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近代以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 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保障法。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实质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综合,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宪 法性法律。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宪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意过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单纯指宪法典。

(二)宪法的一般特征

1.形式特征:

①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或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这表现在: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抵触时,普通法律失效 ②宪法的创制、修改异于普通法律。

这表现在:制定、修改的机构与一般法律不同;制宪或修宪时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2.实质特征:

①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②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③宪法的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1.发展过程:“神的意志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

2.我国目前的通说: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用一个宪法典或数个法律文件来表现宪法规范的立宪方式。

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法典,有关内容只散见在各种习惯法或多个单行法律中。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上,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有部分内容由成文法规定,而在成文宪法国 家,也会有相当的内容作为宪法惯例存在。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二者的区别:也只是程度的区别。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权利法案》《自由大宪章》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宪法属于此类别。

(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3.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1.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法治原则的指导,国家权力被有效制约的制度设计,人权保障的落实。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联系:①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而宪法又是宪政运动的结果;②宪法在内容上、价值取向 上都决定着宪政,但宪政对宪法也有反作用。

2.区别:①具体含义;②表现形式:宪法一般指静态的法律文书形式,而宪政则指动态的立宪政治, 不仅有宪政制度,还有具体的宪政活动;③内容范围:宪政也较宪法更广泛,如宪法惯例、 判例等文书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范围;④价值取向:宪法有可能成为专制国家的 装饰品,但这种宪法绝对不可能产生宪政,因为后者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民主权为 主导。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中国宪法第二条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该原则。

(三)法治原则,82宪法规定了法制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该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宪法第3条确立了该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体系

1.宪法结构的概念: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 排。(针对的是宪法典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进行编排 。

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①宪法序言

(1)分类:主要有目的性序言 、原则性序言 、纲领性序言 、综合性序言等。

(2)产生原因: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

(3)法律效力:全部无效说、部分有效说、全部有效说和更高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是目 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

②宪法正文

(1)总则:也称“总纲”或“基本原则”,规定的是一国的基本原则、基本政治、经济、文 化制度等。

(2)分则:规定宪法的实体内容,如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一般都未冠以分则之名。

(3)附则:规定的是宪法的生效时间、条件等内容。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①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的总和。(针对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②构成要素:假定、处理与后果,只是上述要素的表现方式与一般法律不同。

2.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

①联系:宪法规范可视为是一种元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必须依据其而产生,以它作为自身存 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围绕着它构建起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②区别: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与稳定性。

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

①关系: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可能出现一个条款表现不同 规范或是一个规范表述在不同条款中的情况。在立法技术上可以依据一定的原则对 某些规范进行复合。

(三)宪法渊源

1.宪法渊源的概念: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2.世界各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惯例,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 众承认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④宪法判例,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⑤宪法解释

⑥国际条约和习惯

3.中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解释

④国际条约和习惯

第六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宪法制定即制宪者创制宪法的活动,涉及到制宪者、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 宪程序等几个问题。

(二)制宪者,一般都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

(三)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利,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但具体形式直系安全 的是立宪机关。

(四)制宪程序: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五)一般流程: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草案通过→公布

第七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是指宪法修订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 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有关宪法修改的学说

1.17、18世纪的“不可修改论”

2.19世纪的“肯定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任何宪法的规定都可以修改,因为 宪法各条文效力相等,而且修改宪法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反映。

3.20世纪以后的“有限修改论”,宪法可以修改,但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改,否则便是以修 宪权否定制宪权。

(三)对宪法修改的各种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制度、原则和精神;政体;领土等。

2.时间上的限制

①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二是在特定时间或者是其内 不得修改。

②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定期修改。

③程序上的限制,高度刚性。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部修改,要求修宪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不同于制宪;修宪机关重新颁布整部 宪法,因此与部分修改不同。

2.部分修改,依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部分内容。

3.无形修改,宪法条文未作变动,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 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1.一般程序:提案、议决、公布三个阶段

第八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1.宪法解释的概念:有权解释机关依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宪法解释是违宪审查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亦有其独立 之价值存在。

3.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定: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 的,而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

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4.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明确宪法意义

②补充宪法遗漏

③保障宪法权威与法制统一

④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1.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和专门机关解释制

2.以解释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以解释方法之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以解释之宽严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第九节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1.违宪审查的概念:由特定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基本类型

1.最高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审查制

①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此制者主要为深受议会至上原则影响的国家

②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违宪审查的职责天然地由其承担

2.司法审查制

①司法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1)对代议机关的不信任

(2)保护少数人利益

(3)三权分立且制衡的原则

(4)司法权天然地适于解决法律文件与宪法的冲突

3.专门机关审查制

①采用专门机关审查制的原因:采此制的国家一般既认识到议会自我审查的局限性,又由于 法系的不同而无法借鉴司法审查制,因此转而采用更为全面的专门机关审查;目前采专门 机关监督机制的国家呈上升趋势。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生效为标准,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与事后审查结合三种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标准,可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其所作的 合宪性审查,因此特定的诉讼是附带审查的前提。美国、日本

②起诉审查是指公民、组织、国家机关认为自身的宪法权益受侵犯时,诉请特定机关对法律 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常说的宪法诉讼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将有异议的法律文件或行为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合 宪性审查。葡萄牙、伊朗

(四)中国的违宪审查

1.中国采用的审查方式: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史略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概说: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发 展的必然。

(二)具体的条件分说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二节 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便区分了宪法与法律)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近代宪法观念的萌芽时期)

(三)欧洲宗教革命至资产阶级大革命前(近代宪法观念逐渐成熟的时期)

(四)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根本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1.根本法的观念即:根本法应为成文法;须经特别机关制定;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五)19世纪以来的变迁

1.十九世纪欧洲各国宪法的特点:频繁立宪、以君主立宪为主。

2.一战以后

①各国才逐渐接受民主主义,更多地采用民主共和政体。《魏玛宪法》

②苏俄,则产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二战以后

①德、法、意、日的宪法纷纷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②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类型

③众多的第三世界国家则基本上通过制定宪法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自决

第三节 西方各国的宪法发展历程

(一)英国

1.发展历程:1215年《大宪章》→1628年对查理一世提出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2.特点:结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等内容

(二)美国

1.发展历程:五月花公约→康涅狄格宪章→1776年的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 1787年的美宪(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三)法国

1.发展历程:1789年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后演变为制宪会议,并导致革

命爆发→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1793、1795、1799年宪法→现行的 1958年宪法

第四节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发展趋势

1.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安排的制度发展上,一是加强行政权力,另一则是中央集权与地 方自治的并行发展

2.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

3.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4.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如俄、波、葡都有宪法法院

5.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如对国际法的直接承受、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 限制、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等

第五节 宪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时代的历次宪法

1.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3.北洋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①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②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③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4.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宪法

3.1982年宪法

4.82宪法的历次修正案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是指通过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 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一 般说来,它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2.国体的决定性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直接体现和决定了国家性质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根本的决定因素

③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是重要因素

(二)我国的国体

1.我国国体概说: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国体分说

①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②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⑤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三)政党制度

1.现代立宪国家中政党的特征

①有政治纲领的社会组织;

②有组织系统的社会组织;

③有组织纪律的社会组织。

2.政党制度的类型

①一党制

②两党制

③多党制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①政协的性质: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是爱 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治性机构。

②政协的组织:由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成。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 立政协组织。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确认私有财产权不可侵 犯,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一般比较全面地

对经济制度各个方面作出规定。

2.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国有经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农

村和城郊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等形式的

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商业、运

输业等合作经济形式;法律规定属集体

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自留山、自留地等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体

1.政体的概念: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而政权组织形 式是政体的具体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可能属于相

同的政体。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的种类

1.世界主要国家的政体

①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

③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只有共和制

2.君主立宪制

①概念: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 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3.民主共和制可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区分的标准 是从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来考察

①总统制(总统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且相互牵制)

②议会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能分离但却能相互对抗)

③委员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相分离也不相对抗)

④半总统半议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切间接牵制,总统权力过大)

4.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基本的政权组织形式。

③须注意的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性质上的两分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①概念: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②特点:全国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各 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其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赋 予或由宪法规定授予;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只有惟一的代表主体。

2.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制和邦联制)

①联邦制

(1)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形成联盟国家。

(2)特点:联邦和各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体系;公民具有 双重国籍;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完成,凡未授予联邦 的权力通常由成员国保留;对外关系上各成员国一般没有权力,少数 国家允许成员国与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德、瑞。

②邦联制

(1)概念:若干主权独立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以条约为基础而结成的松 散的国家联盟。

(2)特点: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 等,各成员国保留其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机关由各成员国指派代

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3.其他国家联合方式

①君合国(两个君主国家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

②政合国(两个以上国家在条约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但各国存在着相对独立性)

(二)联邦国家权力划分的特点

1.在联邦国家中,对权力的划分导致有以下三种权力的产生

①联邦专有权

②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③各州保留权

2.区分联邦制与单一制(区分标准在于地方权力来自于何处)

3.区分联邦制与邦联制(在于各成员国是否有脱离权)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一)权利

1.对权利的一般认识权利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 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二)基本权利

1.概念:基本权利,又称为自由,或是人权。它指的是那些具有重要地位,为公民所 不可缺少的某些权利。基本权利一般都会由宪法所加以规定,成为宪法权利。

2.基本权利的特征

①固有性与法定性

②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③母体性

④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公民,即拥有我国国籍的人。国籍是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2.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即只享有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

3.特定主体: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享有者,如罪犯、妇幼等。

(四)基本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权利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就担负为或不为的责任。

2.四项普遍认同的基本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工作的义务、使用财产的义务、为国家

服务的义务。

(五)基本权利的类型

1.消极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负有不加侵犯与干预的义务,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2.积极的基本权利:亦称受益权,为使每一个体能有身体、知识和道德上的发展,国 家还需对个人履行一定的积极义务,此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如受 教育权、受救济权。

3.参政权: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或执行。这一权利与前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 实现前二者而存在。如选举权、复决权等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1.基本权利的保障:可分绝对保障方式和相对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是指除宪法自身外,任何法律规范不能限制,往 往和违宪审查制度结合使用

②相对保障方式则允许由其他法律规范施加一定限制(我国采相 对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对宪法权利作保障与限制)

2.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权利可行使到什么样的程度上。权利当然有其界限, 但这种界限又是模糊的,这就是权利界限的具体性和相对性问题。

3.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有一方为基本权利,一般应予以 优先保护。

(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1.在主体之间,公民与国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往往意味 着国家成为义务的主体,是相互对应的关系。

2.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宪法中公民权利应多于义务,且权利的内容应多于义务 内容;有时权利与义务会统一、结合。

第二节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观念:在近代宪法规范中一般被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

(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为近代宪法所设立,它承认人在具体条件上有个体差异, 但通过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使人自由发展其人格,实现其价值。

2.实质平等,是在形式平等会导致不公时,对其加以矫正的方法。需要借用一定方式 手段,对弱势一方给予帮助,体现在社会经济权利上。(实质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

(四)法律适用的平等和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1.法律适用平等说:平等权紧紧现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 等(我国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公民在法 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 则的法律。

(五)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1.形式平等承认人有合理的差别,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实质平等则希望通过某种措施来予以补救,真正实现人们所期待的公正

3.一般来说,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 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欧诺刚需的不平等形态。

第三节 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性质与内容

1.概念: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主要内容: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 利,另外我国还规定公民有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表现自由不 仅为政治权利,也可表现为经济权利)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选举权的法律性质

①权利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无须宪法或法律赋予,当然也不能被其剥夺 ②职务说:选举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职务,国家之所以赋予选民这一权利是为了全 社会的利益,而选民团体则是一种非常设的国家机关,其职务在于选举 其他机关如立法机关

③二元说:既承认选举权的义务性质,又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如 选举资格被国家遗漏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这是权利的特征

2.被选举权的内涵:一般认为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被选举即当选的权利,另有一种积 极意义的被选举权,即主张自己为选举候选人,希望被他人选举。

3.选举权的展开——罢免权

①罢免权的概念:对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进行罢免的权利

②广义上罢免权针对三种对象: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

(三)表现的自由

1.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狭义上言论以口头的方式,而出版以书面文字表达的方式表现 内心的精神,但广义上将这二者统称为“言论自由”,此外还包 括其他手段如绘画、摄影、音乐、影视等

2.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人民自由集合于一地,以各种方式交换思想与知识的活动

3.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游行是向世人宣告其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 动;示威是在上述场所以游行、集会等方式提出抗议、表达诉 求的活动

(四)监督权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它们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尚无具体制度落实,有些则可以 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一)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①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是一项基本人权,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人身的自主,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住宅自由和迁徙自由

②对人身自由的认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并非绝对,只是排除非法的侵犯;在合法 程序保障下,可依法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2.住宅自由

①对住宅自由的理解:“住宅”不仅指一般的房屋,只要是私生活占有的一种物理空 间即可;非法监听或窥探同样构成侵犯

②对住宅自由的认识:同样不是绝对的,司法人员在得到法院命令之下或警察在紧 急情况下可进入住宅,但应有法定程序保障

3.迁徙自由(我国54宪法曾规定此项自由,但随后即取消,现今也未恢复)

(二)人格尊严

1.对人格尊严的理解:在宪法学中人格尊严一词可转化为人格权,即与权利者的人身 不可分离的一些权利

2.人格权的内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还包括生命、精神等权利

第五节 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概念:一切具有财产价值与利益的权利。不仅包括各种私权(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也包括公法上的权利,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矿山的开采权等

2.性质:财产是一种社会职责。它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保护财产权就 是保护财产所有者履行这种社会职责

3.对财产权的限制

①财产权既为社会职责,则财产所有者就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即运用其财产的义务; ②财产权既以社会利益为根据,则所有者运用财产时也应对社会公益有所助益。因 此不能做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事;

③因公共利益的要求国家可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当然应给予补偿

4.现代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①发展过程:财产权无保障→近代的绝对化保障→现代的有条件保障

②现代宪法一般包括三重结构来保障: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1)不可侵犯条款是财产权保障的一般前提

(2)制约条款旨在对财产权施加一定限制

(3)补偿条款则是对前二者的平衡

5.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可侵犯条款)

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制约条款)

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用补偿条款)

(二)劳动权

1.概念: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2.认识:国家并不因此而负有雇用或招收劳动者的义务。作为一种积极权利,国家的 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就业机会、创造良好就业环境以及保障劳动自由等方面

(三)生存权

1.最早出现生存权字眼的是魏玛宪法,它是德国法中“生存照顾”观念的体现

2.我国在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一种新的生存权概念,即把生存权理解为是一个国家 或民族的集体权利

(四)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权的三个主要内容

①学习的权利

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③教育的机会均等

第六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权利救济

1.概念: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必须予以补救、回复或对损害或侵害 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

2.获得权利救济的两项权利:①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②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概述

1.选举制度的地位:选举制度是宪政制度的内在要素,与代议政体也有密切关系,国 家权力的组织与分配主要是通过选举制度来实现的

2.选举制度的趋势

①选举权的主体范围扩大

②选举制度成为代议政体的基础

③选举活动成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机制

④选举的社会效果具有普遍的权威性,选举并成为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3.对选举制度的限制

①以财产为条件,赞成者认为有产者智识与受教育程度更高、纳税更多、对政治秩 序更为爱护

②以教育为条件,赞成者认为只有受过教育才能有相应的能力去承担选举

③以性别为条件,赞成者认为女子的身体、知识或道德都不宜参政,且家庭分工也 要求女子在家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除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外,还包括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

(二)狭义概念: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我国选举法采用狭义概念)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概念: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行政区域为单位选举代表或议 员的制度

2.地域代表制的两种形式:①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②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优点 缺点

(1)使其他人无法当选,即使可能

票数相差不大

选民与候选人之间更易接触,当选(2)各选区人才分布不均,当选者

者也熟悉选区情况 水平参差不齐

(3)使政党所获议席与所得选票不

相对应,可能选票较少而议席更多 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

可避免小选区制的缺点,而且还可

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以实行比例选举制,小党也可能选

出代表 由于选区过大,它可能会使选民与候选人之间不相了解,难于监督

3.职业代表制概念:将选举人依职业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非居住区选举代表的制度

4.现代各国选举一般以地域选举制为主,兼采职业代表制。我国也是如此

(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

1.多数选举制概念:是指各选区应出的议员名额,为该区得票多的政党完全占取

2.多数选举制的形式

①绝对多数选举制,即候选人票数超过投票总数的1/2以上

②比较多数选举制,即得票较多者当选,不必过半

③法定得票选举制,即候选人须获得一定票数以上,然后再择其中比较多数者当选

3.比例选举制概念:是指依一定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

(三)复数选举权制与平等选举权制

1.复数选举制概念:指特殊资格的选民可投数票或所投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票

(四)间接选举制与直接选举制

1.目前我国采间接选举的人大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政府的人大

2.目前我国采直接选举的有: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乡镇及民族乡人大代表

(五)强制投票制

1.概念:强制投票即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放弃投票权的选民,施以法律制裁的制度

2.理由:①使议会代表选民全体的多数②另一是担心人们贱视选举权

第七章 国家机构

(一)立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议会制度的起源:现代议会脱胎于欧洲中古封建时期的等级会议,但只有在英国,

等级会议才演变为现代的议会,其他欧洲国家如法、西等国直到 法国大革命时也未能改变等级会议的性质

2.议会的组成

①一战前欧洲各国普遍模仿英国采用两院制

②战后德、南、西等国开始尝试一院制

③奥地利更在1934年宪法中设立了一个四院制的议会

④两院的职权分配方式

(1)一种做法是使上院与下院权力平等,这主要出现在联邦制国家

(2)另一种是两院在财政案的权力上不平等,这主要出现在议会内阁制国家

(3)第三种是上院几乎无法对抗下院,上院仅以其知识或经验辅助下院,如英国

3.议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主要讨论三个问题,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以及两院的一致

(1)提出法律案:总统制国家与议会内阁制国家不同,后者不但议员可提,行政 机关也可提甚至其议案更占优势

(2)讨论法律案:一般有三读的做法,但实际上往往简化为两读,另外还辅之以 委员会的审查制度

(3)两院形成一致:各国一般通过两院各推选几名议员组成联席会的方式,将会 上讨论的结果提交两院各自表决

②监察权:主要包括质询权、弹劾权、不信任权、建议权等

(1)质询:议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政府询问某种特别事项,要求其给以答复。 质询的对象最主要是行政,我国则是人大向由其产生的机关质询

(2)弹劾:议会对行政元首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

(3)不信任权:是对政府官员个人或全体的不信任而在议会投票促使其去职 ③财政权:主要事关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法律案

4.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修改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③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④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⑤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⑥其他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

②法律解释权

③监督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④重大事项决定

⑤人事任免权

⑥其他职权

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常设工作机构,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 是审议法律案

(二)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法律

②发布命令

③任免国务院人员和驻外代表

④外事职权

⑤授予荣誉权

(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1.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和总理负责制

①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

②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的是他也对自 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③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总理

(2)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员的人选

(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在会议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 理作最后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 均由总理签署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这是国家的军委主席,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还设有军委主席一职

2.军委主席的任期:中央军委主席不设任期,且采主席负责制

(五)地方各级人大与各级政府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即有常委会,其领导应称为主任。

2.乡、镇人大则无常委会,只设有主席、副主席。

3.全国人大称委员长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近代以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 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保障法。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实质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综合,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宪 法性法律。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宪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意过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单纯指宪法典。

(二)宪法的一般特征

1.形式特征:

①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或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这表现在: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抵触时,普通法律失效 ②宪法的创制、修改异于普通法律。

这表现在:制定、修改的机构与一般法律不同;制宪或修宪时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2.实质特征:

①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②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③宪法的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1.发展过程:“神的意志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

2.我国目前的通说: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用一个宪法典或数个法律文件来表现宪法规范的立宪方式。

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法典,有关内容只散见在各种习惯法或多个单行法律中。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上,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有部分内容由成文法规定,而在成文宪法国 家,也会有相当的内容作为宪法惯例存在。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二者的区别:也只是程度的区别。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权利法案》《自由大宪章》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宪法属于此类别。

(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3.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1.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法治原则的指导,国家权力被有效制约的制度设计,人权保障的落实。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联系:①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而宪法又是宪政运动的结果;②宪法在内容上、价值取向 上都决定着宪政,但宪政对宪法也有反作用。

2.区别:①具体含义;②表现形式:宪法一般指静态的法律文书形式,而宪政则指动态的立宪政治, 不仅有宪政制度,还有具体的宪政活动;③内容范围:宪政也较宪法更广泛,如宪法惯例、 判例等文书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范围;④价值取向:宪法有可能成为专制国家的 装饰品,但这种宪法绝对不可能产生宪政,因为后者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民主权为 主导。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中国宪法第二条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该原则。

(三)法治原则,82宪法规定了法制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该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宪法第3条确立了该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体系

1.宪法结构的概念: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 排。(针对的是宪法典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进行编排 。

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①宪法序言

(1)分类:主要有目的性序言 、原则性序言 、纲领性序言 、综合性序言等。

(2)产生原因: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

(3)法律效力:全部无效说、部分有效说、全部有效说和更高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是目 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

②宪法正文

(1)总则:也称“总纲”或“基本原则”,规定的是一国的基本原则、基本政治、经济、文 化制度等。

(2)分则:规定宪法的实体内容,如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一般都未冠以分则之名。

(3)附则:规定的是宪法的生效时间、条件等内容。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①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的总和。(针对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②构成要素:假定、处理与后果,只是上述要素的表现方式与一般法律不同。

2.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

①联系:宪法规范可视为是一种元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必须依据其而产生,以它作为自身存 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围绕着它构建起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②区别: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与稳定性。

3.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

①关系: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可能出现一个条款表现不同 规范或是一个规范表述在不同条款中的情况。在立法技术上可以依据一定的原则对 某些规范进行复合。

(三)宪法渊源

1.宪法渊源的概念: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2.世界各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惯例,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 众承认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④宪法判例,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⑤宪法解释

⑥国际条约和习惯

3.中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①成文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②宪法性法律,可分为两种:宪法本体法与宪法关联法。

③宪法解释

④国际条约和习惯

第六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宪法制定即制宪者创制宪法的活动,涉及到制宪者、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 宪程序等几个问题。

(二)制宪者,一般都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

(三)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利,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但具体形式直系安全 的是立宪机关。

(四)制宪程序: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五)一般流程: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草案通过→公布

第七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是指宪法修订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 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有关宪法修改的学说

1.17、18世纪的“不可修改论”

2.19世纪的“肯定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任何宪法的规定都可以修改,因为 宪法各条文效力相等,而且修改宪法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反映。

3.20世纪以后的“有限修改论”,宪法可以修改,但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改,否则便是以修 宪权否定制宪权。

(三)对宪法修改的各种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制度、原则和精神;政体;领土等。

2.时间上的限制

①消极限制:一是规定宪法颁布实施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二是在特定时间或者是其内 不得修改。

②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定期修改。

③程序上的限制,高度刚性。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部修改,要求修宪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不同于制宪;修宪机关重新颁布整部 宪法,因此与部分修改不同。

2.部分修改,依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部分内容。

3.无形修改,宪法条文未作变动,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 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1.一般程序:提案、议决、公布三个阶段

第八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1.宪法解释的概念:有权解释机关依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宪法解释是违宪审查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亦有其独立 之价值存在。

3.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定: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 的,而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

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4.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明确宪法意义

②补充宪法遗漏

③保障宪法权威与法制统一

④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1.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和专门机关解释制

2.以解释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以解释方法之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以解释之宽严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第九节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1.违宪审查的概念:由特定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基本类型

1.最高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审查制

①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此制者主要为深受议会至上原则影响的国家

②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违宪审查的职责天然地由其承担

2.司法审查制

①司法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1)对代议机关的不信任

(2)保护少数人利益

(3)三权分立且制衡的原则

(4)司法权天然地适于解决法律文件与宪法的冲突

3.专门机关审查制

①采用专门机关审查制的原因:采此制的国家一般既认识到议会自我审查的局限性,又由于 法系的不同而无法借鉴司法审查制,因此转而采用更为全面的专门机关审查;目前采专门 机关监督机制的国家呈上升趋势。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生效为标准,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与事后审查结合三种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标准,可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其所作的 合宪性审查,因此特定的诉讼是附带审查的前提。美国、日本

②起诉审查是指公民、组织、国家机关认为自身的宪法权益受侵犯时,诉请特定机关对法律 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常说的宪法诉讼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将有异议的法律文件或行为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合 宪性审查。葡萄牙、伊朗

(四)中国的违宪审查

1.中国采用的审查方式: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史略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概说: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发 展的必然。

(二)具体的条件分说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二节 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便区分了宪法与法律)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近代宪法观念的萌芽时期)

(三)欧洲宗教革命至资产阶级大革命前(近代宪法观念逐渐成熟的时期)

(四)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根本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1.根本法的观念即:根本法应为成文法;须经特别机关制定;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五)19世纪以来的变迁

1.十九世纪欧洲各国宪法的特点:频繁立宪、以君主立宪为主。

2.一战以后

①各国才逐渐接受民主主义,更多地采用民主共和政体。《魏玛宪法》

②苏俄,则产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二战以后

①德、法、意、日的宪法纷纷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②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类型

③众多的第三世界国家则基本上通过制定宪法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自决

第三节 西方各国的宪法发展历程

(一)英国

1.发展历程:1215年《大宪章》→1628年对查理一世提出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2.特点:结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等内容

(二)美国

1.发展历程:五月花公约→康涅狄格宪章→1776年的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 1787年的美宪(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三)法国

1.发展历程:1789年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后演变为制宪会议,并导致革

命爆发→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1793、1795、1799年宪法→现行的 1958年宪法

第四节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发展趋势

1.宪法在对国家权力安排的制度发展上,一是加强行政权力,另一则是中央集权与地 方自治的并行发展

2.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

3.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4.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如俄、波、葡都有宪法法院

5.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如对国际法的直接承受、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 限制、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等

第五节 宪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时代的历次宪法

1.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3.北洋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①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②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③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4.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数部宪法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宪法

3.1982年宪法

4.82宪法的历次修正案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是指通过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 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一 般说来,它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2.国体的决定性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直接体现和决定了国家性质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根本的决定因素

③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是重要因素

(二)我国的国体

1.我国国体概说: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国体分说

①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②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⑤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三)政党制度

1.现代立宪国家中政党的特征

①有政治纲领的社会组织;

②有组织系统的社会组织;

③有组织纪律的社会组织。

2.政党制度的类型

①一党制

②两党制

③多党制

④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①政协的性质: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是爱 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治性机构。

②政协的组织:由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成。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 立政协组织。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确认私有财产权不可侵 犯,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一般比较全面地

对经济制度各个方面作出规定。

2.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国有经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农

村和城郊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范围包括: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村中的生产、供销等形式的

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商业、运

输业等合作经济形式;法律规定属集体

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地、自留山、自留地等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体

1.政体的概念: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而政权组织形 式是政体的具体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可能属于相

同的政体。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的种类

1.世界主要国家的政体

①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

③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只有共和制

2.君主立宪制

①概念: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 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3.民主共和制可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区分的标准 是从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来考察

①总统制(总统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且相互牵制)

②议会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能分离但却能相互对抗)

③委员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相分离也不相对抗)

④半总统半议会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分离切间接牵制,总统权力过大)

4.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基本的政权组织形式。

③须注意的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性质上的两分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①概念: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②特点:全国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各 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其权力由中央以法律形式赋 予或由宪法规定授予;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只有惟一的代表主体。

2.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制和邦联制)

①联邦制

(1)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形成联盟国家。

(2)特点:联邦和各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体系;公民具有 双重国籍;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完成,凡未授予联邦 的权力通常由成员国保留;对外关系上各成员国一般没有权力,少数 国家允许成员国与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德、瑞。

②邦联制

(1)概念:若干主权独立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以条约为基础而结成的松 散的国家联盟。

(2)特点: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 等,各成员国保留其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机关由各成员国指派代

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3.其他国家联合方式

①君合国(两个君主国家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

②政合国(两个以上国家在条约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但各国存在着相对独立性)

(二)联邦国家权力划分的特点

1.在联邦国家中,对权力的划分导致有以下三种权力的产生

①联邦专有权

②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③各州保留权

2.区分联邦制与单一制(区分标准在于地方权力来自于何处)

3.区分联邦制与邦联制(在于各成员国是否有脱离权)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一)权利

1.对权利的一般认识权利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 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二)基本权利

1.概念:基本权利,又称为自由,或是人权。它指的是那些具有重要地位,为公民所 不可缺少的某些权利。基本权利一般都会由宪法所加以规定,成为宪法权利。

2.基本权利的特征

①固有性与法定性

②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③母体性

④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公民,即拥有我国国籍的人。国籍是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2.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即只享有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

3.特定主体: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享有者,如罪犯、妇幼等。

(四)基本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权利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就担负为或不为的责任。

2.四项普遍认同的基本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工作的义务、使用财产的义务、为国家

服务的义务。

(五)基本权利的类型

1.消极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负有不加侵犯与干预的义务,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2.积极的基本权利:亦称受益权,为使每一个体能有身体、知识和道德上的发展,国 家还需对个人履行一定的积极义务,此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如受 教育权、受救济权。

3.参政权: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或执行。这一权利与前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 实现前二者而存在。如选举权、复决权等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1.基本权利的保障:可分绝对保障方式和相对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是指除宪法自身外,任何法律规范不能限制,往 往和违宪审查制度结合使用

②相对保障方式则允许由其他法律规范施加一定限制(我国采相 对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对宪法权利作保障与限制)

2.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权利可行使到什么样的程度上。权利当然有其界限, 但这种界限又是模糊的,这就是权利界限的具体性和相对性问题。

3.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有一方为基本权利,一般应予以 优先保护。

(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1.在主体之间,公民与国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往往意味 着国家成为义务的主体,是相互对应的关系。

2.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宪法中公民权利应多于义务,且权利的内容应多于义务 内容;有时权利与义务会统一、结合。

第二节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观念:在近代宪法规范中一般被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

(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为近代宪法所设立,它承认人在具体条件上有个体差异, 但通过提供平等的机会以使人自由发展其人格,实现其价值。

2.实质平等,是在形式平等会导致不公时,对其加以矫正的方法。需要借用一定方式 手段,对弱势一方给予帮助,体现在社会经济权利上。(实质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

(四)法律适用的平等和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1.法律适用平等说:平等权紧紧现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 等(我国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公民在法 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 则的法律。

(五)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1.形式平等承认人有合理的差别,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实质平等则希望通过某种措施来予以补救,真正实现人们所期待的公正

3.一般来说,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 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欧诺刚需的不平等形态。

第三节 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性质与内容

1.概念: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主要内容: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 利,另外我国还规定公民有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表现自由不 仅为政治权利,也可表现为经济权利)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选举权的法律性质

①权利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无须宪法或法律赋予,当然也不能被其剥夺 ②职务说:选举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职务,国家之所以赋予选民这一权利是为了全 社会的利益,而选民团体则是一种非常设的国家机关,其职务在于选举 其他机关如立法机关

③二元说:既承认选举权的义务性质,又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如 选举资格被国家遗漏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这是权利的特征

2.被选举权的内涵:一般认为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被选举即当选的权利,另有一种积 极意义的被选举权,即主张自己为选举候选人,希望被他人选举。

3.选举权的展开——罢免权

①罢免权的概念:对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进行罢免的权利

②广义上罢免权针对三种对象: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

(三)表现的自由

1.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狭义上言论以口头的方式,而出版以书面文字表达的方式表现 内心的精神,但广义上将这二者统称为“言论自由”,此外还包 括其他手段如绘画、摄影、音乐、影视等

2.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人民自由集合于一地,以各种方式交换思想与知识的活动

3.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游行是向世人宣告其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 动;示威是在上述场所以游行、集会等方式提出抗议、表达诉 求的活动

(四)监督权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它们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尚无具体制度落实,有些则可以 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一)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①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是一项基本人权,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人身的自主,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住宅自由和迁徙自由

②对人身自由的认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并非绝对,只是排除非法的侵犯;在合法 程序保障下,可依法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2.住宅自由

①对住宅自由的理解:“住宅”不仅指一般的房屋,只要是私生活占有的一种物理空 间即可;非法监听或窥探同样构成侵犯

②对住宅自由的认识:同样不是绝对的,司法人员在得到法院命令之下或警察在紧 急情况下可进入住宅,但应有法定程序保障

3.迁徙自由(我国54宪法曾规定此项自由,但随后即取消,现今也未恢复)

(二)人格尊严

1.对人格尊严的理解:在宪法学中人格尊严一词可转化为人格权,即与权利者的人身 不可分离的一些权利

2.人格权的内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还包括生命、精神等权利

第五节 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概念:一切具有财产价值与利益的权利。不仅包括各种私权(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也包括公法上的权利,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矿山的开采权等

2.性质:财产是一种社会职责。它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保护财产权就 是保护财产所有者履行这种社会职责

3.对财产权的限制

①财产权既为社会职责,则财产所有者就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即运用其财产的义务; ②财产权既以社会利益为根据,则所有者运用财产时也应对社会公益有所助益。因 此不能做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事;

③因公共利益的要求国家可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当然应给予补偿

4.现代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①发展过程:财产权无保障→近代的绝对化保障→现代的有条件保障

②现代宪法一般包括三重结构来保障: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1)不可侵犯条款是财产权保障的一般前提

(2)制约条款旨在对财产权施加一定限制

(3)补偿条款则是对前二者的平衡

5.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可侵犯条款)

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制约条款)

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用补偿条款)

(二)劳动权

1.概念: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2.认识:国家并不因此而负有雇用或招收劳动者的义务。作为一种积极权利,国家的 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就业机会、创造良好就业环境以及保障劳动自由等方面

(三)生存权

1.最早出现生存权字眼的是魏玛宪法,它是德国法中“生存照顾”观念的体现

2.我国在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一种新的生存权概念,即把生存权理解为是一个国家 或民族的集体权利

(四)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权的三个主要内容

①学习的权利

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③教育的机会均等

第六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权利救济

1.概念: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必须予以补救、回复或对损害或侵害 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

2.获得权利救济的两项权利:①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②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概述

1.选举制度的地位:选举制度是宪政制度的内在要素,与代议政体也有密切关系,国 家权力的组织与分配主要是通过选举制度来实现的

2.选举制度的趋势

①选举权的主体范围扩大

②选举制度成为代议政体的基础

③选举活动成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机制

④选举的社会效果具有普遍的权威性,选举并成为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3.对选举制度的限制

①以财产为条件,赞成者认为有产者智识与受教育程度更高、纳税更多、对政治秩 序更为爱护

②以教育为条件,赞成者认为只有受过教育才能有相应的能力去承担选举

③以性别为条件,赞成者认为女子的身体、知识或道德都不宜参政,且家庭分工也 要求女子在家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除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外,还包括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

(二)狭义概念: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我国选举法采用狭义概念)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概念: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行政区域为单位选举代表或议 员的制度

2.地域代表制的两种形式:①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②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优点 缺点

(1)使其他人无法当选,即使可能

票数相差不大

选民与候选人之间更易接触,当选(2)各选区人才分布不均,当选者

者也熟悉选区情况 水平参差不齐

(3)使政党所获议席与所得选票不

相对应,可能选票较少而议席更多 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

可避免小选区制的缺点,而且还可

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以实行比例选举制,小党也可能选

出代表 由于选区过大,它可能会使选民与候选人之间不相了解,难于监督

3.职业代表制概念:将选举人依职业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非居住区选举代表的制度

4.现代各国选举一般以地域选举制为主,兼采职业代表制。我国也是如此

(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选举制

1.多数选举制概念:是指各选区应出的议员名额,为该区得票多的政党完全占取

2.多数选举制的形式

①绝对多数选举制,即候选人票数超过投票总数的1/2以上

②比较多数选举制,即得票较多者当选,不必过半

③法定得票选举制,即候选人须获得一定票数以上,然后再择其中比较多数者当选

3.比例选举制概念:是指依一定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

(三)复数选举权制与平等选举权制

1.复数选举制概念:指特殊资格的选民可投数票或所投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票

(四)间接选举制与直接选举制

1.目前我国采间接选举的人大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政府的人大

2.目前我国采直接选举的有: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乡镇及民族乡人大代表

(五)强制投票制

1.概念:强制投票即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放弃投票权的选民,施以法律制裁的制度

2.理由:①使议会代表选民全体的多数②另一是担心人们贱视选举权

第七章 国家机构

(一)立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议会制度的起源:现代议会脱胎于欧洲中古封建时期的等级会议,但只有在英国,

等级会议才演变为现代的议会,其他欧洲国家如法、西等国直到 法国大革命时也未能改变等级会议的性质

2.议会的组成

①一战前欧洲各国普遍模仿英国采用两院制

②战后德、南、西等国开始尝试一院制

③奥地利更在1934年宪法中设立了一个四院制的议会

④两院的职权分配方式

(1)一种做法是使上院与下院权力平等,这主要出现在联邦制国家

(2)另一种是两院在财政案的权力上不平等,这主要出现在议会内阁制国家

(3)第三种是上院几乎无法对抗下院,上院仅以其知识或经验辅助下院,如英国

3.议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主要讨论三个问题,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以及两院的一致

(1)提出法律案:总统制国家与议会内阁制国家不同,后者不但议员可提,行政 机关也可提甚至其议案更占优势

(2)讨论法律案:一般有三读的做法,但实际上往往简化为两读,另外还辅之以 委员会的审查制度

(3)两院形成一致:各国一般通过两院各推选几名议员组成联席会的方式,将会 上讨论的结果提交两院各自表决

②监察权:主要包括质询权、弹劾权、不信任权、建议权等

(1)质询:议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政府询问某种特别事项,要求其给以答复。 质询的对象最主要是行政,我国则是人大向由其产生的机关质询

(2)弹劾:议会对行政元首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

(3)不信任权:是对政府官员个人或全体的不信任而在议会投票促使其去职 ③财政权:主要事关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法律案

4.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修改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③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④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⑤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⑥其他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立法权

②法律解释权

③监督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④重大事项决定

⑤人事任免权

⑥其他职权

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常设工作机构,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 是审议法律案

(二)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法律

②发布命令

③任免国务院人员和驻外代表

④外事职权

⑤授予荣誉权

(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1.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和总理负责制

①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

②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的是他也对自 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③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总理

(2)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员的人选

(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在会议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 理作最后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 均由总理签署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这是国家的军委主席,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还设有军委主席一职

2.军委主席的任期:中央军委主席不设任期,且采主席负责制

(五)地方各级人大与各级政府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即有常委会,其领导应称为主任。

2.乡、镇人大则无常委会,只设有主席、副主席。

3.全国人大称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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