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海际证券投行部 周圣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非常重要的伦理准则。论语曾道“民无信不立”,孟子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都将诚信视为最基本的社会交往原则和立民之本。可见,诚信不仅是个人立身修德、为人处事的行为准则规范,也是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道德基石。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诚信建设在投资银行工作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一、国家顶层设计推进诚信建设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诚信写入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将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这既是党应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社会伦理规范对接主流价值体系以凝聚社会共识的一次尝试。将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是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文中写到,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2014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06号)),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诚信建设和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同时,还出台了针对违反规定的从业行为的惩罚措施。
二、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安危
首先,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不懈努力,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体制虽已建立并取得一定的发展,然而,仍存在严重的道德滑坡、“劣币驱逐良币”的混乱现象,出现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虚假陈述以及券商对客户的误导交易等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严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公平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恶意不分红、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人士助纣为虐等失信“毒瘤”。这些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还制造了社会的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分析显示,2014年度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总计394家,其中失信记录数量最多的机构是上市公司,总计231家(占当年存在失信记录机构总数的比例超过57%),其次为机构投资者(41家)和证券公司(40家)。同时,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人员数量总计1080人,占比最大的是上市公司人员(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总计634人(约占当年全部失信人数的
59%)。
从失信行为内容上看,2014年失信行为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包括信息披露违法失信、市场交易违法失信、业务经营违法失信、内控管理违法失信等多种形式,其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占据主要部分。随着对主要失信行为的严格监管执法,不同违法失信行为会杂交、糅合,制造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借助职务便利等可能将以“创新”的面目出现。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是当前资本市场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不仅违反了监管机构的规定,还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阻碍了国家深入推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程。然而,可喜的是,近期监管层出手打击“私募巨鳄”徐翔等涉嫌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在证监会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中特别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都表明了监管层对打击失信行为和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综上所述,对于以投行业务为主的券商来说,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三、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应多举并重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熟的资本市场主要是靠规
范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来实现对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加强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具体来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学习和宣传诚信的力度
1.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应该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开展宣传正反典型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证券诚信宣传活动、观看有关影像资料、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分享诚信工作心得等方式让员工切身感受诚信建设的善与罚,并且在互相交流中增强业务能力的诚信品质。
(二)发挥制度建设的力量
1.做好整体规划:证券公司应该根据有关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诚信建设制度及规范,确保各项规章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有赏有罚。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主办券商是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方,券商的尽职调查等工作直接影响着监管机构的判断和公众对上市公司的评估。因此,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应外延到与上市公司的日常工作内容中,不可只局限于公司内部。
2.坚持赏罚并重:诚信建设需要公司的每个人员都能克己奉公,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道德,这不仅需要让每个人树立对
制度和对失信的惩罚的敬畏,同时还应鼓励大家往更高的目标共同努力。因此,必要和适当的奖励措施也应同时到位。只有做到赏罚分明,才能让公司从业人员在自身的诚信操守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非仅仅只是“有所想,却不愿作为”。
(三)引入外部沟通机制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公司内部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与外部的交流和沟通中才能得以发现和解决。同时,通过与外部机构的沟通交流,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诚信建设的能级与质量。公司可以考虑从以下二个方面入手:
1.主动邀请上级监管机构来视察和调研诚信建设情况,争取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借此机会学习了解最近的政策动向。
2. 不定期地组织交流学习会,邀请业内同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共话证券业的诚信建设,相互交流学习工作经验。
总之,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发展大局,也关乎公司自身的行业地位和员工的事业前景,需要公司上下联动,不断学习和提升对诚信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的认识,切实将诚信建设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各项制度和措施来保障此项工作有序而扎实地得以推进,最终通过诚信建设来带动公司各项业务水平的提升。
关于证券公司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海际证券投行部 周圣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非常重要的伦理准则。论语曾道“民无信不立”,孟子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都将诚信视为最基本的社会交往原则和立民之本。可见,诚信不仅是个人立身修德、为人处事的行为准则规范,也是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道德基石。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诚信建设在投资银行工作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一、国家顶层设计推进诚信建设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诚信写入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将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这既是党应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社会伦理规范对接主流价值体系以凝聚社会共识的一次尝试。将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是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文中写到,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2014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06号)),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诚信建设和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同时,还出台了针对违反规定的从业行为的惩罚措施。
二、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安危
首先,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不懈努力,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体制虽已建立并取得一定的发展,然而,仍存在严重的道德滑坡、“劣币驱逐良币”的混乱现象,出现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虚假陈述以及券商对客户的误导交易等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严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公平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恶意不分红、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人士助纣为虐等失信“毒瘤”。这些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还制造了社会的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分析显示,2014年度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总计394家,其中失信记录数量最多的机构是上市公司,总计231家(占当年存在失信记录机构总数的比例超过57%),其次为机构投资者(41家)和证券公司(40家)。同时,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人员数量总计1080人,占比最大的是上市公司人员(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总计634人(约占当年全部失信人数的
59%)。
从失信行为内容上看,2014年失信行为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包括信息披露违法失信、市场交易违法失信、业务经营违法失信、内控管理违法失信等多种形式,其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占据主要部分。随着对主要失信行为的严格监管执法,不同违法失信行为会杂交、糅合,制造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借助职务便利等可能将以“创新”的面目出现。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是当前资本市场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不仅违反了监管机构的规定,还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阻碍了国家深入推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程。然而,可喜的是,近期监管层出手打击“私募巨鳄”徐翔等涉嫌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在证监会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中特别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都表明了监管层对打击失信行为和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综上所述,对于以投行业务为主的券商来说,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三、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应多举并重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熟的资本市场主要是靠规
范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来实现对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加强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具体来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学习和宣传诚信的力度
1.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应该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开展宣传正反典型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证券诚信宣传活动、观看有关影像资料、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分享诚信工作心得等方式让员工切身感受诚信建设的善与罚,并且在互相交流中增强业务能力的诚信品质。
(二)发挥制度建设的力量
1.做好整体规划:证券公司应该根据有关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诚信建设制度及规范,确保各项规章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有赏有罚。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主办券商是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方,券商的尽职调查等工作直接影响着监管机构的判断和公众对上市公司的评估。因此,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应外延到与上市公司的日常工作内容中,不可只局限于公司内部。
2.坚持赏罚并重:诚信建设需要公司的每个人员都能克己奉公,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道德,这不仅需要让每个人树立对
制度和对失信的惩罚的敬畏,同时还应鼓励大家往更高的目标共同努力。因此,必要和适当的奖励措施也应同时到位。只有做到赏罚分明,才能让公司从业人员在自身的诚信操守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非仅仅只是“有所想,却不愿作为”。
(三)引入外部沟通机制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公司内部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与外部的交流和沟通中才能得以发现和解决。同时,通过与外部机构的沟通交流,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诚信建设的能级与质量。公司可以考虑从以下二个方面入手:
1.主动邀请上级监管机构来视察和调研诚信建设情况,争取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借此机会学习了解最近的政策动向。
2. 不定期地组织交流学习会,邀请业内同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共话证券业的诚信建设,相互交流学习工作经验。
总之,证券公司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发展大局,也关乎公司自身的行业地位和员工的事业前景,需要公司上下联动,不断学习和提升对诚信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的认识,切实将诚信建设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各项制度和措施来保障此项工作有序而扎实地得以推进,最终通过诚信建设来带动公司各项业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