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麻醉死亡病例必须在一月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尸检的病例,待病理结果报告后进行讨论,但不迟于2月。
二、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死亡病例报告表。
三、讨论时主管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抢救经过、可能的死亡原因。
四、讨论内容应包括:诊断、治疗、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五、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 主持人: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指定副主任或专业组组长主持。主持人应提前向科室人员通知讨论时间、地点并在讨论结束后做总结性发言,于《病例讨论记录本》总结性意见后签名。
2. 参加人员:科室各级各类医师及部分护理人员,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规定部分人员回避。
3.病历报告者:麻醉主管医师应认真准备,条理清楚地汇报麻醉手术过程并提出需讨论的问题。
4. 发言人:各级各类人员应提前复习相关资料,发言时须实事求是、论断清晰。讨论结束后应在《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发言记录后签名确认。
5. 记录人:科室根据情况指定科室秘书或主治医师担任。记录应条理清楚、字迹工整、客观,记录结束后及时请各发言人签名确认发言内容记录无误。
6. 《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是医疗举证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专人管理,不得向非本科室人员借阅。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麻醉死亡病例必须在一月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尸检的病例,待病理结果报告后进行讨论,但不迟于2月。
二、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死亡病例报告表。
三、讨论时主管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抢救经过、可能的死亡原因。
四、讨论内容应包括:诊断、治疗、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五、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 主持人: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指定副主任或专业组组长主持。主持人应提前向科室人员通知讨论时间、地点并在讨论结束后做总结性发言,于《病例讨论记录本》总结性意见后签名。
2. 参加人员:科室各级各类医师及部分护理人员,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规定部分人员回避。
3.病历报告者:麻醉主管医师应认真准备,条理清楚地汇报麻醉手术过程并提出需讨论的问题。
4. 发言人:各级各类人员应提前复习相关资料,发言时须实事求是、论断清晰。讨论结束后应在《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发言记录后签名确认。
5. 记录人:科室根据情况指定科室秘书或主治医师担任。记录应条理清楚、字迹工整、客观,记录结束后及时请各发言人签名确认发言内容记录无误。
6. 《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是医疗举证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专人管理,不得向非本科室人员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