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诫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和诫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镇机关中层干部、镇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和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干部谈话和诫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 部 谈 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的范围:镇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区)“两委”会负责人,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半年工作检查、年终工作总结时;

(二)干部调动、职务升降、退(离)休时;

(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组织会时;

(四)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时;

(五)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所反映时;

(六)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七)干部出现问题或工作失误时;

(八)调查了解情况时。

第七条 干部谈话的形式:

(一)主导式谈话。适用于宣布决定、部署工作、批评教育、安慰问候等内容。

(二)商讨式谈话。适用于启发引导、提醒指点、解答疑难等内容。

(三)征询式谈话。适用于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交流思想等内容。

第八条 干部谈话的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实事求是,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力戒空谈和无原则的夸大或缩小,并允许谈话对象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尊重人格,以诚相见,以理服人;

(三)从团结、鼓励、帮助、教育的愿望出发,充分肯定成绩,严肃提出问题,诚恳地批评错误;

(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对问题和缺点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脱责任;

(五)坚持党性原则,禁止利用谈话联络私人感情,建立依附关系。

第九条 干部谈话主要分为工作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工作谈话。指镇纪委为了解一个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与干部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认识。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凡新任、调任的领导干部,都要在组织决定宣布后就任新的职务时,接受镇纪委负责人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经初核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或某个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谈话的程序:谈话人首先要对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目的;通知组织的决定;指出被谈话人在工作、学习、生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考核、考察结果,反馈干部群众对被谈话人的批评,指出其错误和缺点。其次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意见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释说明,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扣帽子,不以势压人。

第十一条 谈话的内容:

(一)工作谈话,主谈人应通过谈话了解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

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任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主谈人应针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或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或某一干部自身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上报镇纪委审查备案。

第三章 干 部 诫 勉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是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织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诫勉谈话人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镇纪委通过诫勉谈话,了解和澄清干部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诫勉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委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诫勉。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由镇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镇纪委书记审阅后,由镇纪委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和诫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镇机关中层干部、镇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和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干部谈话和诫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 部 谈 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的范围:镇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区)“两委”会负责人,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半年工作检查、年终工作总结时;

(二)干部调动、职务升降、退(离)休时;

(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组织会时;

(四)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时;

(五)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所反映时;

(六)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七)干部出现问题或工作失误时;

(八)调查了解情况时。

第七条 干部谈话的形式:

(一)主导式谈话。适用于宣布决定、部署工作、批评教育、安慰问候等内容。

(二)商讨式谈话。适用于启发引导、提醒指点、解答疑难等内容。

(三)征询式谈话。适用于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交流思想等内容。

第八条 干部谈话的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实事求是,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力戒空谈和无原则的夸大或缩小,并允许谈话对象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尊重人格,以诚相见,以理服人;

(三)从团结、鼓励、帮助、教育的愿望出发,充分肯定成绩,严肃提出问题,诚恳地批评错误;

(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对问题和缺点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脱责任;

(五)坚持党性原则,禁止利用谈话联络私人感情,建立依附关系。

第九条 干部谈话主要分为工作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工作谈话。指镇纪委为了解一个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与干部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认识。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凡新任、调任的领导干部,都要在组织决定宣布后就任新的职务时,接受镇纪委负责人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经初核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或某个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谈话的程序:谈话人首先要对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目的;通知组织的决定;指出被谈话人在工作、学习、生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考核、考察结果,反馈干部群众对被谈话人的批评,指出其错误和缺点。其次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意见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释说明,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扣帽子,不以势压人。

第十一条 谈话的内容:

(一)工作谈话,主谈人应通过谈话了解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

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任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主谈人应针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或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或某一干部自身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上报镇纪委审查备案。

第三章 干 部 诫 勉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是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织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诫勉谈话人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镇纪委通过诫勉谈话,了解和澄清干部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诫勉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委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诫勉。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由镇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镇纪委书记审阅后,由镇纪委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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