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考勤管理,加强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用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记录员工出勤、加班、出差、年休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它作为公司了解员工劳动强度、身体状况、人员配置合理程度的重要指标,为公司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

2、日常考勤管理

2.1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公司上班和下班实行弹性工作制,即9:00到岗,17:00离岗,每天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午餐时间为12:00-14:00,不超过2小时。 出勤、打卡、外出登记 第五条 出勤

员工在工作日按规定工作时间正常到公司上班及经审批外出执行公务均为正常出勤。 出勤期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出勤以0.25天为最小考勤单位。 打卡

所有员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务外出(外出后不再返回公司)或中途因公务返回(返回前不曾到达公司)均需打卡。 全天无故不打卡的,记旷工1天。 无故不打上班卡或下班卡的,记旷工半天。

代他人打卡的,一经发现,对于代打卡人及其所代人员,一次性罚款1000元/人/次,第二次有此情况出现的即予以辞退。

其中第(4)款,如果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做出立即辞退,无任何补偿的处理。 第七条 外出登记

凡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公外出人员,均需填写《公出单》提前报部门主管批准。(并在部门秘书处备案,备案需登记外出时间、返回时间、事由、对方单位名称或会议活动名称及批准人。)

外出未报部门经理批准并备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外出4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 迟到、早退

每工作日晚于早晨9::00到岗的员工视为迟到;每工作日早于下午17:00离岗的员工视为早退,每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早退,无故早退超过30分钟记旷工半天。 第九条 旷工

旷工是指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离岗者,以及各种假期逾期而未办理续假者。

旷工扣罚1.5倍日薪。[日薪=月工资额/21]。

连续旷工(包括视同旷工的情况)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的,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做出立即辞退,无任何补偿的处理。 加班 第十条 加班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工作到晚上19:00以后,财务部以考勤原始记录为依据给予报销误餐费,费用额度为15元/每餐;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到晚上21:00以后,财务部以考勤原始记录为依据给予报销打车费。

3、假期管理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程序

凡员工请病假、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假期类型,按假期种类及期限请有有关权限的主管审批通过后,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备案后,方可按时休假。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于返回公司后3日内补交。年假、带薪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必须先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再送各级主管签字,完成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除因患急症或突发紧急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如休假提前结束的,需到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假期时间按《请假申请单》所填期限为准。

如实际休假时间超出《请假申请单》所填期限的,超出部分需补填《请假申请单》并请领导审批,如未办理补假手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及生效

由各级主管签字,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进行规定,但审批权限不得低于下表规定,如有疑问请向人力资源部了解。(审批权见附表);

员工请假

主管、经理以上人员请假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有事需要亲自处理,可申请无薪事假。

无薪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一次连续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请公司高管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申请事假需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事假批准权限为详见第十二条。

提前结束事假,须到部门考勤管理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书面申请天数为准。 若需延长事假期限,须在第一次请假期限到期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该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规定一致,经批准后可延长休假。在结束事假时,需到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补填《请假申请单》,补办续假手续。对于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自其初次请假期限到期起,之后的休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请假手续齐备且按时销假者扣薪计算方法:

扣薪总额=事假天数(0.25天为最小单位)×月工资额/21 注:事假可以优先用年假冲抵,但需在《请假申请单》上注明。

事假手续不齐备(未事先申请、无书面手续等)的,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员工销假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凡连续事假超过15日或年度事假累计事假超过30日的,自符合条件之日起该员工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病假

员工因病休假2天以上(含2天)的,须向公司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非突发性疾病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突发性疾病的请假手续可在返回公司后的3日内补办。

病假批准权限详见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计薪方法:

病假期间日薪(以0.25天为最小单位)=基本工资/21 。

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每半年享受3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不累积,员工确应生病方可享受,每年7月、12月人力资源部将重新核算员工下半年带薪年假天数。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 第十五条 婚假

请婚假时须出示当事人结婚证明,假期为三天。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男方满25岁周岁,女方满23岁周岁)的,假期为十天。入司以后领取结婚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婚假,婚假必须在领证后的三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如在此期间内未休,则视为作废。

请婚假需至少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期限休假。

婚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第十六条 产假管理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办理准生证明的女员工,产假期限为90天,其中包含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产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产假期限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陪产假管理规定

男性员工在其合法妻子生育时,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陪产假,休假工资将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丧假管理规定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身故的,凭有效证明,根据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可请丧假,假期为5天。

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岳父母等)假期为2天。 丧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年休假

第十九条 年休假管理规定

在公司工龄满一年不足三年的员工,均可享受七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在公司工龄满三年不足五年的员工可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五年以上的员可享受十五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年休假可以冲抵病假、事假,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或旷工。

年休假不能提前申请使用,且需在一年之内休完,原则上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时间,在有效期内每年休完全部年假,但根据实际情况,未休年假最多可延至下一年3月31日前休完。年假以日历天数核给,含节假日。

年休假批准权限详见第十二条。 有旷工记录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第二十条 各种假期连续休假不得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应报公司高管特批。 全国法定年、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全国法定年、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放假时间按照当地政府及公司颁布的具体放假办法执行。

考勤管理制度

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考勤管理,加强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用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记录员工出勤、加班、出差、年休假、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它作为公司了解员工劳动强度、身体状况、人员配置合理程度的重要指标,为公司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

2、日常考勤管理

2.1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公司上班和下班实行弹性工作制,即9:00到岗,17:00离岗,每天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午餐时间为12:00-14:00,不超过2小时。 出勤、打卡、外出登记 第五条 出勤

员工在工作日按规定工作时间正常到公司上班及经审批外出执行公务均为正常出勤。 出勤期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出勤以0.25天为最小考勤单位。 打卡

所有员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务外出(外出后不再返回公司)或中途因公务返回(返回前不曾到达公司)均需打卡。 全天无故不打卡的,记旷工1天。 无故不打上班卡或下班卡的,记旷工半天。

代他人打卡的,一经发现,对于代打卡人及其所代人员,一次性罚款1000元/人/次,第二次有此情况出现的即予以辞退。

其中第(4)款,如果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做出立即辞退,无任何补偿的处理。 第七条 外出登记

凡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公外出人员,均需填写《公出单》提前报部门主管批准。(并在部门秘书处备案,备案需登记外出时间、返回时间、事由、对方单位名称或会议活动名称及批准人。)

外出未报部门经理批准并备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外出4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 迟到、早退

每工作日晚于早晨9::00到岗的员工视为迟到;每工作日早于下午17:00离岗的员工视为早退,每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早退,无故早退超过30分钟记旷工半天。 第九条 旷工

旷工是指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离岗者,以及各种假期逾期而未办理续假者。

旷工扣罚1.5倍日薪。[日薪=月工资额/21]。

连续旷工(包括视同旷工的情况)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的,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做出立即辞退,无任何补偿的处理。 加班 第十条 加班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工作到晚上19:00以后,财务部以考勤原始记录为依据给予报销误餐费,费用额度为15元/每餐;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到晚上21:00以后,财务部以考勤原始记录为依据给予报销打车费。

3、假期管理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程序

凡员工请病假、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假期类型,按假期种类及期限请有有关权限的主管审批通过后,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备案后,方可按时休假。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于返回公司后3日内补交。年假、带薪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必须先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再送各级主管签字,完成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除因患急症或突发紧急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如休假提前结束的,需到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假期时间按《请假申请单》所填期限为准。

如实际休假时间超出《请假申请单》所填期限的,超出部分需补填《请假申请单》并请领导审批,如未办理补假手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及生效

由各级主管签字,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进行规定,但审批权限不得低于下表规定,如有疑问请向人力资源部了解。(审批权见附表);

员工请假

主管、经理以上人员请假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有事需要亲自处理,可申请无薪事假。

无薪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一次连续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请公司高管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申请事假需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事假批准权限为详见第十二条。

提前结束事假,须到部门考勤管理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书面申请天数为准。 若需延长事假期限,须在第一次请假期限到期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该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规定一致,经批准后可延长休假。在结束事假时,需到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补填《请假申请单》,补办续假手续。对于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自其初次请假期限到期起,之后的休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请假手续齐备且按时销假者扣薪计算方法:

扣薪总额=事假天数(0.25天为最小单位)×月工资额/21 注:事假可以优先用年假冲抵,但需在《请假申请单》上注明。

事假手续不齐备(未事先申请、无书面手续等)的,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员工销假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凡连续事假超过15日或年度事假累计事假超过30日的,自符合条件之日起该员工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病假

员工因病休假2天以上(含2天)的,须向公司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非突发性疾病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突发性疾病的请假手续可在返回公司后的3日内补办。

病假批准权限详见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计薪方法:

病假期间日薪(以0.25天为最小单位)=基本工资/21 。

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每半年享受3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不累积,员工确应生病方可享受,每年7月、12月人力资源部将重新核算员工下半年带薪年假天数。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 第十五条 婚假

请婚假时须出示当事人结婚证明,假期为三天。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男方满25岁周岁,女方满23岁周岁)的,假期为十天。入司以后领取结婚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婚假,婚假必须在领证后的三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如在此期间内未休,则视为作废。

请婚假需至少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期限休假。

婚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第十六条 产假管理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办理准生证明的女员工,产假期限为90天,其中包含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产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产假期限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陪产假管理规定

男性员工在其合法妻子生育时,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陪产假,休假工资将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丧假管理规定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身故的,凭有效证明,根据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可请丧假,假期为5天。

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岳父母等)假期为2天。 丧假期限包含公休、法定假日。 年休假

第十九条 年休假管理规定

在公司工龄满一年不足三年的员工,均可享受七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在公司工龄满三年不足五年的员工可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五年以上的员可享受十五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年休假可以冲抵病假、事假,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或旷工。

年休假不能提前申请使用,且需在一年之内休完,原则上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时间,在有效期内每年休完全部年假,但根据实际情况,未休年假最多可延至下一年3月31日前休完。年假以日历天数核给,含节假日。

年休假批准权限详见第十二条。 有旷工记录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第二十条 各种假期连续休假不得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应报公司高管特批。 全国法定年、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全国法定年、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放假时间按照当地政府及公司颁布的具体放假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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