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保障案. (2001)1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某村20多名外嫁女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村村民委员会付清1997年至2000年(不等) 的股份分红款,并要求确认原告2001年后的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作为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对于1988年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补偿款,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尽管原告于1989年出嫁,但其户籍仍未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精神,原告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草案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草案规定,剥夺原告股份分红权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发放同等的红利。由于原告梁某对1999年以前分红权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且2001年的股权要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和重新确权工作完成后再确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原告梁某。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分析参考: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之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才能够从底线的意义上充分体现出对妇女的肯定,也才有可能在“形式上的公正”基础上实现“事实上的公正”。中国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对平等的内容 平等的实现都作出了规定, 如果平等受到破坏, 法律就会对不平等的现象得以纠正和恢复。
要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实现, 就需要在具体的权利层面上要作出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在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具备到位、通畅、有效补救渠道。
另外,该案还涉及到我国乡土社会民俗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当民俗和法律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准则。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外嫁女权益保障案. (2001)1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某村20多名外嫁女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村村民委员会付清1997年至2000年(不等) 的股份分红款,并要求确认原告2001年后的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作为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对于1988年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补偿款,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尽管原告于1989年出嫁,但其户籍仍未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精神,原告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草案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草案规定,剥夺原告股份分红权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发放同等的红利。由于原告梁某对1999年以前分红权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且2001年的股权要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和重新确权工作完成后再确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原告梁某。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分析参考: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之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才能够从底线的意义上充分体现出对妇女的肯定,也才有可能在“形式上的公正”基础上实现“事实上的公正”。中国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对平等的内容 平等的实现都作出了规定, 如果平等受到破坏, 法律就会对不平等的现象得以纠正和恢复。
要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实现, 就需要在具体的权利层面上要作出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在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具备到位、通畅、有效补救渠道。
另外,该案还涉及到我国乡土社会民俗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当民俗和法律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准则。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