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论文之费率介绍

关于定期寿险费率的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国家对保险业相关政策的大力推进,我国定期寿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而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寿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内容之一,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同时也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本文就将对定期寿险费率厘定的影响因素,具体的厘定方法进行探讨,同时将我国与国际上寿险费率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定期寿险费率厘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借鉴国际上好的经验,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我国的定期寿险业能更加快速有序地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定期寿险;费率;影响因素;厘定方法;建议

The research about the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s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People's insurance

consciousness have been gradually strengthened. Besi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policies have make our regular life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ed furtjher. Moreover the reasonable redefinition of insurance rates is one of the core contents, which not only relates directly to the business profits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pplicant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s and the concrete redefinition of it, at the same time compare i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life insurance rates, fin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et. To solve these problemes, we could draw 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good experiences and put forward several proposals accordingly, hoping that our term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develop more quickly and orderly to provide better guarantee for people.

Keywords: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 Influencing factors; Redefinition of the method; suggest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晚,但却快速发展壮大,成为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甚至随着储蓄型人身保险的出现,逐渐成为一种良好的资金融通和投资手段。如今,连以往都不知道保险为何物的农民也多已购买了人寿保险,尤其是定期寿险。而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定期寿险发展壮大的关键要素之一,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也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而对保险公司和长

远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鉴于此,下面我们就将对定期寿险费率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什么是定期寿险和保险费率

(一)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 又称

短,一般只有几个月至几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的多项选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期满后继续生存而又不续保,保险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定期人寿保险对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间内需要保障的人适用,因为享受同一金额的保障,如果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就不再退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其他险种费率要低。

(二)保险费率

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费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死亡率。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二 影响费率的因素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的制定要谨慎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它必须在一个最适当的范围之内。若保险费率太高,保险公司将会失去竞争能力;但若保险费率太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稳健发展。从各国经验来看,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利率因素

寿险公司预定的利率是否能实现,要看其未来投资收益, 预定利率对于保险公司制定

费率十分重要,一般来说,预定利率越高,人寿保险费率越低,利率的变动导致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变化,而费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公司投资资金的来源多少。

(二)死亡率因素

寿险公司的经验死亡表是制定寿险费率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家寿险公司之间的经验死亡表差别是很大的。国民生命表是人口普查数据经统计分析和修正而编制的,大体上与总人口的寿命情形一致,但是对于某一地区、某一群体就不一定适合了。各寿险公司的科学做法应是将国民生命表与各公司的经验数据相结合,找出最适合本公司的死亡率数据。

(三)费用率因素

保险公司均制定预定费用率。费用率一般随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大的公司比小的公司有较低的费用。寿险公司的费用一般包括: 初始费,包括签发保单费用、承包费用等;代理人酬金,包括代理人佣金、奖金、奖励、研讨会会费、养老金计划支出等;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缴费费用、会计费用、佣金的管理费用、客户服务费用、保单维持的记录费用和保费收入税等; 保单终止费,包括退保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和到期费用等。

(四)人口结构因素

统计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23%,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3%,与10%的老龄型社会临界点只差一步之遥。京、津、沪、浙、川等省市已越过这个临界点,率先步入老龄型的社会。养老的迫切性可见一斑,现在我国国营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问题仍靠国有经济。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养老问题应是多层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及早解决养老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人口的老龄化、社会承担养老问题的巨大压力,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人寿保险业。

三 定期寿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各保险公司通过对以上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将会针对自己推出的寿险产品确定出适当的费率,在坚持充分性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寿险精算方面的投入和研究。

定期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因此,表示被保险人群死亡率及生存率的表格,即寿险业经验生命表是人寿险保费计算的重要基础。1996年6月23日,我国保险监管机关颁布了第一回《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计算人寿保险费率、责任准备金及退保金”。同时,《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费率必须报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度,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制定不合理的保险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费率:

(一) 净保费加成法

净保费加成法首先确定净保费, 然后根据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确定总保费。计算净保费的基本公式是净保费的精算现值与保险给付的精算现值相等。在实际计算中, 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可以使用一些公式和换算函数。x 被观察的人口年龄, lx被观察人群在x 岁年初的生存人数,dx年龄在x岁的人在这一年内死亡的人数,iv(1)i

表示利率。v表示折现因子,其中

那么保险金额为 1 元,在死亡年末给付的 n 年定期寿险的保额精算现值可如下计算:

假设在x岁时有lx人参加定期寿险,保险人给付的所有保险金的现值为:vdxvdx1vdxn1x岁的lx人共趸缴净保费为Ax:nlx,由平衡原理,有:Ax:nxvdxvdx1vdxn1所以: Ax:n112n12nvdxvdx1vdxn1lxv0qxvn122nqv1xnn1qxn1xt1dxt/lxvt0xnt0vt1tn1t1qxvdxtt0x/lxv1CxtDxt0t01Cxnt(MxMDx)

在确定了净保费后, 利用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定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就得到了总保费。

而更加简单易懂的计算方式就是,利用“收支相等”的原则,用公式表示为:n·P=r·Z(P为纯保费,n为被保险人数,r为领取保险金人数,Z为保险金)。

以最简单的1年期定期寿险保险为例,假设100万10岁的男人购买保险金额10万元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险,按中国生命表,年内有1966人死亡,要求计算每人应交的纯保险费P。为简化起见,我们不考虑预定利率,根据对等原则,

P×1000000=1966×100000

P=196.6(元)

(二)判断法。

判断法又称观察法或个别法,是在具体的承保过程中,由核保人员根据每笔业务保险标的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风险频率和损失率,从而确定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由于这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是从保险标的的个别情况出发单独厘定的,因此较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但

是,在现代保险业务中,判断法往往因其手续繁琐,加之受核保人员的水平和被保险人的信用影响很大,不十分科学。通常用于海上保险、航空保险等。

(三)分类法。

这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经常使用的厘定保费的方法,它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厘定分类费率。其准确程度,既有赖于分类的适当性,又取决于各类别所包含的风险单位的数量。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使用分类法。

四 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现状及与国际状况的比较

在了解了定期寿险费率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我们结合实际,具体地来看看国际寿险费率的动态以及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关的调查数据,在投保年龄,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条件对应一致的情况下,香港地区,加拿大的定期寿险费率分别是中国内地的55%,40%左右。

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越发达,居民存款的余额越大,其人寿保险市场也就越大,人寿保险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成正比。以我们的邻国韩国为例,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606亿美元,居世界第八位;保险深度为10.8%,世界排名第6位;2009年底,韩国寿险公司总资产为2817亿美元,占金融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12.9%,位于金融行业第二位;家庭保单持有率达到87.5%,市场饱和度较高。另外,从国际范围内来看,人寿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本为10.1%、韩国为9.1%、美国为3.63%、印度为1.29%,我国仅为0.31%,在世界排名第62位。这说明,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偏低。而从人均寿险收入来看,日本的人均寿险收入是3817.3美元、韩国是782.1美元、新加坡是569.3美元、香港是409.4美元、台湾是412.1美元、马来西亚是71.7美元、印度是4美元,而中国仅为1.3美元,还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所以,虽然近几年我国人寿保险发展还比较迅速,但和国际相比还比较滞后。

那么,我国的定期寿险和费率制定方面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总的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 人才缺乏,险种单一

精算在人寿保险中的作用很大,由于我国的人寿保险起步较晚,精算人员缺乏,设计条款往往缺乏精算方面的依据。在寿险费率方面受到人民银行利率的制约,人们往往习惯于将参加保险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比较。人寿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都落后于国际水平。而各家寿险公司往往只注重业务,对险种的开发缺乏力度。几家寿险公司现有所使用的险种多数是你抄袭我的,我搬用你的,各家缺乏自己的特色险种。单一的险种、单一的激烈竞争,千奇百怪的展业手段常常出现,形成一种不好的风气,而大片大片的寿险市场却没有开耕。

(二)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由于我国定期寿险发展的时间不长,而且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制约,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同时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注重展业而轻视管理,导致内部管理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和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规范,具体管理内容缺乏约束力。这就导致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可靠依据和强有力的约束,致使保费厘定不准确甚至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的发挥,也有损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

(三)费率厘定不合理,存在寿险定价利率风险

从具体定价过程来看, 过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局限在银行存款、国债等投资方式上, 因此寿险产品的预定利息率与银行利率有很强的相关性。而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 定价时采用的假设尤其是预定利率都采用保监会规定的上限。所以一旦银行降低利率, 就导致利差倒挂, 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 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影响定价的其他因素, 由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有效的管理、分析体制, 所以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并没有作很好地分析, 采用的数据不够准确。

(四)仍依赖与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各家保险机构的展业手段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依靠政府的相关政策来推出寿险产品,尤其是农村寿险市场的开拓。如果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意见,单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几乎很难办到。而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寿险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费率的制定不应当有损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保证保险公司的良好持续经营。

(五)社会文化层面的问题。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大都从心理上对“死亡、疾病、伤残”等内容表示反感,不愿意正视风险,有着浓郁的偏好暗示心理。而定期寿险恰好是典型的死亡保障型产品,鉴于保险事故的暗示心理,人们更愿意选择能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长期寿险产品。消费习惯也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经验显示,人们更愿意通过储蓄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购买死亡保障。

五 对定期寿险费率完善的相关建议。

鉴于我国定期寿险和国际市场上的差距,以及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反思,并借鉴国际上好的发展经验,改善不足,推动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快速有序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努力:

(一)不断开发新产品,制定合理费率

寿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我们应该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针对不同细分市场不同人群的具体需求,推出符合其特点和需要的寿险产品。例如针对近几年人们对

通货膨胀的恐慌心理,可以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以应对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问题。同时针对不同的险种,聘请好的精算师计算出适合这个险种的费率。做到公司收益与社会效益兼容。2004年,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制度管理办法》及配套通知,将大量产品由事前审批(主要为新型产品)或事前备案(主要为传统产品)改为事后备案。这项改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开发、投放产品。

(二)不断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费率厘定不合理,究其根本原因是人才的缺失。费率的计算要求高水平的精算师的存在。目前,中国拥有北美精算师资格的寿险精算师屈指可数,这就对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厘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聘请外国好的精算师又特别昂贵,多数寿险公司难以负担,所以,我们必须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我们也就这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2000年底,我国首次面向社会大规模组织精算师资格考试。截至2010年底,通过考试共产生173位精算师,1021位准精算师。2011年3月,中国精算师协会与英国精算师协会签署备忘录,就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课程相互认可达成共识,结束了我国精算师考试单方认可国外考试的历史。这在我过保险费率的计算和确定上将是一个重大突破。

(三)规范国家对寿险市场的监管 。

通过自由竞争手段确定保险费率,要么费率过高,要么费率过低,都会给保险人和整个保险业带来潜在的危险。国家对寿险管理方面应是既有宏观方面的调控,又有具体方面的指导。在定期寿险费率制定方面应有严格的规定,坚决杜绝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最高预订利率加以限制,同时.严格限制资金运用范围,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寿险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自律和行业间的合作也十分重要,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如通过保险协会促成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自律公约,使保险业务发展规范,竞争公平。

(四) 在加强全行业基础数据积累分析工作的前提下,放开对预定死亡率的直接管制

随着时代进步,新的人口结构和生命状况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原有生命表加以完善,为定期寿险费率的制定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依据。为此,在保监会的组织、指导下,由市场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公司参与,历时两年,完成了我国寿险业的第二张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第二张生命表启用后,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自主选择定价用生命表,准备金评估用生命表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

(五)完善寿险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

针对上述我国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是我国寿险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国外寿险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管理大纲,以不变应万变,对寿险的展业方式、案件理赔、内外勤交接、资金运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条款执行等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对寿险费率的制定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明确责任人制,实现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度改进产品销售方式

针对居民对死亡反感而不愿购买定期寿险的心理,我们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这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刚刚起步,人寿保险起步更晚一些,人们对于人寿保险的认识不足,人

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另一方面,由于过往保险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欺诈,导致一部分消费群体受到过损失,从而使这些人对保险产生了怀疑和抵触情绪,同时认为保险费率过高,对消费者不公平。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保险知识的宣传,从经济补偿的角度唤起人们对于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识。宣传保险费率制定的机制和合理性,从而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树立起对定期寿险的信心。各家保险公司从共同的利益出发应同力合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在推销方式上,应当灵活采用多种销售渠道。韩国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渠道是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2000年以来,银行保险、家庭电视、电话销售及网销渠道等新销售渠道快速发展。目前,韩国人寿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为银行保险渠道及代理人渠道,2008年其保费收入分别占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7.3%和36%。这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总的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人才的不断培养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不断优化,人们对定期寿险的了解和信任必将增加,我国的寿险费率厘定一定会更加合理,定期寿险业将逐渐缩小与发达国家寿险业的差距,实现全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2 第4章 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是怎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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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20:23:47) (作者:荆涛 白蕾 万里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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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寿险费率的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国家对保险业相关政策的大力推进,我国定期寿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而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寿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内容之一,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同时也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本文就将对定期寿险费率厘定的影响因素,具体的厘定方法进行探讨,同时将我国与国际上寿险费率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定期寿险费率厘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借鉴国际上好的经验,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我国的定期寿险业能更加快速有序地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定期寿险;费率;影响因素;厘定方法;建议

The research about the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s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People's insurance

consciousness have been gradually strengthened. Besi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policies have make our regular life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ed furtjher. Moreover the reasonable redefinition of insurance rates is one of the core contents, which not only relates directly to the business profits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pplicant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s and the concrete redefinition of it, at the same time compare i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life insurance rates, fin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et. To solve these problemes, we could draw 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good experiences and put forward several proposals accordingly, hoping that our term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develop more quickly and orderly to provide better guarantee for people.

Keywords: term life insurance; Rate; Influencing factors; Redefinition of the method; suggest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晚,但却快速发展壮大,成为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甚至随着储蓄型人身保险的出现,逐渐成为一种良好的资金融通和投资手段。如今,连以往都不知道保险为何物的农民也多已购买了人寿保险,尤其是定期寿险。而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定期寿险发展壮大的关键要素之一,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也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而对保险公司和长

远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鉴于此,下面我们就将对定期寿险费率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什么是定期寿险和保险费率

(一)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 又称

短,一般只有几个月至几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的多项选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期满后继续生存而又不续保,保险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定期人寿保险对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间内需要保障的人适用,因为享受同一金额的保障,如果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就不再退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其他险种费率要低。

(二)保险费率

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费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死亡率。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二 影响费率的因素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的制定要谨慎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它必须在一个最适当的范围之内。若保险费率太高,保险公司将会失去竞争能力;但若保险费率太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稳健发展。从各国经验来看,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利率因素

寿险公司预定的利率是否能实现,要看其未来投资收益, 预定利率对于保险公司制定

费率十分重要,一般来说,预定利率越高,人寿保险费率越低,利率的变动导致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变化,而费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公司投资资金的来源多少。

(二)死亡率因素

寿险公司的经验死亡表是制定寿险费率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家寿险公司之间的经验死亡表差别是很大的。国民生命表是人口普查数据经统计分析和修正而编制的,大体上与总人口的寿命情形一致,但是对于某一地区、某一群体就不一定适合了。各寿险公司的科学做法应是将国民生命表与各公司的经验数据相结合,找出最适合本公司的死亡率数据。

(三)费用率因素

保险公司均制定预定费用率。费用率一般随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大的公司比小的公司有较低的费用。寿险公司的费用一般包括: 初始费,包括签发保单费用、承包费用等;代理人酬金,包括代理人佣金、奖金、奖励、研讨会会费、养老金计划支出等;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缴费费用、会计费用、佣金的管理费用、客户服务费用、保单维持的记录费用和保费收入税等; 保单终止费,包括退保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和到期费用等。

(四)人口结构因素

统计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23%,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3%,与10%的老龄型社会临界点只差一步之遥。京、津、沪、浙、川等省市已越过这个临界点,率先步入老龄型的社会。养老的迫切性可见一斑,现在我国国营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问题仍靠国有经济。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养老问题应是多层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及早解决养老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人口的老龄化、社会承担养老问题的巨大压力,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人寿保险业。

三 定期寿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各保险公司通过对以上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将会针对自己推出的寿险产品确定出适当的费率,在坚持充分性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寿险精算方面的投入和研究。

定期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因此,表示被保险人群死亡率及生存率的表格,即寿险业经验生命表是人寿险保费计算的重要基础。1996年6月23日,我国保险监管机关颁布了第一回《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计算人寿保险费率、责任准备金及退保金”。同时,《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费率必须报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度,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制定不合理的保险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费率:

(一) 净保费加成法

净保费加成法首先确定净保费, 然后根据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确定总保费。计算净保费的基本公式是净保费的精算现值与保险给付的精算现值相等。在实际计算中, 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可以使用一些公式和换算函数。x 被观察的人口年龄, lx被观察人群在x 岁年初的生存人数,dx年龄在x岁的人在这一年内死亡的人数,iv(1)i

表示利率。v表示折现因子,其中

那么保险金额为 1 元,在死亡年末给付的 n 年定期寿险的保额精算现值可如下计算:

假设在x岁时有lx人参加定期寿险,保险人给付的所有保险金的现值为:vdxvdx1vdxn1x岁的lx人共趸缴净保费为Ax:nlx,由平衡原理,有:Ax:nxvdxvdx1vdxn1所以: Ax:n112n12nvdxvdx1vdxn1lxv0qxvn122nqv1xnn1qxn1xt1dxt/lxvt0xnt0vt1tn1t1qxvdxtt0x/lxv1CxtDxt0t01Cxnt(MxMDx)

在确定了净保费后, 利用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定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就得到了总保费。

而更加简单易懂的计算方式就是,利用“收支相等”的原则,用公式表示为:n·P=r·Z(P为纯保费,n为被保险人数,r为领取保险金人数,Z为保险金)。

以最简单的1年期定期寿险保险为例,假设100万10岁的男人购买保险金额10万元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险,按中国生命表,年内有1966人死亡,要求计算每人应交的纯保险费P。为简化起见,我们不考虑预定利率,根据对等原则,

P×1000000=1966×100000

P=196.6(元)

(二)判断法。

判断法又称观察法或个别法,是在具体的承保过程中,由核保人员根据每笔业务保险标的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风险频率和损失率,从而确定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由于这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是从保险标的的个别情况出发单独厘定的,因此较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但

是,在现代保险业务中,判断法往往因其手续繁琐,加之受核保人员的水平和被保险人的信用影响很大,不十分科学。通常用于海上保险、航空保险等。

(三)分类法。

这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经常使用的厘定保费的方法,它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厘定分类费率。其准确程度,既有赖于分类的适当性,又取决于各类别所包含的风险单位的数量。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使用分类法。

四 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现状及与国际状况的比较

在了解了定期寿险费率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我们结合实际,具体地来看看国际寿险费率的动态以及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关的调查数据,在投保年龄,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条件对应一致的情况下,香港地区,加拿大的定期寿险费率分别是中国内地的55%,40%左右。

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越发达,居民存款的余额越大,其人寿保险市场也就越大,人寿保险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成正比。以我们的邻国韩国为例,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606亿美元,居世界第八位;保险深度为10.8%,世界排名第6位;2009年底,韩国寿险公司总资产为2817亿美元,占金融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12.9%,位于金融行业第二位;家庭保单持有率达到87.5%,市场饱和度较高。另外,从国际范围内来看,人寿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本为10.1%、韩国为9.1%、美国为3.63%、印度为1.29%,我国仅为0.31%,在世界排名第62位。这说明,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偏低。而从人均寿险收入来看,日本的人均寿险收入是3817.3美元、韩国是782.1美元、新加坡是569.3美元、香港是409.4美元、台湾是412.1美元、马来西亚是71.7美元、印度是4美元,而中国仅为1.3美元,还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所以,虽然近几年我国人寿保险发展还比较迅速,但和国际相比还比较滞后。

那么,我国的定期寿险和费率制定方面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总的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 人才缺乏,险种单一

精算在人寿保险中的作用很大,由于我国的人寿保险起步较晚,精算人员缺乏,设计条款往往缺乏精算方面的依据。在寿险费率方面受到人民银行利率的制约,人们往往习惯于将参加保险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比较。人寿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都落后于国际水平。而各家寿险公司往往只注重业务,对险种的开发缺乏力度。几家寿险公司现有所使用的险种多数是你抄袭我的,我搬用你的,各家缺乏自己的特色险种。单一的险种、单一的激烈竞争,千奇百怪的展业手段常常出现,形成一种不好的风气,而大片大片的寿险市场却没有开耕。

(二)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由于我国定期寿险发展的时间不长,而且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制约,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同时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注重展业而轻视管理,导致内部管理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配备和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规范,具体管理内容缺乏约束力。这就导致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可靠依据和强有力的约束,致使保费厘定不准确甚至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的发挥,也有损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

(三)费率厘定不合理,存在寿险定价利率风险

从具体定价过程来看, 过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局限在银行存款、国债等投资方式上, 因此寿险产品的预定利息率与银行利率有很强的相关性。而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 定价时采用的假设尤其是预定利率都采用保监会规定的上限。所以一旦银行降低利率, 就导致利差倒挂, 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 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影响定价的其他因素, 由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有效的管理、分析体制, 所以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并没有作很好地分析, 采用的数据不够准确。

(四)仍依赖与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各家保险机构的展业手段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依靠政府的相关政策来推出寿险产品,尤其是农村寿险市场的开拓。如果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意见,单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几乎很难办到。而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寿险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费率的制定不应当有损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保证保险公司的良好持续经营。

(五)社会文化层面的问题。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大都从心理上对“死亡、疾病、伤残”等内容表示反感,不愿意正视风险,有着浓郁的偏好暗示心理。而定期寿险恰好是典型的死亡保障型产品,鉴于保险事故的暗示心理,人们更愿意选择能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长期寿险产品。消费习惯也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经验显示,人们更愿意通过储蓄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购买死亡保障。

五 对定期寿险费率完善的相关建议。

鉴于我国定期寿险和国际市场上的差距,以及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反思,并借鉴国际上好的发展经验,改善不足,推动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快速有序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努力:

(一)不断开发新产品,制定合理费率

寿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我们应该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针对不同细分市场不同人群的具体需求,推出符合其特点和需要的寿险产品。例如针对近几年人们对

通货膨胀的恐慌心理,可以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以应对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问题。同时针对不同的险种,聘请好的精算师计算出适合这个险种的费率。做到公司收益与社会效益兼容。2004年,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制度管理办法》及配套通知,将大量产品由事前审批(主要为新型产品)或事前备案(主要为传统产品)改为事后备案。这项改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开发、投放产品。

(二)不断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费率厘定不合理,究其根本原因是人才的缺失。费率的计算要求高水平的精算师的存在。目前,中国拥有北美精算师资格的寿险精算师屈指可数,这就对我国定期寿险费率的厘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聘请外国好的精算师又特别昂贵,多数寿险公司难以负担,所以,我们必须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我们也就这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2000年底,我国首次面向社会大规模组织精算师资格考试。截至2010年底,通过考试共产生173位精算师,1021位准精算师。2011年3月,中国精算师协会与英国精算师协会签署备忘录,就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课程相互认可达成共识,结束了我国精算师考试单方认可国外考试的历史。这在我过保险费率的计算和确定上将是一个重大突破。

(三)规范国家对寿险市场的监管 。

通过自由竞争手段确定保险费率,要么费率过高,要么费率过低,都会给保险人和整个保险业带来潜在的危险。国家对寿险管理方面应是既有宏观方面的调控,又有具体方面的指导。在定期寿险费率制定方面应有严格的规定,坚决杜绝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最高预订利率加以限制,同时.严格限制资金运用范围,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寿险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自律和行业间的合作也十分重要,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如通过保险协会促成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自律公约,使保险业务发展规范,竞争公平。

(四) 在加强全行业基础数据积累分析工作的前提下,放开对预定死亡率的直接管制

随着时代进步,新的人口结构和生命状况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原有生命表加以完善,为定期寿险费率的制定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依据。为此,在保监会的组织、指导下,由市场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公司参与,历时两年,完成了我国寿险业的第二张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第二张生命表启用后,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自主选择定价用生命表,准备金评估用生命表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

(五)完善寿险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

针对上述我国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是我国寿险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国外寿险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管理大纲,以不变应万变,对寿险的展业方式、案件理赔、内外勤交接、资金运用、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条款执行等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对寿险费率的制定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明确责任人制,实现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度改进产品销售方式

针对居民对死亡反感而不愿购买定期寿险的心理,我们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这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刚刚起步,人寿保险起步更晚一些,人们对于人寿保险的认识不足,人

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另一方面,由于过往保险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欺诈,导致一部分消费群体受到过损失,从而使这些人对保险产生了怀疑和抵触情绪,同时认为保险费率过高,对消费者不公平。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保险知识的宣传,从经济补偿的角度唤起人们对于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识。宣传保险费率制定的机制和合理性,从而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树立起对定期寿险的信心。各家保险公司从共同的利益出发应同力合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在推销方式上,应当灵活采用多种销售渠道。韩国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渠道是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2000年以来,银行保险、家庭电视、电话销售及网销渠道等新销售渠道快速发展。目前,韩国人寿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为银行保险渠道及代理人渠道,2008年其保费收入分别占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7.3%和36%。这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总的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人才的不断培养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不断优化,人们对定期寿险的了解和信任必将增加,我国的寿险费率厘定一定会更加合理,定期寿险业将逐渐缩小与发达国家寿险业的差距,实现全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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