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条约

《二十一条》

一、基本简介

《二十一条》,是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日本帝

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5月9日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

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

“二十一条”企图把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

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些条款又被称为《民四条约》。

二、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

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其

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

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

权益。

三、条约基本内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

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

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

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四、条约废除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

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

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五、完整内容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

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

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

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

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

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

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

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

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

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该国

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

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

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

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

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

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

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

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

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

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

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

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

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

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

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

款 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

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

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日该国臣民,

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

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二十一条》

一、基本简介

《二十一条》,是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日本帝

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5月9日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

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

“二十一条”企图把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

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些条款又被称为《民四条约》。

二、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

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其

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

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

权益。

三、条约基本内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

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

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

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四、条约废除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

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

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五、完整内容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

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

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

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

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

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

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

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

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

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该国

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

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

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

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

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

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

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

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

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

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

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

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

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

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

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

款 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

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

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日该国臣民,

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

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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