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2-24 11:02  来源:  阅读次数:1

宛人〔2008〕14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12-24 11:02  来源:  阅读次数:1

宛人〔2008〕14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 国家环保局法律法规目录
  • 环保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公文处理办法[1]
  • 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豫漯周界„2010‟5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 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公司修订了<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现 ...

  • 2011年司法局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计划
  • 2011年是我国政治敏感时段相对比较集中,各类矛盾纠纷比较凸显的一年.一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 ...

  • 公文或应用文.
  • 篇一:应用文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应用 文写作基础知识 一.应用文分类 依据是否具有法定 性(即法定效力),将应用文分为公文类和事务类两类. 1.事务类文书-指 机关处理日常事务常用的,且不在法定公文范围内的文书. 常用事务性文书有 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述职报告.工作方案.提案.讲话稿.演讲 ...

  • 2016年1月-8月医药政策法规汇总
  • 热点1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改通知发布 各地方案年底前实施 8月24日讯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抓紧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对外发布 ...

  •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度精编
  •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度精编 编写<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度精编>旨在为各级政府机构.行业社团.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从法规.政策层面了解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通过各级政府现有政策和制度的颁布,分析和掌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方法及措施,为政府管理者制定政策提 ...

  • 苏府法200819号关于2007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各市
  • 苏府法[2008]19号 关于2007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苏府[2004]145号)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第9 ...

  •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10‟1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

  • 2013年劳保局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安排
  • xx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州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树立"保就业.健社保.强培训.促和谐.稳发展"的工作思路,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