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记录 单位名称:新疆分公司 70689 队 培训人:陶 培训内容: 华 培训日期:2013.6.25
新春采油厂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采油厂油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油田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新春采油厂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 油区道路是指为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施工作业、油气生产等活动,在采油厂油区内 修建的与钻井井台、采油井台、油气站库、油区驻地等相连接的道路。 2 道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1 油区道路及其安全辅助设施执行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 JTG D82-2009《公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规范》 。 2.2 油区道路两侧严格按相关标准设臵标志杆;设臵“限速”“危险”“易滑”“注意横 、 、 、 风”“限制速度”等组合式警示标志;油气生产及辅助管线、高压注汽管线跨道路龙门或地下 、 穿越处设臵“限高”“高温高压、减速慢行”“禁止停车”、 、 、 “禁止超车”等警告标志。 3 安全教育、监督 3.1 凡进入采油厂油区的施工服务单位,应就采油厂油区道路的特殊路段和环境等内容对 本单位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此类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建立相应的 道路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2 采油厂道路管理部门、HSE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服务单位的油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油区道路建成后,采油厂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对未进行培训教育的施工 服务单位,其车辆一律不得在油区值班作业。 4 道路通行 4.1 各施工服务单位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油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相关资料或参 加采油厂及外单位培训的相关证明,到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油区道路通行 证,每季度根据该单位教育及安全管理情况对通行证进行复审,确保一车一证。 4.2 严禁无牌照、无行驶证及报废车辆进入油区服务,严禁灯光及附件、转向系统、 制 动系统等有故障的车辆在油区道路行驶。 4.3 对进入油区道路的车辆和驾驶员,各施工服务单位要严格筛选,安排安全技术性能好 的车辆和安全素质高、技术过硬、有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执行任务,并严格按照《运输车辆 安全管理措施“十八法” 》进行监控管理。 4.4 车辆在油区道路上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油田及采油厂有关交通管理 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酒后、疲劳和无证驾驶;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超
员、超载 和客货混装。 4.7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车辆驶入油区道路: (一)冰雪路滑或雨、雪、雾、沙尘天气,能见度 100 米以内; (二)道路维修、大型施工等原因致使道路不畅。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派车前,由车辆使用单位向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提交 书面说明(天气情况、出车原因、预计出车时间、出车人员、安全措施等)备案,并由用车单 位负责人和车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许可后按指定道 路行驶。 4.8 遇暴雪、洪涝等达到应急撤离条件时,严格按油田及采油厂有关规定执行。 4.9 大型土方运输、井队搬迁及多车辆进入油区施工作业,车队干部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 到现场组织、指挥车辆运行。 4.10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安排或强迫驾驶员违章行驶或作业; 驾驶员有权抵制或拒绝各种 违章指挥行为。 4.11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占道施工,如需占道施工必须向道路所属单位申请,批准后按要 求设臵警示标志,方可施工。 5 检查考核 5.1 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应结合生产任务的安排,不间断地开展路查活动,监督检查驾驶 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5.2 油区道路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采油厂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 育,并处以下违章罚款(由该单位工程或服务结算中扣除) : 5.2.1 超速 50%以下,罚款 1000 元; 5.2.2 超速 51—100%,罚款 3000 元; 5.2.3 超速 101%以上,罚款 5000 元; 5.2.4 无牌照、无行驶证及报废车辆,罚款 10000 元; 5.2.5 灯光及附件、转向系统、 制动系统等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罚款 10000 元; 5.2.6 无驾驶证、行驶证及通行证车辆上路行驶,罚款 10000 元; 5.2.7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 30000 元; 5.2.8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 20000 元。 除上述处理外,还将在采油厂 HSE 监管系统中对该单位做扣分考核。对于情节恶劣、造成 严重后果的,将直接亮黄灯或红灯警示,并做相应处理。 5.3 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严重违章的,按照《胜利油 田安全生产禁令》及《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5.4 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交通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和统计上报,按照《新春采油厂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5.5 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按照《新春采油厂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6 附则 6.1 凡违反本细则,采油厂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参加培训人员
(驾驶员)签到:
驾驶员培训记录 单位名称:新疆分公司 70689 队 培训人:陶 培训内容: 华 培训日期:2013.6.25
新春采油厂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采油厂油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油田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新春采油厂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 油区道路是指为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施工作业、油气生产等活动,在采油厂油区内 修建的与钻井井台、采油井台、油气站库、油区驻地等相连接的道路。 2 道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1 油区道路及其安全辅助设施执行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 JTG D82-2009《公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规范》 。 2.2 油区道路两侧严格按相关标准设臵标志杆;设臵“限速”“危险”“易滑”“注意横 、 、 、 风”“限制速度”等组合式警示标志;油气生产及辅助管线、高压注汽管线跨道路龙门或地下 、 穿越处设臵“限高”“高温高压、减速慢行”“禁止停车”、 、 、 “禁止超车”等警告标志。 3 安全教育、监督 3.1 凡进入采油厂油区的施工服务单位,应就采油厂油区道路的特殊路段和环境等内容对 本单位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此类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建立相应的 道路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2 采油厂道路管理部门、HSE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服务单位的油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油区道路建成后,采油厂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对未进行培训教育的施工 服务单位,其车辆一律不得在油区值班作业。 4 道路通行 4.1 各施工服务单位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油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相关资料或参 加采油厂及外单位培训的相关证明,到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油区道路通行 证,每季度根据该单位教育及安全管理情况对通行证进行复审,确保一车一证。 4.2 严禁无牌照、无行驶证及报废车辆进入油区服务,严禁灯光及附件、转向系统、 制 动系统等有故障的车辆在油区道路行驶。 4.3 对进入油区道路的车辆和驾驶员,各施工服务单位要严格筛选,安排安全技术性能好 的车辆和安全素质高、技术过硬、有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执行任务,并严格按照《运输车辆 安全管理措施“十八法” 》进行监控管理。 4.4 车辆在油区道路上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油田及采油厂有关交通管理 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酒后、疲劳和无证驾驶;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超
员、超载 和客货混装。 4.7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车辆驶入油区道路: (一)冰雪路滑或雨、雪、雾、沙尘天气,能见度 100 米以内; (二)道路维修、大型施工等原因致使道路不畅。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派车前,由车辆使用单位向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提交 书面说明(天气情况、出车原因、预计出车时间、出车人员、安全措施等)备案,并由用车单 位负责人和车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办公室许可后按指定道 路行驶。 4.8 遇暴雪、洪涝等达到应急撤离条件时,严格按油田及采油厂有关规定执行。 4.9 大型土方运输、井队搬迁及多车辆进入油区施工作业,车队干部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 到现场组织、指挥车辆运行。 4.10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安排或强迫驾驶员违章行驶或作业; 驾驶员有权抵制或拒绝各种 违章指挥行为。 4.11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占道施工,如需占道施工必须向道路所属单位申请,批准后按要 求设臵警示标志,方可施工。 5 检查考核 5.1 采油厂道路所属单位应结合生产任务的安排,不间断地开展路查活动,监督检查驾驶 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5.2 油区道路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采油厂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 育,并处以下违章罚款(由该单位工程或服务结算中扣除) : 5.2.1 超速 50%以下,罚款 1000 元; 5.2.2 超速 51—100%,罚款 3000 元; 5.2.3 超速 101%以上,罚款 5000 元; 5.2.4 无牌照、无行驶证及报废车辆,罚款 10000 元; 5.2.5 灯光及附件、转向系统、 制动系统等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罚款 10000 元; 5.2.6 无驾驶证、行驶证及通行证车辆上路行驶,罚款 10000 元; 5.2.7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 30000 元; 5.2.8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 20000 元。 除上述处理外,还将在采油厂 HSE 监管系统中对该单位做扣分考核。对于情节恶劣、造成 严重后果的,将直接亮黄灯或红灯警示,并做相应处理。 5.3 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严重违章的,按照《胜利油 田安全生产禁令》及《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5.4 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交通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和统计上报,按照《新春采油厂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5.5 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按照《新春采油厂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6 附则 6.1 凡违反本细则,采油厂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参加培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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