制企业,大多已经成为某些分利集团攫取全国剩余的工具,所以,改革这种异化的公有制内容,成为推进我国改革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一、异化的公有制�      近年来,垄断性国营企业的霸王条款和暴利及其员工的高福利,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刺激着国人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如:在2006年1-7月份,国有重点企业实现利润4967.5亿元,同比增长15.2%,电力、石油石化、电信行业实现利润列前三位,合计实现利润3109.9亿元,其中中石油则半年狂赚806亿元,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而且这还是在这些企业的工人工资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取得的。2005年国资委下属169家中央企业中,人工成本同比增幅高于同期销售收入增幅的有72家,人工成本同比增长超过30%的企业有23家;中石油集团2005年度人工成本达675.8亿元,同比增长22.2%,这一数字比中部大省河南一年的地方财政收入还要多。人工成本最高的中国移动集团,11.2万人花掉了136.7亿元的人工成本,人均达12.4万元。�   如果这些行业的暴利真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地位和增进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还情有可原,可实际情况却是,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就一直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更没有用于其所有者――全体人民福利的改善和再分配,而是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在对国家财政和全体人民福利的贡献上,这些国营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并没有什么两样,但它们却不仅获得了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利益,而且还获得了各方面国家政策的支持。更有甚者,这些企业如航空、电信、石化、电力、银行等等行业,反而以所谓的维护国有资产、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名义,利用其特殊的垄断地位,在许多方面对全国人民巧取豪夺,然后在集团内部肆无忌惮地瓜分这些利益。如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各阶层和各行业中,收入增长最快、福利最完善、保障最全面的就是这些垄断性的国营企业,它们对其他行业的各种福利优势都在不断扩大。上述一些主要垄断行业的收入,显然还不是其中最高的,一些地区烟草公司员工的福利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使这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甚至倒闭也是如此――其福利来源是消耗庞大的国有资产。最近有个流传甚广并反响巨大的报道,某倒闭电厂的抄表工月薪过万,这还尚不包括数量甚多的各种福利(注:据新浪网第一财经日报陈小莹2006年06月26日报道。)。由此造成这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与其他行业员工的收入差距高达数位,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如果说这些企业员工的福利是他们自身努力的结果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主要通过占有与使用国家资产并利用特殊垄断地位和国家政策扶持来获得这种利益,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是违反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则要求的。�   如果说垄断行业虽然利用了各种国家资源,却主要是通过自身努力而取得了比同类型非垄断企业或国外同类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实现其高利润与高福利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单纯通过垄断而获得高利润与高福利却是绝对不可饶恕的。如我国垄断性国营企业中的绝大部分是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不仅与国外同类型企业相比是这样,而且与国内的民营企业相比更是如此。如果将这些企业改造成非国营的竞争性企业,将可以精简相当部分的人(管理人员最起码可以精简一半以上),降低大部分管理费用。各企业中的相当部分的人,其中主要是职能管理部门中的人,大多人浮于事,每天的工作仅仅是一杯茶和一张报,却享受着我国最优厚的报酬和福利。同时这些企业内部的管理极其混乱,腐败惊人(注:据http://www.sina. com. cn 2006年11月14日正义网-检察日报《垄断行业成腐败重灾区 专家建议打破行业垄断》指出,在刚刚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发表主题演讲时认为,目前中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等的行业和部门。)。这说明,国营垄断企业的高利润及其员工的高福利,并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是通过垄断性经营、占有或侵蚀大量的国有资产,并且在国家的各种政策保护下获得的(注:国营企业成为社会的分利集团,不仅中国是这样,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如此,有差异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西方社会相对公平化的分配政策,使得国营企业员工的福利因受到国家法律等方面的严格限制而无法像我国的垄断性国营企业这样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特殊的利益,因此绝对福利与相对福利并不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这些企业的员工却也获得了国家保证和其他各种优惠待遇,如稳定且长期的工作合同等各种优于私营企业员工的福利,因此这些企业普遍失去进取精神而造成效益低下,相当部分企业亏损严重,成为国家财政和全国人民福利的沉重负担。这种相对优势的社会保障,自然造成这些企业员工对损害其利益的各项改革的普遍反对。如法国庞大的低效率国营企业,已经成为阻碍其国际竞争力提高的最大障碍而亟待改革,但却因受到这些企业员工的强烈反对而停滞不前。所以说,无论中外,标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在促进社会目标方面,都与它们的性质完全相反,或者说成为它们原有目标的异化物。)。因此可以说,垄断性国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分利集团之一,是社会剩余的最大掠夺者,因此也是阻碍我国改革深化的最强大的力量之一。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的改革,在人民的强烈呼声下长期岿然不动的情况就充分反映了这一问题。�   国营垄断企业的上述情况说明,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基本异化,即由为全国人民谋利益的手段转变为为少数人和特定利益集团攫取全国人民剩余的工具,并且这种攫取有时甚至是肆无忌惮的,如不断地以各种借口阻碍竞争、提高产品价格等。更严重的是,这些垄断利益集团还通过各种手段与官僚集团相结合而成为垄断官僚集团,许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都成为所在部门各垄断企业利益的保护神,由此加强了这些垄断部门攫取全国人民剩余的力量,如纵容各垄断行业产品的不断涨价、允许它们各种管理费用进入成本等就充分反映了这种状况,同时还利用各种手段来阻碍那些可能危及其既得利益的竞争行为,以维持自己的垄断利益(注:实际上,这种情况到现在仍然存在,如在许多垄断性行业,当国营企业与非国营企业产生利益矛盾,或者是非国营经济的发展会威胁到国营企业的利益时,政府都会利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前者的发展,1994年发生在江苏的“铁本”事件,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因此,弱化甚至取消这种性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建立和谐公平社会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我国形式上的全民所有制已经蜕变为少数利益集团攫取全国剩余的工具而违背了建立这种公有制的初衷的话,那么我国形式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则从建立的那天起就不是为了维护其所有者――农民的利益,而是为了满足计划经济的需要和城市的利益,或者说是为了剥夺其所有者的剩余而有意识建立的。这种剥夺,如果说在工业化初期,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在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实现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只能来自于农民)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在其他各个方面的所有制都发生了变化(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却仍然在农村或农业这个最不适宜维持计划经济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领域保持这种所有制,就显然不是为了“保持农村的社会主义性质”所需,而是为了满足城市和少数利益集团,如房地产利益集团等攫取农民剩余而强加在农民头上的枷锁,如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名义上,各级政府通过强征土地的方式剥夺的农民土地价值就高达数十万亿元;同时通过对土地的垄断以维护对农民在各方面的控制,达到攫取农民剩余的目的。这也就是说,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从一开始对其所有者就是异化的。�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异化过程�      实际上,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异化并不是改革开放以来才有的现象,而是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开始了的。�   我国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为全体人民利益服务的,并且在对它的占有、使用和利益的分享上,人们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力,但在实际上,这种所有制从它建立的那天起就是为部分人(主要是城市居民)的利益服务的,而将它形式上的绝大部分所有者――农民排斥在外,由此成为实际的城市所有制,而且它还成为城市和工业攫取农村和农民剩余的工具,如通过两种所有制产品间的剪刀差等方式来攫取农民剩余以壮大自己,这种情况甚至延续到现在。�   公有制一旦对自己的部分成员开始发生异化,那么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地异化下去。公有制中城市对农村的异化,必然会发生城市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异化。这种异化,不仅来自于计划经济本身的缺陷,也来自于对外竞争所需激励机制的引进。�   我们知道,建立计划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生产无政府状态,做到全社会生产的按比例性。要使这个目标得以实现,就必须建立起一种能够处理所有信息及根据这些信息来制定各种比例关系的信息处理系统,这种能力即使在拥有超大规模计算机的现代也做不到。假设社会有1万种产品(现代社会实际有上千万种产品),由于产品是用产品生产的,因此要使这1万种产品的生产之间保持比例协调,就必须建立起有1万个未知数和1万个方程所组成的方程组,建立这样的方程式所需的时间、成本和技术,是现有的体系所承受不了的。从技术上说,要解决技术手段不足和降低管理费用,同时又做到整个经济的相对协调,就只能实行计划降阶方式,即把整个国民经济按行业与地区划分为不等量的较低级的计划单位,除了极少数主要产品由中央计划统筹不同地区与部门间的平衡外,一般性的产品都在部门与地区内部平衡,这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条块结合。自然,后者为解决协调问题和降低管理成本,也会在其所辖的地区或部门内部再次进行计划降阶(注:这种做法,不仅将统一的国民经济变得支离破碎并违反专业化和规模经济要求而造成经济效益的低下,而且将计划经济预计要消灭的市场经济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性要求的按比例性与生产利益的个别性和生产决策的独立性等造成的生产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以另一种更加极端且危害更大的方式重新出现,这是导致计划经济的经济波动幅度及频率大于同期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因。)。这种降阶在所有制上的结果,必然是归全体成员(实际是城市居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被不同的使用者占有和使用。�   然而,如果仅仅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比例性要求的实现,从而这种被不同使用者占有和使用的公有制还不转化为利益的非公平性的话,那么为了取得一定的增长速度和与资本主义国家竞争的需要所引进的激励机制[注: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一书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批评市场社会主义者在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设计的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避免市场经济各种矛盾的模型中忽视了激励问题,并认为缺少这种机制是导致计划经济行不通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型中(不管其有无市场),是不需要也不允许鼓励创新和超额完成任务的激励机制存在的。因为计划经济中计划对各部门和个人的要求,就像现代工厂中生产流水线对各环节工人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设定的目标进行)那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完全协调的积极性的发挥,都会导致生产过程的紊乱而使整个计划无法实现,所以在计划经济中,完全计划所要求的严格比例,是不需要更不允许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实际上,马克思之所以设计出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因为他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激励机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进而引起经济危机等各种弊端的结果。在这方面,正如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约翰・E・罗默正确指出的那样:“斯密和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斯密论证说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导致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而马克思论证说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导致无政府状态、危机和基于私有财产的制度本身的解体。因而,在斯密看来,社会成员的利己行为的集合对社会而言就是最优的,而这在马克思看来却是次优的。”(《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在这种体系中,任何个体积极性的发挥,都会导致整个计划比例的被破坏而降低整个系统的效率,从而是为组织所不容的,所以计划经济是不需要激励机制的。不仅计划经济是这样,一切大的对比例协调要求较高的企业内部也都是这样,它们建立高度官僚的科层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个比例性要求的实现。也正是因为这样,计划经济时期在学习雷锋精神时,所强调的都是“螺丝钉”精神。](斯蒂格利茨,1998),则必然会在他们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由此产生出统一的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生产资料被不同利益主体占有和使用及其利益的部分性之间的矛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缺乏价格机制和劳动力在与生产资料结合方面的充分竞争等,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中央计划单位更是不可能了解这种比例的绝对界限,这就为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和使用者,为获得不是劳动贡献,而是因为在占有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方面的优势地位所产生的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在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结合的人群中,各自从中所得利益的大小,是与他们具体占有与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成正比的,因此出现计划经济时期,各企业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规模或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成正比的现象,如大企业不仅有直属的各级学校、医院,而且有自己的副食品基地等这些在国家计划工资范围之外的各种福利,小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员工则无这些福利,所以人们竞相进入那些更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同样,本属辖区内所有成员的集体所有制,其利益也仅仅是由所属的各级政府和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与使用者所享有,一般成员被完全排除在外。这种情况造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阶级或阶层的划分标准,即看人们与什么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及所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如在当时的我国,就形成了三大阶层: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阶层、与集体非农业所有制结合的社会阶层、农民阶层等;而在各阶层中,又根据各成员或集团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说明,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完全异化成了将社会划分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工具,而不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手段。更严重的是,与较高级所有制和数量较多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成员,不仅享有其直接占有所有制带来的利益,而且在实际中还常常通过其特殊的优势地位,以有形和无形的方式来剥夺较低级所有制及其成员的利益,其中尤其是农民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转入到市场经济体制后仍然十分明显。如在当今,几乎所有的暴利行业都是国营垄断企业。�

  全民所有制在实际过程中异化为部门所有制的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几十年中暴露得最明显。不仅各垄断行业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变为部门内部的获利工具,而且各非垄断行业的公有制也同样如此。如众多的公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相当部分的所有权都被转化为企业内部员工的私有财产(上市公司会向职工发放或出售一定比例的内部股份,相当部分的企业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被管理层收购等等,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那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则成为维持企业员工福利的源泉(上面所说的亏损电厂员工的高福利就来源于此),同时还须不断地向它们注入永远得不到偿还而最终要由全体人民承担的银行贷款,当这些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被清理时,剩余的国有资产都被作为所有企业或部门员工的安置费等,以至几十年积累的庞大国有资产,不仅不能成为增进全体人民福利的源泉,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日益沉重的负担。�   公有制对所有者的异化,在我国农村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如上所述,如果说全民所有制从形式上说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话,那么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尤其是直接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这部分所有制,则从一开始就是服从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对农村剩余的需要而建立的。�   我们知道,从理论上说,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各种与非全民公有制相联系的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利益分享方面显然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们不仅能够与那些仅仅与全民所有制相联系的人们一样分享全民所有制带来的利益,而且能够占有后者所不具有的所有制利益。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农民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人员,在所有制的利益分配方面,应该享有比城市国营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即占有更多重公有制身份的人,在我国社会经济利益中的地位更低。如上面讲到的那样,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不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及其利益分配上完全排斥农民,而且还通过各种方式来剥夺农民的其他利益。在农村建立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就不是为了满足农民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工业化和城市计划经济(或者说所谓的全民公有制)控制农民和获取农村剩余的需要。因为在当时,农村地区,尤其是农业生产中,并不存在建立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情况,而是这个基础上的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个体经营与计划经济对农产品稳定供给及其剩余的提供要求不相符合,这个矛盾必然会产生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与供给的不稳定,使国家计划无法正常得到实现,所以必然要被计划经济所改造。在我国这么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要实现工业化,所需资本积累的绝大部分只能来自农业。这种积累自然可以通过税赋形式完成,但在政治上却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相对隐蔽的工农产品间的剪刀差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就是农村集体化,使个体农民与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分离,即让他们由原来的独立生产者变为协作农业中的单纯性生产要素,以使价格观念从他们头脑中消除,通过由政府任命的农村基层官员来控制生产和农民的消费,以保证国家对农产品的需要。�   然而,如果说当时的国家需要和计划经济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农村经济必须服从于全民公有制的利益需要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中,工业化任务基本完成,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经济体制转型基本完成,本应是城市和工业等大力反哺农业的时候,却仍然保持农村土地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那么其对农民的剥夺性质也就更加明显了。因为我国在性质上仍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今天,在农村保持公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然不完全是维护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础的需要,而是其他方面的需要,也就是维持城市对农民剩余的攫取,尤其是对土地资源侵占和在政治经济上控制农民。如上面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扩张侵占的农民土地价值高达数十万亿元,基层政府通过对土地的控制,成为不断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的基础;城市则通过各种公有资产对农民的排斥来获得廉价而不受各种保护的劳动力等等,都充分显示出各种公有制对农民的异化。�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的各种公有制都在实践过程中(对他们的所有者)发生了异化,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对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三、重建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们知道,经典作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目的,是消除劳动异化,实现共同富裕。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到,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已严重阻碍了该目标的实现,所以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建立新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有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这也就是说,虽然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异化,但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因为要消除劳动异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必然需要公有制这种手段,如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以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则需要社会资源配置、扩大再生产方面等的公有制作基础等。所以,公有制必然要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只不过这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整个公有制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产品分配的公平化、剩余产品与产品的公有制、资源配置的公有制、扩大再生产方面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占有与使用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制,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主要就是这种性质的公有制)等。在整个体系中,它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与它们在排序中的位置相一致。这也就是说,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中层次最低、作用最小的公有制。以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础和特征,不仅达不到经典作家设想的目标,而且在实践中会阻碍该目标的实现(杨文进,1994)。由此,建立新的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公有制内容,即“民有、民用与民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   笔者曾指出,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重大误解(杨文进,2006)。这是因为,将“生产资料所有制”置于重要地位是马克思抽象方法的结果,是在抽象了“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性假设(马克思,1959),一旦将这些被抽象的因素还原进来,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性质方面的作用就会变得不那么重要,因为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或者说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为此马克思才会将其原计划要写作的第四部分,即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的作用的分析定义为“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总结”,而国家的权力与性质则受到对外贸易与世界市场等因素的制约,所以,随着研究进程的深入,公有制的内容必然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原来那些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范畴的作用会不断弱化,会被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新的公有制内容所取代,所以说,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代表和基本特征,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公有制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的内容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完全可以在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公有制社会。�   我们知道,受传统公有制观念的约束,或者说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国营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已经成为我们“弃之可惜,嚼之无味”的鸡肋。如剩余的国营企业,要么是效益低下而改造无望或难度极大的大中型企业,要么是效率低下而又凭借特殊地位获得巨额利益的垄断性国营企业。保留它们,阻碍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而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改革它们的难度又极其巨大;放弃它们并对其进行彻底改革,则又怕因此失去“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决定我国社会性质的特征。由此导致我国在这方面的改革举步维艰,对它们凭借垄断地位而对全国人民巧取豪夺引起的社会怨恨,或者是低效率造成的巨额财政负担,已到了不对其改革就有可能使整个改革成果夭折的地步。建立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以剩余产品和产品的公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兴公有制,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即完全可以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顾虑,根据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对它们进行改革。�

  公有制内涵的丰富性和体系内的多层次性,为我们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多种选择,同时也为改造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可能。从我国目前的形势和需要来说,笔者认为,建立以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建立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公有制,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这是因为,经过20多年以效率优先为主的改革后,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巨大发展,但我国的两极分化却也同时达到了近代以来的极限,如我国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5(也有人认为超过0.5),成为当今世界上分配领域最不公平的社会之一,这不仅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完全不符,而且将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潜伏的危机甚至有可能葬送几十年来的改革成果,中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改革传统的公有制内容,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公有制,必然要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任务。�   自然,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意味着公平化程度越高越好,更不意味着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因为在国家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下,任何社会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条件下都必须保证一定效率的存在,没有效率做基础的公平,就会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公平最终因没有效率保证而瓦解,所以在这里,公平的程度不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界限。这也就是说,在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的公有制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不过,鉴于我国目前极其严重的两极分化及其引发的潜在危机,较大幅度地提高公平程度,即使牺牲一些效率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也就是说,在国家政策上,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以公平为导向。实际上,中央最近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这种政策转向的体现。��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59.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   杨文进.1994.论公有制内容及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J].财贸研究(1).�   杨文进.2005.从国家与所有制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J].福建论坛(12). �   杨文进.2006.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的创新研究[J].当代财经(7).�   斯蒂格利茨.1998.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简介:杨文进(1958),男,江西南昌人,经济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投资理论等。   摘 要:国营垄断行业的暴利与高福利,说明我国的公有制已经异化;这种异化从公有制产生之时就已开始;一些形式公有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获取其所有者的剩余,因此造成那些拥有较多重公有制(所有权)身份的人,在社会利益关系中所处地位更不利的反常现象。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体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中层次最低、作用最小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不仅不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建立“民有、民用与民享”的,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的,以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高层次公有制,是我国公有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公有制;垄断行业;异化;分利集团 ��      近些年来,垄断行业的暴利及其员工的高福利,成为整个社会质疑的对象。由于这些行业是我国公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由此必然推及到我国公有制内容改革的必要性。�   笔者曾指出,将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意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多层次和内容的体系,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是一种层次最低和作用最小的公有制,以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不仅达不到经典作家设想的目标,而且走向目标的反面(杨文进,2005、2006)。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当今的公有制企业,大多已经成为某些分利集团攫取全国剩余的工具,所以,改革这种异化的公有制内容,成为推进我国改革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一、异化的公有制�      近年来,垄断性国营企业的霸王条款和暴利及其员工的高福利,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刺激着国人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如:在2006年1-7月份,国有重点企业实现利润4967.5亿元,同比增长15.2%,电力、石油石化、电信行业实现利润列前三位,合计实现利润3109.9亿元,其中中石油则半年狂赚806亿元,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而且这还是在这些企业的工人工资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取得的。2005年国资委下属169家中央企业中,人工成本同比增幅高于同期销售收入增幅的有72家,人工成本同比增长超过30%的企业有23家;中石油集团2005年度人工成本达675.8亿元,同比增长22.2%,这一数字比中部大省河南一年的地方财政收入还要多。人工成本最高的中国移动集团,11.2万人花掉了136.7亿元的人工成本,人均达12.4万元。�   如果这些行业的暴利真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地位和增进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还情有可原,可实际情况却是,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就一直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更没有用于其所有者――全体人民福利的改善和再分配,而是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在对国家财政和全体人民福利的贡献上,这些国营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并没有什么两样,但它们却不仅获得了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利益,而且还获得了各方面国家政策的支持。更有甚者,这些企业如航空、电信、石化、电力、银行等等行业,反而以所谓的维护国有资产、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名义,利用其特殊的垄断地位,在许多方面对全国人民巧取豪夺,然后在集团内部肆无忌惮地瓜分这些利益。如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各阶层和各行业中,收入增长最快、福利最完善、保障最全面的就是这些垄断性的国营企业,它们对其他行业的各种福利优势都在不断扩大。上述一些主要垄断行业的收入,显然还不是其中最高的,一些地区烟草公司员工的福利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使这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甚至倒闭也是如此――其福利来源是消耗庞大的国有资产。最近有个流传甚广并反响巨大的报道,某倒闭电厂的抄表工月薪过万,这还尚不包括数量甚多的各种福利(注:据新浪网第一财经日报陈小莹2006年06月26日报道。)。由此造成这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与其他行业员工的收入差距高达数位,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如果说这些企业员工的福利是他们自身努力的结果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主要通过占有与使用国家资产并利用特殊垄断地位和国家政策扶持来获得这种利益,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是违反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则要求的。�   如果说垄断行业虽然利用了各种国家资源,却主要是通过自身努力而取得了比同类型非垄断企业或国外同类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实现其高利润与高福利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单纯通过垄断而获得高利润与高福利却是绝对不可饶恕的。如我国垄断性国营企业中的绝大部分是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不仅与国外同类型企业相比是这样,而且与国内的民营企业相比更是如此。如果将这些企业改造成非国营的竞争性企业,将可以精简相当部分的人(管理人员最起码可以精简一半以上),降低大部分管理费用。各企业中的相当部分的人,其中主要是职能管理部门中的人,大多人浮于事,每天的工作仅仅是一杯茶和一张报,却享受着我国最优厚的报酬和福利。同时这些企业内部的管理极其混乱,腐败惊人(注:据http://www.sina. com. cn 2006年11月14日正义网-检察日报《垄断行业成腐败重灾区 专家建议打破行业垄断》指出,在刚刚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发表主题演讲时认为,目前中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等的行业和部门。)。这说明,国营垄断企业的高利润及其员工的高福利,并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是通过垄断性经营、占有或侵蚀大量的国有资产,并且在国家的各种政策保护下获得的(注:国营企业成为社会的分利集团,不仅中国是这样,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如此,有差异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西方社会相对公平化的分配政策,使得国营企业员工的福利因受到国家法律等方面的严格限制而无法像我国的垄断性国营企业这样利用垄断地位来谋取特殊的利益,因此绝对福利与相对福利并不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这些企业的员工却也获得了国家保证和其他各种优惠待遇,如稳定且长期的工作合同等各种优于私营企业员工的福利,因此这些企业普遍失去进取精神而造成效益低下,相当部分企业亏损严重,成为国家财政和全国人民福利的沉重负担。这种相对优势的社会保障,自然造成这些企业员工对损害其利益的各项改革的普遍反对。如法国庞大的低效率国营企业,已经成为阻碍其国际竞争力提高的最大障碍而亟待改革,但却因受到这些企业员工的强烈反对而停滞不前。所以说,无论中外,标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在促进社会目标方面,都与它们的性质完全相反,或者说成为它们原有目标的异化物。)。因此可以说,垄断性国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分利集团之一,是社会剩余的最大掠夺者,因此也是阻碍我国改革深化的最强大的力量之一。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的改革,在人民的强烈呼声下长期岿然不动的情况就充分反映了这一问题。�   国营垄断企业的上述情况说明,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基本异化,即由为全国人民谋利益的手段转变为为少数人和特定利益集团攫取全国人民剩余的工具,并且这种攫取有时甚至是肆无忌惮的,如不断地以各种借口阻碍竞争、提高产品价格等。更严重的是,这些垄断利益集团还通过各种手段与官僚集团相结合而成为垄断官僚集团,许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都成为所在部门各垄断企业利益的保护神,由此加强了这些垄断部门攫取全国人民剩余的力量,如纵容各垄断行业产品的不断涨价、允许它们各种管理费用进入成本等就充分反映了这种状况,同时还利用各种手段来阻碍那些可能危及其既得利益的竞争行为,以维持自己的垄断利益(注:实际上,这种情况到现在仍然存在,如在许多垄断性行业,当国营企业与非国营企业产生利益矛盾,或者是非国营经济的发展会威胁到国营企业的利益时,政府都会利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前者的发展,1994年发生在江苏的“铁本”事件,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因此,弱化甚至取消这种性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建立和谐公平社会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我国形式上的全民所有制已经蜕变为少数利益集团攫取全国剩余的工具而违背了建立这种公有制的初衷的话,那么我国形式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则从建立的那天起就不是为了维护其所有者――农民的利益,而是为了满足计划经济的需要和城市的利益,或者说是为了剥夺其所有者的剩余而有意识建立的。这种剥夺,如果说在工业化初期,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在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实现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只能来自于农民)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在其他各个方面的所有制都发生了变化(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却仍然在农村或农业这个最不适宜维持计划经济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领域保持这种所有制,就显然不是为了“保持农村的社会主义性质”所需,而是为了满足城市和少数利益集团,如房地产利益集团等攫取农民剩余而强加在农民头上的枷锁,如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名义上,各级政府通过强征土地的方式剥夺的农民土地价值就高达数十万亿元;同时通过对土地的垄断以维护对农民在各方面的控制,达到攫取农民剩余的目的。这也就是说,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从一开始对其所有者就是异化的。�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异化过程�      实际上,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异化并不是改革开放以来才有的现象,而是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开始了的。�   我国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为全体人民利益服务的,并且在对它的占有、使用和利益的分享上,人们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力,但在实际上,这种所有制从它建立的那天起就是为部分人(主要是城市居民)的利益服务的,而将它形式上的绝大部分所有者――农民排斥在外,由此成为实际的城市所有制,而且它还成为城市和工业攫取农村和农民剩余的工具,如通过两种所有制产品间的剪刀差等方式来攫取农民剩余以壮大自己,这种情况甚至延续到现在。�   公有制一旦对自己的部分成员开始发生异化,那么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地异化下去。公有制中城市对农村的异化,必然会发生城市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异化。这种异化,不仅来自于计划经济本身的缺陷,也来自于对外竞争所需激励机制的引进。�   我们知道,建立计划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生产无政府状态,做到全社会生产的按比例性。要使这个目标得以实现,就必须建立起一种能够处理所有信息及根据这些信息来制定各种比例关系的信息处理系统,这种能力即使在拥有超大规模计算机的现代也做不到。假设社会有1万种产品(现代社会实际有上千万种产品),由于产品是用产品生产的,因此要使这1万种产品的生产之间保持比例协调,就必须建立起有1万个未知数和1万个方程所组成的方程组,建立这样的方程式所需的时间、成本和技术,是现有的体系所承受不了的。从技术上说,要解决技术手段不足和降低管理费用,同时又做到整个经济的相对协调,就只能实行计划降阶方式,即把整个国民经济按行业与地区划分为不等量的较低级的计划单位,除了极少数主要产品由中央计划统筹不同地区与部门间的平衡外,一般性的产品都在部门与地区内部平衡,这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条块结合。自然,后者为解决协调问题和降低管理成本,也会在其所辖的地区或部门内部再次进行计划降阶(注:这种做法,不仅将统一的国民经济变得支离破碎并违反专业化和规模经济要求而造成经济效益的低下,而且将计划经济预计要消灭的市场经济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性要求的按比例性与生产利益的个别性和生产决策的独立性等造成的生产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以另一种更加极端且危害更大的方式重新出现,这是导致计划经济的经济波动幅度及频率大于同期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因。)。这种降阶在所有制上的结果,必然是归全体成员(实际是城市居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被不同的使用者占有和使用。�   然而,如果仅仅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比例性要求的实现,从而这种被不同使用者占有和使用的公有制还不转化为利益的非公平性的话,那么为了取得一定的增长速度和与资本主义国家竞争的需要所引进的激励机制[注: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一书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批评市场社会主义者在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设计的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避免市场经济各种矛盾的模型中忽视了激励问题,并认为缺少这种机制是导致计划经济行不通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型中(不管其有无市场),是不需要也不允许鼓励创新和超额完成任务的激励机制存在的。因为计划经济中计划对各部门和个人的要求,就像现代工厂中生产流水线对各环节工人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设定的目标进行)那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完全协调的积极性的发挥,都会导致生产过程的紊乱而使整个计划无法实现,所以在计划经济中,完全计划所要求的严格比例,是不需要更不允许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实际上,马克思之所以设计出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因为他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激励机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进而引起经济危机等各种弊端的结果。在这方面,正如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约翰・E・罗默正确指出的那样:“斯密和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斯密论证说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导致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而马克思论证说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导致无政府状态、危机和基于私有财产的制度本身的解体。因而,在斯密看来,社会成员的利己行为的集合对社会而言就是最优的,而这在马克思看来却是次优的。”(《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在这种体系中,任何个体积极性的发挥,都会导致整个计划比例的被破坏而降低整个系统的效率,从而是为组织所不容的,所以计划经济是不需要激励机制的。不仅计划经济是这样,一切大的对比例协调要求较高的企业内部也都是这样,它们建立高度官僚的科层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个比例性要求的实现。也正是因为这样,计划经济时期在学习雷锋精神时,所强调的都是“螺丝钉”精神。](斯蒂格利茨,1998),则必然会在他们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由此产生出统一的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生产资料被不同利益主体占有和使用及其利益的部分性之间的矛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缺乏价格机制和劳动力在与生产资料结合方面的充分竞争等,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中央计划单位更是不可能了解这种比例的绝对界限,这就为生产资料的具体占有和使用者,为获得不是劳动贡献,而是因为在占有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方面的优势地位所产生的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在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结合的人群中,各自从中所得利益的大小,是与他们具体占有与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成正比的,因此出现计划经济时期,各企业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规模或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成正比的现象,如大企业不仅有直属的各级学校、医院,而且有自己的副食品基地等这些在国家计划工资范围之外的各种福利,小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员工则无这些福利,所以人们竞相进入那些更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同样,本属辖区内所有成员的集体所有制,其利益也仅仅是由所属的各级政府和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与使用者所享有,一般成员被完全排除在外。这种情况造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阶级或阶层的划分标准,即看人们与什么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及所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如在当时的我国,就形成了三大阶层: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阶层、与集体非农业所有制结合的社会阶层、农民阶层等;而在各阶层中,又根据各成员或集团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数量大小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说明,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完全异化成了将社会划分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工具,而不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手段。更严重的是,与较高级所有制和数量较多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成员,不仅享有其直接占有所有制带来的利益,而且在实际中还常常通过其特殊的优势地位,以有形和无形的方式来剥夺较低级所有制及其成员的利益,其中尤其是农民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转入到市场经济体制后仍然十分明显。如在当今,几乎所有的暴利行业都是国营垄断企业。�

  全民所有制在实际过程中异化为部门所有制的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几十年中暴露得最明显。不仅各垄断行业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变为部门内部的获利工具,而且各非垄断行业的公有制也同样如此。如众多的公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相当部分的所有权都被转化为企业内部员工的私有财产(上市公司会向职工发放或出售一定比例的内部股份,相当部分的企业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被管理层收购等等,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那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则成为维持企业员工福利的源泉(上面所说的亏损电厂员工的高福利就来源于此),同时还须不断地向它们注入永远得不到偿还而最终要由全体人民承担的银行贷款,当这些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被清理时,剩余的国有资产都被作为所有企业或部门员工的安置费等,以至几十年积累的庞大国有资产,不仅不能成为增进全体人民福利的源泉,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日益沉重的负担。�   公有制对所有者的异化,在我国农村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如上所述,如果说全民所有制从形式上说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话,那么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尤其是直接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这部分所有制,则从一开始就是服从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对农村剩余的需要而建立的。�   我们知道,从理论上说,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各种与非全民公有制相联系的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利益分享方面显然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们不仅能够与那些仅仅与全民所有制相联系的人们一样分享全民所有制带来的利益,而且能够占有后者所不具有的所有制利益。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农民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人员,在所有制的利益分配方面,应该享有比城市国营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即占有更多重公有制身份的人,在我国社会经济利益中的地位更低。如上面讲到的那样,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不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及其利益分配上完全排斥农民,而且还通过各种方式来剥夺农民的其他利益。在农村建立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目的,就不是为了满足农民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工业化和城市计划经济(或者说所谓的全民公有制)控制农民和获取农村剩余的需要。因为在当时,农村地区,尤其是农业生产中,并不存在建立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情况,而是这个基础上的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个体经营与计划经济对农产品稳定供给及其剩余的提供要求不相符合,这个矛盾必然会产生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与供给的不稳定,使国家计划无法正常得到实现,所以必然要被计划经济所改造。在我国这么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要实现工业化,所需资本积累的绝大部分只能来自农业。这种积累自然可以通过税赋形式完成,但在政治上却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相对隐蔽的工农产品间的剪刀差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就是农村集体化,使个体农民与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分离,即让他们由原来的独立生产者变为协作农业中的单纯性生产要素,以使价格观念从他们头脑中消除,通过由政府任命的农村基层官员来控制生产和农民的消费,以保证国家对农产品的需要。�   然而,如果说当时的国家需要和计划经济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农村经济必须服从于全民公有制的利益需要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中,工业化任务基本完成,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经济体制转型基本完成,本应是城市和工业等大力反哺农业的时候,却仍然保持农村土地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那么其对农民的剥夺性质也就更加明显了。因为我国在性质上仍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今天,在农村保持公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然不完全是维护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础的需要,而是其他方面的需要,也就是维持城市对农民剩余的攫取,尤其是对土地资源侵占和在政治经济上控制农民。如上面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扩张侵占的农民土地价值高达数十万亿元,基层政府通过对土地的控制,成为不断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的基础;城市则通过各种公有资产对农民的排斥来获得廉价而不受各种保护的劳动力等等,都充分显示出各种公有制对农民的异化。�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的各种公有制都在实践过程中(对他们的所有者)发生了异化,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对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三、重建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们知道,经典作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目的,是消除劳动异化,实现共同富裕。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到,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已严重阻碍了该目标的实现,所以改革这种性质的公有制,建立新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有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这也就是说,虽然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异化,但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因为要消除劳动异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必然需要公有制这种手段,如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以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则需要社会资源配置、扩大再生产方面等的公有制作基础等。所以,公有制必然要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只不过这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整个公有制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产品分配的公平化、剩余产品与产品的公有制、资源配置的公有制、扩大再生产方面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占有与使用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制,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主要就是这种性质的公有制)等。在整个体系中,它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与它们在排序中的位置相一致。这也就是说,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中层次最低、作用最小的公有制。以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础和特征,不仅达不到经典作家设想的目标,而且在实践中会阻碍该目标的实现(杨文进,1994)。由此,建立新的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公有制内容,即“民有、民用与民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   笔者曾指出,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重大误解(杨文进,2006)。这是因为,将“生产资料所有制”置于重要地位是马克思抽象方法的结果,是在抽象了“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性假设(马克思,1959),一旦将这些被抽象的因素还原进来,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性质方面的作用就会变得不那么重要,因为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或者说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为此马克思才会将其原计划要写作的第四部分,即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的作用的分析定义为“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总结”,而国家的权力与性质则受到对外贸易与世界市场等因素的制约,所以,随着研究进程的深入,公有制的内容必然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原来那些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范畴的作用会不断弱化,会被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新的公有制内容所取代,所以说,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代表和基本特征,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公有制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的内容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完全可以在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公有制社会。�   我们知道,受传统公有制观念的约束,或者说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国营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已经成为我们“弃之可惜,嚼之无味”的鸡肋。如剩余的国营企业,要么是效益低下而改造无望或难度极大的大中型企业,要么是效率低下而又凭借特殊地位获得巨额利益的垄断性国营企业。保留它们,阻碍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而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改革它们的难度又极其巨大;放弃它们并对其进行彻底改革,则又怕因此失去“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决定我国社会性质的特征。由此导致我国在这方面的改革举步维艰,对它们凭借垄断地位而对全国人民巧取豪夺引起的社会怨恨,或者是低效率造成的巨额财政负担,已到了不对其改革就有可能使整个改革成果夭折的地步。建立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以剩余产品和产品的公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兴公有制,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即完全可以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顾虑,根据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对它们进行改革。�

  公有制内涵的丰富性和体系内的多层次性,为我们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多种选择,同时也为改造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可能。从我国目前的形势和需要来说,笔者认为,建立以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建立以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公有制,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这是因为,经过20多年以效率优先为主的改革后,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巨大发展,但我国的两极分化却也同时达到了近代以来的极限,如我国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5(也有人认为超过0.5),成为当今世界上分配领域最不公平的社会之一,这不仅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完全不符,而且将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潜伏的危机甚至有可能葬送几十年来的改革成果,中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改革传统的公有制内容,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公有制,必然要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任务。�   自然,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意味着公平化程度越高越好,更不意味着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因为在国家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下,任何社会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条件下都必须保证一定效率的存在,没有效率做基础的公平,就会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公平最终因没有效率保证而瓦解,所以在这里,公平的程度不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界限。这也就是说,在建立以产品分配公平化为目标的公有制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不过,鉴于我国目前极其严重的两极分化及其引发的潜在危机,较大幅度地提高公平程度,即使牺牲一些效率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也就是说,在国家政策上,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以公平为导向。实际上,中央最近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这种政策转向的体现。��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59.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   杨文进.1994.论公有制内容及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J].财贸研究(1).�   杨文进.2005.从国家与所有制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J].福建论坛(12). �   杨文进.2006.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的创新研究[J].当代财经(7).�   斯蒂格利茨.1998.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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