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请 电 影 演 员 合 同
甲 方(聘请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 方(受聘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电影《非常交易》(以下简称本片)的出品方。
2、乙方旗下签约艺人 具有饰演电影角色的相关经验。
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旗下签约艺人 担任本片的演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拍摄期限、拍摄内容和拍摄地点
1、乙方参与拍摄时间:
甲方聘请乙方出演的周期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7日之间,乙方需要保证25个日历日的拍摄时间,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不能保证25日拍摄时间,则拍摄周期顺延直至乙方拍摄时间达25日止。同时需要承担因不能保证拍摄时间延期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如果该片开机推迟,本合同规定的合约期可以顺延,但最多不能超过 10 日。超过10 日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仍不能开机(除不可抗力),在充分尊重乙方档期意见的前提下,甲乙方另行商定确定开机时间。
2、乙方艺人的工作内容
:
(1)出演本片中的并列男一 (暂定名)角色;
(2)电影拍摄结束后,如甲方需要乙方艺人配合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则应提前一周与乙方协调艺人档期,其中配音及拍摄宣传照片工作天数不应超过3日,地点仅限于北京,甲方无需支付费用。电影需要补拍、重拍按照税前 万元/天/人(大写: 元整/天/人)支付乙方劳务费;
(3)本片宣传、发行阶段的宣传活动,甲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与乙方协调乙方艺人档期;乙方承诺参加不低于6个城市地面相关影院的地推活动。甲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艺人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一切费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
(4)开机前的剧本讨论
二、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1、甲方按固定酬金方式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演出费(含税)。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2、支付方式
(1)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整)。
(2)甲方自乙方艺人进组拍摄当日,即2016年3月5日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3)乙方开始拍摄后第15日(即2016年3月20日)甲方向一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3)甲方自乙方在剧组饰演的相关角色杀青日前三日,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演出费发票。
乙方指定汇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其他费用和待遇:
(1)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在拍摄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
①甲方应承担乙方往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标准为头等舱1人、随行人员1人经济舱;地面交通标准为7人座别克GL8商务车1辆(或者同级别车辆)。、②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在剧组的住宿,住宿标准为四星级以上酒店。
③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在剧组的伙食,伙食标准等同于导演。
(3)甲方应为乙方艺人办理合同履行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甲方为乙方艺人办理保险不排除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如因乙方艺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1、甲方依法享有本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2、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3、甲方及制片人可以使用与本合同相关的乙方艺人形象及乙方艺人因拍摄该剧而接受采访时的视频及图片。但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署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甲方仅以该剧的宣传、发行、复制、评奖等与该剧有关的非商业活动为目的,使用乙方艺人与该剧相关的视频或图片。甲方使用范围包括生产海报、玩具、邮票、纪念品等该剧衍生产品。乙方可使用相关视频或图片于经纪公司的官方网站、粉丝页、微博等。
4、如本片获得有关奖项,应归属甲方。如乙方因本片获得单独奖项,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四、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及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2、甲方承诺:本片不得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不得指示乙方从事明显危及人身安全和体力不及之行为,并且不得要求乙方在拍摄过程中作出色情、或其他低级庸俗之行为、台词。
3、乙方承诺
(1)演员 为乙方签约艺人,乙方全权代理 的合约处理事宜,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2)在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艺人不得为第三方从事电影拍摄工作。
(3)乙方为摄制电影所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素材、创意系自己原创,不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4)遵守甲方指定并公告的剧组规章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 2016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
2、甲方应于 2016 年2月18日前向乙方提供电影的最终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3、 甲方在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拍摄周期的前提下,可对拍摄日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及乙方艺人。
4、 如甲方根据拍摄需要改变乙方艺人在电影中的角色,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及乙方艺人,并经乙方书面认可。
5、为宣传、推广电影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包括微博微信互动。乙方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参与、配合。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不少于五个城市的地面推广,如有其他宣传工作需乙方配合,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6、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及工作人员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标准等同于本合同第二条相关约定。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剧本后,即应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乙方艺人在拍摄期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高效地进行电影的摄制工作。
3、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违反行业惯例,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乙方艺人在拍摄期间,遇有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应经甲方剧组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并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视为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该剧全部拍摄工作完成前,乙方艺人不得擅自改变形体、发型等外部特征。
7、乙方可为本剧组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 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有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1)赞助资金或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由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2)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的25%作为奖励费,须在入账核算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
8、乙方如在合约期内出现负面新闻事件(包括吸毒、不良色情、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
及被广电总局禁止进行的行为),一经证实。对甲方所构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需全部承担和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艺人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的拍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乙方艺人方可继续参与拍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按照税前 万元/天/人(大写: 万元整/天)支付乙方演出费;乙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导致电影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过导演及制片方许可的更改除外;
(3)甲方未有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酬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保密
1、未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在本片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相关的信息。
2、双方承诺: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乙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乙方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3、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30%,经乙方催告 七日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以上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项违约造成的应付赔偿
十、合同的终止 1%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约定工作完毕,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一、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对方签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下双方确定的联系人、地址和电子邮件为有效通知与送到:
甲方的联系人:
甲方的通讯地址:
甲方的电子邮件:
甲方的联系方式:
乙方的联系人 :
乙方的通讯地址:
乙方的电子邮件:
乙的联系方式
十二、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收悉书面通知后3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5年 月 日 2015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
聘 请 电 影 演 员 合 同
甲 方(聘请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 方(受聘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电影《非常交易》(以下简称本片)的出品方。
2、乙方旗下签约艺人 具有饰演电影角色的相关经验。
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旗下签约艺人 担任本片的演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拍摄期限、拍摄内容和拍摄地点
1、乙方参与拍摄时间:
甲方聘请乙方出演的周期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7日之间,乙方需要保证25个日历日的拍摄时间,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不能保证25日拍摄时间,则拍摄周期顺延直至乙方拍摄时间达25日止。同时需要承担因不能保证拍摄时间延期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如果该片开机推迟,本合同规定的合约期可以顺延,但最多不能超过 10 日。超过10 日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仍不能开机(除不可抗力),在充分尊重乙方档期意见的前提下,甲乙方另行商定确定开机时间。
2、乙方艺人的工作内容
:
(1)出演本片中的并列男一 (暂定名)角色;
(2)电影拍摄结束后,如甲方需要乙方艺人配合参加配音、补拍、重拍等不超出演员专业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则应提前一周与乙方协调艺人档期,其中配音及拍摄宣传照片工作天数不应超过3日,地点仅限于北京,甲方无需支付费用。电影需要补拍、重拍按照税前 万元/天/人(大写: 元整/天/人)支付乙方劳务费;
(3)本片宣传、发行阶段的宣传活动,甲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与乙方协调乙方艺人档期;乙方承诺参加不低于6个城市地面相关影院的地推活动。甲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艺人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一切费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
(4)开机前的剧本讨论
二、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1、甲方按固定酬金方式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演出费(含税)。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2、支付方式
(1)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整)。
(2)甲方自乙方艺人进组拍摄当日,即2016年3月5日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3)乙方开始拍摄后第15日(即2016年3月20日)甲方向一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3)甲方自乙方在剧组饰演的相关角色杀青日前三日,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演出费发票。
乙方指定汇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其他费用和待遇:
(1)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在拍摄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
①甲方应承担乙方往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标准为头等舱1人、随行人员1人经济舱;地面交通标准为7人座别克GL8商务车1辆(或者同级别车辆)。、②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在剧组的住宿,住宿标准为四星级以上酒店。
③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在剧组的伙食,伙食标准等同于导演。
(3)甲方应为乙方艺人办理合同履行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甲方为乙方艺人办理保险不排除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如因乙方艺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1、甲方依法享有本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2、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3、甲方及制片人可以使用与本合同相关的乙方艺人形象及乙方艺人因拍摄该剧而接受采访时的视频及图片。但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署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甲方仅以该剧的宣传、发行、复制、评奖等与该剧有关的非商业活动为目的,使用乙方艺人与该剧相关的视频或图片。甲方使用范围包括生产海报、玩具、邮票、纪念品等该剧衍生产品。乙方可使用相关视频或图片于经纪公司的官方网站、粉丝页、微博等。
4、如本片获得有关奖项,应归属甲方。如乙方因本片获得单独奖项,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四、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及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2、甲方承诺:本片不得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不得指示乙方从事明显危及人身安全和体力不及之行为,并且不得要求乙方在拍摄过程中作出色情、或其他低级庸俗之行为、台词。
3、乙方承诺
(1)演员 为乙方签约艺人,乙方全权代理 的合约处理事宜,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2)在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艺人不得为第三方从事电影拍摄工作。
(3)乙方为摄制电影所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素材、创意系自己原创,不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4)遵守甲方指定并公告的剧组规章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 2016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
2、甲方应于 2016 年2月18日前向乙方提供电影的最终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3、 甲方在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拍摄周期的前提下,可对拍摄日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及乙方艺人。
4、 如甲方根据拍摄需要改变乙方艺人在电影中的角色,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及乙方艺人,并经乙方书面认可。
5、为宣传、推广电影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包括微博微信互动。乙方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参与、配合。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不少于五个城市的地面推广,如有其他宣传工作需乙方配合,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6、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及工作人员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标准等同于本合同第二条相关约定。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剧本后,即应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乙方艺人在拍摄期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高效地进行电影的摄制工作。
3、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违反行业惯例,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乙方艺人在拍摄期间,遇有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应经甲方剧组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并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视为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该剧全部拍摄工作完成前,乙方艺人不得擅自改变形体、发型等外部特征。
7、乙方可为本剧组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 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有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1)赞助资金或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由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2)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的25%作为奖励费,须在入账核算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
8、乙方如在合约期内出现负面新闻事件(包括吸毒、不良色情、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
及被广电总局禁止进行的行为),一经证实。对甲方所构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需全部承担和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艺人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的拍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乙方艺人方可继续参与拍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按照税前 万元/天/人(大写: 万元整/天)支付乙方演出费;乙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导致电影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过导演及制片方许可的更改除外;
(3)甲方未有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酬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保密
1、未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在本片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相关的信息。
2、双方承诺: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乙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乙方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3、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30%,经乙方催告 七日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以上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项违约造成的应付赔偿
十、合同的终止 1%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约定工作完毕,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一、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对方签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下双方确定的联系人、地址和电子邮件为有效通知与送到:
甲方的联系人:
甲方的通讯地址:
甲方的电子邮件:
甲方的联系方式:
乙方的联系人 :
乙方的通讯地址:
乙方的电子邮件:
乙的联系方式
十二、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收悉书面通知后3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5年 月 日 2015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