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中国养老社会保障问题探究

第1章 探究回顾

1.1 研究目的及研究的意义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关键的新的政策提出。之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农村居民面临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发达国家不同,它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诸多因素一起发生作用使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必须有其特殊的安排。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中国社会的最主要部分,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广阔空间。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0.1%。据1997年的人口统计,乡村人口为91514万人,农村劳动力为45962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我国农村经济为近13亿人口提供了足够的粮食,这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的贡献。农村经济为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提供了充足的原料,也为工业部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农村社会发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发展就不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而没有亿万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发挥,也不会有现代化建设

的最终成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实际状况,在农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有利于减缓WTO对农业的冲击,提高农业竞争力;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

本研究报告想通过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再结合中国农村养老的经济背景、老龄化背景、人口流动背景、文化和养老制度背景探讨出一个适合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形式、以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1.2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形势非常严峻。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非常快,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口大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2/3,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35%,而城市是

6.30%,农村老年人口不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占据多数。说明我国农村已比城市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成为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中国农村比城市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农民这一数量巨大却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并未被纳入城

镇统一的社会保障范畴。

第二,我国农村社会转型使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使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作为现有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以集体养老、社会养老保险为补充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养老保障制度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现有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能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而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严峻,农民对养老保障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像中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入。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从问题本身来看,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涉及到的人数众多。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总人口130628万,其中,农民74471万人,占总人口的57.01%,;其二,涉及面最广泛。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三农”问题,它还涉及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的利益;其三,涉及的时间最长。养老问题是每个农民一辈子都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安排不好,也是困扰他们一生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我国农村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着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该提前安排,未雨绸缪。

第四,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来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是贯彻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政策的需要。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2004年至2008年连续发布了五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号

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又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张。党把解决农村问题放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农村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农村的养老问题是其中重要的问题之一。

第五,在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这就意味着国家为城镇居民的养老出一部分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帐户为主,国家不出钱,只出政策。现阶段,农村居民的自我保障资源和能力远远不如城镇居民,而农民对自我保障的依赖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朴实的农民对国家出钱为他们养老甚至都不敢想,他们在上访时提出的问题只涉及政务公开、不打白条,而很少有人提及养老问题,认为养老完全是自己的事情。无论是在乡镇还是在城市,只要是农民身份的人就没有可靠的养老保障。有许多农民晚景凄凉,没有经济来源,甚至自杀以求解脱,不让自己成为儿女的负担。

1.3问题的界定

养老的实质就是代际交换,是一种“互惠”的行为,没有父母的抚养投入,年幼的子女就无法生存和成长,而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后,如果没有子女的赡养,就无法安度晚年。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供养,就是通过两代人之间的经济交换来实现的。社会养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社会代际交换。养老是指奉养老年人,主要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三方面内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维持生活,能够解决衣食住行问题;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患有一般疾病能够得到

及时治疗;老有所为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包括教

导子女,或帮助家庭做有益的事情,在农村甚至可以从事一定的农业生产;老有所学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学习新知识,包括书本知识和新的实用技术等;老有所乐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心情愉快、充实,能够从事一些闲暇活动。老年人“五老”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这些条件就是要对老年人以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经济支持为老年人实现养老目标准备了最起码的物质基础,生活照顾为老年人的饮食起居提供了保障,精神慰藉使老年人身心愉快、安享晚年。这三者对“五老”目标的实现又不是绝对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

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可以推断出,养老的目标也是对老人需求的满足,人们首先会很自然地去追求最低层次的需要,即经济需要,在经济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才会考虑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固有的稀缺性和社会财富占有与分配的巨大悬殊,大多数人就长期徘徊在他们需求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层次,即需求的物质层面,不断循环反复而停滞不前。人们对经济的需要只能通过经济的方式来满足,从而就产生了经济福利。因此,对于经济福利的追求也就成了其真正需求者--社会大众长期奋斗的目标。我们一般谈论的社会福利都是经济意义上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其它内涵往往

被人们忽视了,养老也是这样,人们往往注重经济目标,而忽视了精神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养老的内容不断丰富,要求不断提高。不仅有物质要求而且有精神要求,不仅有闲暇和修养,而且需要力所能及的工作活动,以实现老年人的价值。

1.4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第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最基本的方法论基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存在以及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应该建立在对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透彻分析基础上。所以,本文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出发,研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发展规律。

第二,运用历史和逻辑统一的方法。历史方法关注历史事实,对客体进行历时性考察,再现其发展中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揭示其变化规律。逻辑的方法使用一定的思维方式和知识背景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理性分析,形成一定的解释框架和原则。撇开实际历史事件和过程的偶然因素,从事物的发展形成的过程的考察中得出结果。逻辑方法

以历史方法为基础,历史方法需要逻辑方法的提升,二者是统一的。本研究把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放在其自身的历史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展开,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发展规律。同时,又把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研究置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环境中进行分析,人们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其必要性,探讨改革的措施,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实现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第三,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就是将社会学的群体研究方法,文化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历史学的文献研究方法,经济学的数理统计方法等综合运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涉及多学科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也必须广泛应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四,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者结合既可避免空洞的理论分析,又可以避免琐细的实证考据。论文先阐述观点再引用数据加以证明,但论文重点放在理论分析上,注重概念界定、整体角度、纵向分析、系统划分、特征归纳等。

第五,制度分析的方法。制度变迁理论认为,稳定的制度是各个利益主

体找到属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而当利益主体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利益主体就会做出行动反应,要求对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做出更有利的安排,这就引起了原有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位置的转移以及力量对比的变化,从而有可能引起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变迁,即新的制度结构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制度分析的理论及方法论内核在于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辨证发展及历史的视觉,研究经济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互动作用。经济制度及其运行轨迹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嵌入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及文化环境之中。只有在历史进程中,在总体分析和跨学科、跨文化研究的视野中,才能更好把握经济变迁的深层动因。本论文所要研究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进行分析,然后再沿着制度的发展历程去研究。从其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情况,再从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各个因素综合作用研究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六,比较法。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至今西方国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国能否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条件是否成熟、建立农村养老制度的优势与劣势以及怎样建立农村养老制度,这些问题的解决,通过将我国与西方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对比,从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1.5相关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养老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我们认识养老的本质和意义奠定理论基础。

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二者的统一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体在生物学和生理学方面的特点,如人的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生命过程以

及类似动物的身体结构和自然欲望。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任何具体的现实的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一方面与自然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人和其它生物一样获取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但作为社会人,他的任何活动都是在社会联系中进行的。由此决定人的本质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养老也不是人的本能,而是社会属性的表 现。其它动物因为只有自然属性,所以在老了以后由于丧失生存能力而被自然所淘汰,而人类能够养老,正是因为养老是人类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老年保障制度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与合作,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老年保障制度的本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过详细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异化劳动而导致的人的片面、畸形

的发展,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他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经由“对人的依赖”到“对物的依赖”,再到“人的自由个性”三个不同又相联的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为前提,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我们分析养老问题提供了价值目标。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维持他们的生活,保持他们的尊严,使他们在生命的后期也能够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就是老年人的自由发展问题,这实际是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延续。

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F·莫迪利亚尼与R·布伦博格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这一理论假定一个典型的理性消费者,不仅要求对某一特定的消费行为、消费项目的决策安排考虑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

追求其生命周期内一生效用的最大化,而其长期资本预算约束则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平衡。个人一生的收入与财富,应当在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包括养老期间予以合理配置,以使个人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用实现最大化。生命周期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阶段里,一生的收入与其一生的支出消费两者间是否完全平衡。

大数法则

人们可以把年轻力壮时的产出贮藏起来以备在年老体衰时使用,但在社会的初级阶段,自给性的实物的可贮存性限制了这种单个人的纵向积累,“积粮防饥”的损耗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养儿防老”成了最为可行的手段。而在货币出现以后的商品经济时代,横向互助变得容易多了,人们不但可以为未来储存实物,还可以把一般等价物-货币储存起来待年老体衰时购买实物,而不必依靠自己的子女来“反哺”,人们能够达成一种“契约”,可以做到在整个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横向的风险分散,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其可行性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数学机理在起作用。个人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的,而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风险单位达到一定数量的一个团体发生某种风险损失的概率却是一定的。“大数法则”指的是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出几乎必然的规律,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一定大数的团体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把每个成员面对的不确定性集合起来变成相对确定的风险。在成员足够多的情况下,团体可以按风险发生的概率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补偿部分成员因发生风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问题的研究过程

2.1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历届政府的重视,

我国农村养老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我国的农村养老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养老保障的范围、力度大幅度提升。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底子薄,加上长期二元经济的畸形发展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农村养老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十分严重,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符合的。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水平低

第一,对于家庭养老来说,家庭养老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强制,由中国的尊老文化、道义责任约束,因而有其相对深厚的现实的法律、经济和心理文化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具有很高的水平。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家庭户均人口规模的缩小,传统的家庭养老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农村经济基础总体上较薄弱,虽然30余年的改革使农村贫困人口锐减,但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贫困人口存在。很难想象,自身收入尚无保障,其年老父母会得到很好的赡养,贫困的持续削弱了家庭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使家庭养老的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老年人口抚养比增大,老年人口高龄化加剧,意味着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增加,家庭养老资源需求增加,长寿与生命质量难以统一。三是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的减少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都导致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使家庭养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时间和精力上都难以承受。四是农村年轻人的赡养意识转变为追求个人发展,这都影响了家庭养老水平的提高。五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社区文化组织水平低,有些地区近乎空白,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单调,精神生活水平严重偏低,更多的时候他们面临的是孤寂。

第二,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说,《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

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据国家民政部统计,1997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仅有61.4万人,当年领取养老保险金3.34亿元,人均仅544元;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只有139.2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198元,水平很低。

(二)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

截至2007年底,中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民超过5400万人,积累基金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但实际上,这只占了不到中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十。而400亿对与庞大的中国农民基数相比,只是杯水车薪。中国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设计的,在占全国人口近60%的农村人口中,除了极少数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建立起了自己的保障制度以外,其它农村居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大量农民仍然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边缘化。

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居民。而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未来农民家庭养老困难的问题,但现在参加保险的人并不是未来养老的困难人群,或目标人群,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未来养老将会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工作并未覆盖的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

(三)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结构

由于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性”,使中国城乡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样存在于养老保障制度上。我国的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口没有享受退休金计划而主要以子女供养、自己劳动收入、配偶供养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的代际转移主要是家庭内部完成的,人口代 际转移的主要方式是家庭交换制度,而我国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退休后多数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在市镇,退休金是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市和镇老年人口退休金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百分比为56.1%,这意味着城镇人口的代际转移多半是在家庭之外的公共部门和市场中完成的,代际之间的交换以公共部门交换系统的转移和市场交换系统的转移为主。

(四)缺乏可持续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差,表现在许多方面:

第一,缺乏社会保障的共济性。从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看,民政部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方式推行,没有代际间的调剂,也没有队列间的共济,缺少政策倾斜和激励,只有个人自助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社会”保险行为。

第二,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难。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但和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费用上主要依靠自行实现保值增值,这对农村地区来说有很大难度。

第三,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起来的可能性不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设计没有将来与城市养老保险接轨的长远考虑。

第四,制度上具有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足够的信心。

2.2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理念存在失误

第一,城市改革中心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在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等主要是在城市进行的。由于改革的重心在城市,这意味着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的主要工作也在城市。因此,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在城市,而不是农村,城市改革中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开展。

第二,政府财力不足。有些人认为,之所以在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难以为农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许多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三,农民社会保障意识的缺失。我国农民长期以来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所以,农民非常看重自己的家庭,不惜一切代价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家庭。“养儿防老”是农民最传统的养老思想,儿子是农民家庭保障的根本保证,这样的思想不但使计划生育政策 受阻而且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影响

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典型产物,是适应当时供给不足的社会状态、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的历史作用的。现行的户籍制度己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民即使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即便在城市工作,也很难摆脱农民的身份。这样一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便不能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阻碍了农民阶层的分流与分化。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数量,农村社会保障负担沉重,这就严重阻碍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负面效应。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长期承包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农民拥有长期

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农民只要一出生(具有正式户口)就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直到死亡为止,终身享受上地保障。人均拥有土地的自然就业制度,一方面使得农民没有失业的忧患意识,进而没有了要求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人们的眼里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的,这就使得政府和社会忽视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责任缺失

与政府在农民社区养老中的责任缺失相比,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责任缺失尤甚,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经济责任缺失。这主要表现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上。按《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养老保险金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由于大多数集体经济的崩溃,导致集体经济补助乏力。这种保障无异于让农民自己掏腰包,而且连最基本的管理费也由农民自己出。相反,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养老标准高,替代率普遍高于国际水准。这种经济责任的缺失,不但体现在养老保险上,而且也体现在建立其他保障制度上,导致在城乡保障金的分配上,相差极为悬殊:约60%的农民仅占有保障资金的11%,而约40%的市民却使用保障资金的89%。-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上,政府的经济责任并没有体现,仅从农民自身经济状况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是片面的,因为任何社会保障决不是受益主体个人的事情,而是政府责任与受益主体条件的结合。事实上,正是由于政府责任缺失,才导致有的地方,有的人群缺乏参保的条件,而不是由于政府无力资助,以致于中西部地区部分农民无力参保。这是农民参保能力不足,而不是政府财力不足。因而在政府补助下,农民完全可以参保。仅全部依靠农民自身来完成自身的养老保险,其性质本来就不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自我养老保障。当然,农民的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因为保险的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事业,只有尽到了相应的缴费义务,才能享有充足的权利。

(四)二元经济结构的消极影响

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并存,城乡差别很大,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由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我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即城市职工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与农村人口的低水平、甚至是缺失的社会保障并存。这就使我国城乡老年人在养老问题上的处境很不相同。在城镇,老年人退休后一般都可领到养老金,从而获得社会养老保障,而农村的老年人则基本上都处在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得不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保护。虽然自90年代初农村也开始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这种社会养老保险至今还不规范,不成熟,覆盖面也非常有限。而且这种保险是一种个人储蓄积累式的保险,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投保才能发生效果,现在己进入老年的人群,由于己退出了保险的范围,已难以享受到这种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够享受到这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数量十分有限。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还要靠家庭。 实际上,在中国现代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农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牺牲性的贡献。我国城市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作为中国经济金字塔底部的农业便成了无偿的资金积累工具,可以说,城市文明的每根血管里都渗透着农民的奉献。按照公平和互助原则农民这种牺牲性贡献理应得到补偿,而将农村老人的家庭保障逐步过渡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做出“补偿”的理想途径。

(五)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与不平衡

农村经济整体发展落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尺。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更为严格。目前,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低下,没有较多的物质剩余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不仅存在区域经济发展

不平衡状况而且这种发展不平衡存在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增加了诸多客观的难度。最简单问题就是无法实行一个统一的保障给付标准。即使按中等发展水平来给付,也存在很大问题。这一标准对发达地区而言,可能过低而无法达到维持最低生活标准。而对不发达地区也可能过高。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

衡,在保险金筹措上,以及社会保障实施对社会经济影响等等,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3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启示

2.3.1发达国家养老经验

“老有所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与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

美国完备的社保体系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就业者退休后能够“老有所养”。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税)上交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据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资料,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按照规定,任何人只要累计工作满10年、缴纳了总共40个“季点”(每工作3个月算一个“季点”)的社保税,退休时就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大多数残疾人只需在10年内缴纳20个“季点”的社保税,即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年轻时就为残疾人士者需缴

纳社保税的“季点”可少于20个。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立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目前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此外,联邦政府雇员还可参加一项“节俭储蓄计划”,每月将工资的5%存入这一账户,作为退休投资基金。 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覆盖了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促进美国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面临着美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

英国养老改革强化社会关怀

“养老金”、“老龄化”、“对老年人的关怀”,这些字眼已经成为英国媒体频频出现的词汇,这些话题也成了英国政坛和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据英国2006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有6000多万,其老龄人口中仅85岁以上的长寿者就达到117万,而首都伦敦85岁以上的老人就有10万,可见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年来,英国政府推行了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收入保障,将其从1997年的每周68.80英镑提高到如今的每周114英镑。此外,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也持续增长。2002年英国还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等提供养老计划。 养老金改革一直处于英国政府的政策议程之上。目前的一项养老金改革草案通过将个人收入与养老金挂钩,以及改进国家二级养老金体制,确保今后有更多的钱用在养老金领取者身上。

养老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公众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和建议。英国政府于今年1月公布了一项长期战略,宣布进行一项设立全国服务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该服务系统将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银行、保险公司和财经顾问之外的理财咨询。为了让公众更广泛地了解养老金情况,为自己的退休

做准备,政府设立了养老金教育基金,提供给工会、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机构,由这些机构通过自己的创新形式针对目标人群开展教育活动。老龄人中的贫困人口是英国政府关注的主要目标人群之一。政府通过提供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的福利,通过为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冬季取暖费以及为有7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免费电视收视执照等方式帮助贫困人群。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的与经济状况挂钩的主要福利是养老金信用、市政福利和住房福利。此外,需要照顾的残疾老人还可以享受补贴。 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原则上,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总额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法定养老保险采取“代际协调原则”,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于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

的企业养老保险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养老保险最初是作为福利向职工发放的。从2002年起,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私人养老保险也是自愿的,并且也能得到国家补贴。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瑞士养老保险三大支柱面临挑战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长期以来,这种制度以其健全、完善和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瑞士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降低、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金短缺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旨在保证退休老人、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按照瑞士相关保险法的规定,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1日起开始支付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雇员所承担的50%(税前收入的5.05%)将直接从薪水中扣除并和雇主支付的部分一起存入雇员所属的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瑞士退休人员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开始领取养老金。目前瑞士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4岁。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是对第一支柱中的“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的有力配合。第二支柱和第一支柱所提供的养老金总和可达到投保者退休前全部薪水的60%左右,足以使退休老人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这是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

以自愿加入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投保方式比较灵活,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 尽管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当完善,但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瑞士联邦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瑞士64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5.8%,出现严重的老龄化现象。由于从业人员的减少和退休人员的增加,瑞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日本多层次养老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到共济制度,具有多层次特点,可以满足日本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的需求。该制度从参保农民的年龄、务农时间进行资格限制,从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人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充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同时,日本注重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地位与作用。

2.3.2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经过许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就,有许多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养老保险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的等等。这些措施在欧美发达国际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效果。我国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同时,日本注重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地位与作用,这一点也很值得我们探究。毕竟,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时之间难以使所有资金都到位。这就要求政府、企业、家庭,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的建设。

同时,我们发现,由于过于高的福利制度、老龄化的推进,一些国家背上了严重的财政负担。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加重了政府的负担。这就其实我们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要一切从实际

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一步步、有条不紊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老建设。

中国养老社会保障问题探究

第1章 探究回顾

1.1 研究目的及研究的意义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关键的新的政策提出。之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农村居民面临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发达国家不同,它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诸多因素一起发生作用使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必须有其特殊的安排。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中国社会的最主要部分,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广阔空间。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0.1%。据1997年的人口统计,乡村人口为91514万人,农村劳动力为45962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我国农村经济为近13亿人口提供了足够的粮食,这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的贡献。农村经济为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提供了充足的原料,也为工业部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农村社会发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发展就不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而没有亿万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发挥,也不会有现代化建设

的最终成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实际状况,在农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有利于减缓WTO对农业的冲击,提高农业竞争力;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

本研究报告想通过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再结合中国农村养老的经济背景、老龄化背景、人口流动背景、文化和养老制度背景探讨出一个适合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形式、以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1.2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形势非常严峻。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非常快,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口大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2/3,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35%,而城市是

6.30%,农村老年人口不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占据多数。说明我国农村已比城市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成为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中国农村比城市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农民这一数量巨大却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并未被纳入城

镇统一的社会保障范畴。

第二,我国农村社会转型使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使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作为现有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以集体养老、社会养老保险为补充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养老保障制度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现有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能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而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严峻,农民对养老保障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像中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入。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从问题本身来看,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涉及到的人数众多。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总人口130628万,其中,农民74471万人,占总人口的57.01%,;其二,涉及面最广泛。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三农”问题,它还涉及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的利益;其三,涉及的时间最长。养老问题是每个农民一辈子都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安排不好,也是困扰他们一生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我国农村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着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该提前安排,未雨绸缪。

第四,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来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是贯彻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政策的需要。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2004年至2008年连续发布了五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号

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又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张。党把解决农村问题放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农村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农村的养老问题是其中重要的问题之一。

第五,在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这就意味着国家为城镇居民的养老出一部分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帐户为主,国家不出钱,只出政策。现阶段,农村居民的自我保障资源和能力远远不如城镇居民,而农民对自我保障的依赖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朴实的农民对国家出钱为他们养老甚至都不敢想,他们在上访时提出的问题只涉及政务公开、不打白条,而很少有人提及养老问题,认为养老完全是自己的事情。无论是在乡镇还是在城市,只要是农民身份的人就没有可靠的养老保障。有许多农民晚景凄凉,没有经济来源,甚至自杀以求解脱,不让自己成为儿女的负担。

1.3问题的界定

养老的实质就是代际交换,是一种“互惠”的行为,没有父母的抚养投入,年幼的子女就无法生存和成长,而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后,如果没有子女的赡养,就无法安度晚年。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供养,就是通过两代人之间的经济交换来实现的。社会养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社会代际交换。养老是指奉养老年人,主要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三方面内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维持生活,能够解决衣食住行问题;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患有一般疾病能够得到

及时治疗;老有所为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包括教

导子女,或帮助家庭做有益的事情,在农村甚至可以从事一定的农业生产;老有所学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学习新知识,包括书本知识和新的实用技术等;老有所乐是指老年人或到了老年后能够心情愉快、充实,能够从事一些闲暇活动。老年人“五老”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这些条件就是要对老年人以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经济支持为老年人实现养老目标准备了最起码的物质基础,生活照顾为老年人的饮食起居提供了保障,精神慰藉使老年人身心愉快、安享晚年。这三者对“五老”目标的实现又不是绝对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

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可以推断出,养老的目标也是对老人需求的满足,人们首先会很自然地去追求最低层次的需要,即经济需要,在经济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才会考虑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固有的稀缺性和社会财富占有与分配的巨大悬殊,大多数人就长期徘徊在他们需求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层次,即需求的物质层面,不断循环反复而停滞不前。人们对经济的需要只能通过经济的方式来满足,从而就产生了经济福利。因此,对于经济福利的追求也就成了其真正需求者--社会大众长期奋斗的目标。我们一般谈论的社会福利都是经济意义上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其它内涵往往

被人们忽视了,养老也是这样,人们往往注重经济目标,而忽视了精神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养老的内容不断丰富,要求不断提高。不仅有物质要求而且有精神要求,不仅有闲暇和修养,而且需要力所能及的工作活动,以实现老年人的价值。

1.4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第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最基本的方法论基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存在以及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应该建立在对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透彻分析基础上。所以,本文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出发,研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发展规律。

第二,运用历史和逻辑统一的方法。历史方法关注历史事实,对客体进行历时性考察,再现其发展中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揭示其变化规律。逻辑的方法使用一定的思维方式和知识背景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理性分析,形成一定的解释框架和原则。撇开实际历史事件和过程的偶然因素,从事物的发展形成的过程的考察中得出结果。逻辑方法

以历史方法为基础,历史方法需要逻辑方法的提升,二者是统一的。本研究把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放在其自身的历史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展开,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发展规律。同时,又把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研究置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环境中进行分析,人们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其必要性,探讨改革的措施,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实现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第三,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就是将社会学的群体研究方法,文化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历史学的文献研究方法,经济学的数理统计方法等综合运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涉及多学科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也必须广泛应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四,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者结合既可避免空洞的理论分析,又可以避免琐细的实证考据。论文先阐述观点再引用数据加以证明,但论文重点放在理论分析上,注重概念界定、整体角度、纵向分析、系统划分、特征归纳等。

第五,制度分析的方法。制度变迁理论认为,稳定的制度是各个利益主

体找到属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而当利益主体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利益主体就会做出行动反应,要求对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做出更有利的安排,这就引起了原有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位置的转移以及力量对比的变化,从而有可能引起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变迁,即新的制度结构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制度分析的理论及方法论内核在于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辨证发展及历史的视觉,研究经济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互动作用。经济制度及其运行轨迹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嵌入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及文化环境之中。只有在历史进程中,在总体分析和跨学科、跨文化研究的视野中,才能更好把握经济变迁的深层动因。本论文所要研究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进行分析,然后再沿着制度的发展历程去研究。从其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情况,再从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各个因素综合作用研究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六,比较法。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至今西方国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国能否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条件是否成熟、建立农村养老制度的优势与劣势以及怎样建立农村养老制度,这些问题的解决,通过将我国与西方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对比,从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1.5相关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养老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我们认识养老的本质和意义奠定理论基础。

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二者的统一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体在生物学和生理学方面的特点,如人的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生命过程以

及类似动物的身体结构和自然欲望。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任何具体的现实的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一方面与自然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人和其它生物一样获取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但作为社会人,他的任何活动都是在社会联系中进行的。由此决定人的本质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养老也不是人的本能,而是社会属性的表 现。其它动物因为只有自然属性,所以在老了以后由于丧失生存能力而被自然所淘汰,而人类能够养老,正是因为养老是人类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老年保障制度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与合作,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老年保障制度的本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过详细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异化劳动而导致的人的片面、畸形

的发展,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他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经由“对人的依赖”到“对物的依赖”,再到“人的自由个性”三个不同又相联的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为前提,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我们分析养老问题提供了价值目标。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维持他们的生活,保持他们的尊严,使他们在生命的后期也能够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就是老年人的自由发展问题,这实际是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延续。

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F·莫迪利亚尼与R·布伦博格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这一理论假定一个典型的理性消费者,不仅要求对某一特定的消费行为、消费项目的决策安排考虑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

追求其生命周期内一生效用的最大化,而其长期资本预算约束则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平衡。个人一生的收入与财富,应当在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包括养老期间予以合理配置,以使个人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用实现最大化。生命周期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阶段里,一生的收入与其一生的支出消费两者间是否完全平衡。

大数法则

人们可以把年轻力壮时的产出贮藏起来以备在年老体衰时使用,但在社会的初级阶段,自给性的实物的可贮存性限制了这种单个人的纵向积累,“积粮防饥”的损耗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养儿防老”成了最为可行的手段。而在货币出现以后的商品经济时代,横向互助变得容易多了,人们不但可以为未来储存实物,还可以把一般等价物-货币储存起来待年老体衰时购买实物,而不必依靠自己的子女来“反哺”,人们能够达成一种“契约”,可以做到在整个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横向的风险分散,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其可行性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数学机理在起作用。个人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的,而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风险单位达到一定数量的一个团体发生某种风险损失的概率却是一定的。“大数法则”指的是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出几乎必然的规律,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一定大数的团体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把每个成员面对的不确定性集合起来变成相对确定的风险。在成员足够多的情况下,团体可以按风险发生的概率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补偿部分成员因发生风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问题的研究过程

2.1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历届政府的重视,

我国农村养老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我国的农村养老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养老保障的范围、力度大幅度提升。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底子薄,加上长期二元经济的畸形发展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农村养老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十分严重,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符合的。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水平低

第一,对于家庭养老来说,家庭养老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强制,由中国的尊老文化、道义责任约束,因而有其相对深厚的现实的法律、经济和心理文化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具有很高的水平。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家庭户均人口规模的缩小,传统的家庭养老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农村经济基础总体上较薄弱,虽然30余年的改革使农村贫困人口锐减,但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贫困人口存在。很难想象,自身收入尚无保障,其年老父母会得到很好的赡养,贫困的持续削弱了家庭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使家庭养老的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老年人口抚养比增大,老年人口高龄化加剧,意味着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增加,家庭养老资源需求增加,长寿与生命质量难以统一。三是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的减少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都导致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使家庭养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时间和精力上都难以承受。四是农村年轻人的赡养意识转变为追求个人发展,这都影响了家庭养老水平的提高。五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社区文化组织水平低,有些地区近乎空白,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单调,精神生活水平严重偏低,更多的时候他们面临的是孤寂。

第二,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说,《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

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据国家民政部统计,1997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仅有61.4万人,当年领取养老保险金3.34亿元,人均仅544元;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只有139.2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198元,水平很低。

(二)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

截至2007年底,中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民超过5400万人,积累基金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但实际上,这只占了不到中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十。而400亿对与庞大的中国农民基数相比,只是杯水车薪。中国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设计的,在占全国人口近60%的农村人口中,除了极少数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建立起了自己的保障制度以外,其它农村居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大量农民仍然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边缘化。

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居民。而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未来农民家庭养老困难的问题,但现在参加保险的人并不是未来养老的困难人群,或目标人群,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未来养老将会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工作并未覆盖的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

(三)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结构

由于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性”,使中国城乡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样存在于养老保障制度上。我国的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口没有享受退休金计划而主要以子女供养、自己劳动收入、配偶供养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的代际转移主要是家庭内部完成的,人口代 际转移的主要方式是家庭交换制度,而我国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退休后多数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在市镇,退休金是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市和镇老年人口退休金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百分比为56.1%,这意味着城镇人口的代际转移多半是在家庭之外的公共部门和市场中完成的,代际之间的交换以公共部门交换系统的转移和市场交换系统的转移为主。

(四)缺乏可持续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差,表现在许多方面:

第一,缺乏社会保障的共济性。从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看,民政部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方式推行,没有代际间的调剂,也没有队列间的共济,缺少政策倾斜和激励,只有个人自助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社会”保险行为。

第二,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难。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但和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费用上主要依靠自行实现保值增值,这对农村地区来说有很大难度。

第三,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起来的可能性不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设计没有将来与城市养老保险接轨的长远考虑。

第四,制度上具有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足够的信心。

2.2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理念存在失误

第一,城市改革中心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在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等主要是在城市进行的。由于改革的重心在城市,这意味着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的主要工作也在城市。因此,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在城市,而不是农村,城市改革中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开展。

第二,政府财力不足。有些人认为,之所以在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难以为农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许多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三,农民社会保障意识的缺失。我国农民长期以来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所以,农民非常看重自己的家庭,不惜一切代价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家庭。“养儿防老”是农民最传统的养老思想,儿子是农民家庭保障的根本保证,这样的思想不但使计划生育政策 受阻而且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影响

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典型产物,是适应当时供给不足的社会状态、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的历史作用的。现行的户籍制度己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民即使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即便在城市工作,也很难摆脱农民的身份。这样一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便不能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阻碍了农民阶层的分流与分化。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数量,农村社会保障负担沉重,这就严重阻碍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负面效应。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长期承包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农民拥有长期

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农民只要一出生(具有正式户口)就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直到死亡为止,终身享受上地保障。人均拥有土地的自然就业制度,一方面使得农民没有失业的忧患意识,进而没有了要求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人们的眼里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的,这就使得政府和社会忽视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责任缺失

与政府在农民社区养老中的责任缺失相比,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责任缺失尤甚,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经济责任缺失。这主要表现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上。按《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养老保险金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由于大多数集体经济的崩溃,导致集体经济补助乏力。这种保障无异于让农民自己掏腰包,而且连最基本的管理费也由农民自己出。相反,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养老标准高,替代率普遍高于国际水准。这种经济责任的缺失,不但体现在养老保险上,而且也体现在建立其他保障制度上,导致在城乡保障金的分配上,相差极为悬殊:约60%的农民仅占有保障资金的11%,而约40%的市民却使用保障资金的89%。-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上,政府的经济责任并没有体现,仅从农民自身经济状况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是片面的,因为任何社会保障决不是受益主体个人的事情,而是政府责任与受益主体条件的结合。事实上,正是由于政府责任缺失,才导致有的地方,有的人群缺乏参保的条件,而不是由于政府无力资助,以致于中西部地区部分农民无力参保。这是农民参保能力不足,而不是政府财力不足。因而在政府补助下,农民完全可以参保。仅全部依靠农民自身来完成自身的养老保险,其性质本来就不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自我养老保障。当然,农民的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因为保险的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事业,只有尽到了相应的缴费义务,才能享有充足的权利。

(四)二元经济结构的消极影响

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并存,城乡差别很大,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由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我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即城市职工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与农村人口的低水平、甚至是缺失的社会保障并存。这就使我国城乡老年人在养老问题上的处境很不相同。在城镇,老年人退休后一般都可领到养老金,从而获得社会养老保障,而农村的老年人则基本上都处在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得不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保护。虽然自90年代初农村也开始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这种社会养老保险至今还不规范,不成熟,覆盖面也非常有限。而且这种保险是一种个人储蓄积累式的保险,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投保才能发生效果,现在己进入老年的人群,由于己退出了保险的范围,已难以享受到这种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够享受到这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数量十分有限。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还要靠家庭。 实际上,在中国现代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农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牺牲性的贡献。我国城市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作为中国经济金字塔底部的农业便成了无偿的资金积累工具,可以说,城市文明的每根血管里都渗透着农民的奉献。按照公平和互助原则农民这种牺牲性贡献理应得到补偿,而将农村老人的家庭保障逐步过渡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做出“补偿”的理想途径。

(五)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与不平衡

农村经济整体发展落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尺。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更为严格。目前,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低下,没有较多的物质剩余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不仅存在区域经济发展

不平衡状况而且这种发展不平衡存在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增加了诸多客观的难度。最简单问题就是无法实行一个统一的保障给付标准。即使按中等发展水平来给付,也存在很大问题。这一标准对发达地区而言,可能过低而无法达到维持最低生活标准。而对不发达地区也可能过高。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

衡,在保险金筹措上,以及社会保障实施对社会经济影响等等,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3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启示

2.3.1发达国家养老经验

“老有所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与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

美国完备的社保体系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就业者退休后能够“老有所养”。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税)上交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据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资料,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按照规定,任何人只要累计工作满10年、缴纳了总共40个“季点”(每工作3个月算一个“季点”)的社保税,退休时就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大多数残疾人只需在10年内缴纳20个“季点”的社保税,即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年轻时就为残疾人士者需缴

纳社保税的“季点”可少于20个。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立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目前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此外,联邦政府雇员还可参加一项“节俭储蓄计划”,每月将工资的5%存入这一账户,作为退休投资基金。 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覆盖了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促进美国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面临着美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

英国养老改革强化社会关怀

“养老金”、“老龄化”、“对老年人的关怀”,这些字眼已经成为英国媒体频频出现的词汇,这些话题也成了英国政坛和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据英国2006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有6000多万,其老龄人口中仅85岁以上的长寿者就达到117万,而首都伦敦85岁以上的老人就有10万,可见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年来,英国政府推行了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收入保障,将其从1997年的每周68.80英镑提高到如今的每周114英镑。此外,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也持续增长。2002年英国还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等提供养老计划。 养老金改革一直处于英国政府的政策议程之上。目前的一项养老金改革草案通过将个人收入与养老金挂钩,以及改进国家二级养老金体制,确保今后有更多的钱用在养老金领取者身上。

养老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公众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和建议。英国政府于今年1月公布了一项长期战略,宣布进行一项设立全国服务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该服务系统将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银行、保险公司和财经顾问之外的理财咨询。为了让公众更广泛地了解养老金情况,为自己的退休

做准备,政府设立了养老金教育基金,提供给工会、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机构,由这些机构通过自己的创新形式针对目标人群开展教育活动。老龄人中的贫困人口是英国政府关注的主要目标人群之一。政府通过提供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的福利,通过为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冬季取暖费以及为有7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免费电视收视执照等方式帮助贫困人群。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的与经济状况挂钩的主要福利是养老金信用、市政福利和住房福利。此外,需要照顾的残疾老人还可以享受补贴。 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原则上,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总额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法定养老保险采取“代际协调原则”,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于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

的企业养老保险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养老保险最初是作为福利向职工发放的。从2002年起,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私人养老保险也是自愿的,并且也能得到国家补贴。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瑞士养老保险三大支柱面临挑战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长期以来,这种制度以其健全、完善和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瑞士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降低、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金短缺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旨在保证退休老人、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按照瑞士相关保险法的规定,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1日起开始支付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雇员所承担的50%(税前收入的5.05%)将直接从薪水中扣除并和雇主支付的部分一起存入雇员所属的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瑞士退休人员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开始领取养老金。目前瑞士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4岁。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是对第一支柱中的“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的有力配合。第二支柱和第一支柱所提供的养老金总和可达到投保者退休前全部薪水的60%左右,足以使退休老人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这是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

以自愿加入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投保方式比较灵活,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 尽管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当完善,但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瑞士联邦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瑞士64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5.8%,出现严重的老龄化现象。由于从业人员的减少和退休人员的增加,瑞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日本多层次养老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到共济制度,具有多层次特点,可以满足日本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的需求。该制度从参保农民的年龄、务农时间进行资格限制,从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人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充分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同时,日本注重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地位与作用。

2.3.2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经过许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就,有许多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养老保险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的等等。这些措施在欧美发达国际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效果。我国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同时,日本注重家庭保障等传统保障形式的补充地位与作用,这一点也很值得我们探究。毕竟,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时之间难以使所有资金都到位。这就要求政府、企业、家庭,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的建设。

同时,我们发现,由于过于高的福利制度、老龄化的推进,一些国家背上了严重的财政负担。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更加重了政府的负担。这就其实我们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要一切从实际

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一步步、有条不紊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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