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民政部试点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开展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复函》(民函〔2008〕16号)下发后,上海市围绕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建章立制、机构编制、部门配合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成绩显著。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方法,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决定开展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经各地推荐申报、现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等32个市(区、县)为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目标是为收入最低、生活最困难的家庭提供直接的物质帮助。因此,严格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保证把有限的财政资源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是社会救助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是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税务、房产、保险、金融、车辆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对于科学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运用上海试点经验,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和信息系统,创新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居民家庭收入信息的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管理体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协商机制;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划分市、区(县)、街道三级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经办机构的职责任务;加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探索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支持政策。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出台支持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开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解决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政策宣传。

(三)探索完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四)探索开发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着力搭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电子比对平台;借鉴上海经验,精心制定可行性方案,开发适合当地实际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

三、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推动试点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部将通过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之间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早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三)注重总结评估。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注意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为今后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初定2010年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我部将组织经验交流,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予以表扬。

附件: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

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迁安市、邯郸市丛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吉林省延吉市、通化县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海宁市

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芜湖市

山东省东营市、日照市、莱芜市

河南省舞钢市、三门峡市湖滨区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孜县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开展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复函》(民函〔2008〕16号)下发后,上海市围绕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建章立制、机构编制、部门配合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成绩显著。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方法,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决定开展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经各地推荐申报、现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等32个市(区、县)为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目标是为收入最低、生活最困难的家庭提供直接的物质帮助。因此,严格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保证把有限的财政资源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是社会救助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是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税务、房产、保险、金融、车辆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对于科学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运用上海试点经验,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和信息系统,创新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居民家庭收入信息的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建立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管理体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协商机制;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划分市、区(县)、街道三级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经办机构的职责任务;加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探索制定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支持政策。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出台支持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开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解决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政策宣传。

(三)探索完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四)探索开发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跨部门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着力搭建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电子比对平台;借鉴上海经验,精心制定可行性方案,开发适合当地实际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

三、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推动试点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部将通过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之间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早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三)注重总结评估。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注意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为今后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初定2010年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我部将组织经验交流,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予以表扬。

附件: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

首批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迁安市、邯郸市丛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吉林省延吉市、通化县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海宁市

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芜湖市

山东省东营市、日照市、莱芜市

河南省舞钢市、三门峡市湖滨区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孜县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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