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2、不足额保险合同的理赔方式包括:(比例赔偿方式)、(第一风险赔偿方式)。
3、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主观上的( 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4、定值保险合同时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既已确定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及金额),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5、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分为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两大类。
6、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具有非投机性、偶然性、普遍性、严重性、意外性等特征。
7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在签发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形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8、保险商品的价格称之为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 (单位保险金额) 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
9、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分散危险),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10、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付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1、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12、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3、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1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认可得利益)。
15、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证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关系系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7、在被保险人选择按重置价值保险的方式投保时,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
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18、受益人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责任)中出现。
19、关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厉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受益人的收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21、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2、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须征得 (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23、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付保险金的责任。
24、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以及(保险的专业性)。
25、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分为(事实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26、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27、(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对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28、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规则。
1、风险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2、不足额保险合同的理赔方式包括:(比例赔偿方式)、(第一风险赔偿方式)。
3、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主观上的( 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4、定值保险合同时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既已确定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及金额),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5、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分为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两大类。
6、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具有非投机性、偶然性、普遍性、严重性、意外性等特征。
7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在签发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形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8、保险商品的价格称之为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 (单位保险金额) 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
9、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分散危险),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10、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付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1、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12、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3、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1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认可得利益)。
15、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证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关系系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7、在被保险人选择按重置价值保险的方式投保时,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
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18、受益人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责任)中出现。
19、关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厉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受益人的收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21、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2、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须征得 (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23、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付保险金的责任。
24、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以及(保险的专业性)。
25、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分为(事实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26、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27、(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对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28、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