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要达100%

  名词解释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待般取消“存贷比”,而是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并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在2018年底达到100%,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100%以下,同时将“净稳定资金比例”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中删除。   背景   6月“钱紧”提示风险巴塞尔III催生新监管指标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次修改流动性管理办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跟随今年年初巴塞尔委员会新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6月出现的流动性异动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在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性办法》新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并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较巴塞尔III更为严格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银行达到流动性监管标准将面临更大压力。   与2011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巴塞尔III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等。   新政   新增“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监测风险更具前瞻性   银监会分析指出,从我国情况看,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塞尔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流动性办法》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监管机构要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因素,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不过,对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表示,允许其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事实上,相比巴塞尔III,《流动性办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但《流动性办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延伸   “存贷比”监管仍将采用   此前,不少银行业内人士纷纷呼吁取消严重约束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存贷比”,外界也预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75%的存贷比红线一刀切或不一定合适市场情况。   不过,日前银监会在发布《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再次强调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银监会不断对存贷比监管加以完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在抑制银行突击吸存、降低存款波动性发挥良好作用。   但是,银监会也承认,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其表示,将在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名词解释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待般取消“存贷比”,而是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并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在2018年底达到100%,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100%以下,同时将“净稳定资金比例”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中删除。   背景   6月“钱紧”提示风险巴塞尔III催生新监管指标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次修改流动性管理办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跟随今年年初巴塞尔委员会新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6月出现的流动性异动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在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性办法》新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并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较巴塞尔III更为严格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银行达到流动性监管标准将面临更大压力。   与2011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巴塞尔III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等。   新政   新增“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监测风险更具前瞻性   银监会分析指出,从我国情况看,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塞尔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流动性办法》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监管机构要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因素,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不过,对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表示,允许其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事实上,相比巴塞尔III,《流动性办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但《流动性办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延伸   “存贷比”监管仍将采用   此前,不少银行业内人士纷纷呼吁取消严重约束银行贷款业务开展的“存贷比”,外界也预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75%的存贷比红线一刀切或不一定合适市场情况。   不过,日前银监会在发布《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再次强调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银监会不断对存贷比监管加以完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在抑制银行突击吸存、降低存款波动性发挥良好作用。   但是,银监会也承认,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其表示,将在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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