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张成茂15岁,那天一上学,就有人在旁边喊着,“张成茂,狗崽子,张成茂,狗崽子”,他想回家跟父亲哭诉,踏进家门,一片狼藉,他的家变成村人随意出入的场所,墙壁上写满打倒父亲的批语,父亲正被人揪住,胸前挂着大大的“反革命”牌子,站在街头挨批斗。那年,同学们雄赳赳气昂昂,升入了高中,他被退了。
不过,历史总让人发省,弱小的他怎么也想不到,30多年后,他会变得强大,能正义凛然地站在法庭,用一种叫做法律的武器,为同样弱小的佘祥林辩护,争取公平。
原来人还有这么多权利
15岁初中毕业后,没能升入高中的张成茂到父亲所在的军工厂里打小工。2年后,经过父母一番努力找关系,他终于得以上了高中。不过,此时,学校里都时兴着学工、学农、学军,学了什么,他自己也不知道。
只记得,那时的报纸和广播不断在报道批斗会的召开及会议精神,外界传递给张成茂的信息,做这些事情都是很正当的,没有人说不好。
1975年,张成茂高中毕业,高考制度还没有恢复,他又进入父亲的厂里当工人。1977年恢复高考,当了2年工人的他想报考大学却受到阻挠,厂里不放人,只好作罢。
而随着“四人帮”的粉碎,到1979年,报纸、广播呈现出了另一种声音,“浩劫”是张成茂听到的最多形容“四人帮”的词语,“好像要走与以往不同的路了”。
那过去算什么?少年时期他随意就能受到的批判、冷眼、唾骂一股脑儿涌上心头,为什么别人可以“无法无天”地欺负自己?怎么没有一定的规则来制约他?这些问题不时地纠结在已成年的张成茂心中,直到他接触到法律。
1979年8月,《民主与法制》在上海创刊,这是中国第一份以民主与法制命名的公众法律普及杂志。因为张成茂所在的军工厂是上海彭浦机器厂位于江西的一个车间,张成茂的生活环境里自然多了很多上海的元素,在厂里,他接触到了《民主与法制》。
杂志里,上海最早一批律师发表的一些对案件看法的文章深深吸引着张成茂。“描述了一件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存在一些疑问,但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疑罪从无’的观念,律师的当事人被指认为是肇事者,律师在文章中分析了几种可能的情况,为当事人辩护。”
这些唇枪舌剑对张成茂有极大的触动,“法律可以帮助弱者!可以让社会有秩序、有规则!”久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在法律里,张成茂找到了答案,他打定主意,只要有可能,他也要学习法律、研究法律。
机会很快就来了。1980年,大批法律院校开始建立;1985年,张成茂所在的军工厂也开办了法律夜大班。尽管已经30岁了,张成茂还是踊跃地第一个报了名。
张成茂赶上了学习法律的好风潮,此时中国的法律百废待兴,除了不断在修订之前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成为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张成茂依次先学宪法,再学刑法,接着学民法,接触到《民法通则》,张成茂越学越兴奋,“原来人还有这么多权利啊,什么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肖像权等等都有”。更有趣的是,厂里的老工人之间发生争执,还竞相用“你侵犯了我名誉权”来相互指责。
法有了,违法必究却还难
张成茂越来越明确自己的目标,他想在法律方面继续深造,夜大自修完,他坚持边在工厂工作,边继续到正规大专院校进修法律。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确立,最初是两年一次;1990年,进修法律5年的张成茂参加了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一举通过。
当时的律师管理并不严格,律师可以是兼职做。张成茂主职仍在工厂当工人,兼职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由于县里法律人才奇缺,他记得自己刚到事务所兼职,就接手了一个犯罪团伙的抢劫案,替其中一名罪犯辩护,因为犯案人员多达15人,事务所里包括主任都需要亲自挂帅,全部上阵,辩护律师才够数。
这个案件有着很强的时代特征,张成茂的当事人参与作案,分了1块2毛钱的赃款,被判12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12年的刑期在张成茂看来,是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那时普通百姓口里的流行说法是,“骗比偷好,偷比抢好”,刑法上对骗子判刑少一些,对偷要重一些,对抢劫又重一些。
时隔近20年,张成茂依然很清晰地记得这个案件,是因为当事人刚成年,对世界还认识不清的他显得格外需要律师的帮助,有律师愿意为“坏人”的他解答一些司法问题,好比雪中送炭,虽然12年刑期并不算轻判,但家属仍不断向张成茂表示感谢。
进入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速度也越来越快,“似乎一天颁布一条法律,到今天,在法制国家里,我国算是成文法很多的国家了”。
1988年,海南建省,需要大量的外来人才。1990年,拿到全国律师资格证书的张成茂也开始去闯海南。一去8年,8年里,他经历了最开始接不到案件到逐步上手再到成熟的律师生涯历练。
也是在这8年中,中国法制在逐步实现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过,正如人必然要经历少年才能到壮年,“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能做到了,“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却还需要时间。
随着办案经验成熟及思路的机敏老道,张成茂逐渐接手一些疑难案件,也不断遇到“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
1993年,张成茂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事故中,当事人被当地执法部门的车撞成高位截瘫,一天之间,经历了生不如死,除了神智清楚,手脚全不能动弹,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他的下半生。根据法规认定,肇事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张成茂打赢了这场官司,他依据交通法里规定的赔偿条款,替受害者争取了经济赔偿。
肇事方具备经济赔偿的能力,但时过15年,直到今年,法院的判决书依然没有执行。“受害者只能拿到民政部门出于人道给予他的经济补偿。为什么?因为腐败!”在张成茂看来,普通的民事主体违法,法律必然会追究他的责任,但如果是执法部门违法,事情就难办了,“中国的法制进程从无法到有法,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难于违法必究是现在最严重的问题”。
执法人无法理是佘祥林案症结
2005年,佘祥林重大冤假错案的出现,开始让大众审视司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005年4月4日上午9点07分,张成茂收到一条信息,是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发来的,内容是希望张成茂能帮助他们讨个公道。张成茂很快回了一条短信,请他给办
公室打电话先听听案情。很快,佘锁林的电话来了。
听完佘锁林的描述,张成茂最直接的感受,这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是一个再审案,接下来要进行国家赔偿。
4月5日,张成茂动身赶往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与佘锁林取得联系,赶到湖北沙洋监狱总医院。在那里,他接受了佘祥林的委托。随后到了佘祥林家,在一座简陋的、用泥巴做成的砖块垒起的房子里,张成茂见到了佘祥林的父亲。
11年过去了,在一座座翻新的房子中,这座泥房更显出它的寒酸和无奈。男主人、女主人离开11年后,屋内家徒四壁,唯一称得上家具的就是老人的那张床。余祥林的母亲因为为儿子四处奔走告冤早逝,假媳妇的坟墓还在佘母墓旁。
当天,张成茂又到京山县法院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要求查阅三级法院四次审理的案卷材料。最初,法院表示不能提供,经过反复交涉,第二天中午法院才表示“可以到法院看,也可以复印”,但仅限于在法院内。
在阅卷的过程中,张成茂发现,法院并没有提供当初判处佘祥林死刑的案卷,他随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调阅有关的卷宗,但是遭到了拒绝。
4月13日上午9时,庭审如期进行,京山县法院法庭内座无虚席。
法庭上,张成茂慷慨陈词使原计划30分钟的庭审延至100分钟。张成茂提供了4份证据:第一份是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的证词,证明张在玉还活着;第二份是张在玉的证词,证明她是佘祥林的妻子,并说明离家出走11年的原因;第三份是余祥林的女儿杨斯寒和张在玉的母亲何真英的户籍证明;第四份是湖北省公安厅的DNA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内容为:经过对杨斯寒、张在玉、何真英血样检测,张在玉与何真英、杨斯寒之间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可能性为99.99%。
法官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现今看来,审理佘祥林案是如此的轻松容易,100分钟就洗清了11年的冤情,“但过去的11年都干什么去了?”
1994年4月11日余祥林案发生;1994年10月13日,佘被判死刑,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四年后的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断定杀人案要讲究证据,总是先有尸体出现,再判断杀人动机,寻找作案工具,论证作案手段、作案过程,这些环节构成一个链条,是一环扣一环,必须充分论证。佘祥林案中虽然出现了一具尸体,但后面的环节却都是想当然进行。在佘祥林案中,老百姓容易被某种事实迷惑,最可怕的是我们的公检法,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也有这样的观念,公安局在找到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得到排他的唯一性时,就得出佘祥林杀妻的结论。这只能说明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办错了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在张成茂看来,代理佘祥林案并不困难,他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需要面对执法人员无法制的观念。他反而更像一个警察,去挑各个办案、执法环节里的漏洞。
佘祥林最终拿到了94万的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最高赔偿额了;这个案件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避免同类案件再次出现”。
“相比较过去,进步还是最主要的。大家的观念里,律师职业已经得到认可,不会认为替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只是要真正让普通大众具备法治观念,仍任重道远”。
1970年,张成茂15岁,那天一上学,就有人在旁边喊着,“张成茂,狗崽子,张成茂,狗崽子”,他想回家跟父亲哭诉,踏进家门,一片狼藉,他的家变成村人随意出入的场所,墙壁上写满打倒父亲的批语,父亲正被人揪住,胸前挂着大大的“反革命”牌子,站在街头挨批斗。那年,同学们雄赳赳气昂昂,升入了高中,他被退了。
不过,历史总让人发省,弱小的他怎么也想不到,30多年后,他会变得强大,能正义凛然地站在法庭,用一种叫做法律的武器,为同样弱小的佘祥林辩护,争取公平。
原来人还有这么多权利
15岁初中毕业后,没能升入高中的张成茂到父亲所在的军工厂里打小工。2年后,经过父母一番努力找关系,他终于得以上了高中。不过,此时,学校里都时兴着学工、学农、学军,学了什么,他自己也不知道。
只记得,那时的报纸和广播不断在报道批斗会的召开及会议精神,外界传递给张成茂的信息,做这些事情都是很正当的,没有人说不好。
1975年,张成茂高中毕业,高考制度还没有恢复,他又进入父亲的厂里当工人。1977年恢复高考,当了2年工人的他想报考大学却受到阻挠,厂里不放人,只好作罢。
而随着“四人帮”的粉碎,到1979年,报纸、广播呈现出了另一种声音,“浩劫”是张成茂听到的最多形容“四人帮”的词语,“好像要走与以往不同的路了”。
那过去算什么?少年时期他随意就能受到的批判、冷眼、唾骂一股脑儿涌上心头,为什么别人可以“无法无天”地欺负自己?怎么没有一定的规则来制约他?这些问题不时地纠结在已成年的张成茂心中,直到他接触到法律。
1979年8月,《民主与法制》在上海创刊,这是中国第一份以民主与法制命名的公众法律普及杂志。因为张成茂所在的军工厂是上海彭浦机器厂位于江西的一个车间,张成茂的生活环境里自然多了很多上海的元素,在厂里,他接触到了《民主与法制》。
杂志里,上海最早一批律师发表的一些对案件看法的文章深深吸引着张成茂。“描述了一件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存在一些疑问,但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疑罪从无’的观念,律师的当事人被指认为是肇事者,律师在文章中分析了几种可能的情况,为当事人辩护。”
这些唇枪舌剑对张成茂有极大的触动,“法律可以帮助弱者!可以让社会有秩序、有规则!”久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在法律里,张成茂找到了答案,他打定主意,只要有可能,他也要学习法律、研究法律。
机会很快就来了。1980年,大批法律院校开始建立;1985年,张成茂所在的军工厂也开办了法律夜大班。尽管已经30岁了,张成茂还是踊跃地第一个报了名。
张成茂赶上了学习法律的好风潮,此时中国的法律百废待兴,除了不断在修订之前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成为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张成茂依次先学宪法,再学刑法,接着学民法,接触到《民法通则》,张成茂越学越兴奋,“原来人还有这么多权利啊,什么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肖像权等等都有”。更有趣的是,厂里的老工人之间发生争执,还竞相用“你侵犯了我名誉权”来相互指责。
法有了,违法必究却还难
张成茂越来越明确自己的目标,他想在法律方面继续深造,夜大自修完,他坚持边在工厂工作,边继续到正规大专院校进修法律。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确立,最初是两年一次;1990年,进修法律5年的张成茂参加了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一举通过。
当时的律师管理并不严格,律师可以是兼职做。张成茂主职仍在工厂当工人,兼职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由于县里法律人才奇缺,他记得自己刚到事务所兼职,就接手了一个犯罪团伙的抢劫案,替其中一名罪犯辩护,因为犯案人员多达15人,事务所里包括主任都需要亲自挂帅,全部上阵,辩护律师才够数。
这个案件有着很强的时代特征,张成茂的当事人参与作案,分了1块2毛钱的赃款,被判12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12年的刑期在张成茂看来,是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那时普通百姓口里的流行说法是,“骗比偷好,偷比抢好”,刑法上对骗子判刑少一些,对偷要重一些,对抢劫又重一些。
时隔近20年,张成茂依然很清晰地记得这个案件,是因为当事人刚成年,对世界还认识不清的他显得格外需要律师的帮助,有律师愿意为“坏人”的他解答一些司法问题,好比雪中送炭,虽然12年刑期并不算轻判,但家属仍不断向张成茂表示感谢。
进入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速度也越来越快,“似乎一天颁布一条法律,到今天,在法制国家里,我国算是成文法很多的国家了”。
1988年,海南建省,需要大量的外来人才。1990年,拿到全国律师资格证书的张成茂也开始去闯海南。一去8年,8年里,他经历了最开始接不到案件到逐步上手再到成熟的律师生涯历练。
也是在这8年中,中国法制在逐步实现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过,正如人必然要经历少年才能到壮年,“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能做到了,“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却还需要时间。
随着办案经验成熟及思路的机敏老道,张成茂逐渐接手一些疑难案件,也不断遇到“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
1993年,张成茂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事故中,当事人被当地执法部门的车撞成高位截瘫,一天之间,经历了生不如死,除了神智清楚,手脚全不能动弹,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他的下半生。根据法规认定,肇事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张成茂打赢了这场官司,他依据交通法里规定的赔偿条款,替受害者争取了经济赔偿。
肇事方具备经济赔偿的能力,但时过15年,直到今年,法院的判决书依然没有执行。“受害者只能拿到民政部门出于人道给予他的经济补偿。为什么?因为腐败!”在张成茂看来,普通的民事主体违法,法律必然会追究他的责任,但如果是执法部门违法,事情就难办了,“中国的法制进程从无法到有法,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难于违法必究是现在最严重的问题”。
执法人无法理是佘祥林案症结
2005年,佘祥林重大冤假错案的出现,开始让大众审视司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005年4月4日上午9点07分,张成茂收到一条信息,是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发来的,内容是希望张成茂能帮助他们讨个公道。张成茂很快回了一条短信,请他给办
公室打电话先听听案情。很快,佘锁林的电话来了。
听完佘锁林的描述,张成茂最直接的感受,这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是一个再审案,接下来要进行国家赔偿。
4月5日,张成茂动身赶往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与佘锁林取得联系,赶到湖北沙洋监狱总医院。在那里,他接受了佘祥林的委托。随后到了佘祥林家,在一座简陋的、用泥巴做成的砖块垒起的房子里,张成茂见到了佘祥林的父亲。
11年过去了,在一座座翻新的房子中,这座泥房更显出它的寒酸和无奈。男主人、女主人离开11年后,屋内家徒四壁,唯一称得上家具的就是老人的那张床。余祥林的母亲因为为儿子四处奔走告冤早逝,假媳妇的坟墓还在佘母墓旁。
当天,张成茂又到京山县法院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要求查阅三级法院四次审理的案卷材料。最初,法院表示不能提供,经过反复交涉,第二天中午法院才表示“可以到法院看,也可以复印”,但仅限于在法院内。
在阅卷的过程中,张成茂发现,法院并没有提供当初判处佘祥林死刑的案卷,他随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调阅有关的卷宗,但是遭到了拒绝。
4月13日上午9时,庭审如期进行,京山县法院法庭内座无虚席。
法庭上,张成茂慷慨陈词使原计划30分钟的庭审延至100分钟。张成茂提供了4份证据:第一份是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的证词,证明张在玉还活着;第二份是张在玉的证词,证明她是佘祥林的妻子,并说明离家出走11年的原因;第三份是余祥林的女儿杨斯寒和张在玉的母亲何真英的户籍证明;第四份是湖北省公安厅的DNA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内容为:经过对杨斯寒、张在玉、何真英血样检测,张在玉与何真英、杨斯寒之间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可能性为99.99%。
法官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现今看来,审理佘祥林案是如此的轻松容易,100分钟就洗清了11年的冤情,“但过去的11年都干什么去了?”
1994年4月11日余祥林案发生;1994年10月13日,佘被判死刑,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四年后的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断定杀人案要讲究证据,总是先有尸体出现,再判断杀人动机,寻找作案工具,论证作案手段、作案过程,这些环节构成一个链条,是一环扣一环,必须充分论证。佘祥林案中虽然出现了一具尸体,但后面的环节却都是想当然进行。在佘祥林案中,老百姓容易被某种事实迷惑,最可怕的是我们的公检法,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也有这样的观念,公安局在找到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得到排他的唯一性时,就得出佘祥林杀妻的结论。这只能说明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办错了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在张成茂看来,代理佘祥林案并不困难,他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需要面对执法人员无法制的观念。他反而更像一个警察,去挑各个办案、执法环节里的漏洞。
佘祥林最终拿到了94万的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最高赔偿额了;这个案件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避免同类案件再次出现”。
“相比较过去,进步还是最主要的。大家的观念里,律师职业已经得到认可,不会认为替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只是要真正让普通大众具备法治观念,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