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险
Capital&Insurance
保险市场
保险业洗钱案例、风险及对策研究
李峰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浙江温州325000)
摘要:本文对我国保险业发生的洗钱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反洗钱意识缺失、制度缺失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从业人员管理等优化路径。
关键词:保险;反洗钱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167(2011)04-0066-04
Abstract:ThethesisperformsanempiricalanalysisofmoneylaunderingcasesfromChineseinsuranceindustryandpointsout
institutionalvoidincurrentinsuranceindustryanti-moneylaundering
problemssuchaslackofanti-money-launderingconsciousness,
work.Tosolvetheseproblems,thethesissuggestsseveraloptimizingpaths,includingenactinginsuranceindustryanti-moneylaunderingworkinstruction,enhancingthefunctionoftheindustryassociation,consummatingthepersonalmanagementoftheindustry,etc.
Keywords:Insurance;Anti-moneyLaundering
一、引言
洗钱作为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进行漂洗,掩饰、隐瞒其本质进而转化为合法形式所得的活动,与资金的流动紧密相关。随着银行业这种传统洗钱渠道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相继建立,在原有渠道洗钱风险、成本日益加大,犯罪分子有把活动延伸至保险、证券行业的趋势。9·11事件进一步对保险业的洗钱行为进行了曝光,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开始日趋严格。据统计,全球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占了整个金融业的1/3左右,每年产生2.4万
亿-2.6万亿美元的利润,我国保险业近30年来一直保持2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但目前发现的与保险业有关的洗钱金额与案例却比例极低,数字上的巨大差异表明我国保险业中的洗钱活动可能未被足够重视。在我国理论界,一般将广义上的保险业洗钱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国家的、集体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
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洗钱行为,即《刑法》(191条洗钱罪,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利用受贿资金购买大额投资型保单;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
二、保险业洗钱案例及特点分析
(一)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
案例: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一份可疑交易报告:A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金额为3000万元的万能保险,在支付保费时,A先生提出其本人为B公司董事,由B公司代支付保险费。
特点:A先生通过B公司为其缴纳保费,事后再经
作者简介:李峰,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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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经营方式间接性洗钱
案例:某投保人通过一家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一份价值18万元的保险,并以现金缴纳保费。由于这笔交易佣金可观,所以代理公司直接接收了这些款项并代为存入银行,最后再从保险代理公司账户直接把保费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
特点:因保险代理公司经常会代收一些客户的小额现金保费直接存入银行再划转给保险公司,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产生怀疑。这就为“黑钱”顺利进入保险系统提供可能,一旦投保人采取提前退保、保单质押或到期领取保险金至其他账户,即完成洗钱过程。
(五)购买“地下保单”洗钱
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或通过代理商向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保单并以人民币缴纳
其他途径补偿B公司。由此A先生就可借第三方即B公司实现“漂白资金”目的,而保险公司对此缺乏进一步调查手段和意识。
(二)通过“团险退保”洗钱
案例:北京S百货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公司法定代理人在被解除职务前,利用公司资金为自己及属下
31名心腹员工购买团体养老保险,不久后退保,由保险公司将保费直接退回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内。
特点: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作为投保人,用公共资金为本单位高管人员或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再借助长险短做、趸缴即领、团险个做等违规手段,由被保险人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或转存入个人账号,从而实现“化公为私”或私吞公款的目的。
(三)利用资金流动复杂性洗钱
案例:上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三百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逾四百人。一年后,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为其签发银行支票退还保险金。支票正联收款人为某印刷公司,存根联为保险公司记载的投保人。银行账号填写的是某银行的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号。退保资金转入银行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后当日即批量转入60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A分别代理60人提现,汇总存入A个人账户,再经其妻银行账户转至证券资金账户申购新股。一周后,将退保资金转给B用于证券投资。公安部门对保险公司业务员A、B以挪用资金罪实施逮捕。
保费。境外保险机构业务员为发展业务往往不会调查投保资金来源,甚至合谋用非法所得购买保单,再短期内通过质押、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汇至境外指定账户。境外保险公司的功能类似于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
(六)行贿保单
行贿者利用保险产品作为贿赂手段时为受贿者或其利益关系者购买的保单,被保险人(受贿者)采用退保、满期给付等方式取得受贿的资金。
(七)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险公司洗钱活动与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密不可分。犯罪分子有计划地用黑钱购买奢侈品,如名贵轿车、珠宝等,并分别向不同的保险机构投保,然后制造保险事故,或利用虚假索赔,虚报投保财产价值等方式进行诈骗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因分散投保,单个保险机构不能了解投保人的所有财富情况,从而不能判断投保品与投保人经济状况的吻合度。
三、基层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意识缺失。一是当前基层保险机构在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利益驱使下,业务至上,保费收入和市场份
特点: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入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期缴和趸缴,而投保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可以通过犹豫期撤单、退保、获得赔付、满期给付、保单抵押等多种形式从保险产品中获得资金。
额成为其优劣的唯一指标。对于《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培训流于形式,尤其在内控与业务冲突时,往往是内控让位于业务,重业务轻内控现象非常突出。二是多渠道展业方式决定其内部人员成分复杂,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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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渠道是代理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机构对代理人约束力较弱,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和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在追求佣金收入时,不做客户识别工作,不核实客户真实情况,甚至与洗钱犯罪分子合谋来欺骗保险公司。三是流动性高,难以做到及时培训,增加了制度执行的阻力。根据2010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辖区248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评价报告,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较低水平,评价结果为“差”的比例均超过35%,主要原因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
(二)制度缺失。目前保险机构基本没有系统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专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根据近年来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取得的情况表明,大部分保险机构在《反洗钱法》和四个部门规章出台之后,由于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跟进,基本处于等、靠、看的消极状态,仅个别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并结合保险业务实际拟定了反洗钱工作指引。即使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8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后,大多数机构虽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明显侧重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的信息,而反洗钱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客户身份和资金交易,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内控导向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三)内部动力缺失。保险机构反洗钱高昂成本与增加盈利的动机相冲突。反洗钱是需要高额成本的。美国的金融机构向其国内税务局提供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平均要花去14美元的成本。美国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比中国高,尚且感觉“面临着成本高昂的报告负担”。相对于显性增加的成本支出,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收益同样是显性的。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大额保费再退保等方式洗钱,反洗钱工作效应的“外部性”就会体现,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可分别获取大宗保费及可观的手续费,收益是显性、微观的,而洗钱造成的成本却是隐性、宏观的,如果监管机构对上述行为附加的机会成本不足,就会降低其反洗钱工作动力。2009年,温州市保费总收入523311万元中,而同期退保费73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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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一是假身份证件水平高,技术先进,识别非常难,而保险机构并没有实行联网核查。二是有大量的军官证、护照等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三是在团体险中对参加保险的每个人的身份资料无法逐个见面了解,仅能对团体险投保人提交的基本资料形式审核。四是留存的资料均为直接填报,没有完税凭证、公用事业费等公证力较高的第三方资料,对客户的了解深度、程度均无法达到要求。五是由于还没有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工商个体等群体的个人财产难以估量,对资金来源合理性、以及投保人是否拥有资金真实的所有权等问题的审查,超出了保险机构的能力和职权。
(五)监管缺失。一方面是地方监管部门层面上开展实质性合作存在困难。保险监管机构的政策文件未下达,在法律上分工框架未形成,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是基层人民银行开展监管检查有一定难度,不同的保险机构之间,同一保险机构的不同业务部门的分工和业务操作均有差异,这与我们熟悉的银行业有明显区别。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对保险业务、保险特点了解不多,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必然面临着一个学习的过程。
四、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保险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和近年来人民银行工作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提升保险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和手段。结合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于人寿保险的实际,首先着手制定寿险公司反洗钱具体指引,细化在展业、核保、理赔、保单保全等环节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真正把反洗钱工作融入到保险业务流程中。可在以下三方面尝试突破:
在识别投保人身份方面,提高中立第三方资料的要求比例,增加核保环节的客户调查措施,增强客户资料的核实能力,如向保险机构开放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系统,大额保单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或收入证明,团单人均保费一定金额以上要求逐个面对面核对等。
在信息共享方面,建立与保险同业或协议银行的互动配合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共同的客户在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等方面予以点对点的共享和风险提示。
(二)人民银行建立保险业务动态数据库,建立全面、高效的反洗钱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互动体系。根据保险行业特点,建立业务动态数据库,数据从两方面取得:一部分是修改并完善当前银行、保险、证券统一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议增加大额投保、趸缴率、退保率等监测指标进行微观分析评估;另一部分是
2010年,总保费收入641972万元,同期退保费91697万元。退保费均占了总保费收入超过14%,连续多年退
保率、趸缴率居高不下,占当期新单保费收入的比例更高,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四)措施缺失。“了解客户”(KnowYourCustom)是保险机构预防洗钱行为的基础工作。相关反洗钱法律规章都要求保险机构在展业和理赔环节应审查客户资料真实性,对其真伪要作出审查。但实际情况不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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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76页)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县域内没有设立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基层行应承担起企业债券审批和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县(市)支行人员紧缺的实际,可采取由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服务中心”机构,委托人民银行管理,负责中小企业债券审批和管理。这样既便于政府对债券市场的支持和协调、又能及时解决人行县(市)支行人员紧缺问题,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要加强债券知识宣传,提高民众风险意识,使投资更具理性。
(五)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监管机构应逐步放松和取消对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当前当前当当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是可以根据自身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债券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可以承受的利率范围内融到急需的资金,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多种需求,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县(市)级有价证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流通。
参考文献:
加强与行业协会、保险监管机构的联系,从行业协会当年各保险机构统计数据中进行宏观分析判断。对指标出现异常的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典型性检查模式,即挑选典型的保险机构、选择典型的保险种类进行检查,目的在于以点带面,发现保险业较为典型的洗钱风险隐患以及操作的问题缺陷。对于严重违规甚至参与洗钱的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对单位及高管、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加大其违规机会成本,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完善保险从业机构人员管理,建立保险业执业人员黑名单数据库。人民银行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方面加强配合,将反洗钱要求纳入现有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并列为前置条件之一,建立反洗钱知识题库,相关人员通过测试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对于主动参与洗钱、严重违反规定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员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数据库,对其以后晋升高管资格予以限制,甚至取消从员资格,加大违规成本。
(四)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在强化人民银行主管及与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机制主导的同时,学习借鉴瑞士等国金融机构成功高效的协会工作经验,逐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扩大反洗钱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此外,如何结合洗钱犯罪的特征与本行业的产品及运作特点,提高数据分析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对整个保险行业都是一个新课题。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各保险机构有关专业人士进行研究,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唐旭.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群众出版社,2009.
[2]李天德等.洗钱与反洗钱的金融学分析[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3]王若阳,李娜.金融情报组在行动[M].群众出版社,2006.
[4]欧阳卫民.中外反洗钱案例[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郭建安.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4.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
[7]吴金龙.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初探-“四大空白”亟待填补[J].浙江金融,2006(5).
责任编辑:张莹
[1]曾江洪,俞岩.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0(8).
[2]梁峰.试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J].南开经济研究,2000.
[3]王晓燕.当前企业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西南金融,1993(7).
[4]葛声,陈一稀.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浙江金融,2011(2).
[5]郑登四,毛晓峰.信贷投入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J].浙江金融,2009(2).
责任编辑:张莹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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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洗钱案例、风险及对策研究
李峰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浙江温州325000)
摘要:本文对我国保险业发生的洗钱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反洗钱意识缺失、制度缺失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从业人员管理等优化路径。
关键词:保险;反洗钱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167(2011)04-0066-04
Abstract:ThethesisperformsanempiricalanalysisofmoneylaunderingcasesfromChineseinsuranceindustryandpointsout
institutionalvoidincurrentinsuranceindustryanti-moneylaundering
problemssuchaslackofanti-money-launderingconsciousness,
work.Tosolvetheseproblems,thethesissuggestsseveraloptimizingpaths,includingenactinginsuranceindustryanti-moneylaunderingworkinstruction,enhancingthefunctionoftheindustryassociation,consummatingthepersonalmanagementoftheindustry,etc.
Keywords:Insurance;Anti-moneyLaundering
一、引言
洗钱作为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进行漂洗,掩饰、隐瞒其本质进而转化为合法形式所得的活动,与资金的流动紧密相关。随着银行业这种传统洗钱渠道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相继建立,在原有渠道洗钱风险、成本日益加大,犯罪分子有把活动延伸至保险、证券行业的趋势。9·11事件进一步对保险业的洗钱行为进行了曝光,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开始日趋严格。据统计,全球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占了整个金融业的1/3左右,每年产生2.4万
亿-2.6万亿美元的利润,我国保险业近30年来一直保持2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但目前发现的与保险业有关的洗钱金额与案例却比例极低,数字上的巨大差异表明我国保险业中的洗钱活动可能未被足够重视。在我国理论界,一般将广义上的保险业洗钱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国家的、集体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
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洗钱行为,即《刑法》(191条洗钱罪,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利用受贿资金购买大额投资型保单;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
二、保险业洗钱案例及特点分析
(一)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
案例: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一份可疑交易报告:A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金额为3000万元的万能保险,在支付保费时,A先生提出其本人为B公司董事,由B公司代支付保险费。
特点:A先生通过B公司为其缴纳保费,事后再经
作者简介:李峰,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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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
证券保险
Capital&Insurance
(四)利用经营方式间接性洗钱
案例:某投保人通过一家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一份价值18万元的保险,并以现金缴纳保费。由于这笔交易佣金可观,所以代理公司直接接收了这些款项并代为存入银行,最后再从保险代理公司账户直接把保费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
特点:因保险代理公司经常会代收一些客户的小额现金保费直接存入银行再划转给保险公司,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产生怀疑。这就为“黑钱”顺利进入保险系统提供可能,一旦投保人采取提前退保、保单质押或到期领取保险金至其他账户,即完成洗钱过程。
(五)购买“地下保单”洗钱
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或通过代理商向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保单并以人民币缴纳
其他途径补偿B公司。由此A先生就可借第三方即B公司实现“漂白资金”目的,而保险公司对此缺乏进一步调查手段和意识。
(二)通过“团险退保”洗钱
案例:北京S百货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公司法定代理人在被解除职务前,利用公司资金为自己及属下
31名心腹员工购买团体养老保险,不久后退保,由保险公司将保费直接退回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内。
特点: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作为投保人,用公共资金为本单位高管人员或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再借助长险短做、趸缴即领、团险个做等违规手段,由被保险人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或转存入个人账号,从而实现“化公为私”或私吞公款的目的。
(三)利用资金流动复杂性洗钱
案例:上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三百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逾四百人。一年后,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为其签发银行支票退还保险金。支票正联收款人为某印刷公司,存根联为保险公司记载的投保人。银行账号填写的是某银行的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号。退保资金转入银行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后当日即批量转入60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A分别代理60人提现,汇总存入A个人账户,再经其妻银行账户转至证券资金账户申购新股。一周后,将退保资金转给B用于证券投资。公安部门对保险公司业务员A、B以挪用资金罪实施逮捕。
保费。境外保险机构业务员为发展业务往往不会调查投保资金来源,甚至合谋用非法所得购买保单,再短期内通过质押、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汇至境外指定账户。境外保险公司的功能类似于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
(六)行贿保单
行贿者利用保险产品作为贿赂手段时为受贿者或其利益关系者购买的保单,被保险人(受贿者)采用退保、满期给付等方式取得受贿的资金。
(七)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险公司洗钱活动与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密不可分。犯罪分子有计划地用黑钱购买奢侈品,如名贵轿车、珠宝等,并分别向不同的保险机构投保,然后制造保险事故,或利用虚假索赔,虚报投保财产价值等方式进行诈骗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因分散投保,单个保险机构不能了解投保人的所有财富情况,从而不能判断投保品与投保人经济状况的吻合度。
三、基层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意识缺失。一是当前基层保险机构在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利益驱使下,业务至上,保费收入和市场份
特点: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入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期缴和趸缴,而投保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可以通过犹豫期撤单、退保、获得赔付、满期给付、保单抵押等多种形式从保险产品中获得资金。
额成为其优劣的唯一指标。对于《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培训流于形式,尤其在内控与业务冲突时,往往是内控让位于业务,重业务轻内控现象非常突出。二是多渠道展业方式决定其内部人员成分复杂,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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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渠道是代理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机构对代理人约束力较弱,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和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在追求佣金收入时,不做客户识别工作,不核实客户真实情况,甚至与洗钱犯罪分子合谋来欺骗保险公司。三是流动性高,难以做到及时培训,增加了制度执行的阻力。根据2010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辖区248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评价报告,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较低水平,评价结果为“差”的比例均超过35%,主要原因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
(二)制度缺失。目前保险机构基本没有系统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专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根据近年来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取得的情况表明,大部分保险机构在《反洗钱法》和四个部门规章出台之后,由于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跟进,基本处于等、靠、看的消极状态,仅个别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并结合保险业务实际拟定了反洗钱工作指引。即使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8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后,大多数机构虽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明显侧重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的信息,而反洗钱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客户身份和资金交易,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内控导向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三)内部动力缺失。保险机构反洗钱高昂成本与增加盈利的动机相冲突。反洗钱是需要高额成本的。美国的金融机构向其国内税务局提供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平均要花去14美元的成本。美国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比中国高,尚且感觉“面临着成本高昂的报告负担”。相对于显性增加的成本支出,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收益同样是显性的。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大额保费再退保等方式洗钱,反洗钱工作效应的“外部性”就会体现,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可分别获取大宗保费及可观的手续费,收益是显性、微观的,而洗钱造成的成本却是隐性、宏观的,如果监管机构对上述行为附加的机会成本不足,就会降低其反洗钱工作动力。2009年,温州市保费总收入523311万元中,而同期退保费73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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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一是假身份证件水平高,技术先进,识别非常难,而保险机构并没有实行联网核查。二是有大量的军官证、护照等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三是在团体险中对参加保险的每个人的身份资料无法逐个见面了解,仅能对团体险投保人提交的基本资料形式审核。四是留存的资料均为直接填报,没有完税凭证、公用事业费等公证力较高的第三方资料,对客户的了解深度、程度均无法达到要求。五是由于还没有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工商个体等群体的个人财产难以估量,对资金来源合理性、以及投保人是否拥有资金真实的所有权等问题的审查,超出了保险机构的能力和职权。
(五)监管缺失。一方面是地方监管部门层面上开展实质性合作存在困难。保险监管机构的政策文件未下达,在法律上分工框架未形成,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是基层人民银行开展监管检查有一定难度,不同的保险机构之间,同一保险机构的不同业务部门的分工和业务操作均有差异,这与我们熟悉的银行业有明显区别。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对保险业务、保险特点了解不多,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必然面临着一个学习的过程。
四、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保险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和近年来人民银行工作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提升保险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和手段。结合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于人寿保险的实际,首先着手制定寿险公司反洗钱具体指引,细化在展业、核保、理赔、保单保全等环节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真正把反洗钱工作融入到保险业务流程中。可在以下三方面尝试突破:
在识别投保人身份方面,提高中立第三方资料的要求比例,增加核保环节的客户调查措施,增强客户资料的核实能力,如向保险机构开放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系统,大额保单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或收入证明,团单人均保费一定金额以上要求逐个面对面核对等。
在信息共享方面,建立与保险同业或协议银行的互动配合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共同的客户在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等方面予以点对点的共享和风险提示。
(二)人民银行建立保险业务动态数据库,建立全面、高效的反洗钱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互动体系。根据保险行业特点,建立业务动态数据库,数据从两方面取得:一部分是修改并完善当前银行、保险、证券统一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议增加大额投保、趸缴率、退保率等监测指标进行微观分析评估;另一部分是
2010年,总保费收入641972万元,同期退保费91697万元。退保费均占了总保费收入超过14%,连续多年退
保率、趸缴率居高不下,占当期新单保费收入的比例更高,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四)措施缺失。“了解客户”(KnowYourCustom)是保险机构预防洗钱行为的基础工作。相关反洗钱法律规章都要求保险机构在展业和理赔环节应审查客户资料真实性,对其真伪要作出审查。但实际情况不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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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76页)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县域内没有设立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基层行应承担起企业债券审批和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县(市)支行人员紧缺的实际,可采取由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服务中心”机构,委托人民银行管理,负责中小企业债券审批和管理。这样既便于政府对债券市场的支持和协调、又能及时解决人行县(市)支行人员紧缺问题,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要加强债券知识宣传,提高民众风险意识,使投资更具理性。
(五)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监管机构应逐步放松和取消对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当前当前当当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是可以根据自身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债券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可以承受的利率范围内融到急需的资金,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多种需求,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县(市)级有价证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流通。
参考文献:
加强与行业协会、保险监管机构的联系,从行业协会当年各保险机构统计数据中进行宏观分析判断。对指标出现异常的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典型性检查模式,即挑选典型的保险机构、选择典型的保险种类进行检查,目的在于以点带面,发现保险业较为典型的洗钱风险隐患以及操作的问题缺陷。对于严重违规甚至参与洗钱的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对单位及高管、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加大其违规机会成本,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完善保险从业机构人员管理,建立保险业执业人员黑名单数据库。人民银行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方面加强配合,将反洗钱要求纳入现有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并列为前置条件之一,建立反洗钱知识题库,相关人员通过测试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对于主动参与洗钱、严重违反规定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员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数据库,对其以后晋升高管资格予以限制,甚至取消从员资格,加大违规成本。
(四)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在强化人民银行主管及与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机制主导的同时,学习借鉴瑞士等国金融机构成功高效的协会工作经验,逐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扩大反洗钱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此外,如何结合洗钱犯罪的特征与本行业的产品及运作特点,提高数据分析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对整个保险行业都是一个新课题。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各保险机构有关专业人士进行研究,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唐旭.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群众出版社,2009.
[2]李天德等.洗钱与反洗钱的金融学分析[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3]王若阳,李娜.金融情报组在行动[M].群众出版社,2006.
[4]欧阳卫民.中外反洗钱案例[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郭建安.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4.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
[7]吴金龙.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初探-“四大空白”亟待填补[J].浙江金融,2006(5).
责任编辑:张莹
[1]曾江洪,俞岩.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0(8).
[2]梁峰.试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J].南开经济研究,2000.
[3]王晓燕.当前企业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西南金融,1993(7).
[4]葛声,陈一稀.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浙江金融,2011(2).
[5]郑登四,毛晓峰.信贷投入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J].浙江金融,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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