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办法doc

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预防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第一部份《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相关内容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己于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共五章五十九条。

一 劳动争议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条规定:解决下列劳动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6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7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8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9 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10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二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

(一) 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尚末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1) 申请人和被申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2) 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四十五日内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结,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 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奥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 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中央在渝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3 外地在渝企业、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4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5 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集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

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三)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五 申请仲裁的条件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六 劳动争议的处理时效

《调解仲裁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份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依法处理违纪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贯彻实施两年多了,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认定的违纪事实不清楚、无证据材料、量过定性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致使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依法处理违纪职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率。

一 处理违纪职工适用的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二00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适用于所有的用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二 处理违纪职工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时总的要求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过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各种手续完备。

1认定事实清楚。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一定要弄清楚职工违纪的事实,如无故旷工多少天,违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多少年等事实,不能搞虚假的事实。

2证据确实充分。在对职工作违纪处理时,所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与违纪有关联的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量过定性恰当。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根据事实来定性。如是迟到早退、旷工等属于违纪,如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则是违法犯罪。

4适用法律准确。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如某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用单位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5处理程序合法。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理了是无效的。如某企业单方解除某职工劳动合同时,要经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书面送达职工本人、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程序,几个程序缺一不可,少一个程序就不合法。

6各种手续完备。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如工作交接手续、工资的结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职工登记介绍信、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三 处理违纪职工的注意事项

1 处理违纪职工时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什么要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一是程序简单。解除劳动合同只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如作除名、开除、辞退等处理,要经过复杂的处理程序。二是省时省力。因为程序简单,只要很少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办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三是不激化茅盾。如对职工作除名、开除、辞退处理,把处理决定装入职工的档案,他的名誉不好,不能再就业,就来找到用人单位闹,容易激化茅盾,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劳动规章制度要有量化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两年多了,但有部分用人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的制定了,但没有量化,对职工作处理时没有依据,无法处理。有的单位就乱处理,发生劳动争议,一告就败诉。

3人事劳工部门和人员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人力资源劳工部门和人事劳工人员,一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二是从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对违纪职工处理的全过程中,要给领导当好参谋,起好助手作用。要向领导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使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

4保存好处理违纪职工的全部资料。处理违纪职工的全部资料,也可以说是全部的证据。这些资料包括考勤表、谈话记录、会议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移送回执、本单位资料送达回执等,用人单位要保存一套备查。该装入职工档案的要及时装入职工的档案。

5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职工送达书面证明。

处理违纪职工的所有书面证明,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职工本人,并让职工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对送达方式作了

具体的规定。一是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是邮寄(现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是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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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第一部份《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相关内容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己于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共五章五十九条。

一 劳动争议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内容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条规定:解决下列劳动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5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6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7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8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9 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10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二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

(一) 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尚末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1) 申请人和被申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2) 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四十五日内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结,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 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奥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 的外商和港奥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中央在渝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3 外地在渝企业、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4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5 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集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

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三)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五 申请仲裁的条件

《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六 劳动争议的处理时效

《调解仲裁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份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依法处理违纪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贯彻实施两年多了,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认定的违纪事实不清楚、无证据材料、量过定性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致使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依法处理违纪职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率。

一 处理违纪职工适用的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二00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适用于所有的用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二 处理违纪职工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时总的要求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过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各种手续完备。

1认定事实清楚。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一定要弄清楚职工违纪的事实,如无故旷工多少天,违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多少年等事实,不能搞虚假的事实。

2证据确实充分。在对职工作违纪处理时,所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与违纪有关联的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量过定性恰当。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根据事实来定性。如是迟到早退、旷工等属于违纪,如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则是违法犯罪。

4适用法律准确。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如某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用单位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5处理程序合法。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理了是无效的。如某企业单方解除某职工劳动合同时,要经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书面送达职工本人、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程序,几个程序缺一不可,少一个程序就不合法。

6各种手续完备。在对违纪职工作处理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如工作交接手续、工资的结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职工登记介绍信、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三 处理违纪职工的注意事项

1 处理违纪职工时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什么要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一是程序简单。解除劳动合同只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如作除名、开除、辞退等处理,要经过复杂的处理程序。二是省时省力。因为程序简单,只要很少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办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三是不激化茅盾。如对职工作除名、开除、辞退处理,把处理决定装入职工的档案,他的名誉不好,不能再就业,就来找到用人单位闹,容易激化茅盾,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劳动规章制度要有量化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两年多了,但有部分用人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的制定了,但没有量化,对职工作处理时没有依据,无法处理。有的单位就乱处理,发生劳动争议,一告就败诉。

3人事劳工部门和人员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人力资源劳工部门和人事劳工人员,一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二是从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对违纪职工处理的全过程中,要给领导当好参谋,起好助手作用。要向领导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使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

4保存好处理违纪职工的全部资料。处理违纪职工的全部资料,也可以说是全部的证据。这些资料包括考勤表、谈话记录、会议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移送回执、本单位资料送达回执等,用人单位要保存一套备查。该装入职工档案的要及时装入职工的档案。

5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职工送达书面证明。

处理违纪职工的所有书面证明,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职工本人,并让职工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对送达方式作了

具体的规定。一是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是邮寄(现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是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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