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华泰-szs001-1号
甲方(受让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民生石嘴山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经办人:王媛媛
联系电话:025—84736305
传真:025-84579753
邮寄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806室
邮编:210002
乙方(出让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复
办公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5
经办人: 张祥
联系电话:025-84551001
传真:025-84544190
甲方拟以其支配资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资产,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乙方所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统称“转让标的”),具体票据见本合同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
1.2《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列示了各票据的票面金额、到期日、付款人名称等事项。《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附每张转让票据的复印件。1.3《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4乙方转让票据共529 份,票面总金额合计为(大写)人民币 肆亿伍仟陆佰壹拾贰万捌仟零陆拾肆元捌角伍分 (小写)¥ 456,128,064.85元 。
1.5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资产权利即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该票据资产进行保管和托收。
第二条 转让价格、利率及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玖佰玖拾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捌角伍分 ,(小写)¥ 449,935,280.85 元 。
公式:转让价格=∑(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转让期限×转让利率÷360)。其中: 转让利率:年利率 5 %,按360天/年计算。
转让期限:转让期限=票据止息日-资产转让日
票据资产转让日: 2012年 10 月26 日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标的之移转
3.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 2012年 10 月 26 日将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中心
账 号:[**************]11
开户银行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7
3.2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转让标的进行托收。具体约定请见《票据资产服务合同》(编号:华泰-szs002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4.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4.3在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资产权利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后,甲方依据本合同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项下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
4.4甲方已受让票据资产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甲方有权于票据到期日当日起任一工作日就该票据资产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清偿的金额为尚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票据的面额总和。
甲方委托第三人行使追索权的,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辩。
4.5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死亡、逃匿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立即行使追索权或追偿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
所涉票据款项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划付:
应付款项=∑(票面金额-票据金额*剩余天数*转让利率/360)
其中,剩余天数=票据止息日-票款划付日
转让利率见本合同第二条。
4.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5.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5.3确保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资产的真实、有效、合法,如票据资产存在任何有违乙方承诺与保证的情形,则乙方对该票据资产可能存在的一切瑕疵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资产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等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形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清偿的金额为尚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票据的面额总和。
甲方委托第三人行使追索权的,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辩。
5.5 在甲方的追索得到乙方完全清偿后,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票据项下的所有票据权利。
5.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6.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6.1.2甲方保证以合法支配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6.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票据真实、合法、有效,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存在任何瑕疵。
6.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且该票据权利将不会遭致任何票据债务人抵销、反诉、抗辩、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
6.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6.2.4票据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6.2.5乙方保证此前并未将票据资产或其对应的票据转让/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将票据资产依据本协议转让与甲方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背书或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协议项下之票据资产或其对应的票据再行转让或变相转让与任何第三方(含法律处分和实物处分),也不得设臵任何权利限制。
6.2.6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甲方受让的本合同项下的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
所涉票据款项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
6.2.7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且未被拒绝付款。
6.2.8 票据上不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截止至票据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瑕疵、已有或可预见的潜在争议或纠纷、或任何其他影响甲方票据权利完全实现的情形。
6.2.9票据资产转让给甲方后,除根据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另有书面授权外,乙方无权再对该票据资产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票据资产。
6.2.10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已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并已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对票据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对贴现的票据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6.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的约定,包括事实与本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7.2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被宣布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按原状向乙方返还票据资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所列明的计算方式向甲方进行支付相应款项。
7.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或支付,则从票据止息日或乙方应付款日的下一日开始,乙方应按照其应向甲方清偿或支付的金额按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在转让价款支付日付款,则从转让价款支付日的下一日开始,甲方应按照其应向乙方清偿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守约方给予违约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守约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违约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期间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篇二: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含保管托收)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二o一二年月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甲方拟设立“宏源证券-招商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乙方的票据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或分期转让票据资产,双方另行签署《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用以确认具体转让票据资产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票据资产:指本合同附件1所列《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项下、乙方为持票人的经乙方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款收益权,内容包括:(1)票据提示付款后取得相关票款的权利;(2)票据被拒付后对背书、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有)行使追索权后取得相关票款的权利;及(3)票据产生的其他收入而产生的、获取上述全部收入的权利。
1.2乙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将票据资产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向乙方交付转让价款。票据资产转让日、转让价款、票据编号、票面金额等事项均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上的记载为准。《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应列示各票据的票据编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出票人名称、承兑行名称等事项。
1.3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所对应的票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持票人为乙方;
(2)性质为远期银行承兑汇票;
(3)已经乙方贴现或转贴现;
(4)票据真实有效,其开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5)本合同生效之日,票据尚未到期;
(6)非电子票据。
1.4《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共同确认。
1.5甲方受让的标的系票据资产而非票据或票据权利,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后,《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对应的票据资产即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2.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就本合同项下受让票据资产事宜所发起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相应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金已募集到目标规模后,甲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上的记载为准。
2.2乙方收取票据资产转让价款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3《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对应的票据资产自乙方收到甲方足额转让价款之日起不可撤销的转移至甲方,由甲方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的票据资产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票据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为减少票据实物传递过程中的在途风险,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保管该票据资产项下的相关票据,甲方不另行在票据实物上背书。
第三条 转让标的相关资料之移转
3.1 乙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乙方有效印章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的票面复印件移交给甲方;对应票据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遇甲方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乙方有义务及时提供。
第四条 票据的保管和托收
4.1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包已封存的票据或处分已转让票据资产或票据资产对应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背书转让、转贴现、再贴现、质押、重复卖出已转让票据资产等),但票据到期乙方办理托收需要处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的除外。乙方保管范围为本合同附件《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资产项下的票据。
4.2票据的保管期限从票据资产转让日起至受让的票据资产所对应的全部票据款项回收至甲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之日止。
4.3乙方应于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中最早到期票据的票据到期日7个工作日前将封存的票据拆包,并按每张票据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一办理票据到期托收。在需要甲方配合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票款收取予以合理协助。
4.4托收时,由乙方按票据托收的规定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后发出托收。乙方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及发出托收,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代理托收义务。对于非因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票据款不能按时回收或不能回收的情形,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背书人”栏的签章及“被背书人”栏的记载只作为票据托收的必要手段,乙方不据此对该批/笔代理托收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也不因托收拒付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5票据托收款项的划付
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甲方已受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到期托收款项的当日内,将回收的款项划付至甲方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4.6如果出现承兑行拒绝兑付票据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票据之情形,则乙方应在承兑行拒绝兑付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措施追讨票款。
4.7保管托收服务费
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票据保管、托收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保管托收服务费。保管托收服务费的费率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的记载为准。
保管托收服务费=2.保管托收服务费于《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项下甲方所受让的全部票据资产到期后的**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在转让标的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妥善保管转让标的对应的票据,并对转让标的对应票据进行到期托收处理,所有票据托收款项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4.5款的规定及时支付给甲方;
5.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材料;
6.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票据资产对应票据进行到期托收处理,并及时将收取的票据款项支付给甲方;
6.4乙方应将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与其持有的其他票据分别单独保管、验收并封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交与第三人保管或托收,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与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本合同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票据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并符合篇三: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2012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乙 方(转让方)
名 称:xx 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甲方xx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 (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
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 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 ,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 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 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xx 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 ,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2年月 日
篇一: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华泰-szs001-1号
甲方(受让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民生石嘴山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经办人:王媛媛
联系电话:025—84736305
传真:025-84579753
邮寄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806室
邮编:210002
乙方(出让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复
办公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5
经办人: 张祥
联系电话:025-84551001
传真:025-84544190
甲方拟以其支配资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资产,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乙方所贴现/转贴现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统称“转让标的”),具体票据见本合同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
1.2《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列示了各票据的票面金额、到期日、付款人名称等事项。《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附每张转让票据的复印件。1.3《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4乙方转让票据共529 份,票面总金额合计为(大写)人民币 肆亿伍仟陆佰壹拾贰万捌仟零陆拾肆元捌角伍分 (小写)¥ 456,128,064.85元 。
1.5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资产权利即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该票据资产进行保管和托收。
第二条 转让价格、利率及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玖佰玖拾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捌角伍分 ,(小写)¥ 449,935,280.85 元 。
公式:转让价格=∑(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转让期限×转让利率÷360)。其中: 转让利率:年利率 5 %,按360天/年计算。
转让期限:转让期限=票据止息日-资产转让日
票据资产转让日: 2012年 10 月26 日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标的之移转
3.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 2012年 10 月 26 日将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中心
账 号:[**************]11
开户银行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7
3.2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转让标的进行托收。具体约定请见《票据资产服务合同》(编号:华泰-szs002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4.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4.3在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资产权利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后,甲方依据本合同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项下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
4.4甲方已受让票据资产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甲方有权于票据到期日当日起任一工作日就该票据资产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清偿的金额为尚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票据的面额总和。
甲方委托第三人行使追索权的,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辩。
4.5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死亡、逃匿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立即行使追索权或追偿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
所涉票据款项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划付:
应付款项=∑(票面金额-票据金额*剩余天数*转让利率/360)
其中,剩余天数=票据止息日-票款划付日
转让利率见本合同第二条。
4.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5.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5.3确保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资产的真实、有效、合法,如票据资产存在任何有违乙方承诺与保证的情形,则乙方对该票据资产可能存在的一切瑕疵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资产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等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形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清偿的金额为尚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票据的面额总和。
甲方委托第三人行使追索权的,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辩。
5.5 在甲方的追索得到乙方完全清偿后,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票据项下的所有票据权利。
5.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6.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6.1.2甲方保证以合法支配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6.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6.2.1票据真实、合法、有效,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存在任何瑕疵。
6.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且该票据权利将不会遭致任何票据债务人抵销、反诉、抗辩、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
6.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6.2.4票据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6.2.5乙方保证此前并未将票据资产或其对应的票据转让/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将票据资产依据本协议转让与甲方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背书或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协议项下之票据资产或其对应的票据再行转让或变相转让与任何第三方(含法律处分和实物处分),也不得设臵任何权利限制。
6.2.6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甲方受让的本合同项下的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
所涉票据款项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
6.2.7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且未被拒绝付款。
6.2.8 票据上不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截止至票据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瑕疵、已有或可预见的潜在争议或纠纷、或任何其他影响甲方票据权利完全实现的情形。
6.2.9票据资产转让给甲方后,除根据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另有书面授权外,乙方无权再对该票据资产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票据资产。
6.2.10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已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并已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对票据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对贴现的票据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6.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的约定,包括事实与本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7.2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被宣布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按原状向乙方返还票据资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所列明的计算方式向甲方进行支付相应款项。
7.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或支付,则从票据止息日或乙方应付款日的下一日开始,乙方应按照其应向甲方清偿或支付的金额按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在转让价款支付日付款,则从转让价款支付日的下一日开始,甲方应按照其应向乙方清偿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守约方给予违约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守约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违约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期间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篇二: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含保管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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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票据资产转让合同
二o一二年月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甲方拟设立“宏源证券-招商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乙方的票据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或分期转让票据资产,双方另行签署《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用以确认具体转让票据资产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票据资产:指本合同附件1所列《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项下、乙方为持票人的经乙方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款收益权,内容包括:(1)票据提示付款后取得相关票款的权利;(2)票据被拒付后对背书、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有)行使追索权后取得相关票款的权利;及(3)票据产生的其他收入而产生的、获取上述全部收入的权利。
1.2乙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将票据资产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向乙方交付转让价款。票据资产转让日、转让价款、票据编号、票面金额等事项均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上的记载为准。《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应列示各票据的票据编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出票人名称、承兑行名称等事项。
1.3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所对应的票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持票人为乙方;
(2)性质为远期银行承兑汇票;
(3)已经乙方贴现或转贴现;
(4)票据真实有效,其开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5)本合同生效之日,票据尚未到期;
(6)非电子票据。
1.4《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共同确认。
1.5甲方受让的标的系票据资产而非票据或票据权利,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后,《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对应的票据资产即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2.1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就本合同项下受让票据资产事宜所发起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相应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金已募集到目标规模后,甲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上的记载为准。
2.2乙方收取票据资产转让价款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3《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对应的票据资产自乙方收到甲方足额转让价款之日起不可撤销的转移至甲方,由甲方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的票据资产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票据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为减少票据实物传递过程中的在途风险,甲方受让票据资产后委托乙方保管该票据资产项下的相关票据,甲方不另行在票据实物上背书。
第三条 转让标的相关资料之移转
3.1 乙方应在票据资产转让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乙方有效印章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的票面复印件移交给甲方;对应票据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遇甲方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乙方有义务及时提供。
第四条 票据的保管和托收
4.1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包已封存的票据或处分已转让票据资产或票据资产对应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背书转让、转贴现、再贴现、质押、重复卖出已转让票据资产等),但票据到期乙方办理托收需要处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的除外。乙方保管范围为本合同附件《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票据资产项下的票据。
4.2票据的保管期限从票据资产转让日起至受让的票据资产所对应的全部票据款项回收至甲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之日止。
4.3乙方应于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中最早到期票据的票据到期日7个工作日前将封存的票据拆包,并按每张票据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一办理票据到期托收。在需要甲方配合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票款收取予以合理协助。
4.4托收时,由乙方按票据托收的规定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后发出托收。乙方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及发出托收,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代理托收义务。对于非因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票据款不能按时回收或不能回收的情形,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背书人”栏的签章及“被背书人”栏的记载只作为票据托收的必要手段,乙方不据此对该批/笔代理托收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也不因托收拒付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5票据托收款项的划付
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甲方已受让票据资产对应票据到期托收款项的当日内,将回收的款项划付至甲方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4.6如果出现承兑行拒绝兑付票据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票据之情形,则乙方应在承兑行拒绝兑付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措施追讨票款。
4.7保管托收服务费
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票据保管、托收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保管托收服务费。保管托收服务费的费率以《票据资产转让清单》的记载为准。
保管托收服务费=2.保管托收服务费于《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项下甲方所受让的全部票据资产到期后的**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在转让标的不可撤销的转让给甲方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妥善保管转让标的对应的票据,并对转让标的对应票据进行到期托收处理,所有票据托收款项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4.5款的规定及时支付给甲方;
5.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材料;
6.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票据资产对应票据进行到期托收处理,并及时将收取的票据款项支付给甲方;
6.4乙方应将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票据与其持有的其他票据分别单独保管、验收并封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交与第三人保管或托收,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与已转让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本合同附件1《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票据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并符合篇三: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2012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人)
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乙 方(转让方)
名 称:xx 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甲方xx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 (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
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 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 ,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 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 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xx 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 ,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2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