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相关事项的票据贴现如何处理-武汉智通财务
作者:武汉智通财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武汉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等字样,对于这些字样,票据有什么变化呢?贴现的流程会不会有所变化呢?而且贴现机构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智通财务急将为您详细讲解!
一、出票人记载。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应不予接受。
二、背书人记载。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因此建议:1、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2、对于背书人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因此,建议贴现机构不予接受该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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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武汉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等字样,对于这些字样,票据有什么变化呢?贴现的流程会不会有所变化呢?而且贴现机构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智通财务急将为您详细讲解!
一、出票人记载。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应不予接受。
二、背书人记载。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因此建议:1、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2、对于背书人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因此,建议贴现机构不予接受该种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