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司法局:司法部或越权释法,律师可代理所属仲裁机构案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email protected];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邵克

湖南湘潭市司法局在一起投诉处理意见书中认为,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有越权之嫌”。以此驳回了在一起由湘潭仲裁委员仲裁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求处理该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律师同时担任申请人一方代理人行为的诉求。

在这起由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中,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源公司)为被申请仲裁人,仲裁结果出来后,该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何琪,同时是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唐闻骏认为,根据《处罚办法》,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办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他认为律师何琪的行为违法,投诉到湖南省司法厅,请求给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湖南省司法厅将此案转交给湘潭司法局办理。

湘潭市司法局对此曾做出两次答复意见,均驳回了唐闻骏的请求。该局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二份处理意见书称,何琪未违反《律师法》,《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司法部不具有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的解释“实有越权之嫌”。湘潭市司法局还称,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就此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上述处理意中“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

律师仲裁员在其所属仲裁机构代理案件

2013年9月2日,因为一起合同纠纷,作为当事一方,万凯源公司被申请仲裁,成为被申请人,仲裁裁决两个多月后作出,湘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事后,万凯源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的代理律师何琪,是受理仲裁的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唐闻骏认为,依据《律师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部的《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上述《律师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发现这一情况后,他多次向湘潭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反映,请求对律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

湖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案件交办告知书》显示,已将相关投诉材料交湘潭市司法局,并要求湘潭市司法局严格依法处理。

2016年3月25日,湘潭市司法局作出第一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何琪是湘潭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湘潭市司法局认为,何琪只是一方的代理人,而且仲裁事项与何琪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此案的仲裁员。因此何琪代理此案,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湖南司法厅:湘潭司法局第一次处理意见理由不充分

湘潭市司法局做出的第一份处理意见书还显示,唐闻骏对仲裁结果不服,曾向湘潭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结果,但被驳回。随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万凯源公司以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律师何琪与此案仲裁员同属于湘潭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员未回避为由,向湘潭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但也被驳回。

湘潭司法局称,《处罚办法》规定中的“任职”应认定为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湘潭中院认为,律师何琪被聘为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事实,但湘潭仲裁委员会与聘任仲裁员之间是一种职务的聘任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此外,湘潭市司法局还在这份处理意见书中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只是一种资格,与仲裁委员会之间是聘任关系,其作用相当于专家库,只有在案件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才是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才能行使仲裁权。综上,对唐闻骏的诉求不予支持。

唐闻骏不服,请求湖南省司法厅复查。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案件《复查结果告知书》,认为湘潭市司法局以律师何琪与湘潭市仲裁委员无劳动人事关系,不属于在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任职情形为由,不支持唐闻骏的诉求,此处理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责成湘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湘潭市司法局:司法部有越权解释《律师法》之嫌

2016年10月14日,湘潭市司法局再次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仲裁庭庭审时,唐闻骏的代理人对出庭人员明确表示无异议,仲裁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

除了第一次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湘潭市司法局还认为:“《律师法》在立法性质上属于法律,《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理论上讲,司法部不具有《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解释实有越权之嫌。”

湘潭市司法局在第二份处理意见书中还表示,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湘潭仲裁委员会有216名仲裁员,216名仲裁员当中有43名律师仲裁员,近五年以来,有大部分律师均办了案件。

湘潭市司法局还给出数据,2013年湘潭仲裁委员会组庭审理的案件有238件,其中律师仲裁员参与的有105件,占44%。

湘潭市司法局称,如果依据《处罚办法》的字面意义,那么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永远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这将极大削弱律师在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更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湘潭市司法局再次决定,对唐闻骏的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告诉澎湃新闻,“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并且湘潭中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周乃英还表示,11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担任代理人的案件,是针对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此外,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复查。

2016最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玉品健: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我见!

??惊奇!就这样被忽悠的律师,在全国有多少呢?

??川司法发[2016]32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震撼律师界!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email protected];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邵克

湖南湘潭市司法局在一起投诉处理意见书中认为,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有越权之嫌”。以此驳回了在一起由湘潭仲裁委员仲裁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求处理该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律师同时担任申请人一方代理人行为的诉求。

在这起由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中,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源公司)为被申请仲裁人,仲裁结果出来后,该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何琪,同时是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唐闻骏认为,根据《处罚办法》,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办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他认为律师何琪的行为违法,投诉到湖南省司法厅,请求给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湖南省司法厅将此案转交给湘潭司法局办理。

湘潭市司法局对此曾做出两次答复意见,均驳回了唐闻骏的请求。该局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二份处理意见书称,何琪未违反《律师法》,《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司法部不具有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的解释“实有越权之嫌”。湘潭市司法局还称,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就此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上述处理意中“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

律师仲裁员在其所属仲裁机构代理案件

2013年9月2日,因为一起合同纠纷,作为当事一方,万凯源公司被申请仲裁,成为被申请人,仲裁裁决两个多月后作出,湘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事后,万凯源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的代理律师何琪,是受理仲裁的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唐闻骏认为,依据《律师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部的《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上述《律师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发现这一情况后,他多次向湘潭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反映,请求对律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

湖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案件交办告知书》显示,已将相关投诉材料交湘潭市司法局,并要求湘潭市司法局严格依法处理。

2016年3月25日,湘潭市司法局作出第一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何琪是湘潭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湘潭市司法局认为,何琪只是一方的代理人,而且仲裁事项与何琪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此案的仲裁员。因此何琪代理此案,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湖南司法厅:湘潭司法局第一次处理意见理由不充分

湘潭市司法局做出的第一份处理意见书还显示,唐闻骏对仲裁结果不服,曾向湘潭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结果,但被驳回。随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万凯源公司以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律师何琪与此案仲裁员同属于湘潭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员未回避为由,向湘潭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但也被驳回。

湘潭司法局称,《处罚办法》规定中的“任职”应认定为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湘潭中院认为,律师何琪被聘为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事实,但湘潭仲裁委员会与聘任仲裁员之间是一种职务的聘任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此外,湘潭市司法局还在这份处理意见书中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只是一种资格,与仲裁委员会之间是聘任关系,其作用相当于专家库,只有在案件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才是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才能行使仲裁权。综上,对唐闻骏的诉求不予支持。

唐闻骏不服,请求湖南省司法厅复查。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案件《复查结果告知书》,认为湘潭市司法局以律师何琪与湘潭市仲裁委员无劳动人事关系,不属于在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任职情形为由,不支持唐闻骏的诉求,此处理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责成湘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湘潭市司法局:司法部有越权解释《律师法》之嫌

2016年10月14日,湘潭市司法局再次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仲裁庭庭审时,唐闻骏的代理人对出庭人员明确表示无异议,仲裁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

除了第一次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湘潭市司法局还认为:“《律师法》在立法性质上属于法律,《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理论上讲,司法部不具有《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解释实有越权之嫌。”

湘潭市司法局在第二份处理意见书中还表示,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湘潭仲裁委员会有216名仲裁员,216名仲裁员当中有43名律师仲裁员,近五年以来,有大部分律师均办了案件。

湘潭市司法局还给出数据,2013年湘潭仲裁委员会组庭审理的案件有238件,其中律师仲裁员参与的有105件,占44%。

湘潭市司法局称,如果依据《处罚办法》的字面意义,那么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永远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这将极大削弱律师在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更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湘潭市司法局再次决定,对唐闻骏的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告诉澎湃新闻,“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并且湘潭中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周乃英还表示,11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担任代理人的案件,是针对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此外,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复查。

2016最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玉品健: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我见!

??惊奇!就这样被忽悠的律师,在全国有多少呢?

??川司法发[2016]32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震撼律师界!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相关内容

  • 在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 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我们今天召开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剖析反思李庄案件的问题实质和危害,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部署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

  • 003许厅长在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 在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许同禄 (2010年3月11日) 同志们: 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我们今天召开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剖析反思李庄案件的问题实质和危害,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部署开展警示教育, ...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 ...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14年修订)[1]
  •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NO:SC09183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 ...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8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 ...

  • 公证与律师制度教案
  • • 公证与律师制度教案 主讲人:向前 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 • 第一章 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 1.(萌芽)时间: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意大利) 2.原称:"诺达里",即"书写人"(奴隶主指定) 3.后称:"达比伦",类 ...

  •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研究
  • 论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 主体资格 前置程序 诉讼费用 论文摘要:在现代 公司法下,管理公司的是董事而不是股东,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对保护股东特别是弱小股 东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我国公司法因时利势采用了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本文就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补偿 ...

  •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处理·每日商报
  •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处理 2015-07-26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A座501室 联系电话:[1**********] 导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通常人们会习惯性地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公司意思,但就该法定代表人所为 ...

  •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