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对于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的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

2,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严重妨害有关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运转产生困难,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

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的,即应立案追诉。其产生的后果要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立案追诉。

3,第1款第三项规定为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复杂多样,恐难一一列举穷尽而设置的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职工闹事、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4,第2款规定为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情形。这是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根据该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考虑到金融、外贸领域失职被骗行为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这类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相应规定了比第1款中规定的情形更高的数额标准。

5,第3款关于此处诈骗的解释'性词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适用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

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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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对于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的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

2,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严重妨害有关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运转产生困难,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

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的,即应立案追诉。其产生的后果要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立案追诉。

3,第1款第三项规定为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复杂多样,恐难一一列举穷尽而设置的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职工闹事、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4,第2款规定为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情形。这是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根据该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考虑到金融、外贸领域失职被骗行为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这类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相应规定了比第1款中规定的情形更高的数额标准。

5,第3款关于此处诈骗的解释'性词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适用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

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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