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概念学习

一、什么叫关联方?

1、《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上市规则》和证监会规定的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范围见下题答案)。

3、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二、上市主体的关联方包括哪些?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主体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有: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税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其他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对象: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出现属于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情况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出现属于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情况之一。

3、上市公司与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与《会计准则》相比,《上市规则》未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但是规定了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关联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什么叫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四、同业竞争的受关注对象是哪些?

同业竞争关注的对象主要有: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与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较为多数的理解是:律师必须就拟上市公司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进行说明。

根据该规定,IPO审核中同业竞争的判断范围扩大至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的关联方,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3、与发行人的董监高所控制的法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该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必须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保证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4、上述各类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 8 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必须披露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根据该《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及其广泛,涵盖了股权关系、人身关系、协议安排、合作关系等方面。

一、什么叫关联方?

1、《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上市规则》和证监会规定的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范围见下题答案)。

3、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二、上市主体的关联方包括哪些?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主体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有: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税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其他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对象: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出现属于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情况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出现属于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情况之一。

3、上市公司与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与《会计准则》相比,《上市规则》未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但是规定了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关联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什么叫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四、同业竞争的受关注对象是哪些?

同业竞争关注的对象主要有: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与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较为多数的理解是:律师必须就拟上市公司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进行说明。

根据该规定,IPO审核中同业竞争的判断范围扩大至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的关联方,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3、与发行人的董监高所控制的法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该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必须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保证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4、上述各类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 8 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必须披露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根据该《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及其广泛,涵盖了股权关系、人身关系、协议安排、合作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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