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学派[大都市区治理的理论演进]

“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演进

《大都市区治理的理论演进》p84-85

“公共选择”学派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主张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来源很广,可以追溯到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 马蒂森和阿列克斯·德·托克维尔的国家和民主学说。该学派的开创者一般被认为是乔治·梅森大学的詹姆斯·布坎南,重要的代表人物包括戈登·塔洛克、罗纳德·科斯、威廉·尼坎南等。而在打都市区和地方政府研究方面,注明的学者包括查尔斯·蒂伯特、奥斯特罗姆夫妇、罗伯特·沃伦和罗伯特·比什等。

蒂伯特认为,相对于联邦支出而言,地方公共支出的模式更好地反映了居民的公共政策偏好。这是因为地方政治领导权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需要维持是以或最大限度的优势以及共同体的规模,进而保证“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反映了居民愿望的收入和支出模式”。虽然蒂伯特从未专门概括这一思想,但是他的观点还是很快被学者们归纳为市民消费者选择居住地时“用脚投票”。这种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被称为蒂伯特模式。据统计,仅求证或扩展蒂伯特假说的论文就有上百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蒂伯特认为他的模型只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并承认“作为消费者的投票人如果没有完全的只是明确的偏好,那么也不会有完全的流动”。

1964年,赫茨发表了一篇题为《地方对地区范围城市政府服务》的文章,进一步支持了奥斯特罗姆、蒂伯特和沃伦等人的观点。他认

为不同种类的服务所要求的适宜的政府组织地理范围不同,在决定政府服务职责的时候,应考虑经济、政治、行政等相关因素。他认为特定的规划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更加有效,而一些情况可能正好相反。考虑到政治的因素,民众越接近政府,渎职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他可以推动新的途径,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变化演化而不是革命的方式发生。从而他得出结论:有效的市民消费对政府的反馈在同样支出的水平下可以比不存在这种反馈的情况下产生更好的服务。

对“公共选择”学派有关大都市区治理观点的评价 《大都市区治理的理论演进》p92-94

“公共选择”学派对于更好第理解大都市区治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

第一,使人们从先前过于关注正式的结构转移到关注个人的需要和偏好。“公共选择”理论兼顾公共与死人利益,考虑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强调个体的需要和选择,通过社区利益的民主管理来保护个人的自由,这与带有一定排他性特征的大都市政府相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公共选择理论对过去学术界流行的“大政府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不少学者认识到,视图通过合并、煎饼等大都市区范围内的政府结构的重组的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大都市区发展

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第二,“公共选择”学派彻底否定了通过合并方式建立起来的大都市政府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承担某项或若干职能的专区。在美国,已经很少有研究城市问题的学者支持通过兼并的方式建立大都市政府的观点,甚至过去肌理倡导大规模政府合并的经济发展委员会(CED)也转人支持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大都市政府结构,认为要同时获得集中化和分散化的有点,一些职能应该转移到大都市区层面的政府,而其他的则应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不过大部分的工作还需要量个层面的政府公共承担。在20实际50年代坚决支持建立大都是政府的著名学者维克多·琼斯,也公开否定了大都市政府合并的观点,转二主张建立多中心的大都市政府结构。

第三,公共选择理论解释了大都市政府多中心特征所带来的积极因素和结果,从而深化了对大都市区治理问题的研究。“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有常规性与有限职能等不同类型政府组织的分权化的政府结构,为市民独特的公共和死人雪球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自由,并且限制了以无效率、无效益和缺乏责任心为特征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垄断行为。

第四,该学派解释了不同规模的政府单位在提供不同噶服务上具有不同的效率,从而多中心的政府结构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显然,一个单一、统一的政府并不能保证提供的所哟公共服务都是最有效率的,例如供水、污水处理、大众交通等资本母鸡型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一个区域范围统一提供才能实现规模经济,而包括公

共教育以及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以地方乃至社区为单位提供会更加有效率。

第五,“公共选择”学派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生产职能从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中分离出来,有助于山花我们队地方政府职能的认识。将生产智能从供给职能中分离出来,冰球通过口头协议、政府间契约等方式,通过区域议会、专区以及政府当局机构实现生产职能的转移,并且发挥死人机构的作用,从而提升了大都市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应变能力。

第六,“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大都市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政府,而是建立邻里政府制度,并且在美国学术界引发了一场社区全力或称邻里政府运动。该运动认为建立邻里政府,特别是在大都市区弱势群体中建立邻里政府,有足浴表达市民各自的政策主张,增加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提供公共政策和服务的效率和平等性。

走向多元平衡 P78

强化政府一元主导作用的“单中心理论”

1、笃信政府干预能客服市场缺陷的传统公共服务观念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的观点,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会诱发负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无效率等“市场失灵”现象,应当通过强化政府的干预来客服,以越苏和减少这种行为的数量,从而达到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一致。气候,对于通过何种手段才能实现公共

服务有效供给的争论就彰显出来。

这方面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描绘的国家。霍布斯认为,所有社会人都应当把自己交给一个全能的国际——利维坦,以获得庇护,避免恐怖的自然状态。他的思想被归纳为“自主组织与竞争导致战争状态,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单一全力中心来支配所有的社会关系,并把和平与秩序强加给其他人。······秩序源于决策由一个人做出,而不是有血多自主组织和独立的决策者作出。”

随后100年间,亚当·斯密创造了著名的市场理论,在其影响下,市场契约代替霍布斯所设想的国家的社会契约,成为民主控制国家的思想基础。但是其后的事实证明,尽管市场能够有地解决大量资源的配置问题,但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却几乎一筹莫展。人们开始怀疑“市场组织的逻辑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与从事非纯粹私益物品生产活动的组织”。近年来一些学者纷纷提出了诸如“公地悲剧”、“囚犯难题”等著名模型,印证了“市场失灵”的存在,揭示出由于“所有人的鲤鱼,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符合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理性选择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局。

于是,当市场机制由于所产生的外部效应而无法取得最优结果时,某些学者开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权威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药方,认为既然现代经济所需要的许多物品和服务并不是纯粹的私益物品,那么就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和生产所有市场无法充分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后来,一些福利经济学家试图把经济理论应用于塑造公共政

策,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思想,创立了现代“国家”理论。

因此当前各国针对公共服务供给所普遍采用的政策是“运用斯密的秩序概念来处理所有的私益物品,而用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概念来处理所有的集体物品”。

公共选择视角下的集体行动效率及其制度含义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P44

一、效率与集体行动效率含义

效率是积极学中最为重要的关键词,经济学的基础姓名题“斯密定理”揭示了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里的自由选择会带来一个无意识后果——“市场效率”。这一论断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其论证逻辑是既然自由市场制度能够带来“效率”,则自由市场制度就是值得追求。在这里,“效率”是经济学一级经济活动的价值准则,也是唯一的价值准则。由此,对“效率”最常见的使用是,一项经济活动如果能产生“效率”,则就是值得追求的,柔则不应该开展此项经济行为。

能不能对“效率”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有趣的是,在经济学理论中,“效率”却似乎是一个并没有得到清晰定义的概念,在经典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居然就没有给出“效率”条目。当然,可以对“效率”进行一些经验性的理解,比如能够利用既定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则被认为是“有效率”。这是对“效率”的

通常性理解,即“多比少好”。这种理解大致不错,但远不够精确,且与经济学对效率的定义相去甚远。规范意义上的“效率”与其经验含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事实上经济学对“效率”定义为“帕累托最优状态”:经过自由的市场生产、交换之后,市场主体的福利状况大道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福利。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帕累托效率是指这样一种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均衡状态:

(1)在消费者的偏好和收入既定时,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组合的活动中获得了最大满足;

(2)在资源结构和技术水平给定时,生产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即如果不能减少对某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源的投入就不能增加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

(3)消费和生产的同时均衡,生产的产品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市场完全出清。

当着三种情形同时出现时,则被定义为“效率”。第一福利定理对此进行了存在性证明,即完全竞争市场必定导向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对效率的这一定义,效率实质上首先是一个“个体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概念,他表述的事所有个体均实现了既定条件下的福利最大化;进而在此基础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实现了“整体效率”;进而在此基础上,从社会角度来看也就是实现了“整体效率”;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并不是并列的

概念,“整体性”效率无非只是每个个体都获得效率这种状态度的整体性表述,甚至,在个体效率得到定义的前提下,整体效率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概念。基于此,“效率”如果说是一种“价值判断”准则,他所依附的价值判断主体是每个个体,比如,所谓“效率最大化”所指的是每个个体效率都实现了最大化,离开了“个体”这一评价判断主体,比如,所谓“效率最大化”所指的事每个个体的效率都实现了最大化,离开了“个体”这一价值评判主体,“效率”则毫无意义,没有家住评价主体,则无所谓“效率”。

既然“效率”是针对个体而言的一种状态,则“集体行动效率”就是一个颇难定义的概念。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P24 第二节 社会选择的不可能性

将不同的偏好进行加总,这是经典的社会选择理论关注的根本问题。社会选择希望以某种机制(规则),将不同的偏好进行加总,以获得某种“一致同意”是一个最弱的、底线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准则了。

根据阿罗的概括,人类发明的决策规则一共有四种,(1)传统型: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环境下都能做出决定的、保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2)独裁型:社会决策由单个或者小团体来做出;(3)投票表决型;(4)“市场”机制型。社会选择的独裁和传统方法,在形式和结构上具有投票和市场机制所没有的确定性。理

论上,独裁体制中,只有一个人做出选择,其他人必须服从;而传统型通知中,选择通常被说成是由神的一直决定的。所以,这两种情形中,不会出现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两种决策规则已经逐渐被历史所淘汰,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社会选择方式是投票表决和市场机制,投票表决通常用于“政治”决策,而“市场”机制通常用于“经济”决策。

社会选择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他的研究对象是个偏好和集体决策之间的关系,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从不同的个人偏好次序推导出单一的社会偏好次序。在阿玛蒂亚看来,社会选择理论是“研究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将个人利益、个人判断或个人福利整合为社会福利、社会判断或社会选择秩序的理论”。对社会选择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各种睡会决策是否尊重个人偏好,以及能否公平地对不同社会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由于整个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从而形成一套自我的评价标准。假如在一个独裁社会中,由于独裁者总是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为“社会偏好”,这时公众的个人偏好于独裁者看作的“社会偏好”之间可以是没有任何联系的。或者,在民主社会中,假如如果每个人的偏好是一致的,那么通过对个人偏好的简单归总即可以得到社会偏好。然而,在民主社会中,假如个人的偏好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那么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却不是一件简单的问题。

对社会选择问题的理论系统分析是由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所开创的。阿罗于20世纪50年代曾在其博士论文《社

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运用当时经济学家们尚不熟悉的逻辑符号体系,对如何从个人选择产生社会决策这一在政治学中从未被经济学家和很少被政治学家提出来的问题进行求解。他假定一切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偏好来对世界的所有状态进行评级,那么,能否找到一种投票规则,由它总可以选出其中一个“最受偏好的”状态来。阿罗经过证明所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一个理想的规则,使社会或任何一个集体,从个人的序数偏好,得出社会的偏好与选择,即不存在集体决策的理想方式,这也就是所谓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也被称为阿罗悖论。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三节 P32

公共选择理论非常独特的三个方法论特征: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政治行为的经济交换模式。

(1)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人是构成团体或组织的基本元素,集体行动是个体行为的某种形式的集合,人类的行为包括集体行为如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予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用于分析政治领域及政治过程,将个人看作是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最基本的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各种个人而非团体或阶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张用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来解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他探索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特定的组织或制度的机构中是如何产生某种复杂的总体后果,这一过程在私人活动中表现为市场过程,而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为非市场过程。(2)“经济人”假设。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

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关于个人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模式的假设,即“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所谓“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也就是认为,个人的行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极大化个人的效用作为最基本的目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政治领域或集团选择过程的分析,假定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是以追求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经济人理性是人之本性,人并不会因为他是作为趋利的市场主体还是政府官员而使根本性改变,不可能个人在私人或经济鲤鱼中是利己主义者,而在公共或政治领域则会变成利他主义。(3)经济学意义上的政治行为的交换模式。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学也看作是一门交换的科学,将政治制度视为政治市场,将过程视为交换过程。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看来,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两者都代表着由链各个以上的个人进行的合作,市场和国家两则都是手段,合作就通过这些手段而被组织起来并成为可能。在市场里,人的行为是通过交换货物和服务二进行合作,这种合作的目的是相互获利,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个人通过某种直接有益于交易的另一方的产品或服务而促进自己的利益。而在按照个体主义的“经济人”预设的集体行动理论中,政治的或集体的行动与此完全相同。两个以上的个人之所以相互合作,是因为合作有利于某些共同的个体目标的完成。因此按照这种个体主义的集体行动观念,在政治领域中,重要的命题并不是国家、团体和党派,而是这些团体之间与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人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曾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有效的政策结果并不产生于某个政治离休或某种客观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产

生于团体之间或组成团体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一章 第三节 P1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是对自发组织的集体行动可能无效率的一种经典解释。奥尔森在建构他的集体行动理论时,提了三个问题:为什么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集体行动常常难以实现?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何在?同样是市场经济国家可为何有些经济繁荣而另外一些却遭受贫困?他的博士论文《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是他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其理论基础,之后是对这一理论的具体应用。

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之前,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如果属于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比如,住在同一座楼里的邻居会停工公共楼道的照明;同一社区的人们能会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持同一公司股票的人会齐心协力扶持该股票的价格;消费者会组织气力啊与售卖伪劣产品的商家作斗争;同一国家的国民会支持本国货币的坚挺;全世界无产者会联合起来反对资本家的剥削。但奥尔森发现,这个貌似合理的假设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河湖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产生。相反地,个人自发的资历行为往往导致对集体不利,甚至及其有害的结果。

奥尔森对此给予的解释是,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资历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集体行动的实现其实非常困难,当集体人数较少时,集体行动比较容易产生,但是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大,产生集体行动就越来越困难。因为在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内,很难解决通过协商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问题。而且人数越多,人均收益就相应减少,搭便车的动机便越强烈,搭便车的行为也越难被发现。正如当经济发生了严重通货膨胀的时候,理性的个人是不会有人去缩减自己的支出并以此来降低通货膨胀率的;同理,在经济萧条时期亦没有人会增加支出以求经济增长的。由于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力量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微乎其微,所以人们往往选择对整个社会什湖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是“理性的无知”,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实乃理性人之本性,这也正式一种“搭便车”或“外部性”行为,所以价格稳定这类对大家均友益处的集体理性无法自发地出现。奥尔森发现,集体行动得意产生必须具备两种特定条件:一是集体成员的“利益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利益不对称”是说集体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收益不对称,当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来的越大,他为集体行动作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选择性激励”是对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可以分为正想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对于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了贡献的个人,除了使他能获得正常的集体利益的一个份额之外,再给他一个额外的收益,如额外的奖金、红利或荣誉等,正向激励是通过搭卖私人物品的方法刺激集体成员为负担集

体行动的成本作贡献;反向激励是乘法搭便车的措施,通常是制定出一套使个人行为应该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一旦某个成员违背,就对之施以惩罚,以保障集体行动得以进行,等等。

(3)公地的悲剧

1968年英国科学家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描述了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是符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恶果。哈丁设想古来的英国村庄有一片牧民可以自由方木的公共用地,每个牧民直接利益大小取决于其方木的牧畜数量,一旦牧民的方木数量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过度方木就会导致草地逐渐耗尽,而牲畜因得不到足够的十五就只能挤少量的奶,倘若更多的牲畜假如到拥挤的草地上,结果便是草地毁坏,牧民无法从放牧中得到更高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用地悲剧”。同时,尽管每个牧民决定增加饲养量考虑到现有牧畜的价值的负效应,但他们考虑的只是对自己牧畜的影响,并非所有牧畜的影响。于是,最优点上的个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那什均衡总饲养量大于社会最优饲养量。正如哈丁所说:“这是悲剧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被困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因为在信奉共有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一章 第三节 P13

(2)诚如奥尔森分析指出,在集团越大时,个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消极性越强、搭便车的激励越大,自发行动很难实现集体利益。集

体行动的逻辑的最大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而“搭便车”之所以发生还在于信息不对称。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寻找共同利益成员的信息问题,因为你并不知道哪一个人与你是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的、具有共同的利益,要组织起这样的利益集团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组织利益集团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是难以准确计量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预期的;对成员的“搭便车”是难以监督的,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获得准确的信息来得到哪一个个体没有为集体物品付出代价却享有了它。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实际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阻止了集体行动的达成,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对“交易费用”的解释,集体行动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

“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演进

《大都市区治理的理论演进》p84-85

“公共选择”学派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主张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来源很广,可以追溯到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 马蒂森和阿列克斯·德·托克维尔的国家和民主学说。该学派的开创者一般被认为是乔治·梅森大学的詹姆斯·布坎南,重要的代表人物包括戈登·塔洛克、罗纳德·科斯、威廉·尼坎南等。而在打都市区和地方政府研究方面,注明的学者包括查尔斯·蒂伯特、奥斯特罗姆夫妇、罗伯特·沃伦和罗伯特·比什等。

蒂伯特认为,相对于联邦支出而言,地方公共支出的模式更好地反映了居民的公共政策偏好。这是因为地方政治领导权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需要维持是以或最大限度的优势以及共同体的规模,进而保证“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反映了居民愿望的收入和支出模式”。虽然蒂伯特从未专门概括这一思想,但是他的观点还是很快被学者们归纳为市民消费者选择居住地时“用脚投票”。这种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被称为蒂伯特模式。据统计,仅求证或扩展蒂伯特假说的论文就有上百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蒂伯特认为他的模型只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并承认“作为消费者的投票人如果没有完全的只是明确的偏好,那么也不会有完全的流动”。

1964年,赫茨发表了一篇题为《地方对地区范围城市政府服务》的文章,进一步支持了奥斯特罗姆、蒂伯特和沃伦等人的观点。他认

为不同种类的服务所要求的适宜的政府组织地理范围不同,在决定政府服务职责的时候,应考虑经济、政治、行政等相关因素。他认为特定的规划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更加有效,而一些情况可能正好相反。考虑到政治的因素,民众越接近政府,渎职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他可以推动新的途径,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变化演化而不是革命的方式发生。从而他得出结论:有效的市民消费对政府的反馈在同样支出的水平下可以比不存在这种反馈的情况下产生更好的服务。

对“公共选择”学派有关大都市区治理观点的评价 《大都市区治理的理论演进》p92-94

“公共选择”学派对于更好第理解大都市区治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

第一,使人们从先前过于关注正式的结构转移到关注个人的需要和偏好。“公共选择”理论兼顾公共与死人利益,考虑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强调个体的需要和选择,通过社区利益的民主管理来保护个人的自由,这与带有一定排他性特征的大都市政府相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公共选择理论对过去学术界流行的“大政府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不少学者认识到,视图通过合并、煎饼等大都市区范围内的政府结构的重组的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大都市区发展

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第二,“公共选择”学派彻底否定了通过合并方式建立起来的大都市政府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承担某项或若干职能的专区。在美国,已经很少有研究城市问题的学者支持通过兼并的方式建立大都市政府的观点,甚至过去肌理倡导大规模政府合并的经济发展委员会(CED)也转人支持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大都市政府结构,认为要同时获得集中化和分散化的有点,一些职能应该转移到大都市区层面的政府,而其他的则应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不过大部分的工作还需要量个层面的政府公共承担。在20实际50年代坚决支持建立大都是政府的著名学者维克多·琼斯,也公开否定了大都市政府合并的观点,转二主张建立多中心的大都市政府结构。

第三,公共选择理论解释了大都市政府多中心特征所带来的积极因素和结果,从而深化了对大都市区治理问题的研究。“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有常规性与有限职能等不同类型政府组织的分权化的政府结构,为市民独特的公共和死人雪球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自由,并且限制了以无效率、无效益和缺乏责任心为特征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垄断行为。

第四,该学派解释了不同规模的政府单位在提供不同噶服务上具有不同的效率,从而多中心的政府结构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务。显然,一个单一、统一的政府并不能保证提供的所哟公共服务都是最有效率的,例如供水、污水处理、大众交通等资本母鸡型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一个区域范围统一提供才能实现规模经济,而包括公

共教育以及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以地方乃至社区为单位提供会更加有效率。

第五,“公共选择”学派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生产职能从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中分离出来,有助于山花我们队地方政府职能的认识。将生产智能从供给职能中分离出来,冰球通过口头协议、政府间契约等方式,通过区域议会、专区以及政府当局机构实现生产职能的转移,并且发挥死人机构的作用,从而提升了大都市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应变能力。

第六,“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大都市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政府,而是建立邻里政府制度,并且在美国学术界引发了一场社区全力或称邻里政府运动。该运动认为建立邻里政府,特别是在大都市区弱势群体中建立邻里政府,有足浴表达市民各自的政策主张,增加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提供公共政策和服务的效率和平等性。

走向多元平衡 P78

强化政府一元主导作用的“单中心理论”

1、笃信政府干预能客服市场缺陷的传统公共服务观念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的观点,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会诱发负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无效率等“市场失灵”现象,应当通过强化政府的干预来客服,以越苏和减少这种行为的数量,从而达到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一致。气候,对于通过何种手段才能实现公共

服务有效供给的争论就彰显出来。

这方面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描绘的国家。霍布斯认为,所有社会人都应当把自己交给一个全能的国际——利维坦,以获得庇护,避免恐怖的自然状态。他的思想被归纳为“自主组织与竞争导致战争状态,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单一全力中心来支配所有的社会关系,并把和平与秩序强加给其他人。······秩序源于决策由一个人做出,而不是有血多自主组织和独立的决策者作出。”

随后100年间,亚当·斯密创造了著名的市场理论,在其影响下,市场契约代替霍布斯所设想的国家的社会契约,成为民主控制国家的思想基础。但是其后的事实证明,尽管市场能够有地解决大量资源的配置问题,但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却几乎一筹莫展。人们开始怀疑“市场组织的逻辑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与从事非纯粹私益物品生产活动的组织”。近年来一些学者纷纷提出了诸如“公地悲剧”、“囚犯难题”等著名模型,印证了“市场失灵”的存在,揭示出由于“所有人的鲤鱼,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符合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理性选择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局。

于是,当市场机制由于所产生的外部效应而无法取得最优结果时,某些学者开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权威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药方,认为既然现代经济所需要的许多物品和服务并不是纯粹的私益物品,那么就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和生产所有市场无法充分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后来,一些福利经济学家试图把经济理论应用于塑造公共政

策,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思想,创立了现代“国家”理论。

因此当前各国针对公共服务供给所普遍采用的政策是“运用斯密的秩序概念来处理所有的私益物品,而用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概念来处理所有的集体物品”。

公共选择视角下的集体行动效率及其制度含义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P44

一、效率与集体行动效率含义

效率是积极学中最为重要的关键词,经济学的基础姓名题“斯密定理”揭示了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里的自由选择会带来一个无意识后果——“市场效率”。这一论断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其论证逻辑是既然自由市场制度能够带来“效率”,则自由市场制度就是值得追求。在这里,“效率”是经济学一级经济活动的价值准则,也是唯一的价值准则。由此,对“效率”最常见的使用是,一项经济活动如果能产生“效率”,则就是值得追求的,柔则不应该开展此项经济行为。

能不能对“效率”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有趣的是,在经济学理论中,“效率”却似乎是一个并没有得到清晰定义的概念,在经典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居然就没有给出“效率”条目。当然,可以对“效率”进行一些经验性的理解,比如能够利用既定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则被认为是“有效率”。这是对“效率”的

通常性理解,即“多比少好”。这种理解大致不错,但远不够精确,且与经济学对效率的定义相去甚远。规范意义上的“效率”与其经验含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事实上经济学对“效率”定义为“帕累托最优状态”:经过自由的市场生产、交换之后,市场主体的福利状况大道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福利。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帕累托效率是指这样一种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均衡状态:

(1)在消费者的偏好和收入既定时,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组合的活动中获得了最大满足;

(2)在资源结构和技术水平给定时,生产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即如果不能减少对某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源的投入就不能增加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

(3)消费和生产的同时均衡,生产的产品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市场完全出清。

当着三种情形同时出现时,则被定义为“效率”。第一福利定理对此进行了存在性证明,即完全竞争市场必定导向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对效率的这一定义,效率实质上首先是一个“个体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概念,他表述的事所有个体均实现了既定条件下的福利最大化;进而在此基础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实现了“整体效率”;进而在此基础上,从社会角度来看也就是实现了“整体效率”;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并不是并列的

概念,“整体性”效率无非只是每个个体都获得效率这种状态度的整体性表述,甚至,在个体效率得到定义的前提下,整体效率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概念。基于此,“效率”如果说是一种“价值判断”准则,他所依附的价值判断主体是每个个体,比如,所谓“效率最大化”所指的是每个个体效率都实现了最大化,离开了“个体”这一评价判断主体,比如,所谓“效率最大化”所指的事每个个体的效率都实现了最大化,离开了“个体”这一价值评判主体,“效率”则毫无意义,没有家住评价主体,则无所谓“效率”。

既然“效率”是针对个体而言的一种状态,则“集体行动效率”就是一个颇难定义的概念。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P24 第二节 社会选择的不可能性

将不同的偏好进行加总,这是经典的社会选择理论关注的根本问题。社会选择希望以某种机制(规则),将不同的偏好进行加总,以获得某种“一致同意”是一个最弱的、底线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准则了。

根据阿罗的概括,人类发明的决策规则一共有四种,(1)传统型: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环境下都能做出决定的、保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2)独裁型:社会决策由单个或者小团体来做出;(3)投票表决型;(4)“市场”机制型。社会选择的独裁和传统方法,在形式和结构上具有投票和市场机制所没有的确定性。理

论上,独裁体制中,只有一个人做出选择,其他人必须服从;而传统型通知中,选择通常被说成是由神的一直决定的。所以,这两种情形中,不会出现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两种决策规则已经逐渐被历史所淘汰,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社会选择方式是投票表决和市场机制,投票表决通常用于“政治”决策,而“市场”机制通常用于“经济”决策。

社会选择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他的研究对象是个偏好和集体决策之间的关系,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从不同的个人偏好次序推导出单一的社会偏好次序。在阿玛蒂亚看来,社会选择理论是“研究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将个人利益、个人判断或个人福利整合为社会福利、社会判断或社会选择秩序的理论”。对社会选择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各种睡会决策是否尊重个人偏好,以及能否公平地对不同社会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由于整个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从而形成一套自我的评价标准。假如在一个独裁社会中,由于独裁者总是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为“社会偏好”,这时公众的个人偏好于独裁者看作的“社会偏好”之间可以是没有任何联系的。或者,在民主社会中,假如如果每个人的偏好是一致的,那么通过对个人偏好的简单归总即可以得到社会偏好。然而,在民主社会中,假如个人的偏好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那么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却不是一件简单的问题。

对社会选择问题的理论系统分析是由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所开创的。阿罗于20世纪50年代曾在其博士论文《社

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运用当时经济学家们尚不熟悉的逻辑符号体系,对如何从个人选择产生社会决策这一在政治学中从未被经济学家和很少被政治学家提出来的问题进行求解。他假定一切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偏好来对世界的所有状态进行评级,那么,能否找到一种投票规则,由它总可以选出其中一个“最受偏好的”状态来。阿罗经过证明所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一个理想的规则,使社会或任何一个集体,从个人的序数偏好,得出社会的偏好与选择,即不存在集体决策的理想方式,这也就是所谓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也被称为阿罗悖论。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三节 P32

公共选择理论非常独特的三个方法论特征: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政治行为的经济交换模式。

(1)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人是构成团体或组织的基本元素,集体行动是个体行为的某种形式的集合,人类的行为包括集体行为如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予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用于分析政治领域及政治过程,将个人看作是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最基本的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各种个人而非团体或阶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张用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来解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他探索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特定的组织或制度的机构中是如何产生某种复杂的总体后果,这一过程在私人活动中表现为市场过程,而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为非市场过程。(2)“经济人”假设。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

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关于个人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模式的假设,即“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所谓“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也就是认为,个人的行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极大化个人的效用作为最基本的目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政治领域或集团选择过程的分析,假定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是以追求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经济人理性是人之本性,人并不会因为他是作为趋利的市场主体还是政府官员而使根本性改变,不可能个人在私人或经济鲤鱼中是利己主义者,而在公共或政治领域则会变成利他主义。(3)经济学意义上的政治行为的交换模式。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学也看作是一门交换的科学,将政治制度视为政治市场,将过程视为交换过程。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看来,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两者都代表着由链各个以上的个人进行的合作,市场和国家两则都是手段,合作就通过这些手段而被组织起来并成为可能。在市场里,人的行为是通过交换货物和服务二进行合作,这种合作的目的是相互获利,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个人通过某种直接有益于交易的另一方的产品或服务而促进自己的利益。而在按照个体主义的“经济人”预设的集体行动理论中,政治的或集体的行动与此完全相同。两个以上的个人之所以相互合作,是因为合作有利于某些共同的个体目标的完成。因此按照这种个体主义的集体行动观念,在政治领域中,重要的命题并不是国家、团体和党派,而是这些团体之间与组成这些团体的个人之间,出于自利的动机曾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有效的政策结果并不产生于某个政治离休或某种客观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产

生于团体之间或组成团体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一章 第三节 P1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是对自发组织的集体行动可能无效率的一种经典解释。奥尔森在建构他的集体行动理论时,提了三个问题:为什么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集体行动常常难以实现?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何在?同样是市场经济国家可为何有些经济繁荣而另外一些却遭受贫困?他的博士论文《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是他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其理论基础,之后是对这一理论的具体应用。

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之前,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如果属于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比如,住在同一座楼里的邻居会停工公共楼道的照明;同一社区的人们能会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持同一公司股票的人会齐心协力扶持该股票的价格;消费者会组织气力啊与售卖伪劣产品的商家作斗争;同一国家的国民会支持本国货币的坚挺;全世界无产者会联合起来反对资本家的剥削。但奥尔森发现,这个貌似合理的假设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河湖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产生。相反地,个人自发的资历行为往往导致对集体不利,甚至及其有害的结果。

奥尔森对此给予的解释是,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资历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集体行动的实现其实非常困难,当集体人数较少时,集体行动比较容易产生,但是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大,产生集体行动就越来越困难。因为在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内,很难解决通过协商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问题。而且人数越多,人均收益就相应减少,搭便车的动机便越强烈,搭便车的行为也越难被发现。正如当经济发生了严重通货膨胀的时候,理性的个人是不会有人去缩减自己的支出并以此来降低通货膨胀率的;同理,在经济萧条时期亦没有人会增加支出以求经济增长的。由于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力量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微乎其微,所以人们往往选择对整个社会什湖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是“理性的无知”,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实乃理性人之本性,这也正式一种“搭便车”或“外部性”行为,所以价格稳定这类对大家均友益处的集体理性无法自发地出现。奥尔森发现,集体行动得意产生必须具备两种特定条件:一是集体成员的“利益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利益不对称”是说集体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收益不对称,当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来的越大,他为集体行动作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选择性激励”是对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可以分为正想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对于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了贡献的个人,除了使他能获得正常的集体利益的一个份额之外,再给他一个额外的收益,如额外的奖金、红利或荣誉等,正向激励是通过搭卖私人物品的方法刺激集体成员为负担集

体行动的成本作贡献;反向激励是乘法搭便车的措施,通常是制定出一套使个人行为应该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一旦某个成员违背,就对之施以惩罚,以保障集体行动得以进行,等等。

(3)公地的悲剧

1968年英国科学家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描述了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是符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恶果。哈丁设想古来的英国村庄有一片牧民可以自由方木的公共用地,每个牧民直接利益大小取决于其方木的牧畜数量,一旦牧民的方木数量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过度方木就会导致草地逐渐耗尽,而牲畜因得不到足够的十五就只能挤少量的奶,倘若更多的牲畜假如到拥挤的草地上,结果便是草地毁坏,牧民无法从放牧中得到更高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用地悲剧”。同时,尽管每个牧民决定增加饲养量考虑到现有牧畜的价值的负效应,但他们考虑的只是对自己牧畜的影响,并非所有牧畜的影响。于是,最优点上的个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那什均衡总饲养量大于社会最优饲养量。正如哈丁所说:“这是悲剧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被困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因为在信奉共有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 第一章 第三节 P13

(2)诚如奥尔森分析指出,在集团越大时,个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消极性越强、搭便车的激励越大,自发行动很难实现集体利益。集

体行动的逻辑的最大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而“搭便车”之所以发生还在于信息不对称。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寻找共同利益成员的信息问题,因为你并不知道哪一个人与你是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的、具有共同的利益,要组织起这样的利益集团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组织利益集团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是难以准确计量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预期的;对成员的“搭便车”是难以监督的,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获得准确的信息来得到哪一个个体没有为集体物品付出代价却享有了它。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实际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阻止了集体行动的达成,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对“交易费用”的解释,集体行动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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