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开发民办公助项目工作方案(原创)
为确保扶贫开发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县项目区域的实际,特制定民办公助项目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农民自愿。以农民自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投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二)民生优先。以项目区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组户道路、石河堰、山坪塘、提灌站、渠系、水库、畜禽圈舍、户用沼气、种畜禽及种苗补助、风貌改造民居建设、新型社区公共基础及服务设施等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三)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标准
省、市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交通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
定比例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定额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项目建设以村民委员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或联户等为单位,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和实施。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必须在上级批复的项目规划区范围内;
2. 项目村民有较高的积极性,愿意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3. 项目单位有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证能全面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和目标。
(二)申报程序。
1. 编制方案。项目单位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2.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
组或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等。
3. 县级审查。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
四、实施步骤
民办公助项目经县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一)建立实施小组。以村或合作社为单位召开村民或社员大会,选举建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小组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项目建设的协调、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以保证项目建设正常开展。
(二)确定建设方式。以村或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确定建设的具体方式。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
(三)公示公告。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构成、评审结果、项目实施小组成员、施工队伍选定及监理单位等情况在项目村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按设计方案和具体要求,组织项目工程建设,由县财政和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县项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
(六)落实管护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规范管理
(一)组织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抓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及工程管护等环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
(二)资金管理。在乡镇指导监督下,项目村社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实行村民自治监督,具体负责对
资金筹集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的,可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必须经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才能支付。
(三)严格纪律。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级相关部门、乡村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政策规定,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
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
---县扶贫开发民办公助项目工作方案(原创)
为确保扶贫开发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县项目区域的实际,特制定民办公助项目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农民自愿。以农民自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投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二)民生优先。以项目区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组户道路、石河堰、山坪塘、提灌站、渠系、水库、畜禽圈舍、户用沼气、种畜禽及种苗补助、风貌改造民居建设、新型社区公共基础及服务设施等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三)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标准
省、市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交通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
定比例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定额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项目建设以村民委员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或联户等为单位,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和实施。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必须在上级批复的项目规划区范围内;
2. 项目村民有较高的积极性,愿意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3. 项目单位有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证能全面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和目标。
(二)申报程序。
1. 编制方案。项目单位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2.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
组或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等。
3. 县级审查。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
四、实施步骤
民办公助项目经县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一)建立实施小组。以村或合作社为单位召开村民或社员大会,选举建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小组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项目建设的协调、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以保证项目建设正常开展。
(二)确定建设方式。以村或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确定建设的具体方式。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
(三)公示公告。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构成、评审结果、项目实施小组成员、施工队伍选定及监理单位等情况在项目村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按设计方案和具体要求,组织项目工程建设,由县财政和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县项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
(六)落实管护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规范管理
(一)组织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抓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及工程管护等环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
(二)资金管理。在乡镇指导监督下,项目村社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实行村民自治监督,具体负责对
资金筹集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的,可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必须经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才能支付。
(三)严格纪律。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级相关部门、乡村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政策规定,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
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