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转,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真实反应企业的排污情况,为环境决策、污染减排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依据山东省环保局鲁环发[2007]94号文件,对我市的废水、废气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要求必须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的模式,运营单位由市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为规范我市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工作,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和《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一)自动监测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设施的组成部分。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是在技术上可行的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二)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由省环保局组织确定,分别于每年4月、12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次。

(三)监测设备安装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监测设备由市局组织安装,数采仪作为监测设备的组

成部分由省环保局统一安装。监测设备、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数据传输必须满足《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定》要求。

(五)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年限最高为6年(从安装之日计),超过时限的无论能否运行一律更换。

(六)设备安装后,不得随意挪动位臵,确需挪动的必须经过省环境监控中心的批准同意。

二、运营资质及管理

(一)运营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有关运营资质证书,所有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相关的证书,技术人员总数和实验室设施必须能满足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的需要。

(二)运营单位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有偿代管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合同,并在正式签署或变更10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德州市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对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应将公司的运营资质证书、运营人员的上岗证书的复印件交德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定期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运行、维护记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上传,遇到突发情况启

动应急预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运营单位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正常运营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2严格遵守设施运行服务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在自动监测设施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 4对负责运营的自动监测设施的资料及监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对自动监测设施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负责。

5发现监测数据有问题时立即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五)排污单位不得运行本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得同时运营与该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自觉接受检查省市环保局的检查。监督运营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检举其违法行为。

2为运营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冷暖空调、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营单位,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3及时足额支付运行服务合同约定的运营费用,承担自动监测设备更换所需的费用。

4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无意干扰运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5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状况;自动监控设施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和出现其他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事先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经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批准。

6发现监测数据有问题时立即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六)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的沟通和联系,每月3日前将上月运营情况书面汇报一次。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日常工作。

三、对废水污染源的运营要求

(一)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

污染源监测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要达到95%以上。有效数据率要达到85%以上。

(二)数据的准确度

根据比对实验、质控样品的考核等,计算出单台在线设备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要求数据准确度达到90%以上。

(三)运营单位每日登陆德州市环境监控平台,远程对在线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数据传输情况进行了解和监控。

(四)维护和巡检

1、每周对每台在线设备进行维护和巡检一次,并作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应包含系统运行状况、系统空调等辅助设备运行

状况、设备维修情况、更换试剂情况,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及维护保养记录。

2、保持设备、站房的清洁,严禁挪动设备,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3、保持监测仪器管路通畅,进、出水正常,无漏液。

(五)自控与外控

1、运营单位对每台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试验,每次实际样比对数据不少于3组。在做标准样实验前,运营单位应及时告之市环境监控中心准确时间,以向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紫外(UV )吸收法水质自动在线设备每月应进行COD Cr 转换系数的验证,废水组分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数的确认。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每季进行准确度和精密度检验。试验结果应符合《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2、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外控措施,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设备的维修

1、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发现故障或接到监控中心的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恢复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若数采仪发生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确需维修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书面说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样品,采样频次1次/天,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化验费用。

2、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3、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由企业和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批复后在市监控中心备案,由市监控中心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

(七)技术档案

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维护档案。

1、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2)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等质控记录。

(3)监测设备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5)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更换记录。

(6)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2、技术档案的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2)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

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应放臵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记录现场检查一次。

四、对废气污染源运营要求

(一)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

污染源监控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要达到95%以上。有效数据率要达到85%以上。

(二)数据的准确度

根据比对实验、质控样品的考核等,计算出单台在线设备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要求数据准确度达到90%以上。

(三)运营单位每日登陆德州市环境监控平台,远程对在线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数据传输情况进行了解和监控。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日常巡检周期为一周;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烟气CEMS 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每次巡检和保养情况应详细记录。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措施

1、定期校准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以下几点,校准结果应符合《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1)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和气态污染物CE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

流速C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臵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3)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 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臵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 每15天至少用校准装臵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5)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6)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 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 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若使用超过企业排放标准标气对监测仪器进行标定,运营公司应提前告之市监控中心,以向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2、定期维护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维护应做到:

(1) 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2) 每30天清洁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

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臵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3) 每3个月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4)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3 、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份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造成光路的偏移和干扰。定期校验应做到:

(1) 每3个月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 同时对数据进行比对,每次比对数据不少于6组。

(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 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 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 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直到烟气CEMS 达到要求。

4、定期外控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外控措施,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设备的维修

1、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发现故障或接到监控中心的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恢复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若数采仪发生

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确需维修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书面说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

2、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3、在线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由企业和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批复后在市监控中心备案,由市监控中心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

(七) 技术档案

运营单位应按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维护档案。

1、 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2)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记录。

(3)监测设备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5)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6)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2、 技术档案的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2)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应放臵在现场。

以上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记录现场检查一次。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方式

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运营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运营结束后,市环保局组成考评小组对运营商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

(二)考核内容

1、日常考核

内容涉及:运营单位每季度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数据的准确度;日常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巡检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维修记录;对在线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报批的情况;设备档案的管理情况等。

(1)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及数据的准确度每低于要求1个百分点,扣除设备运营费用总额的1%。

(2)不按周期要求进行巡检的,发现一次扣除设备运营费用总额的1%。

(3)不服从调度,不按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进行设备维修的,一次扣该运营费用总额的2%。

(4) 不按要求进行比对和质控样品实验的,不进行零点、量程漂移实验的,发现一次扣该运营费用总额的10%。

2、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数据获取率占25分,数据准确度占25分,有效数据率占25分,仪器维护和检修占15分,技术档案占10分。

(1)污染源监控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达不到90%的,不得分。

(2)有效数据率低于80%的,不得分。

(3)数据的准确度低于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未按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的,每发生一次扣一分。

(5)设备技术档案未按要求进行建立和归档,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每缺一项扣2分。

以上5项内容的分数之和为运营单位对某在线系统的运营得分情况,每项内容的得分扣至零为止,不倒扣。

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得分80—89分为良,得分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运营单位经过考核,得80分以上的,可以继续下一年度的运营。

经考核达不到70分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并扣除当年运营费用总额的30%。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在我市的运营资格。并建议环保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三)对擅自调整仪器设备的运营单位,只要发现,立即上报

省环境监控中心,当即取消在我市的运营资格。并建议环保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本办法由德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转,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真实反应企业的排污情况,为环境决策、污染减排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依据山东省环保局鲁环发[2007]94号文件,对我市的废水、废气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要求必须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的模式,运营单位由市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为规范我市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工作,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和《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一)自动监测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设施的组成部分。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是在技术上可行的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二)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由省环保局组织确定,分别于每年4月、12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次。

(三)监测设备安装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监测设备由市局组织安装,数采仪作为监测设备的组

成部分由省环保局统一安装。监测设备、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数据传输必须满足《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定》要求。

(五)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年限最高为6年(从安装之日计),超过时限的无论能否运行一律更换。

(六)设备安装后,不得随意挪动位臵,确需挪动的必须经过省环境监控中心的批准同意。

二、运营资质及管理

(一)运营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有关运营资质证书,所有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相关的证书,技术人员总数和实验室设施必须能满足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的需要。

(二)运营单位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有偿代管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合同,并在正式签署或变更10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德州市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对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应将公司的运营资质证书、运营人员的上岗证书的复印件交德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定期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运行、维护记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上传,遇到突发情况启

动应急预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运营单位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正常运营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2严格遵守设施运行服务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在自动监测设施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 4对负责运营的自动监测设施的资料及监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对自动监测设施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负责。

5发现监测数据有问题时立即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五)排污单位不得运行本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得同时运营与该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自觉接受检查省市环保局的检查。监督运营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检举其违法行为。

2为运营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冷暖空调、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营单位,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3及时足额支付运行服务合同约定的运营费用,承担自动监测设备更换所需的费用。

4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无意干扰运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5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状况;自动监控设施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和出现其他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事先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经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批准。

6发现监测数据有问题时立即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六)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的沟通和联系,每月3日前将上月运营情况书面汇报一次。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日常工作。

三、对废水污染源的运营要求

(一)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

污染源监测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要达到95%以上。有效数据率要达到85%以上。

(二)数据的准确度

根据比对实验、质控样品的考核等,计算出单台在线设备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要求数据准确度达到90%以上。

(三)运营单位每日登陆德州市环境监控平台,远程对在线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数据传输情况进行了解和监控。

(四)维护和巡检

1、每周对每台在线设备进行维护和巡检一次,并作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应包含系统运行状况、系统空调等辅助设备运行

状况、设备维修情况、更换试剂情况,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及维护保养记录。

2、保持设备、站房的清洁,严禁挪动设备,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3、保持监测仪器管路通畅,进、出水正常,无漏液。

(五)自控与外控

1、运营单位对每台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试验,每次实际样比对数据不少于3组。在做标准样实验前,运营单位应及时告之市环境监控中心准确时间,以向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紫外(UV )吸收法水质自动在线设备每月应进行COD Cr 转换系数的验证,废水组分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数的确认。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每季进行准确度和精密度检验。试验结果应符合《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2、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外控措施,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设备的维修

1、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发现故障或接到监控中心的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恢复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若数采仪发生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确需维修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书面说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样品,采样频次1次/天,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化验费用。

2、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3、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由企业和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批复后在市监控中心备案,由市监控中心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

(七)技术档案

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维护档案。

1、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2)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等质控记录。

(3)监测设备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5)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更换记录。

(6)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2、技术档案的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2)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

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应放臵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记录现场检查一次。

四、对废气污染源运营要求

(一)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

污染源监控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要达到95%以上。有效数据率要达到85%以上。

(二)数据的准确度

根据比对实验、质控样品的考核等,计算出单台在线设备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要求数据准确度达到90%以上。

(三)运营单位每日登陆德州市环境监控平台,远程对在线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数据传输情况进行了解和监控。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日常巡检周期为一周;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烟气CEMS 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每次巡检和保养情况应详细记录。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措施

1、定期校准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以下几点,校准结果应符合《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1)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和气态污染物CE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

流速C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臵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3)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 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臵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 每15天至少用校准装臵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5)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6)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 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 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若使用超过企业排放标准标气对监测仪器进行标定,运营公司应提前告之市监控中心,以向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2、定期维护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维护应做到:

(1) 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2) 每30天清洁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

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臵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3) 每3个月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4)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3 、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份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造成光路的偏移和干扰。定期校验应做到:

(1) 每3个月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 同时对数据进行比对,每次比对数据不少于6组。

(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 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 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 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直到烟气CEMS 达到要求。

4、定期外控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外控措施,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设备的维修

1、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发现故障或接到监控中心的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恢复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若数采仪发生

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确需维修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市环境监控中心书面说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

2、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

3、在线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由企业和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批复后在市监控中心备案,由市监控中心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

(七) 技术档案

运营单位应按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维护档案。

1、 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2)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记录。

(3)监测设备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5)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6)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2、 技术档案的基本要求:

(1)档案中的表格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2)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3)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应放臵在现场。

以上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记录现场检查一次。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方式

市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对运营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运营结束后,市环保局组成考评小组对运营商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

(二)考核内容

1、日常考核

内容涉及:运营单位每季度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数据的准确度;日常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巡检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维修记录;对在线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报批的情况;设备档案的管理情况等。

(1)数据的获取率及有效数据率及数据的准确度每低于要求1个百分点,扣除设备运营费用总额的1%。

(2)不按周期要求进行巡检的,发现一次扣除设备运营费用总额的1%。

(3)不服从调度,不按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进行设备维修的,一次扣该运营费用总额的2%。

(4) 不按要求进行比对和质控样品实验的,不进行零点、量程漂移实验的,发现一次扣该运营费用总额的10%。

2、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数据获取率占25分,数据准确度占25分,有效数据率占25分,仪器维护和检修占15分,技术档案占10分。

(1)污染源监控设备端的数据获取率达不到90%的,不得分。

(2)有效数据率低于80%的,不得分。

(3)数据的准确度低于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未按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的,每发生一次扣一分。

(5)设备技术档案未按要求进行建立和归档,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每缺一项扣2分。

以上5项内容的分数之和为运营单位对某在线系统的运营得分情况,每项内容的得分扣至零为止,不倒扣。

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得分80—89分为良,得分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运营单位经过考核,得80分以上的,可以继续下一年度的运营。

经考核达不到70分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并扣除当年运营费用总额的30%。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在我市的运营资格。并建议环保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三)对擅自调整仪器设备的运营单位,只要发现,立即上报

省环境监控中心,当即取消在我市的运营资格。并建议环保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本办法由德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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