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避免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道路客运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对交通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一、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根源。
(一)1、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源头把关不到位。随着客运车辆保有量持续不断增长,客运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无论是公交客运、包车客运还是旅游客运,都在降低门槛。类似“只要人能开车,车能上路就行”的思想比比皆是。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管理不严格,对超员超载现象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睁只眼闭只眼,只为争取效益最大化。形成了只要不出事就行,出事只要不是大事就好的敷衍态度。2、道路客运企业在日常的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客运车辆因为涉及到乘坐人的生命安全,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各项性能是否完好,是否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些驾驶员为赶时间争效益,出车前对车辆的各项必要检查程序一带而过,一旦行车途中发生状况就为时已晚。3、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的路面管控不到位。车子一旦出了公司,就进入“散养”状态,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规定的场站内,期间的一切行为,包括行驶路线,公司都不闻不问,只要能赚取利润就行。特别是长途客车,这样的不利监管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生。4、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不到位。
有些企业觉得宣传教育只是表面文章,流于形式,认为只要开车小心点就无大碍,殊不知很多事故都是由于开车时的细节问题引起的。
(二)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对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到位。虽说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在治理道路客运超员超载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提高公路运行能力,预防道路事故发生,规范道路客运秩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均对道路客运的超员超载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又由于受诸多影响,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利润来说有如“毛毛雨”,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对等,致使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执法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路面监管不到位。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也加大了对违法客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运管部门多是“单兵作战”,没有与其他管理部门形成共识和合力,同时也因为稽查人员有限,任务繁重,很难全面查处到超员超载的客运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路面执法与实际现状脱节的现象。
二、对照存在的隐患根源,如何避免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第一是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
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强制培训。第二是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对车辆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并计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所有出站的客运车辆做到出车必查,发车前检查客车车门紧急启动装置是否有效;灭火器、安全锤是否按要求配备,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第三是客运企业要对客运站点采取封闭式管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对所有车辆安装GPS 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中动态情况的监管,及时了解驾驶员的沿途休息情况,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第四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要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要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对于在行车途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等常识要让所有的驾驶员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二)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运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区主干道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公交车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
法行为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同时做到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目前,进入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和承包者和驾驶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且没有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业户检举、揭发超员超载运输行为,如情况属实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
(三)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1、作为交通运输监管部门,我们运管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2、在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的同时,联合多部门齐抓共管。要加强路面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区主干道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公交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道路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对7客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认真检查客运车辆各项信息和车辆乘载人数,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管理,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载行驶。3、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利用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来引导广大市民支持,积极引导舆论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做到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消息、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网络有阵地,在整个社会面上形成全方位、大范围、立体式宣传格局,为长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客运车辆的违法治理是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难点工作,其复杂性限定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在这项工作中,运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得客运车辆各项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浅析如何避免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道路客运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对交通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一、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根源。
(一)1、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源头把关不到位。随着客运车辆保有量持续不断增长,客运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无论是公交客运、包车客运还是旅游客运,都在降低门槛。类似“只要人能开车,车能上路就行”的思想比比皆是。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管理不严格,对超员超载现象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睁只眼闭只眼,只为争取效益最大化。形成了只要不出事就行,出事只要不是大事就好的敷衍态度。2、道路客运企业在日常的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客运车辆因为涉及到乘坐人的生命安全,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各项性能是否完好,是否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些驾驶员为赶时间争效益,出车前对车辆的各项必要检查程序一带而过,一旦行车途中发生状况就为时已晚。3、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的路面管控不到位。车子一旦出了公司,就进入“散养”状态,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规定的场站内,期间的一切行为,包括行驶路线,公司都不闻不问,只要能赚取利润就行。特别是长途客车,这样的不利监管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生。4、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不到位。
有些企业觉得宣传教育只是表面文章,流于形式,认为只要开车小心点就无大碍,殊不知很多事故都是由于开车时的细节问题引起的。
(二)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对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到位。虽说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在治理道路客运超员超载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提高公路运行能力,预防道路事故发生,规范道路客运秩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均对道路客运的超员超载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又由于受诸多影响,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利润来说有如“毛毛雨”,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对等,致使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执法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路面监管不到位。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也加大了对违法客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运管部门多是“单兵作战”,没有与其他管理部门形成共识和合力,同时也因为稽查人员有限,任务繁重,很难全面查处到超员超载的客运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路面执法与实际现状脱节的现象。
二、对照存在的隐患根源,如何避免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第一是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
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强制培训。第二是要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对车辆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并计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所有出站的客运车辆做到出车必查,发车前检查客车车门紧急启动装置是否有效;灭火器、安全锤是否按要求配备,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第三是客运企业要对客运站点采取封闭式管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对所有车辆安装GPS 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中动态情况的监管,及时了解驾驶员的沿途休息情况,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第四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要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要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对于在行车途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等常识要让所有的驾驶员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二)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运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区主干道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公交车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
法行为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同时做到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目前,进入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和承包者和驾驶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且没有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业户检举、揭发超员超载运输行为,如情况属实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
(三)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1、作为交通运输监管部门,我们运管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2、在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的同时,联合多部门齐抓共管。要加强路面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区主干道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公交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道路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对7客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认真检查客运车辆各项信息和车辆乘载人数,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管理,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载行驶。3、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利用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来引导广大市民支持,积极引导舆论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做到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消息、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网络有阵地,在整个社会面上形成全方位、大范围、立体式宣传格局,为长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客运车辆的违法治理是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难点工作,其复杂性限定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在这项工作中,运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得客运车辆各项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