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阐述。

法国公证制度经过了近千年的漫漫路程,十四世纪时,大部分乡镇都设有一名公证人,掌管立遗嘱、在文书契约上加盖国王印玺,因此在那个时代,公证就是当地的头面人物。1939年,费朗索瓦一世颁布了《维莱克特莱法令》,促进了公证职业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前夕公证人达到13000名,从保留下来的大量的公证档案看,广泛涉及继承、赠与、婚姻、借贷、买卖等内容。为了解和研究法国历史提供了宝贵的史料。1989年,法国大革命后,公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特别是1803年拿破仑颁布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公证人享有代表公共权力的地位,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进行干预,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公证人的社会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法律规定,夫妇离婚,双方必须为解决日后子女抚养、财产等一切问题取得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公证人公证,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的同时,

所达成的协议成为最终协议。如果夫妇双方未能和睦达成一致,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时,就指定一名公证人为其分配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近两百年来,法国的公证制度保持了持续发展的状态,法国公证人敬业、谨慎、勤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融入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具有与他们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法国公证概况

法国人口6000万,共有近5000个公证人事务所,8500名执业公证人,其他辅助人员近5万人,公证人平均年龄49岁,其中女性占20%。法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据统计,法国公证业务中,不动产交易占到了50%,继承业务占25%,银行贷款合同占15%,其他咨询业务占10%。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凡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分配、转移、出卖后的结算、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等等事务,均需通过公证生效。此外,代拟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寄存、代收房地产交易税、代办房产登记管理等,都是法国公证人依法行使的公证服务职能。2007年,此项公证事务涉及金额约6000亿欧元,产

生公证费约60亿欧元。本着为大众服务的宗旨,公证人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在法国,公证书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具有证据效力,且其效力高于其他书证,公证书是审判、民事登记、处理公共事务、私人事务的重要依据。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不仅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国,法定公证事项占到了公证业务的65%,由于法国法律对公证业务作出了基本规定,使公证业务发展具有坚强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国公证几百年来的发展一直是颇为稳定的,并且法国公证人长期致力于在这些服务领域的发展,成为了专家或权威人士,得到国家、社会各界的广泛信赖与认可。

在法国,巴黎地区的公证事业显得格外举足轻重,大宗买卖、重要合同以及新型业务的开展都集中在巴黎地区。公证事务所对公证书的档案管理也是非常严密的,档案一般在事务所保存100年,期满后交由国家档案局保管。如今,巴黎地区公证事务所都利用电子信息化处理公证书档案,建立起了封闭式信息管理库,

不仅保留了公证书原貌,也有效防止了公证书的损坏或遗失。

二、法国公证行业纪律及公证人职业道德

在法国,公证人以法律执行者的身份行使职能,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维护民商事活动的安全秩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求的目的。法国的公证界有种说法,多设一个公证人事务所,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依据法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职人员,但公证人不领取国家报酬,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法国公证人是国家某些特定事务的代理人,但公证人在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同时,必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公证人是执行公共事务者,但不是行政官员。至于对法国公证行业的监管权则由各省设立的省公证人公会、各上诉法院管辖区内设立的大区公证人理事会以及司法部设立的专门监督公证行业的检察官行使,这三级组织根据各自职责监管全国的公证人事务所,每

年都要对所属公证人的办证质量、机构人员、收费情况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在法国,要成为公证人,须在大学攻读完法学本科后,再进行4年的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学员要边学习边实习,并要通过6次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公证助理资格,再经过五、六年的工作实践,待行业内有名额空缺,再竞争成为执业公证人。由此可见,由于法国对公证人的任职要求高,并有系统完善的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较强的学术保障,造就法国的公证人能成为法学专家和成为法律权威人士。由于有法律保障,公证人的专业水平高,道德信用好,热衷社会服务活动,因而法国的公证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政治地位。

三、法国公证人与律师的区别

在法国,公证人与律师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方面:第一,公证人不能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要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人则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律师则不然,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选择。第二,公证收费须严格遵照

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而律师则可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数目。第三,公证人是对合同即公证事项负责,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只忠于法律; 而律师则因其职业性质必定选择一方当事人。第四,在法国,公证人还可以替国家收税,如遗产税、交易税等。 法国公证人在客户、行业协会、检察官三重监督之下履行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客户对公证人工作不满意,可以向地方公证人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检察官投诉。地方公证人协会负责纪律处罚。公证人隶属与司法部监管,司法部的监管职能通过检察官来行使,每年要对公证人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和临时突击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公证质量、公证档案、事务所财务管理等。对公证人违反执业纪律的,由地方公证人协会负责纪律处罚;公证人未尽到咨询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证人有伪造文书、欺骗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检察官要提交法院判决。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fgsgrz/276.html

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阐述。

法国公证制度经过了近千年的漫漫路程,十四世纪时,大部分乡镇都设有一名公证人,掌管立遗嘱、在文书契约上加盖国王印玺,因此在那个时代,公证就是当地的头面人物。1939年,费朗索瓦一世颁布了《维莱克特莱法令》,促进了公证职业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前夕公证人达到13000名,从保留下来的大量的公证档案看,广泛涉及继承、赠与、婚姻、借贷、买卖等内容。为了解和研究法国历史提供了宝贵的史料。1989年,法国大革命后,公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特别是1803年拿破仑颁布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公证人享有代表公共权力的地位,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进行干预,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公证人的社会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法律规定,夫妇离婚,双方必须为解决日后子女抚养、财产等一切问题取得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公证人公证,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的同时,

所达成的协议成为最终协议。如果夫妇双方未能和睦达成一致,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时,就指定一名公证人为其分配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近两百年来,法国的公证制度保持了持续发展的状态,法国公证人敬业、谨慎、勤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融入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具有与他们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法国公证概况

法国人口6000万,共有近5000个公证人事务所,8500名执业公证人,其他辅助人员近5万人,公证人平均年龄49岁,其中女性占20%。法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据统计,法国公证业务中,不动产交易占到了50%,继承业务占25%,银行贷款合同占15%,其他咨询业务占10%。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凡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分配、转移、出卖后的结算、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等等事务,均需通过公证生效。此外,代拟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寄存、代收房地产交易税、代办房产登记管理等,都是法国公证人依法行使的公证服务职能。2007年,此项公证事务涉及金额约6000亿欧元,产

生公证费约60亿欧元。本着为大众服务的宗旨,公证人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在法国,公证书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具有证据效力,且其效力高于其他书证,公证书是审判、民事登记、处理公共事务、私人事务的重要依据。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不仅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国,法定公证事项占到了公证业务的65%,由于法国法律对公证业务作出了基本规定,使公证业务发展具有坚强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国公证几百年来的发展一直是颇为稳定的,并且法国公证人长期致力于在这些服务领域的发展,成为了专家或权威人士,得到国家、社会各界的广泛信赖与认可。

在法国,巴黎地区的公证事业显得格外举足轻重,大宗买卖、重要合同以及新型业务的开展都集中在巴黎地区。公证事务所对公证书的档案管理也是非常严密的,档案一般在事务所保存100年,期满后交由国家档案局保管。如今,巴黎地区公证事务所都利用电子信息化处理公证书档案,建立起了封闭式信息管理库,

不仅保留了公证书原貌,也有效防止了公证书的损坏或遗失。

二、法国公证行业纪律及公证人职业道德

在法国,公证人以法律执行者的身份行使职能,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维护民商事活动的安全秩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求的目的。法国的公证界有种说法,多设一个公证人事务所,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依据法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职人员,但公证人不领取国家报酬,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法国公证人是国家某些特定事务的代理人,但公证人在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同时,必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公证人是执行公共事务者,但不是行政官员。至于对法国公证行业的监管权则由各省设立的省公证人公会、各上诉法院管辖区内设立的大区公证人理事会以及司法部设立的专门监督公证行业的检察官行使,这三级组织根据各自职责监管全国的公证人事务所,每

年都要对所属公证人的办证质量、机构人员、收费情况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在法国,要成为公证人,须在大学攻读完法学本科后,再进行4年的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学员要边学习边实习,并要通过6次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公证助理资格,再经过五、六年的工作实践,待行业内有名额空缺,再竞争成为执业公证人。由此可见,由于法国对公证人的任职要求高,并有系统完善的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较强的学术保障,造就法国的公证人能成为法学专家和成为法律权威人士。由于有法律保障,公证人的专业水平高,道德信用好,热衷社会服务活动,因而法国的公证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政治地位。

三、法国公证人与律师的区别

在法国,公证人与律师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方面:第一,公证人不能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要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人则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律师则不然,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选择。第二,公证收费须严格遵照

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而律师则可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数目。第三,公证人是对合同即公证事项负责,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只忠于法律; 而律师则因其职业性质必定选择一方当事人。第四,在法国,公证人还可以替国家收税,如遗产税、交易税等。 法国公证人在客户、行业协会、检察官三重监督之下履行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客户对公证人工作不满意,可以向地方公证人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检察官投诉。地方公证人协会负责纪律处罚。公证人隶属与司法部监管,司法部的监管职能通过检察官来行使,每年要对公证人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和临时突击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公证质量、公证档案、事务所财务管理等。对公证人违反执业纪律的,由地方公证人协会负责纪律处罚;公证人未尽到咨询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证人有伪造文书、欺骗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检察官要提交法院判决。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fgsgrz/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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