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知识和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知识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及邯郸市地方有关要求叙述如下,供参考: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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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根据目前邯郸市的有关规定,以上两项内容放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时应各方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签认完毕)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进行联审联验(由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分户验收资料;

10、按照《河北省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11、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监管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的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建筑要全面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涉及节能工作的有几点要求:

1、太阳能必须安装到位; ○

2、供热节能计量表必须安装到位; ○

3、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0.5条(强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所以,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由邯郸市墙改办出具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证明》。

二、竣工验收的报验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自行组织验收(质量检查、评定),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2、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第5.7.1条规定程序编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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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人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注:组织工程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一项的活动,同时竣工验收也是一项法定程序,而不是像媒体报道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或工程监督机构)已验收或没有验收。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在88年以前,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认定质量等级;二是88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颁布后,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质量等级);三是现行2002版国家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如单幢住宅楼),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监督机构审查、存档有关文件的内容

㈠、施工技术资料(提交抽查资料,抽查后退回) 1、质量控制资料; 2、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 3、质量管理资料。

注: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应按照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G.0.1 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4、节能工程资料;

注: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5.0.6条、第15.0.7条规定的顺序,节能分部工程资料为专篇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㈡、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备案存档资料,均为原件) 1、勘察、设计、图审单位质量认可文件; 2、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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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工程质量控制:说明从几个方面如何控制的工程质量; 6、工程拨款情况:说明是否按各种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付款。 ㈡、施工单位验收会议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层数;

2、法定文件:中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 3、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各环节是如何控制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分阶段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

4、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情况:按照GB 50300-2001第5.0.4条(强条)规定: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建筑节能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单位工程工程总体质量检查评定结论;

5、合同履约情况:完成合同的内容情况;工程拨款情况。 注: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单位工程施工总结》。 ㈢、监理单位验收会议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层数、设防裂度等;

2、法定文件:监理合同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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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情况:说明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如何实施建设强制性标准;

4、实体质量控制:进场原材料见证取样验收情况;计量控制情况;工程实体抽样检测情况;地基验槽、隐蔽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情况;室内环境检测情况;节能检测情况;

按照GB 50300-2001第5.0.4条(强条)规定: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建筑节能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单位工程工程总体质量验收评价结论; 5、工程质量缺陷及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注:监理单位同时应提供《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验收会议简易议程

1、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竣工验收会议开始;

2、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宣布验收组及其成员。

上述人员提交法人委托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小组确认;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文字汇报(加盖公章)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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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阅、查看有关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功能检验抽查资料、建筑节能资料等);

5、实体抽查选点及实体观感质量抽查;

6、各专业验收组检查验收完毕后,组长代表总结发言,对所检查的专业内容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小组补充检查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7、验收委员会根据专业组评价情况协商验收意见,当意见一致时,形成验收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主任宣布竣工验收结论;

8、由监督机构验收监督小组宣布验收监督意见;

9、与会各方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中签字和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或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0、验收会议结束。 六、验收会议参加人员要求

参加验收各方应为:(GB 50300-2001第6.0.4条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1、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

3、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4、勘察、设计、图审等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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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7-2012第8章节“细部构造工程”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⑶ 屋面水落口的篦子遗漏安装或收水口尺寸变小。主要是雨水口处篦子未安装,此类情况较为普遍存在。另外是在女儿墙处的雨水口几何尺寸变形、变小,严重影响收水排水功能。

⑷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满足要求。主要指出垂直或水平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满足不应小于250㎜的要求。现在的建筑物大都为水平出入口,过去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垂

直出入口较多。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出入口的泛水高低不一,有的甚至是出入口处与屋面标高在一个水平线,有的是50mm-250mm不等,不合格数量占50%的不满足不应小于250mm的要求。此处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11节有关条款(有图示)规定或标准图要求施工,严格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8章节“细部构造工程”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⑸ 屋面上的金属构件(包括门、消防设备或管道、太阳能装置、栏杆、爬梯、广告金属架等)未进行避雷连接。此类情况较普遍,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6.1.1条规定进行施工。

A 屋面上的避雷带设置位置应正确,尤为建筑物的转角部位避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煨成Ω形弯,使其伸出到屋面角外部。

B 避雷带部位焊接长度不够,应单面焊不小于10倍直径。 ⑹ 屋面混凝土保护层或铺设地砖未按规定留置分隔缝。应按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7.2条、第4.7.4条、第4.7.6条规定留置分隔缝,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分隔缝的宽度为10-30㎜,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严格按照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4.5.2、4.5.3、4.5.4、

4.5.5条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⑺ 上人屋面四周临空防护栏杆净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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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2条(强条)规定,上人屋面临空栏杆净高为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楼)或1.10m (七层或七层以上楼)。

⑻ 建筑垃圾未清理。这主要指交叉工序完工后屋面上遗留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等建筑垃圾。

2、室外工程

⑴ 室外散水、台阶不设置伸、缩缝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5条规定,水泥散水、台阶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长度间距宜为4-6m;水泥散水、台阶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缝的宽度应为15-20㎜,缝内应填嵌柔性材料。

⑵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未设置滴水线(槽)。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4.2.10条规定,外墙窗眉处应设置滴水槽;凸出墙面的线条或阳台、雨棚、空调板、飘窗台等均应设置滴水线。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 ,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⑶ 外抹灰的阴、阳线角外观质量问题。外抹灰的阴阳线角应横平竖直、清晰,突出的线条、窗间墙或构件的抹灰均应宽窄一致。近几年的外抹灰总体外观质量有所下降,这也与使用外保温材料有一定的关系。

3、室内工程

⑴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与其他相连接的房间楼地面标高差问题。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8条(强条)规定,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高低差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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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墙裂纹(缝)。主要是框架、框剪墙结构的填充墙与混凝土接触处裂纹(缝)较普遍。主要要求在填充墙砌体砌筑过程、二次结构设置、施工过程和抹灰过程中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必须的。主要是加气块与混凝土结构连接处所采取得一系列措施,填充墙砌体砌筑施工采取的脱开法与不脱开法砌筑措施,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宜采用填充墙与框架脱开的方法。具体可参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

6.3章节“框架填充墙”和第6.5章节“防止或减轻轻体墙开裂的主要措施”。

⑶ 地面裂纹(缝)。主要是采用地暖的楼地面较为普遍。解决的办法是按照设计要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再个是养护要到位,应在大面积楼地面施工前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3.3.8条规定,做样板间地面,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⑷ 楼梯栏杆问题。一定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加工、安装,不应想当然的盲干,在这里应注意的是楼梯栏杆的高度应满足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5.2.3条规定,扶手高度不应小于900㎜;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0㎜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⑸ 外窗防护设施。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900㎜时,应有防护设施。

⑹ 阳台栏杆防护措施。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

5.1.5条规定,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或1.10m(七层及七层以上)。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外廊、内天井临空处栏杆净高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或1.10m(七层及七层以上)。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⑺ 楼梯、台阶相邻踏步高度差。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第5.2.10条规定,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踏步面层应作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或齿角保护设施应顺直、牢固。

⑻ 外窗安全玻璃、中空玻璃空气层、窗框与洞口间隙闭孔弹性材料与打密封胶问题。按照规程《塑料门窗工程技术程》JGJ 103-2008第3.1.2条(强条)规定,塑料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A 面积大于1.5㎡的玻璃;

B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以下的玻璃窗;

C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D 7层级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安全玻璃应具备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标示。 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5.4.7条规定,门窗(金属、塑料)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除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有关条文执行外还应按照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6.1.3条、第6.2.7条执行。

中空玻璃层厚度和玻璃厚度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节能备案表要求进行。目前住宅工程中空玻璃空气层和玻璃厚度一般为6+12A+6㎜。再者目前外窗的委托制作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行为,所以要求建设方应严格按照节能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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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水泥楼地面不平、起砂、脱皮、坑洼等。主要指应成活的楼梯间、设备间、地下室或车库水泥地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第5.2.7条规定,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⑽ 管道竖井、电缆竖井内防火封堵。应按照设计图纸或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3.2.3条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条(强条)规定,管道或电缆线安装完毕后,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做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4、水、暖工程

⑴ 排水管道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按照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5.2.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⑵ 渗漏水问题。目前工程交工验收时大都水、电不通,所以竣工验收抽查时也看不出什么,但是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的防水隔离层应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24条规定,采用蓄水或泼水检验是否渗漏。

⑶ 水(包括生活给水、消防管道或喷淋头)、暖管道与电气件(包括插座、电缆桥架等)位置相重叠。电气件的安全位置至少距水、暖管道或设施300㎜以上(最少不得少于200㎜)。

5、电气工程

⑴ 配电室设备、线路未安装到位。交工验收时配电室设备、线路未安装到位,有的甚至已居住多年,仍然使用的是临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⑵ 局部等电位连接设施遗漏不符合要求。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3.3.20条规定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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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A 局部等电位引出线悬空(设置虚假线头);没有与接地引下线可靠连接;

B 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板悬空,未按标准要求与插座PE线及室内可导电金属物连接。

⑶ 建筑物总等电位连接问题。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第3.3.20条、第27.1、27.2节规定进行施工。在基础接地网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标准要求,把应接地的系统分别引入总等电位箱内,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连,如:上水、消防、电梯、公用接地干线,电源重复接地等。

以下问题应引起注意:

A 需要接地的系统与接地网就近连接,总等电位箱不得虚设; B 应连接的项目不得遗漏;

C 引入总等电位箱的系统较多,标识应按线路明确、清晰; D总等电位箱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其设置不得遗漏或隐蔽。 ⑷ 电梯设备、消防设备未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⑸ 有防侧雷要求的建筑物金属门窗及室内金属护栏未与均压环可靠连接或未连接。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5.2.7条规定进行施工。 ⑹ 高层建筑物电缆井内未设置公用接地干线。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3.1.1条(强条)规定进行施工。

6、节能工程

节能工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随意更改、变动做法、遗漏保温做法较多。 ⑴ 遗漏或取消保温层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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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采暖要求的楼梯间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b 分户内墙保温层遗漏或取消,或有两面保温做法改为一面保温;

c 底层阳台或凉台地板的外底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d 突出墙面的飘窗板、空调板等冷桥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e 屋面女儿墙内侧面冷桥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f 地下室顶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g 外墙门窗洞口处侧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h 幕墙内窗间墙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j 楼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⑵ 更改、变动节能项目;

a 最为常见的是随意更改外窗玻璃厚度和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一般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要请求的外窗玻璃和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为:6+12A+6mm,实际常见的是5+9+5mm,甚至4.5+6+4.5mm。

b 外门窗框与窗洞基层间隙缝的处理,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填塞保温的弹性材料。外门窗框与窗洞基层间隙缝宽度一般为5-8mm,最大不应超过10mm为宜。

7、综合类

⑴ 装饰装修细部处理不到位(主要指墙面抹灰、水泥地面、楼梯间及楼道间成品活部分)、清理不到位、交叉污染、建筑垃圾清理不到位、成品损坏等;

⑵ 工程未完工。有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室外散水、台阶、无障碍坡道,甚至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完活,如:消防喷淋、通风空调、电梯等。

⑶ 深化设计(一般指由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外装饰装修、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由原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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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核验、确认,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图审。

此项要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建筑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3.1.5条。

九、竣工验收几项必须完成的项目 1、无障碍设施工程;

2、外墙、外窗现场节能检测; 3、室内环境检测; 4、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5、太阳能安装; 6、热计量表安装;

还有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率(2012年应达到20%);建筑材料、施工试验项目见证取样送检试验检测的比例(30%送至市政府制定的检测机构,70%送至社会检测机构)。

十、其他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有《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那么,应由建设单位质量整改回复意见送达后日期算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参考文献:河北人民出版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宋裕增等编著。

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知识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及邯郸市地方有关要求叙述如下,供参考: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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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根据目前邯郸市的有关规定,以上两项内容放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时应各方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签认完毕)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进行联审联验(由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分户验收资料;

10、按照《河北省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11、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监管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的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建筑要全面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涉及节能工作的有几点要求:

1、太阳能必须安装到位; ○

2、供热节能计量表必须安装到位; ○

3、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0.5条(强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所以,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由邯郸市墙改办出具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证明》。

二、竣工验收的报验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自行组织验收(质量检查、评定),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2、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第5.7.1条规定程序编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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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人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注:组织工程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一项的活动,同时竣工验收也是一项法定程序,而不是像媒体报道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或工程监督机构)已验收或没有验收。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在88年以前,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认定质量等级;二是88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颁布后,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质量等级);三是现行2002版国家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如单幢住宅楼),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监督机构审查、存档有关文件的内容

㈠、施工技术资料(提交抽查资料,抽查后退回) 1、质量控制资料; 2、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 3、质量管理资料。

注: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应按照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G.0.1 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4、节能工程资料;

注: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5.0.6条、第15.0.7条规定的顺序,节能分部工程资料为专篇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㈡、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备案存档资料,均为原件) 1、勘察、设计、图审单位质量认可文件; 2、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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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工程质量控制:说明从几个方面如何控制的工程质量; 6、工程拨款情况:说明是否按各种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付款。 ㈡、施工单位验收会议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层数;

2、法定文件:中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 3、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各环节是如何控制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分阶段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

4、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情况:按照GB 50300-2001第5.0.4条(强条)规定: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建筑节能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单位工程工程总体质量检查评定结论;

5、合同履约情况:完成合同的内容情况;工程拨款情况。 注: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单位工程施工总结》。 ㈢、监理单位验收会议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层数、设防裂度等;

2、法定文件:监理合同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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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情况:说明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如何实施建设强制性标准;

4、实体质量控制:进场原材料见证取样验收情况;计量控制情况;工程实体抽样检测情况;地基验槽、隐蔽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情况;室内环境检测情况;节能检测情况;

按照GB 50300-2001第5.0.4条(强条)规定: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建筑节能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单位工程工程总体质量验收评价结论; 5、工程质量缺陷及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注:监理单位同时应提供《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验收会议简易议程

1、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竣工验收会议开始;

2、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宣布验收组及其成员。

上述人员提交法人委托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小组确认;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文字汇报(加盖公章)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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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阅、查看有关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功能检验抽查资料、建筑节能资料等);

5、实体抽查选点及实体观感质量抽查;

6、各专业验收组检查验收完毕后,组长代表总结发言,对所检查的专业内容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小组补充检查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7、验收委员会根据专业组评价情况协商验收意见,当意见一致时,形成验收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主任宣布竣工验收结论;

8、由监督机构验收监督小组宣布验收监督意见;

9、与会各方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中签字和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或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0、验收会议结束。 六、验收会议参加人员要求

参加验收各方应为:(GB 50300-2001第6.0.4条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1、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

3、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4、勘察、设计、图审等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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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7-2012第8章节“细部构造工程”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⑶ 屋面水落口的篦子遗漏安装或收水口尺寸变小。主要是雨水口处篦子未安装,此类情况较为普遍存在。另外是在女儿墙处的雨水口几何尺寸变形、变小,严重影响收水排水功能。

⑷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满足要求。主要指出垂直或水平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满足不应小于250㎜的要求。现在的建筑物大都为水平出入口,过去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垂

直出入口较多。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出入口的泛水高低不一,有的甚至是出入口处与屋面标高在一个水平线,有的是50mm-250mm不等,不合格数量占50%的不满足不应小于250mm的要求。此处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11节有关条款(有图示)规定或标准图要求施工,严格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8章节“细部构造工程”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⑸ 屋面上的金属构件(包括门、消防设备或管道、太阳能装置、栏杆、爬梯、广告金属架等)未进行避雷连接。此类情况较普遍,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6.1.1条规定进行施工。

A 屋面上的避雷带设置位置应正确,尤为建筑物的转角部位避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煨成Ω形弯,使其伸出到屋面角外部。

B 避雷带部位焊接长度不够,应单面焊不小于10倍直径。 ⑹ 屋面混凝土保护层或铺设地砖未按规定留置分隔缝。应按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7.2条、第4.7.4条、第4.7.6条规定留置分隔缝,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分隔缝的宽度为10-30㎜,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严格按照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4.5.2、4.5.3、4.5.4、

4.5.5条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⑺ 上人屋面四周临空防护栏杆净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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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2条(强条)规定,上人屋面临空栏杆净高为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楼)或1.10m (七层或七层以上楼)。

⑻ 建筑垃圾未清理。这主要指交叉工序完工后屋面上遗留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等建筑垃圾。

2、室外工程

⑴ 室外散水、台阶不设置伸、缩缝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5条规定,水泥散水、台阶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长度间距宜为4-6m;水泥散水、台阶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缝的宽度应为15-20㎜,缝内应填嵌柔性材料。

⑵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未设置滴水线(槽)。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4.2.10条规定,外墙窗眉处应设置滴水槽;凸出墙面的线条或阳台、雨棚、空调板、飘窗台等均应设置滴水线。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 ,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⑶ 外抹灰的阴、阳线角外观质量问题。外抹灰的阴阳线角应横平竖直、清晰,突出的线条、窗间墙或构件的抹灰均应宽窄一致。近几年的外抹灰总体外观质量有所下降,这也与使用外保温材料有一定的关系。

3、室内工程

⑴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与其他相连接的房间楼地面标高差问题。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8条(强条)规定,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高低差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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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墙裂纹(缝)。主要是框架、框剪墙结构的填充墙与混凝土接触处裂纹(缝)较普遍。主要要求在填充墙砌体砌筑过程、二次结构设置、施工过程和抹灰过程中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必须的。主要是加气块与混凝土结构连接处所采取得一系列措施,填充墙砌体砌筑施工采取的脱开法与不脱开法砌筑措施,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宜采用填充墙与框架脱开的方法。具体可参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

6.3章节“框架填充墙”和第6.5章节“防止或减轻轻体墙开裂的主要措施”。

⑶ 地面裂纹(缝)。主要是采用地暖的楼地面较为普遍。解决的办法是按照设计要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再个是养护要到位,应在大面积楼地面施工前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3.3.8条规定,做样板间地面,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⑷ 楼梯栏杆问题。一定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加工、安装,不应想当然的盲干,在这里应注意的是楼梯栏杆的高度应满足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5.2.3条规定,扶手高度不应小于900㎜;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0㎜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⑸ 外窗防护设施。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900㎜时,应有防护设施。

⑹ 阳台栏杆防护措施。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本为强制性条文)第

5.1.5条规定,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或1.10m(七层及七层以上)。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外廊、内天井临空处栏杆净高1.05m(六层及六层以下)或1.10m(七层及七层以上)。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⑺ 楼梯、台阶相邻踏步高度差。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第5.2.10条规定,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踏步面层应作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或齿角保护设施应顺直、牢固。

⑻ 外窗安全玻璃、中空玻璃空气层、窗框与洞口间隙闭孔弹性材料与打密封胶问题。按照规程《塑料门窗工程技术程》JGJ 103-2008第3.1.2条(强条)规定,塑料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A 面积大于1.5㎡的玻璃;

B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以下的玻璃窗;

C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D 7层级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安全玻璃应具备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标示。 按照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5.4.7条规定,门窗(金属、塑料)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除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有关条文执行外还应按照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6.1.3条、第6.2.7条执行。

中空玻璃层厚度和玻璃厚度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节能备案表要求进行。目前住宅工程中空玻璃空气层和玻璃厚度一般为6+12A+6㎜。再者目前外窗的委托制作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行为,所以要求建设方应严格按照节能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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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水泥楼地面不平、起砂、脱皮、坑洼等。主要指应成活的楼梯间、设备间、地下室或车库水泥地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第5.2.7条规定,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⑽ 管道竖井、电缆竖井内防火封堵。应按照设计图纸或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3.2.3条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条(强条)规定,管道或电缆线安装完毕后,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做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4、水、暖工程

⑴ 排水管道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按照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5.2.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⑵ 渗漏水问题。目前工程交工验收时大都水、电不通,所以竣工验收抽查时也看不出什么,但是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的防水隔离层应按照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24条规定,采用蓄水或泼水检验是否渗漏。

⑶ 水(包括生活给水、消防管道或喷淋头)、暖管道与电气件(包括插座、电缆桥架等)位置相重叠。电气件的安全位置至少距水、暖管道或设施300㎜以上(最少不得少于200㎜)。

5、电气工程

⑴ 配电室设备、线路未安装到位。交工验收时配电室设备、线路未安装到位,有的甚至已居住多年,仍然使用的是临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⑵ 局部等电位连接设施遗漏不符合要求。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3.3.20条规定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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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A 局部等电位引出线悬空(设置虚假线头);没有与接地引下线可靠连接;

B 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板悬空,未按标准要求与插座PE线及室内可导电金属物连接。

⑶ 建筑物总等电位连接问题。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第3.3.20条、第27.1、27.2节规定进行施工。在基础接地网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标准要求,把应接地的系统分别引入总等电位箱内,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连,如:上水、消防、电梯、公用接地干线,电源重复接地等。

以下问题应引起注意:

A 需要接地的系统与接地网就近连接,总等电位箱不得虚设; B 应连接的项目不得遗漏;

C 引入总等电位箱的系统较多,标识应按线路明确、清晰; D总等电位箱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其设置不得遗漏或隐蔽。 ⑷ 电梯设备、消防设备未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⑸ 有防侧雷要求的建筑物金属门窗及室内金属护栏未与均压环可靠连接或未连接。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5.2.7条规定进行施工。 ⑹ 高层建筑物电缆井内未设置公用接地干线。应按照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3.1.1条(强条)规定进行施工。

6、节能工程

节能工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随意更改、变动做法、遗漏保温做法较多。 ⑴ 遗漏或取消保温层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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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采暖要求的楼梯间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b 分户内墙保温层遗漏或取消,或有两面保温做法改为一面保温;

c 底层阳台或凉台地板的外底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d 突出墙面的飘窗板、空调板等冷桥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e 屋面女儿墙内侧面冷桥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f 地下室顶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g 外墙门窗洞口处侧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h 幕墙内窗间墙部位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j 楼面保温层遗漏或取消; ⑵ 更改、变动节能项目;

a 最为常见的是随意更改外窗玻璃厚度和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一般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要请求的外窗玻璃和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为:6+12A+6mm,实际常见的是5+9+5mm,甚至4.5+6+4.5mm。

b 外门窗框与窗洞基层间隙缝的处理,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填塞保温的弹性材料。外门窗框与窗洞基层间隙缝宽度一般为5-8mm,最大不应超过10mm为宜。

7、综合类

⑴ 装饰装修细部处理不到位(主要指墙面抹灰、水泥地面、楼梯间及楼道间成品活部分)、清理不到位、交叉污染、建筑垃圾清理不到位、成品损坏等;

⑵ 工程未完工。有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室外散水、台阶、无障碍坡道,甚至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完活,如:消防喷淋、通风空调、电梯等。

⑶ 深化设计(一般指由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外装饰装修、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由原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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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核验、确认,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图审。

此项要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建筑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第3.1.5条。

九、竣工验收几项必须完成的项目 1、无障碍设施工程;

2、外墙、外窗现场节能检测; 3、室内环境检测; 4、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5、太阳能安装; 6、热计量表安装;

还有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率(2012年应达到20%);建筑材料、施工试验项目见证取样送检试验检测的比例(30%送至市政府制定的检测机构,70%送至社会检测机构)。

十、其他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有《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那么,应由建设单位质量整改回复意见送达后日期算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参考文献:河北人民出版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宋裕增等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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