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总第26卷第1期社科纵横
SOIAL SCIENCES REVIEW Jan ,2011VOL . 26NO . 1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
———基于三种研究进路的分析
李家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可以分为实证主义的进路、比较主义的进路和解释主义的进路。这种划分有助于
清晰化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现状的认识。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构成的理论概括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模式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比较主义解释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1-0065-03
研究方法是学科得以自洽和完善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有文本、问题、历史、模式四大路径。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进行在西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剖析属于模式路径的分析范域。
法有五种,即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以此为指导,也便形成了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社会法学和哲理法学等不同的法学流派。自19世纪以来,法社会学不断吸收、接纳诸如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生物学、实证主义、自由主义、现实主义等思想和研究方法丰富了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1](P44)。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的舶来品。中国社会实践与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为法社会学的研究不断地开拓出新的理论问题和研究方法。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们丰富和发展了哪些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梳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路,不仅是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路的理论探究,同时也可以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回答或者再现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水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必须以中国法学的具体问题为理论关怀的落脚点[2](P22)。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本文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构成概括为三类,即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和解释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一、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何为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汤唯教授
指出:“当然,法社会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挥、有所创造,主要特点是将实证主义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紧密结合,从社会观察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
[1](P45)
在西方法社会学研究史上,孔德的实思路和新视野。”
证主义原则和庞德的实用主义的法学研究主张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指导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典范。
实证主义要求关注社会实践,以对社会实际的理论关怀作为研究的特色。社会学家费孝通深入广西大瑶山、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实际调查研究。费孝通教授为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主义的进路指引。费孝通教授的《行行重行行———乡镇发展论述》、《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等著作已经不仅成为社会学的经典之作,同时也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典范之作。以钟明钊教授为首的“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各地农村组织的社会调研,形成了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论题的阶段性学术成果。1992年,重庆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1993年,武汉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就是运用实证主义为研究指导文化状态、所形成的对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
法律意识、农村法律问题以及法律文化等进行探究著作。1993年,夏勇教授主持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课题,此课题着重解决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的互动关系。此课题的研究成员运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走访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广泛展开社会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阶段性课*本文为付子堂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
题组成员系列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李家祥(1981-),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8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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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广泛地接触农民、市民和行政官员,召开了230余次座谈会,发放了6000余份抽样调查问卷。作为此课题的成果,1995年出版了《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汤唯教授所指出的,在法律职业研究领域,北京大学的对中国法官制度的完贺卫方教授活跃在学界与司法界之间。
善和法院制度的改革颇有助益。虽然,贺卫方教授不是法社贺卫方教授对中国司法改革活动的会学研究的专家。但是,
参与无疑也是一种法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研究进路
[1](P101-102)
中翻译和推介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述,起到了良好的学术奠基作用。1994年,季卫东、贺卫方和张志铭教授主编了《当代法学名著译丛》,集中翻译并推介了诺内特与塞尔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布莱克的尼克的
《法律的运作行为》、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等一系列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作。将西方的法社会学著述进行译介无疑是以比较主义的进路为学术推进的方式的。诚如有学者指出:“法律社会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这一不学科伴随中国恢复法制建设的里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否认,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建与发展,与大胆借鉴国外社
[7]
会法学派思想及法律社会学科成就有密切的联系。”
。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态度上敏锐地指出,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关系几乎是困扰所有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难题之一。中国当下必须培养恰当地将理论与实践联系在一起的法学理论家和法律实务家,要从沸腾的法律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将“生活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进行连接。提出了著名的“法之理在法外”的理论命题。付子堂教授的《法律功能论》以及《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等文章,具有深刻的现实关怀,堪称实证主义“法律既是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典范。诚如伯尔曼所言:
从整个社会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
[3](P644)这两者的整合。”朱苏力教授的法社会学研究十分注重
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还表现在专项课题的设定和承担。20世纪80年代,北京大学法律系就专门成立了“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项目研究基金,北京大学法律系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1985年,赵震江教授等承担了国家“七·五”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研究。1988年,出版了学术专著《法律社会学》,这是中国比较早的以比较法视野专门研究法社会学的学术文集。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以研究西方法哲学著称。张文显教授主持的“当代西方法学思潮总评判”“法制与社会发展”、、“知识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等经济与法制创新”
重要研究课题,都贯穿了以比较主义为进路来审视法律发展的研究思想。中国人民大学的朱景文教授,为系统介绍和传播法社会学原理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朱景文教授自20世“比较法社会学:框架和方法”、“比较纪90年代开始承担的
法社会学”“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等课题均将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置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中,注重以比较的视角进行研究,也在一定意义上为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有利的理论支持[1](P96-101) 。
三、解释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解释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和进路之一。对法律的解释可以表现为注释、诠释、理解、说明等等。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文意解释、历史解释等等。解释是对法律的本来面目的回归式的探索,是对立法之目的的解释可以使人们发现阐明,也是对现实法律的反思与修正。法律之中哪些是合理的、合法的、有益的。解释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法学家们提供了审视法律和运用法律的理论方法[1](P47)。解释也是一种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梁治平教授是当代中国运用文化解释来研究法社会学的代表学者。梁治平教授曾多次在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举办讲座。这些讲座的主题包括“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将其运用文化解释来研究法社会学的研究风格广为传播。梁治平教授身体力行文化解释的学术研究路径。1991年《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2年《法辨》、1994年《法律的文化解释》、1996年《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学术著作的相继出版都为遵循解释主义的进路研究法社会学做了良好的学术示范。梁治平教授也注重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性研究来实现对社会的认梁治平教授指出:“我至少愿意承认,对一个社会的法律识。
中国的法律社会实践,将中国的法律本土化研究推向了一定的高度。自1996年以来,朱苏力教授围绕中国法律的社《法治及其本土会实践问题不断探索,理论著作颇为丰富。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等学术著作的相继问世极为丰富地诠释了实证主义进路为指引的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诚如朱苏力教授对自己研究思路的概括“来自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来自毛泽东的著作,也来自
[4](P249)
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当代的制度经济学、
二、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比较的方法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是常见的研究方法。比较方法能够通过对同一问题的纵横状态的全面分析和探究来达致对事物的客观真理的把握。诚如博登海默教授所言:“人们能够从埃利希、庞德、费希纳、弗里德曼及其他学者的著作中获得他们对于法理学这一领域的极具价值
[5]
的洞见。”法社会学者更是亲睐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来解释
各种法律问题、法律现象形成的原因,在差异中把握法律生成、发展的规律。著名法学家斯旺森就强调:“如果不进行对比,一切科学思想和所有科学研究都是不可思议的。明显的和含蓄的比较充满了社会科学家的著作,并且从一开始就是这样:角色之间的对比,组织之间以及社团、机构、会社和
[6](P2)文化之间的对比,任何人都不应该为此感到惊讶。”
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主义体现在通过对西方经典法社会学著作和论述的译介过程中。在比较主义进路下的译介过程中,邓正来、朱苏力、季卫东、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梁治平、夏勇、郑永流等学者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并且做出了历史性的具有奠基意义的学术贡献。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兴盛从一定意义上讲当首先归功于比较主义进路下的对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述的译介工作。以译丛的形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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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肯定有助于我们认识这个社会的基本形态和其他一些重大问题,在人们对法律问题不够重视或缺乏足够了解
[8]
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谢晖教授主编的《民间法》和《法律
的结论即某种婚姻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是一气候、资个具体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其中包括诸如自然、源、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和人的相对恒定的自然属性等共同塑造的[4](P249)。
四、补论:不能穷尽的类型化研究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本文对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进路式的归纳未必是周延的。这里既不可能对中国法社会研究的所有专家做全面的归类与概括。同时,中国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也可以有别种之路径。本文所要表达的恰恰是这样一个命题,审视当代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现状,就研究方比较主义的进路和法的进路而言,提炼出实证主义的进路、解释主义的进路无疑在理论上是自洽的和正当的。这种理论类型化的概括有助于在“盘点式”的理论分类基础上促进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断丰富化和科学化,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社会学研究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这或许是我们这个时代法社会学研究学人理论贡献的时代化、大可能之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众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参考文献:
[1]汤唯. 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M ].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付子堂主编. 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 ]. 贺卫方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4]朱苏力.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前言.
[6]斯梅尔塞. 社会科学的比较方法[M ]. 王宏周等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7]陈信勇. 批判法学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若干启示[G ]. 朱景文. 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2. [8]梁治平.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1996:6. 学出版社,
[9]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 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G ]. 李楯. 法律社会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
[10]王仲云,张涵. 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J ]. 法学论坛,2005(3):59.
[11]瞿同祖.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导论.
[12]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13]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M ]. 北京:三联书店,1994:52. [14]刘作翔. 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08.
[15]朱苏力. 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
等学术刊物。引起了学界对于运用解释的方法来研究方法》法律问题。
国内学者亦有从法社会学的理论结构出发,阐述法社会学的解释主义路径的。北京大学的赵震江教授讲法社会学研究的框架分为导论、法律规范、法律功能、法律运行、法律职业、法律文化六个部分[9]。这是从多角度对法律进行解“法社会学不满足于对法律与释阐释和研究的思路。其实,
社会关系的宏观描述,而是要具体地研究它们之间联系的微观细节;不限于一般的定性分析,而十分重视对法律和社会现象作定量的分析;不止于一些对现状的认识,还要对法
[10]律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之未来趋势作出某种预测。”之所
以能够采取解释主义的进路来进行法社会学研究。这是由法律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瞿同祖先生就经典地论述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能够维护特定社会现存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同在研究法律时,时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特定社会的社会结构。
不能像分析法学家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必须重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11]。中国台湾学者林端亦有同对人类学家样的阐述,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探究。而言,法律是个动态的文化现象,不存在脱离特定文化与传统的法律,不同的文化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对社会学家而言,法律是实然的,法律一定是以具体的社会事实为法律也不是组成元素的,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属于国家的。也就是说,整个文化、社会都是法律的背景,法律体系与政治、经济、宗教和道德伦理等之间存在着一种对此,梁治平教授也从学科的研究路径上做了交互关系[12]。
精辟的概括,从学科的分类上来看,法的概念是出于法学学科的,但也可以出自社会学和人类学学科。前者更着重于对法的本质的哲学思考,而后者则着重于对法律现象的经验性的描述。法律具有主观与客观两种性质,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概念具有客观性与实然性。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概念注重对社会现象进行综合性概括或经验性描述。这种描述的理论优势在于少有文化偏见[13]。遵循解释主义的进路来研究法社会学需要对法的理解采取多元论的视角。这是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样本不是单一的,人类的行为也不是单一的。因而,没有一个社会的调整机制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调整机制组合而成的大的调整系统,并各自发挥着各
[14]自的功能。”朱苏力教授更是明确指出,一个社会的有序
与否并不一定是以文字为体现形式的。社会的有序与否在于社会生活本身是否体现出规则。社会生活的秩序性既不可能亦不应当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的。即使在承认了制定法及其相伴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前提之下,也不能因此就误认为现代法治必定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的。应当认识到,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和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特定社会制度并且是其秩序建构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5]。值得重视的是,朱苏力教授身体力行其学术主张。在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之后,他得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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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IAL SCIENCES REVIEW Jan ,2011VOL . 26NO . 1
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
———基于三种研究进路的分析
李家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可以分为实证主义的进路、比较主义的进路和解释主义的进路。这种划分有助于
清晰化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现状的认识。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构成的理论概括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模式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比较主义解释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1-0065-03
研究方法是学科得以自洽和完善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有文本、问题、历史、模式四大路径。对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构成进行在西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剖析属于模式路径的分析范域。
法有五种,即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以此为指导,也便形成了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社会法学和哲理法学等不同的法学流派。自19世纪以来,法社会学不断吸收、接纳诸如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生物学、实证主义、自由主义、现实主义等思想和研究方法丰富了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1](P44)。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的舶来品。中国社会实践与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为法社会学的研究不断地开拓出新的理论问题和研究方法。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们丰富和发展了哪些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梳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路,不仅是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路的理论探究,同时也可以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回答或者再现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水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必须以中国法学的具体问题为理论关怀的落脚点[2](P22)。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本文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构成概括为三类,即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和解释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一、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何为实证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汤唯教授
指出:“当然,法社会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挥、有所创造,主要特点是将实证主义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紧密结合,从社会观察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
[1](P45)
在西方法社会学研究史上,孔德的实思路和新视野。”
证主义原则和庞德的实用主义的法学研究主张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指导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典范。
实证主义要求关注社会实践,以对社会实际的理论关怀作为研究的特色。社会学家费孝通深入广西大瑶山、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实际调查研究。费孝通教授为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主义的进路指引。费孝通教授的《行行重行行———乡镇发展论述》、《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等著作已经不仅成为社会学的经典之作,同时也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典范之作。以钟明钊教授为首的“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各地农村组织的社会调研,形成了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论题的阶段性学术成果。1992年,重庆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1993年,武汉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就是运用实证主义为研究指导文化状态、所形成的对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
法律意识、农村法律问题以及法律文化等进行探究著作。1993年,夏勇教授主持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课题,此课题着重解决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的互动关系。此课题的研究成员运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走访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广泛展开社会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阶段性课*本文为付子堂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
题组成员系列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李家祥(1981-),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8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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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广泛地接触农民、市民和行政官员,召开了230余次座谈会,发放了6000余份抽样调查问卷。作为此课题的成果,1995年出版了《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汤唯教授所指出的,在法律职业研究领域,北京大学的对中国法官制度的完贺卫方教授活跃在学界与司法界之间。
善和法院制度的改革颇有助益。虽然,贺卫方教授不是法社贺卫方教授对中国司法改革活动的会学研究的专家。但是,
参与无疑也是一种法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研究进路
[1](P101-102)
中翻译和推介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述,起到了良好的学术奠基作用。1994年,季卫东、贺卫方和张志铭教授主编了《当代法学名著译丛》,集中翻译并推介了诺内特与塞尔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布莱克的尼克的
《法律的运作行为》、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等一系列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作。将西方的法社会学著述进行译介无疑是以比较主义的进路为学术推进的方式的。诚如有学者指出:“法律社会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这一不学科伴随中国恢复法制建设的里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否认,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建与发展,与大胆借鉴国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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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法学派思想及法律社会学科成就有密切的联系。”
。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态度上敏锐地指出,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关系几乎是困扰所有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难题之一。中国当下必须培养恰当地将理论与实践联系在一起的法学理论家和法律实务家,要从沸腾的法律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将“生活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进行连接。提出了著名的“法之理在法外”的理论命题。付子堂教授的《法律功能论》以及《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等文章,具有深刻的现实关怀,堪称实证主义“法律既是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典范。诚如伯尔曼所言:
从整个社会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
[3](P644)这两者的整合。”朱苏力教授的法社会学研究十分注重
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还表现在专项课题的设定和承担。20世纪80年代,北京大学法律系就专门成立了“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项目研究基金,北京大学法律系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1985年,赵震江教授等承担了国家“七·五”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研究。1988年,出版了学术专著《法律社会学》,这是中国比较早的以比较法视野专门研究法社会学的学术文集。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以研究西方法哲学著称。张文显教授主持的“当代西方法学思潮总评判”“法制与社会发展”、、“知识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等经济与法制创新”
重要研究课题,都贯穿了以比较主义为进路来审视法律发展的研究思想。中国人民大学的朱景文教授,为系统介绍和传播法社会学原理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朱景文教授自20世“比较法社会学:框架和方法”、“比较纪90年代开始承担的
法社会学”“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等课题均将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置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中,注重以比较的视角进行研究,也在一定意义上为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有利的理论支持[1](P96-101) 。
三、解释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解释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和进路之一。对法律的解释可以表现为注释、诠释、理解、说明等等。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文意解释、历史解释等等。解释是对法律的本来面目的回归式的探索,是对立法之目的的解释可以使人们发现阐明,也是对现实法律的反思与修正。法律之中哪些是合理的、合法的、有益的。解释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法学家们提供了审视法律和运用法律的理论方法[1](P47)。解释也是一种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梁治平教授是当代中国运用文化解释来研究法社会学的代表学者。梁治平教授曾多次在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举办讲座。这些讲座的主题包括“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将其运用文化解释来研究法社会学的研究风格广为传播。梁治平教授身体力行文化解释的学术研究路径。1991年《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2年《法辨》、1994年《法律的文化解释》、1996年《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学术著作的相继出版都为遵循解释主义的进路研究法社会学做了良好的学术示范。梁治平教授也注重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性研究来实现对社会的认梁治平教授指出:“我至少愿意承认,对一个社会的法律识。
中国的法律社会实践,将中国的法律本土化研究推向了一定的高度。自1996年以来,朱苏力教授围绕中国法律的社《法治及其本土会实践问题不断探索,理论著作颇为丰富。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等学术著作的相继问世极为丰富地诠释了实证主义进路为指引的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诚如朱苏力教授对自己研究思路的概括“来自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来自毛泽东的著作,也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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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当代的制度经济学、
二、比较主义进路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比较的方法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是常见的研究方法。比较方法能够通过对同一问题的纵横状态的全面分析和探究来达致对事物的客观真理的把握。诚如博登海默教授所言:“人们能够从埃利希、庞德、费希纳、弗里德曼及其他学者的著作中获得他们对于法理学这一领域的极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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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洞见。”法社会学者更是亲睐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来解释
各种法律问题、法律现象形成的原因,在差异中把握法律生成、发展的规律。著名法学家斯旺森就强调:“如果不进行对比,一切科学思想和所有科学研究都是不可思议的。明显的和含蓄的比较充满了社会科学家的著作,并且从一开始就是这样:角色之间的对比,组织之间以及社团、机构、会社和
[6](P2)文化之间的对比,任何人都不应该为此感到惊讶。”
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主义体现在通过对西方经典法社会学著作和论述的译介过程中。在比较主义进路下的译介过程中,邓正来、朱苏力、季卫东、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梁治平、夏勇、郑永流等学者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并且做出了历史性的具有奠基意义的学术贡献。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兴盛从一定意义上讲当首先归功于比较主义进路下的对西方法社会学经典著述的译介工作。以译丛的形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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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肯定有助于我们认识这个社会的基本形态和其他一些重大问题,在人们对法律问题不够重视或缺乏足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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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谢晖教授主编的《民间法》和《法律
的结论即某种婚姻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是一气候、资个具体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其中包括诸如自然、源、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和人的相对恒定的自然属性等共同塑造的[4](P249)。
四、补论:不能穷尽的类型化研究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本文对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进路式的归纳未必是周延的。这里既不可能对中国法社会研究的所有专家做全面的归类与概括。同时,中国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也可以有别种之路径。本文所要表达的恰恰是这样一个命题,审视当代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现状,就研究方比较主义的进路和法的进路而言,提炼出实证主义的进路、解释主义的进路无疑在理论上是自洽的和正当的。这种理论类型化的概括有助于在“盘点式”的理论分类基础上促进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断丰富化和科学化,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社会学研究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这或许是我们这个时代法社会学研究学人理论贡献的时代化、大可能之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众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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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学术刊物。引起了学界对于运用解释的方法来研究方法》法律问题。
国内学者亦有从法社会学的理论结构出发,阐述法社会学的解释主义路径的。北京大学的赵震江教授讲法社会学研究的框架分为导论、法律规范、法律功能、法律运行、法律职业、法律文化六个部分[9]。这是从多角度对法律进行解“法社会学不满足于对法律与释阐释和研究的思路。其实,
社会关系的宏观描述,而是要具体地研究它们之间联系的微观细节;不限于一般的定性分析,而十分重视对法律和社会现象作定量的分析;不止于一些对现状的认识,还要对法
[10]律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之未来趋势作出某种预测。”之所
以能够采取解释主义的进路来进行法社会学研究。这是由法律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瞿同祖先生就经典地论述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能够维护特定社会现存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同在研究法律时,时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特定社会的社会结构。
不能像分析法学家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必须重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11]。中国台湾学者林端亦有同对人类学家样的阐述,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探究。而言,法律是个动态的文化现象,不存在脱离特定文化与传统的法律,不同的文化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对社会学家而言,法律是实然的,法律一定是以具体的社会事实为法律也不是组成元素的,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属于国家的。也就是说,整个文化、社会都是法律的背景,法律体系与政治、经济、宗教和道德伦理等之间存在着一种对此,梁治平教授也从学科的研究路径上做了交互关系[12]。
精辟的概括,从学科的分类上来看,法的概念是出于法学学科的,但也可以出自社会学和人类学学科。前者更着重于对法的本质的哲学思考,而后者则着重于对法律现象的经验性的描述。法律具有主观与客观两种性质,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概念具有客观性与实然性。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概念注重对社会现象进行综合性概括或经验性描述。这种描述的理论优势在于少有文化偏见[13]。遵循解释主义的进路来研究法社会学需要对法的理解采取多元论的视角。这是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样本不是单一的,人类的行为也不是单一的。因而,没有一个社会的调整机制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调整机制组合而成的大的调整系统,并各自发挥着各
[14]自的功能。”朱苏力教授更是明确指出,一个社会的有序
与否并不一定是以文字为体现形式的。社会的有序与否在于社会生活本身是否体现出规则。社会生活的秩序性既不可能亦不应当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的。即使在承认了制定法及其相伴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前提之下,也不能因此就误认为现代法治必定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的。应当认识到,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和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特定社会制度并且是其秩序建构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5]。值得重视的是,朱苏力教授身体力行其学术主张。在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之后,他得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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