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第15卷第2期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SOCIALSCIENCES
Mar.,2007Vol.15No.2
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
王
(陕西师范大学
荔
西安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710062)
摘要:只有当民众对法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产生了双重认同,尤其是对于在文本与现实之间
起桥梁作用的法律人有了内心的信任,守法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主体心中稳定的精神内蕴,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以法学家的批判精神和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为前提和内在动因,并最终以民众的守法精神为其完美展现的统一;而法律人的使命则是促进和保障良法的生成以实现法的价值合理性,培育并成为有能力和有力量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良法律人,以实现法的工具合理性,最终促成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法治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批判精神;法治精神;守法精神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2-0068-02
仰更多地体现在行动中,且具有相对的盲目性、被动性,因而法官、律师、检察官也是不稳定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执法者、
等),相对于民众而言,其具有特殊的社会角色和职业特征,在理性能力和知识上有着更高的水平和更为严格的责任,因而其对法律的信仰更多地体现在应用中,具有理性基础上的坚定、稳定和绝对的法律至上理念;法学家,以哲学家的视角审视法律,具有超越性的理性能力及知识,更具有超越性的批判能力和追求真理的责任感,因而其对法律的信仰是理性地怀疑和乐观地批判的。当然,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预设,而在现实中这三种角色并非截然断裂。
二、法律信仰的对象———良法与良法律人
与主体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应,法律信仰的对象也同样具有两个方面。从整体上而言,法律信仰的对象是应然意义上的、广义的、抽象的法,而且是具有正义价值取向的良法,既包括以文本表现的形而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又包括形而上化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在文本与精神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法律人也是法律信仰的对象。这个法律人的概念应当包含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具有才德和贤良的法律人对法律的诠释对于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法治的最终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而言,民众的信仰表现为对习惯法或观念上的法的正义性的确信,以及对法律人的信任。民众所理解的法律是与自身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秩序,是某种天生的正义观念。
一、法律信仰的主体———民众、法律职业者与法学家法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信仰的主体的普遍性,即法律信仰的主体当是所有与法有关、受法约束的人。洛克认为,一个人不能受不是对他公布的法律的约束,而这个法律既然是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他如果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说是受这个法律的约束[1]。因而,法律信仰主体首先是理性人。其次,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律信仰主体是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人。再次,法律的科学性以及法律信仰对象的世俗性决定了法律信仰主体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知识的人,即具有对信仰对象的科学认识和理性认识,并有一定能力将其运用于实践活动中的人。因此法律信仰的主体从整体而言是具有一定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全体社会成员。
然而,人的理性能力的差异以及外界环境和条件对人的影响,必然会形成人的信仰差异;主体在社会群体中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角色,对法的信仰心理和信仰方式有着不同的影响;知识是一个整体抽象而无限的概念,不同社会成员对知识的掌握以及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必然是具体而有限的,对信仰对象的理解程度和所抱有的态度以及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也必然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信仰的主体根据其所具有的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民众、法律职业者和法学家。
民众,其具有的理性及知识的一般性和其社会角色的模糊性,决定了其对法律的理解是模糊的、感性的,对法律的信
收稿日期:2007-12-10
作者简介:王荔(1974—),女,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
・・68
有些民众其实原本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相信这种侵犯是违反法律的,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予以惩罚和救济的。请律师、上法庭、找关系,实质上正是他们坚定地相信,值得他们信任的法律人能够在他们相信肯定有的正义的法律里找到维护他们利益的具体根据和办法。
作为法学家,信仰的对象则是对理想的法,或称为自然法法学的确信与追求,以及对人类理性到达真理的能力的确信。家有他特殊的信仰方式,他总是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来审视实在法,以不断地怀疑与批判来坚定他对法律的信仰。怀疑使信仰更加坚固。然而这种信仰方式必然建构在对真理的信仰之上,相信真理的存在,进而相信自然法即人类理想法的存在,同时相信人类理性具备到达真理的能力,具备认识自然法的能力。据此,法学家才能够拥有不断执著追求自然法和完善实在法的勇气。
法律职业者的信仰则是对作为制度的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确信,以及对自身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确信。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决定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法律职业者是一个输送公平正义的事业,因此他首先必须相信法律能够并且应该实现公平正义。此外,法律信仰以人的主体性为轴心而展开,因而法律职业者对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要有足够的自信,否则,再完美的法律也无法真正内化为主体自身的精神从而产生信仰的内在驱动力。
三、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
基于以上对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分析,对于法律信仰我们可以形成如下认识:法律信仰不仅表现为主体的行动方式,同时要表现为主体的心理信念,是行为与精神的内在统一。在行为上,法律信仰各主体具有一致性,即各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在行为上均表现为守法行为。不论主体的社会角色、理性能力与知识程度如何,主体均将遵守法律视为自己的义务。然而仅有守法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信仰的完整内容,守法行为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当其内化为稳定的精神时它才是法律信仰的真正灵魂。因此,法律信仰还应当包含以民众为主要载体的守法精神、以法学家为主要载体的批判精神以及以法律职业者为主要载体的法治精神。
(一)守法精神
—法律的内心认同的守法精神是人们对于其信仰对象——
结果,是主体精神与行为对法律的双重皈依,是法律被信仰的完美展现。然而守法精神是怎样孕育的呢?也就是说,主体何以能够产生守法精神,它需要有怎样的前提条件来催生呢?前已述及,法律信仰的对象一方面是应然意义上的良法,另一方面则是具有才德和贤良的法律人。因而当主体对此良法和良法律人有了内心的确信时,守法精神也就自然生成。因此,探究并促进良法的生成以及培育具有才德和贤良的良法律人则成为守法精神树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信仰的树立也最终依赖于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
(二)批判精神及法学家的使命
法学家对于良法的生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是完成这一使命的最佳人选。法学家作为学者和哲学家,他必须设法使人们相信,他能够知晓和掌握真正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良
法,并必须设法获得人们对其诚实和才能的信任,他的任务就是对此两点予以阐明、检验和澄清。这便是法学家的真正使命。法学家信仰的法律是理想的法,正因此他对实在法的审视必然是批判性的。他必须不停地思索,不断地怀疑和批判,而这种批判性省视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寻求应然与实然、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沟通的路径。在他的审视下,实在法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事物,它不可避免地有阶段性或个案上的缺陷和偏见。法学家只有在理想法的引导之下不断对其进行批判和省视,才可实现实在法的不断进化,即促进和保障良法的生成。因而,对于法学家而言,坚定的守法行为与守法精神并不足以体现其对法律的信仰,他还必须具有对法律的批判精神。因此,法学家的批判精神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必要前提,是法律信仰的重要精神内蕴。
(三)法治精神及法律职业者的使命
法学家并非势孤力单,法律职业者阶层作为又一特殊的法律信仰主体,同样承载着树立法律信仰的特殊使命。如果说法学家更注重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的彰显,通过批判和道德表率来赢得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的话,法律职业者则应当重视法律的工具合理性的挖掘,通过其法律卫道士的坚定和法治精神来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主体首先是理性人。而理性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在法学家进行良法设计时必然会顾及,但是它的最终实现却要依靠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至上的精神。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规范体系,它本身没有沟通能力,需要通过操作者实现与民众的沟通。所以信仰主体尤其是民众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法律的操作者对法律的诠释。法律人具有了可信性,则使自身成为法律的活生生的传教者或称法律使徒,法律因此而具有了灵魂。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他一方面要信仰法律,体现为严格规则意义上的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行为;另一方面,其自身又是被信仰的对象,因而他要具有坚定的法治精神,体现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崇尚和奉行,要有一种卫道士的气节和殉道者的精神,他必须以法律使徒的身份进行思考,并以当代人能够明了的语言、能够接受的方式将法律传讲出去。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就是要成为实现法律工具合理性的良法律人,他同样必须设法使人们相信他所应用的法律是真正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良法,而且他有能力和力量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因此,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同样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必要前提,是法律信仰的又一重要精神内蕴。
综上所述,只有当人们对法产生了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双重认同之后,守法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主体心中稳定的精神内蕴。因而,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职业者,他们都必须首先获得民众对其信念与能力的信任,进而以法学家的批判精神和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促进民众守法精神完美展现,这是法律人应当担负起的特殊而艰巨的使命。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韩成军
(E-mail:hcj20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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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
王
(陕西师范大学
荔
西安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710062)
摘要:只有当民众对法的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产生了双重认同,尤其是对于在文本与现实之间
起桥梁作用的法律人有了内心的信任,守法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主体心中稳定的精神内蕴,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以法学家的批判精神和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为前提和内在动因,并最终以民众的守法精神为其完美展现的统一;而法律人的使命则是促进和保障良法的生成以实现法的价值合理性,培育并成为有能力和有力量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良法律人,以实现法的工具合理性,最终促成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法治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批判精神;法治精神;守法精神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2-0068-02
仰更多地体现在行动中,且具有相对的盲目性、被动性,因而法官、律师、检察官也是不稳定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执法者、
等),相对于民众而言,其具有特殊的社会角色和职业特征,在理性能力和知识上有着更高的水平和更为严格的责任,因而其对法律的信仰更多地体现在应用中,具有理性基础上的坚定、稳定和绝对的法律至上理念;法学家,以哲学家的视角审视法律,具有超越性的理性能力及知识,更具有超越性的批判能力和追求真理的责任感,因而其对法律的信仰是理性地怀疑和乐观地批判的。当然,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预设,而在现实中这三种角色并非截然断裂。
二、法律信仰的对象———良法与良法律人
与主体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应,法律信仰的对象也同样具有两个方面。从整体上而言,法律信仰的对象是应然意义上的、广义的、抽象的法,而且是具有正义价值取向的良法,既包括以文本表现的形而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又包括形而上化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在文本与精神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法律人也是法律信仰的对象。这个法律人的概念应当包含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具有才德和贤良的法律人对法律的诠释对于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法治的最终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而言,民众的信仰表现为对习惯法或观念上的法的正义性的确信,以及对法律人的信任。民众所理解的法律是与自身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秩序,是某种天生的正义观念。
一、法律信仰的主体———民众、法律职业者与法学家法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信仰的主体的普遍性,即法律信仰的主体当是所有与法有关、受法约束的人。洛克认为,一个人不能受不是对他公布的法律的约束,而这个法律既然是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他如果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说是受这个法律的约束[1]。因而,法律信仰主体首先是理性人。其次,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律信仰主体是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人。再次,法律的科学性以及法律信仰对象的世俗性决定了法律信仰主体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知识的人,即具有对信仰对象的科学认识和理性认识,并有一定能力将其运用于实践活动中的人。因此法律信仰的主体从整体而言是具有一定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全体社会成员。
然而,人的理性能力的差异以及外界环境和条件对人的影响,必然会形成人的信仰差异;主体在社会群体中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角色,对法的信仰心理和信仰方式有着不同的影响;知识是一个整体抽象而无限的概念,不同社会成员对知识的掌握以及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必然是具体而有限的,对信仰对象的理解程度和所抱有的态度以及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也必然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信仰的主体根据其所具有的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民众、法律职业者和法学家。
民众,其具有的理性及知识的一般性和其社会角色的模糊性,决定了其对法律的理解是模糊的、感性的,对法律的信
收稿日期:2007-12-10
作者简介:王荔(1974—),女,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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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众其实原本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相信这种侵犯是违反法律的,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予以惩罚和救济的。请律师、上法庭、找关系,实质上正是他们坚定地相信,值得他们信任的法律人能够在他们相信肯定有的正义的法律里找到维护他们利益的具体根据和办法。
作为法学家,信仰的对象则是对理想的法,或称为自然法法学的确信与追求,以及对人类理性到达真理的能力的确信。家有他特殊的信仰方式,他总是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来审视实在法,以不断地怀疑与批判来坚定他对法律的信仰。怀疑使信仰更加坚固。然而这种信仰方式必然建构在对真理的信仰之上,相信真理的存在,进而相信自然法即人类理想法的存在,同时相信人类理性具备到达真理的能力,具备认识自然法的能力。据此,法学家才能够拥有不断执著追求自然法和完善实在法的勇气。
法律职业者的信仰则是对作为制度的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确信,以及对自身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确信。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决定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法律职业者是一个输送公平正义的事业,因此他首先必须相信法律能够并且应该实现公平正义。此外,法律信仰以人的主体性为轴心而展开,因而法律职业者对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要有足够的自信,否则,再完美的法律也无法真正内化为主体自身的精神从而产生信仰的内在驱动力。
三、法律信仰的精神内蕴及法律人的使命
基于以上对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分析,对于法律信仰我们可以形成如下认识:法律信仰不仅表现为主体的行动方式,同时要表现为主体的心理信念,是行为与精神的内在统一。在行为上,法律信仰各主体具有一致性,即各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在行为上均表现为守法行为。不论主体的社会角色、理性能力与知识程度如何,主体均将遵守法律视为自己的义务。然而仅有守法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信仰的完整内容,守法行为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当其内化为稳定的精神时它才是法律信仰的真正灵魂。因此,法律信仰还应当包含以民众为主要载体的守法精神、以法学家为主要载体的批判精神以及以法律职业者为主要载体的法治精神。
(一)守法精神
—法律的内心认同的守法精神是人们对于其信仰对象——
结果,是主体精神与行为对法律的双重皈依,是法律被信仰的完美展现。然而守法精神是怎样孕育的呢?也就是说,主体何以能够产生守法精神,它需要有怎样的前提条件来催生呢?前已述及,法律信仰的对象一方面是应然意义上的良法,另一方面则是具有才德和贤良的法律人。因而当主体对此良法和良法律人有了内心的确信时,守法精神也就自然生成。因此,探究并促进良法的生成以及培育具有才德和贤良的良法律人则成为守法精神树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信仰的树立也最终依赖于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
(二)批判精神及法学家的使命
法学家对于良法的生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是完成这一使命的最佳人选。法学家作为学者和哲学家,他必须设法使人们相信,他能够知晓和掌握真正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良
法,并必须设法获得人们对其诚实和才能的信任,他的任务就是对此两点予以阐明、检验和澄清。这便是法学家的真正使命。法学家信仰的法律是理想的法,正因此他对实在法的审视必然是批判性的。他必须不停地思索,不断地怀疑和批判,而这种批判性省视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寻求应然与实然、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沟通的路径。在他的审视下,实在法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事物,它不可避免地有阶段性或个案上的缺陷和偏见。法学家只有在理想法的引导之下不断对其进行批判和省视,才可实现实在法的不断进化,即促进和保障良法的生成。因而,对于法学家而言,坚定的守法行为与守法精神并不足以体现其对法律的信仰,他还必须具有对法律的批判精神。因此,法学家的批判精神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必要前提,是法律信仰的重要精神内蕴。
(三)法治精神及法律职业者的使命
法学家并非势孤力单,法律职业者阶层作为又一特殊的法律信仰主体,同样承载着树立法律信仰的特殊使命。如果说法学家更注重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的彰显,通过批判和道德表率来赢得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的话,法律职业者则应当重视法律的工具合理性的挖掘,通过其法律卫道士的坚定和法治精神来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主体首先是理性人。而理性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在法学家进行良法设计时必然会顾及,但是它的最终实现却要依靠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至上的精神。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规范体系,它本身没有沟通能力,需要通过操作者实现与民众的沟通。所以信仰主体尤其是民众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法律的操作者对法律的诠释。法律人具有了可信性,则使自身成为法律的活生生的传教者或称法律使徒,法律因此而具有了灵魂。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他一方面要信仰法律,体现为严格规则意义上的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行为;另一方面,其自身又是被信仰的对象,因而他要具有坚定的法治精神,体现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崇尚和奉行,要有一种卫道士的气节和殉道者的精神,他必须以法律使徒的身份进行思考,并以当代人能够明了的语言、能够接受的方式将法律传讲出去。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就是要成为实现法律工具合理性的良法律人,他同样必须设法使人们相信他所应用的法律是真正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良法,而且他有能力和力量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因此,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同样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必要前提,是法律信仰的又一重要精神内蕴。
综上所述,只有当人们对法产生了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双重认同之后,守法才可能真正内化为主体心中稳定的精神内蕴。因而,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职业者,他们都必须首先获得民众对其信念与能力的信任,进而以法学家的批判精神和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促进民众守法精神完美展现,这是法律人应当担负起的特殊而艰巨的使命。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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