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再审申请书

确认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申请再审人):新宇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川市兴薰西街3五楼5室。电话16332、

法定代表人: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南基,男,回簇,19年6月8日出生,住址夏西县吉镇高同村五组09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01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2017)(2017)01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应当就《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决

本案为确认之诉,申请再审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前,201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正是在明知以上伤残等级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愿与申请再审人解决工伤待遇赔偿,并在其代理律师见证下,签订《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申请再审人再支付被告各项费用合计184270元,自此双方再无任何法律纠纷。申请再审人于协议

签订当时结清全部赔偿费用,被申请人出具收据一张,按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已不存在其他纠纷。但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再次要求工伤待遇赔偿,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毀约,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协议有效,保护申请再审人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充分保护诚实信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二、二审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原审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因此双方签订协议为有效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南基如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夏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新宇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确认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申请再审人):新宇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川市兴薰西街3五楼5室。电话16332、

法定代表人: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南基,男,回簇,19年6月8日出生,住址夏西县吉镇高同村五组09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01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2017)(2017)01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应当就《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决

本案为确认之诉,申请再审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前,201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正是在明知以上伤残等级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愿与申请再审人解决工伤待遇赔偿,并在其代理律师见证下,签订《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申请再审人再支付被告各项费用合计184270元,自此双方再无任何法律纠纷。申请再审人于协议

签订当时结清全部赔偿费用,被申请人出具收据一张,按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已不存在其他纠纷。但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再次要求工伤待遇赔偿,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毀约,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协议有效,保护申请再审人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充分保护诚实信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二、二审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原审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因此双方签订协议为有效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南基如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夏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新宇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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