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文件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安地税发〔2011〕138号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各级距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市局在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1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应按《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实行核定所得税征收率征收办法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封发 校对:税政科 刘 康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915-328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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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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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安地税发〔2011〕138号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各级距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市局在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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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应按《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实行核定所得税征收率征收办法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封发 校对:税政科 刘 康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915-328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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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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