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指导老师 教学单位

2012年2月22日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内容摘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夫妻吵架是难免的,有时甚至会因为一些小事而离婚,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和保障我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呢?离婚时,我们该怎样使自己今后的基本生活得到相当的保障呢?本文是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分析。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的财产,另外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分割的程序和分割的原则又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分割财产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悬殊的,或为规避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否则,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 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7)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8)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9)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10)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11)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

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一、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

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二、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及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甚至难以认定是财产和权利,但它又确实能体现也或转化成一定的财产利益。对这种财产利益如何认定?应不应该加以分割?

在财产分割中仍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

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平衡功能。

与以上情况本质上类似的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在别一方面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了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为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失公平。《意见》第16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对婚后共同财产“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及无形转化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可否参照?或者说上述规定仅指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我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考虑,对这种难以认定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的情况,应通过在财产分割时确立新的原则来解决。即应把夫妻对家庭和对另一方的贡献及财产来源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情况多样,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这是最常见的,而且另一方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也是离婚案件审判的痼疾,虽然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诉再进行财产分割,但实践中都很少实现的。而且,立法上虽规定对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不具有威慑力。

综上,我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来确认、规范夫妻间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财产关系,比如两人在登记结婚时,必须提交夫妻财产状况书面材料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3、杨俊英:《谈离婚时的几项财产权利》,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黄松有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5、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6、婚姻家庭法》曹诗权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3月第一版

7、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3

8、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_民法论文》来自中国教育文摘,查看更多与相关文章请到http://www.eduZ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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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指导老师 教学单位

2012年2月22日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内容摘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夫妻吵架是难免的,有时甚至会因为一些小事而离婚,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和保障我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呢?离婚时,我们该怎样使自己今后的基本生活得到相当的保障呢?本文是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分析。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的财产,另外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分割的程序和分割的原则又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分割财产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悬殊的,或为规避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否则,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 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7)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8)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9)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10)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11)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

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一、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

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二、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及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甚至难以认定是财产和权利,但它又确实能体现也或转化成一定的财产利益。对这种财产利益如何认定?应不应该加以分割?

在财产分割中仍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

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平衡功能。

与以上情况本质上类似的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在别一方面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了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为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失公平。《意见》第16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对婚后共同财产“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及无形转化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可否参照?或者说上述规定仅指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我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考虑,对这种难以认定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的情况,应通过在财产分割时确立新的原则来解决。即应把夫妻对家庭和对另一方的贡献及财产来源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情况多样,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这是最常见的,而且另一方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也是离婚案件审判的痼疾,虽然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诉再进行财产分割,但实践中都很少实现的。而且,立法上虽规定对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不具有威慑力。

综上,我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来确认、规范夫妻间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财产关系,比如两人在登记结婚时,必须提交夫妻财产状况书面材料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3、杨俊英:《谈离婚时的几项财产权利》,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黄松有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5、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6、婚姻家庭法》曹诗权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3月第一版

7、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3

8、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_民法论文》来自中国教育文摘,查看更多与相关文章请到http://www.eduZha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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