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纬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其防治
□
伍莺莺[1]
许峥嵘[2]
([1]华中农业大学科技处湖北武汉43007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
科研不端行为是科学道德中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从科研工作者
自身、科研管理部门以及评审人员三方面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从科研工作者自身层面、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提出了防治措施。
关键词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国内外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20世纪80年代,“巴尔的摩案”等学界丑闻的披露激发了国际科学界的道德反思,科学不端行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988年,美国政府在《联邦登记手册》(Fed-eralRegister)中正式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编造、伪造、剽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了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立卫生研究院的22位高级科学家组成的小组在一份报告中又将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或报告结果中出现的编造数据、伪造数据和剽窃行为”(FF&P)。
我国科技界关于科研学术道德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也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邹承鲁等4位院士致函《科学报》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拉开了我国关于科研学术道德讨论的帷幕。在我国,与科学不端行为密切联系的有学术失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等概念,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上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了当前我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中不端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一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二是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三是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四是重复发表论文;五是将原本可以用一篇完整的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降低论文质量,破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六是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七是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二)笔者的观点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
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仅只是针对具体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者而言,它同时涵盖了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的评议人员等的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科研工作者自身的不端行为(1)伪造实验数据
2002年发生在美国贝尔实验室的J.H.Schn事件是最具代表性的伪造、虚购实验数据的典型案例。J.H.Schn博士于2001年10月和12月先后发表了单层有机场效应晶体管和分子晶体管研制成功的论文后,引起全世界科技界极大关注。Science杂志在2001年底将分子电路(主要是分子晶体管)评价为“2001年世界十大科技成就”的第一项。然而在2002年成立的由Stanford大学MalcolmBeasley为首的专家评论委员会经调查发现Sch?n在顶尖刊物上发表的24篇的24个实验项目中至少有16项作了虚构或伪造。这种随意编造、伪造、篡改科学数据以此达到自己需要的实验结果并得出“伟大”
防治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03-02
“惊人”的发现、发明的行为是对科学本身的亵渎。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是科研不端行为表现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这种不经冥思苦想不通过艰辛的实验、实践就坐收利益的美事谁都想要,于是乎惊现了许多署名不一致但内容却极为雷同的文章,出现直接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出现了许多李富斌事件、上海交大汉芯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丑闻,在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科研管理部门的不端行为
在此笔者将科研管理部门界定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具体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
(1)政府职能部门的不端行为
政府职能部门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科学研究指南的发布者,因此它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如果在科研项目立项的源头上即出现了不公正的行为,那就难保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不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我国的科研管理是行政主导式的,政府管理作为一种绝对权力被应用于科学活动的整个过程。通常政府职能部门的不端行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项目指南的制定者和发布者,在指南制定阶段慑于某些“学霸”的权威,在指南的制定方面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被邀请来写指南的专家出于哪个科研单位,则最终项目的主持就主要落户于参加指南制定的单位科研人员之家了;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还肩负着组织项目评审的重任,这一决定性阶段的不公正也是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虽然目前在项目评审上一般都采取的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但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宏观上的组织者,在某些方面所表露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中占有很大比例。
(2)具体科研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的不端行为
具体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很多时候都是在担任公关的角色,他们上通政府职能部门下知本单位具体科研实力和科技资源的实际占有量,信息的捕捉和上下沟通汇报是其主要职责,这本是一种很好的联系、沟通和造福于政府部门与广大科技工作者交流的有效渠道和方式,但在这种对接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端行为,某些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有意夸大本单位科技实力、科技资源占有量,误导政府部门对其承担重大项目能力的判断;更有甚者主要依靠与政府部门搞好公关关系,凭借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科技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评议人员的不端行为3、
评议是决定科技资源分配和科研成果取得的重要一环。鉴于学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经纬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其防治
□
伍莺莺[1]
许峥嵘[2]
([1]华中农业大学科技处湖北武汉43007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
科研不端行为是科学道德中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从科研工作者
自身、科研管理部门以及评审人员三方面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从科研工作者自身层面、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提出了防治措施。
关键词科研不端行为界定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国内外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20世纪80年代,“巴尔的摩案”等学界丑闻的披露激发了国际科学界的道德反思,科学不端行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988年,美国政府在《联邦登记手册》(Fed-eralRegister)中正式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编造、伪造、剽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了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立卫生研究院的22位高级科学家组成的小组在一份报告中又将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或报告结果中出现的编造数据、伪造数据和剽窃行为”(FF&P)。
我国科技界关于科研学术道德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也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邹承鲁等4位院士致函《科学报》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拉开了我国关于科研学术道德讨论的帷幕。在我国,与科学不端行为密切联系的有学术失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等概念,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上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了当前我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中不端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一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二是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三是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四是重复发表论文;五是将原本可以用一篇完整的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降低论文质量,破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六是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七是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二)笔者的观点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
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仅只是针对具体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者而言,它同时涵盖了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的评议人员等的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科研工作者自身的不端行为(1)伪造实验数据
2002年发生在美国贝尔实验室的J.H.Schn事件是最具代表性的伪造、虚购实验数据的典型案例。J.H.Schn博士于2001年10月和12月先后发表了单层有机场效应晶体管和分子晶体管研制成功的论文后,引起全世界科技界极大关注。Science杂志在2001年底将分子电路(主要是分子晶体管)评价为“2001年世界十大科技成就”的第一项。然而在2002年成立的由Stanford大学MalcolmBeasley为首的专家评论委员会经调查发现Sch?n在顶尖刊物上发表的24篇的24个实验项目中至少有16项作了虚构或伪造。这种随意编造、伪造、篡改科学数据以此达到自己需要的实验结果并得出“伟大”
防治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03-02
“惊人”的发现、发明的行为是对科学本身的亵渎。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是科研不端行为表现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这种不经冥思苦想不通过艰辛的实验、实践就坐收利益的美事谁都想要,于是乎惊现了许多署名不一致但内容却极为雷同的文章,出现直接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出现了许多李富斌事件、上海交大汉芯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丑闻,在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科研管理部门的不端行为
在此笔者将科研管理部门界定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具体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
(1)政府职能部门的不端行为
政府职能部门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科学研究指南的发布者,因此它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如果在科研项目立项的源头上即出现了不公正的行为,那就难保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不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我国的科研管理是行政主导式的,政府管理作为一种绝对权力被应用于科学活动的整个过程。通常政府职能部门的不端行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项目指南的制定者和发布者,在指南制定阶段慑于某些“学霸”的权威,在指南的制定方面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被邀请来写指南的专家出于哪个科研单位,则最终项目的主持就主要落户于参加指南制定的单位科研人员之家了;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还肩负着组织项目评审的重任,这一决定性阶段的不公正也是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虽然目前在项目评审上一般都采取的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但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宏观上的组织者,在某些方面所表露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中占有很大比例。
(2)具体科研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的不端行为
具体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很多时候都是在担任公关的角色,他们上通政府职能部门下知本单位具体科研实力和科技资源的实际占有量,信息的捕捉和上下沟通汇报是其主要职责,这本是一种很好的联系、沟通和造福于政府部门与广大科技工作者交流的有效渠道和方式,但在这种对接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端行为,某些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有意夸大本单位科技实力、科技资源占有量,误导政府部门对其承担重大项目能力的判断;更有甚者主要依靠与政府部门搞好公关关系,凭借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科技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评议人员的不端行为3、
评议是决定科技资源分配和科研成果取得的重要一环。鉴于学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