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_马炎秋

第17卷 

2007年1月中国海商法年刊AnnualofChinaMaritimeLawVol.17Jan.2007

1003276592(2006)0120252210[文章编号] 

Ξ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马炎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结合韩国法院的相[要 

,,对作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

保险人部分赔付或自愿赔付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的成立与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 保险人;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赔付

DF961.9[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的权利。《韩国商法典》第682条规定“:损害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在其已付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取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其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Ξ[收稿日期] 2006211221。[作者简介] 马炎秋(1961-),女,山东平度人,博士,副教授;E2mail:[email protected]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3且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在赔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商法典》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并结合韩国判例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对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检讨。

一、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只有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并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才有可能存在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人”的范围,,,由此。通说认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

①。这

②里的“家庭成员或者使用人员”限于“实际上一起生活的人”。但

是,将上述人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仅限于他们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如果由于他们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就所运输的货物以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由于承运人自身或其受雇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能否代位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即投保人是否也为“第三人”?对于《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是否能适用于为他人缔结损害保险合同的情况,韩国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为他人缔结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并不是第三人,所以保险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而肯定说则认为,为他人投保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①郑灿亨.商法讲义:下[M].首尔:博英社,1998:571.②金星泰.保险法讲论[M].首尔:法文社,2001:449.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54

也应包含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内,理由是:(1)从保险代位权的宗旨来看,不能让加害之第三者脱免责任。(2)投保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其交纳保险费也最终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没有理由区别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3)如把投保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权的话,承运人等会懈怠注意义务而容易引发保险事故,对国家、对个人都不利。(4)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既然不是责任保险合同,①。持肯定的态度。在韩国大法院,,、以货主乙为被保险人,并向保险人丙支付了约定的保险费。货物,保险人丙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乙赔付后,向承运人甲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承运人甲则以其不是第三人为由而拒绝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人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乙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因而依据《韩国

②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取得了对甲的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

1.自愿给付

这里的自愿赔付包括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作出的赔付和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导致的损失的赔付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下,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原无赔偿责任而予以赔偿的,其保险给付是出于自愿,不得据

③对于第二种情况,在韩国大法院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1995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

①崔基元.保险法[M].首尔:博英社,2000:296-300.②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首尔:吉安社,1998:661.③韩国大法院1995.11.14宣判,95大33092判决.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5定:由于被保险人将投保的自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运输而导致损害的,保险人免责。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用于有偿运输时发生事故,导致几人受伤。保险人在不知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有偿运输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为的有偿运输属免责事由,保险人的赔付不是合法支付,因此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只能向受害人以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保险赔偿金。①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实际上已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基于这种保险给付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立法上《韩国商法典》,第638条规定,保险合同通过约定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当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情况下,相对方予以一定保险金额的给付或者其他的给付而发生效力。但在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条文中,即《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仅使用了“保险金额”这一用语,因而对于现物给付是否也得以适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给付的形式不论是金钱(保险金)还是现物给付,从完成给付之时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发生。因此,保险人在该限

②度内依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3.给付部分保险赔偿金

按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

①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首尔:吉安社,1998:648.②金星泰.保险人给付现物和代位权的发生时期[J].法律新闻,1995(2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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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损害赔偿为必要条件,仅以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为要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才有可能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对保险人转让其权益———偿请求权。假如A、B方C的损失,A撞责任保险,CB?在韩国大法院审理,,若A欲对B行使追偿权,则其必C使B得以免责。D向受害人C全额支付了损害赔偿金,而非被保险人A自行赔付受害人,因而A也就不享有对B的追偿权,而A对B的追偿权又是保险人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基于此,法院判定保险人D未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D代负有赔偿责任的A、B全额赔付了C使A、B得以共同免责的,此应视为被保险人A自行赔付,被保险人A有权向B就其应承担份额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人D全额赔付了之后,可以对B行使代位求偿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代位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权利的存在。而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通过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自然产生,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予以处分或放弃的,根据其处分或者放弃的时间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韩国大法院1989.11.28宣判,89大9194号判决(公报864,137).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7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处分或放弃权利的在代位求偿权效力产生之前,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可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处得到部分赔偿的,保险人只需支付被保险人损失与已得到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保险

①人如支付差额,则可在该差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害赔偿的,,任,,。对于这种情况《韩国商法,。通说认为,原可以通过代位取得的金额可。韩国判例认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因此,被保险人任意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其权利的,该限度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但是,被保险人所消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使得

②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被处分额度的保险金请求权得以消灭。

2.保险赔偿金支付后被保险人的权利处分行为

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时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只有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为权利人,得到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不得将对第三人的权利加以处分、免除。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将与受领的保险赔偿金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第三人让与或免除的,因其为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

①韩国大法院1995.9.29宣判,95大23521判决.②韩国大法院1981.7.7宣判,80大1643判决.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58

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

①何效力。

那么,被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赔偿金的,作为加害人的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可作出何种主张呢?韩国大法院认定:已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依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在支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结②额。

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其实,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赔偿的部分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这是债权法定转移所要求的。但由于海商法存在着承运人法定免责、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特有的制度,再加上不足额保险、免赔额及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保险给付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均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如何满足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如何满足其代位求偿权,就成为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如何受偿的问题《韩国商法典》,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保险人优先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保险人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可以优先于被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理论依据是《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前款的规定。

2.被保险人优先说(差额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①韩国大法院1997年11月11日宣判的1997年大法院第37609号判决.②韩国大法院1988.4.27宣判,87大1012判决.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9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未获保险给付填补的其他损失,保险人唯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3.请求额比例说(相对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处取得的保险给付等于或多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的,以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之比例,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应比例的赔偿请求。①纳了请求额比例说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不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情,但因没有明确规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得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权,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矛盾的情况,即在为他人之保险中如投保人先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的话,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避免实际上受损失,但如果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话,那么他有权向有过错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在实际上造成由投保人承担责任的局面。笔者认为,为他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不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防灾减损义务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会使其失去主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内在动因,由此而懈怠履行义务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最终会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而且,假如投保人签订了为自己利益的责任保险,则对自己过失引起的保险事故可以得

①韩国首尔地方法院1999.6.10宣判,98   35186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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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险补偿,但签订了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则因其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而最终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这对交纳保费且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他人之保险合同既有为“他人”之一面,也有为“自己”的目的。应承认该保险也为投保人利益而存在,不应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之列。

从上述韩国法院的几个相关判决中可以看出,保险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赔付的,。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代位求偿权。,即使事后查明,保险人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海上保险实务经常实行“边理赔边追偿”的做法,且保险理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部分赔付情况下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对保险人有利。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这个前提条件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从而会给保险人拖延保险赔偿提供借口,且将可能使第三人被迫参加两次或更多的诉讼,这对于第三人来说也不公平。

从韩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法定的代位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但是,该权利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何效力。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不够明晰,看似债权让与的一种形式。而且根据第253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61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之后,即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常常无法对已经作出的实际赔付作出扣减。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53条有必要借鉴韩国立法的规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Onbymarine

koreancommercialcode

MAYan2qiu

(Law&PoliticsSchool,Ocean

UniversityofChina,Qingdao266071,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aimstomakeacomparativelythoroughintro2ductionofthelegalrequirementsforsubrogationbytheinsurerun2derKoreanlaw.Specialattentionispaidonwhomtheinsurerisen2titledtosubrogationagainst,whethersubrogationiscreatedincaseofpartpaymentandexpratiepayment.

Keywords:insurer;assured;subrogation;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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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中国海商法年刊AnnualofChinaMaritimeLawVol.17Jan.2007

1003276592(2006)0120252210[文章编号] 

Ξ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马炎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结合韩国法院的相[要 

,,对作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

保险人部分赔付或自愿赔付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的成立与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 保险人;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赔付

DF961.9[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的权利。《韩国商法典》第682条规定“:损害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在其已付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取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其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Ξ[收稿日期] 2006211221。[作者简介] 马炎秋(1961-),女,山东平度人,博士,副教授;E2mail:[email protected]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3且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在赔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商法典》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并结合韩国判例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对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检讨。

一、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只有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并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才有可能存在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人”的范围,,,由此。通说认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

①。这

②里的“家庭成员或者使用人员”限于“实际上一起生活的人”。但

是,将上述人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仅限于他们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如果由于他们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就所运输的货物以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由于承运人自身或其受雇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能否代位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即投保人是否也为“第三人”?对于《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是否能适用于为他人缔结损害保险合同的情况,韩国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为他人缔结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并不是第三人,所以保险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而肯定说则认为,为他人投保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①郑灿亨.商法讲义:下[M].首尔:博英社,1998:571.②金星泰.保险法讲论[M].首尔:法文社,2001:449.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54

也应包含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内,理由是:(1)从保险代位权的宗旨来看,不能让加害之第三者脱免责任。(2)投保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其交纳保险费也最终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没有理由区别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3)如把投保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权的话,承运人等会懈怠注意义务而容易引发保险事故,对国家、对个人都不利。(4)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既然不是责任保险合同,①。持肯定的态度。在韩国大法院,,、以货主乙为被保险人,并向保险人丙支付了约定的保险费。货物,保险人丙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乙赔付后,向承运人甲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承运人甲则以其不是第三人为由而拒绝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人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乙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因而依据《韩国

②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取得了对甲的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

1.自愿给付

这里的自愿赔付包括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作出的赔付和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导致的损失的赔付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下,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原无赔偿责任而予以赔偿的,其保险给付是出于自愿,不得据

③对于第二种情况,在韩国大法院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1995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

①崔基元.保险法[M].首尔:博英社,2000:296-300.②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首尔:吉安社,1998:661.③韩国大法院1995.11.14宣判,95大33092判决.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5定:由于被保险人将投保的自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运输而导致损害的,保险人免责。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用于有偿运输时发生事故,导致几人受伤。保险人在不知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有偿运输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为的有偿运输属免责事由,保险人的赔付不是合法支付,因此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只能向受害人以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保险赔偿金。①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实际上已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基于这种保险给付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立法上《韩国商法典》,第638条规定,保险合同通过约定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当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情况下,相对方予以一定保险金额的给付或者其他的给付而发生效力。但在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条文中,即《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仅使用了“保险金额”这一用语,因而对于现物给付是否也得以适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给付的形式不论是金钱(保险金)还是现物给付,从完成给付之时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发生。因此,保险人在该限

②度内依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3.给付部分保险赔偿金

按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

①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首尔:吉安社,1998:648.②金星泰.保险人给付现物和代位权的发生时期[J].法律新闻,1995(2415):14.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56

围内,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损害赔偿为必要条件,仅以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为要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才有可能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对保险人转让其权益———偿请求权。假如A、B方C的损失,A撞责任保险,CB?在韩国大法院审理,,若A欲对B行使追偿权,则其必C使B得以免责。D向受害人C全额支付了损害赔偿金,而非被保险人A自行赔付受害人,因而A也就不享有对B的追偿权,而A对B的追偿权又是保险人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基于此,法院判定保险人D未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D代负有赔偿责任的A、B全额赔付了C使A、B得以共同免责的,此应视为被保险人A自行赔付,被保险人A有权向B就其应承担份额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人D全额赔付了之后,可以对B行使代位求偿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代位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权利的存在。而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通过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自然产生,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予以处分或放弃的,根据其处分或者放弃的时间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韩国大法院1989.11.28宣判,89大9194号判决(公报864,137).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7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处分或放弃权利的在代位求偿权效力产生之前,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可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处得到部分赔偿的,保险人只需支付被保险人损失与已得到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保险

①人如支付差额,则可在该差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害赔偿的,,任,,。对于这种情况《韩国商法,。通说认为,原可以通过代位取得的金额可。韩国判例认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因此,被保险人任意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其权利的,该限度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但是,被保险人所消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使得

②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被处分额度的保险金请求权得以消灭。

2.保险赔偿金支付后被保险人的权利处分行为

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时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只有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为权利人,得到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不得将对第三人的权利加以处分、免除。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将与受领的保险赔偿金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第三人让与或免除的,因其为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

①韩国大法院1995.9.29宣判,95大23521判决.②韩国大法院1981.7.7宣判,80大1643判决.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58

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

①何效力。

那么,被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赔偿金的,作为加害人的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可作出何种主张呢?韩国大法院认定:已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依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在支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结②额。

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其实,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赔偿的部分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这是债权法定转移所要求的。但由于海商法存在着承运人法定免责、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特有的制度,再加上不足额保险、免赔额及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保险给付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均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如何满足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如何满足其代位求偿权,就成为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如何受偿的问题《韩国商法典》,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保险人优先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保险人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可以优先于被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理论依据是《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前款的规定。

2.被保险人优先说(差额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①韩国大法院1997年11月11日宣判的1997年大法院第37609号判决.②韩国大法院1988.4.27宣判,87大1012判决.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59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未获保险给付填补的其他损失,保险人唯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3.请求额比例说(相对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处取得的保险给付等于或多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的,以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之比例,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应比例的赔偿请求。①纳了请求额比例说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不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情,但因没有明确规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得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权,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矛盾的情况,即在为他人之保险中如投保人先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的话,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避免实际上受损失,但如果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话,那么他有权向有过错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在实际上造成由投保人承担责任的局面。笔者认为,为他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不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防灾减损义务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会使其失去主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内在动因,由此而懈怠履行义务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最终会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而且,假如投保人签订了为自己利益的责任保险,则对自己过失引起的保险事故可以得

①韩国首尔地方法院1999.6.10宣判,98   35186号判决.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260

到保险补偿,但签订了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则因其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而最终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这对交纳保费且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他人之保险合同既有为“他人”之一面,也有为“自己”的目的。应承认该保险也为投保人利益而存在,不应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之列。

从上述韩国法院的几个相关判决中可以看出,保险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赔付的,。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代位求偿权。,即使事后查明,保险人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海上保险实务经常实行“边理赔边追偿”的做法,且保险理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部分赔付情况下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对保险人有利。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这个前提条件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从而会给保险人拖延保险赔偿提供借口,且将可能使第三人被迫参加两次或更多的诉讼,这对于第三人来说也不公平。

从韩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法定的代位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但是,该权利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何效力。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不够明晰,看似债权让与的一种形式。而且根据第253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

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261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之后,即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常常无法对已经作出的实际赔付作出扣减。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53条有必要借鉴韩国立法的规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Onbymarine

koreancommercialcode

MAYan2qiu

(Law&PoliticsSchool,Ocean

UniversityofChina,Qingdao266071,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aimstomakeacomparativelythoroughintro2ductionofthelegalrequirementsforsubrogationbytheinsurerun2derKoreanlaw.Specialattentionispaidonwhomtheinsurerisen2titledtosubrogationagainst,whethersubrogationiscreatedincaseofpartpaymentandexpratiepayment.

Keywords:insurer;assured;subrogation;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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