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合作协议书
甲方:赵平(身份证号: )
乙方:张杰(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就甲方收购的北京神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餐厅【字号:神田日式料理餐饮酒店】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原有的100%的股份中的90%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占10%,乙方占90%。并在变更营业执照时,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体现。
第二条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拥有监督权,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将转让费用壹佰参拾万元按24个月进行摊销。每个月十日前将上月报表交给甲方,纯利润按照须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 乙方为获得餐厅90%的股份,应支付下列转让费:
(1) 首期转让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1300,000.00元)转让
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乙方应在餐厅交接完成时支付甲方人民币四拾五万元(¥:450,000.00元)。乙方应在工商变更申请投入工商窗口后10日内将剩余转让费叁十万(¥:300,000.00元)向甲方分叁次每次十万元支付完毕。按甲方指定的银行卡账号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现金法支付。支付日期分别是2014年4月 日;2014年5月 日;2014年6月 日前结清。
(2) 年(按月)度转让费:合同期内,自签约之日起至2018年6月
30日合同结束每月应向甲方交纳转让费122018元。交纳的时间
为:每月月底的最后十日内交纳下一个月的转让费。该转让费
含每月支付业主的资金。
第四条 合同到期后,甲方负责办理办理场地租赁手续,乙方有优先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续约的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参股对的单位不得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按在该店同期经营收入的30%按月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餐厅。
第五条 合同未到期时,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经营,须与甲方商议后将餐厅进行转让,转让所得费用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有权优先取得餐厅所有权。
第六条 合同到期后,合同转让费等将有所变更,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乙方将把店内不可移动的原装修及原神田留下的资产(附原神田清单,但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及正常范围内的损耗。) 交还甲方。乙方新增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可以双方商定折价留用。
第七条 酒店转让的范围:
1、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其中包括餐厅使用的空调、冷藏冷冻设施、厨房各项操作用具等)以及办公室、办公用品,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可用性。
双方凭清单签字/盖章交接验收。(详见附件《资产、物品清单》)。以移交时所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各项移交用具均无损坏,作为验收交接完毕条件(资产、物品清单复印件乙方代表已签收确认)。
2、酒店中存有归个人的物品有:日本盔甲、结婚和服未列入转让物品范围(甲方应在酒店交接时清运完毕)。
第八条 债权债务
酒店交接前(按交接日作为结点)的债务承担:甲方在与乙方交接前应与彭黎明及所属公司交接结清其经营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货款、税金、水电费、)。交接后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甲方违约,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追索。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并收回酒店的全部资产,乙方支付的55万元首付款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件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餐厅合作协议书
甲方:赵平(身份证号: )
乙方:张杰(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就甲方收购的北京神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餐厅【字号:神田日式料理餐饮酒店】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原有的100%的股份中的90%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占10%,乙方占90%。并在变更营业执照时,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体现。
第二条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拥有监督权,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将转让费用壹佰参拾万元按24个月进行摊销。每个月十日前将上月报表交给甲方,纯利润按照须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 乙方为获得餐厅90%的股份,应支付下列转让费:
(1) 首期转让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1300,000.00元)转让
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乙方应在餐厅交接完成时支付甲方人民币四拾五万元(¥:450,000.00元)。乙方应在工商变更申请投入工商窗口后10日内将剩余转让费叁十万(¥:300,000.00元)向甲方分叁次每次十万元支付完毕。按甲方指定的银行卡账号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现金法支付。支付日期分别是2014年4月 日;2014年5月 日;2014年6月 日前结清。
(2) 年(按月)度转让费:合同期内,自签约之日起至2018年6月
30日合同结束每月应向甲方交纳转让费122018元。交纳的时间
为:每月月底的最后十日内交纳下一个月的转让费。该转让费
含每月支付业主的资金。
第四条 合同到期后,甲方负责办理办理场地租赁手续,乙方有优先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续约的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参股对的单位不得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按在该店同期经营收入的30%按月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餐厅。
第五条 合同未到期时,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经营,须与甲方商议后将餐厅进行转让,转让所得费用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有权优先取得餐厅所有权。
第六条 合同到期后,合同转让费等将有所变更,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乙方将把店内不可移动的原装修及原神田留下的资产(附原神田清单,但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及正常范围内的损耗。) 交还甲方。乙方新增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可以双方商定折价留用。
第七条 酒店转让的范围:
1、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其中包括餐厅使用的空调、冷藏冷冻设施、厨房各项操作用具等)以及办公室、办公用品,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的可用性。
双方凭清单签字/盖章交接验收。(详见附件《资产、物品清单》)。以移交时所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各项移交用具均无损坏,作为验收交接完毕条件(资产、物品清单复印件乙方代表已签收确认)。
2、酒店中存有归个人的物品有:日本盔甲、结婚和服未列入转让物品范围(甲方应在酒店交接时清运完毕)。
第八条 债权债务
酒店交接前(按交接日作为结点)的债务承担:甲方在与乙方交接前应与彭黎明及所属公司交接结清其经营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货款、税金、水电费、)。交接后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甲方违约,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追索。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并收回酒店的全部资产,乙方支付的55万元首付款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件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