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青少年远离校园暴力4

让青少年远离校园暴力 校园应当是一个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安全地方,不应同一些暴力犯 罪相牵连,可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暴力行为在学校内还未能杜绝。校园暴力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和谐校园的建设。一方面,校 园暴力可能会伤害到青少年的身体,有的后果还相当严重,造成终身的遗憾;另一方面,校园暴力还会对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将长期影响青少年的 成长。因此,有效地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校园暴力面面观

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的侵害行为。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均可能发生暴力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 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校园暴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暴力胁迫

小乐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学校里几个“小混混”逼他回家偷200元钱出来,小乐不同意,就被他们拉到角落里揍了一顿,衣服也撕破了,脸也被打肿了,最后还恐吓他“敢告诉老师,回头揍扁你!”小乐不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老师和家长,整天忧心忡忡,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以大欺小 以众欺寡

某学校地处城乡接合部,有成年人在学生上学、放学的路上,收取5元、10元甚至100元的保护费。他们还拉一些高年级学生入伙,并封其为小头目,负责收取全学校学生的“保护费”,致使这个有着千余名学生的学校陷入了收取“保护费”的恐慌之中。

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

郝某和曾某因为上体育课玩球时发生争执。一天,参加完考试的郝某和其他同学等7人刚走到校门口就见曾某带领十多名手持斧头、菜刀的青少年突然朝着他们冲 了过来。郝某等人见势不妙,四散逃跑,郝某因跑得太慢被对方追上,这伙人不由分说,举起凶器朝郝同学一阵猛砍,郝某身中10多刀,头上的大动脉也被斧头砍 中,顿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

同学间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长论短

高二学生陈某在校是一位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他的好朋友被高三年级的刘某“欺负”了,陈某决定替哥们出气,于是就找了几个人到刘某的教室去教训刘某,在打架的过程中,又抢走了刘某现金60元。

不堪长期受辱,以暴制暴,冲动报复

某校一名17岁的中学生陈某,因不堪忍受经常被校外男青年勒索钱财,便准备好凶器纠集同学进行“反抗”,将那名男青年打成重伤。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制造敲诈、勒索、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某市警方端掉了一个由一百多名中学生组成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共结伙打架斗殴数十次,盗窃作案27起,盗得自行车10辆,三轮车7辆,现金6000多元;抢劫5次;强奸(轮奸)妇女(少女)10多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10次25人,杀死1人。

除了以上几种类型之外,发生在师生之间的暴力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教学的过程中,个别老师存在对学生进行打耳光、挥拳头及其他体罚现象,给学生身心发育造成很大伤害。小红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次上课老师提问 小红问题,小红有两个字没有认出来,老师上去就给了小红两个耳光,小红泪流满面,感到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回家后,她和妈妈说,自己再也不想上学了。

二是有些学生对老师的真诚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报复。高二学生小强经常在张老师上课的时候说话,为此张老师曾多次批评过小强,小强 不但不改过自己的行为,反而对张老师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小强发现张老师独自在办公室备课,就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石头朝张老师砸去,石头不偏不倚砸在张老师 的头部,致使张老师被砸伤。

远离校园暴力要从自身做起

纵观多个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是性格内向、老实胆小、习惯逆来顺受的“软弱”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这让他们极易成为蛮横学生或小混混们侵害的目标,而事后忍气吞声、不敢告诉任何人,这又让施暴者更加猖獗嚣张,以致陷入恶性循环。

青少年如果遭遇到校园暴力时,大胆沉着勇敢地面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当然,我所倡导的“勇敢”不是“以暴制暴”,更不是别人打我一拳,我就还人 一脚。很多同学不懂法,遇到事情也不冷静,青少年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用法律的途径和手段来解决问题,懂得为自己筑起一堵法律保护之墙。特别是 女同学,在日常生活中更要有防范性骚扰的意识,自己的行为举止要端庄,衣着不要暴露,不要贪图小便宜,既要警惕陌生人赠送钱财,又要注意不与行为不检点的 人结识和来往。

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有着不同于其他暴力事件的特性,所以要区别对待。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 教育,使老师和学生建立一种融洽的师生关系。老师要以丰富的知识水平和健康的人格魅力来感召和影响学生。一旦学生出现了问题,老师首先要主动和学生进行沟 通,不要当众揭学生的短处,不训斥、责备学生,不动辄就向家长告状。要多看学生的长处,给他们信心和勇气,让学生在一个亲切和谐的教育氛围中体验教师的关 爱、理解和信任。学生对教师要尊重,要尊重教师的劳动,要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切不可盲目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给他人也给自己造成伤害。

为青少年筑起安全的屏障

让青少年远离校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为增强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积极预防校园暴力案件的 发生,石家庄市公安局早在2005年就配齐了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2007年,市公安局对全市3760所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和 法制辅导员进行了调整,将一批作风硬、学历高、素质强的干警充实了进来。为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采取学生易于接受的面对面、小班轮流 授课的方式,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惩处规定和青少年如何提高自身素质抵制违法犯罪的侵蚀等方面向广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与此同时,市局还 根据中小学生的接受水平和理解能力,编写了专门的法制教材,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教材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深受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为方便师生及时与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联络,该市公安局还统一制作了1400块“两公示、一监督”宣传标牌,张贴、公布责任区民警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照片、电话以及最新治安动态和预警信息。

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该市公安局要求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辖区校园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公安 机关还在学校周边的治安复杂区域设立了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据统计,2007年 以来,全市(含各县市)共新增治安岗亭97个,新设报警点71个,学校周边新增巡逻车29辆。

对涉及校园暴力的刑事案件,市 局坚持“涉校案件”优先立案,挂牌督办,快侦快破的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责任全力侦破。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石家庄市共发生涉校刑事案件61 起,现已侦破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其中逮捕21人,刑事拘留39人,治安处罚19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校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广大师生的 安全。

要杜绝和遏制校园暴力,除了公安机关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多个部门协同作战,多管齐下,真抓实干。只有这样,才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使他们得以在和谐、友爱、尊重、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

《刑法》、《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责任年龄有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这里界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二、《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且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这里所说的不执行拘留是指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三、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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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少年远离校园暴力 校园应当是一个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安全地方,不应同一些暴力犯 罪相牵连,可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暴力行为在学校内还未能杜绝。校园暴力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和谐校园的建设。一方面,校 园暴力可能会伤害到青少年的身体,有的后果还相当严重,造成终身的遗憾;另一方面,校园暴力还会对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将长期影响青少年的 成长。因此,有效地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校园暴力面面观

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的侵害行为。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均可能发生暴力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 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校园暴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暴力胁迫

小乐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学校里几个“小混混”逼他回家偷200元钱出来,小乐不同意,就被他们拉到角落里揍了一顿,衣服也撕破了,脸也被打肿了,最后还恐吓他“敢告诉老师,回头揍扁你!”小乐不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老师和家长,整天忧心忡忡,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以大欺小 以众欺寡

某学校地处城乡接合部,有成年人在学生上学、放学的路上,收取5元、10元甚至100元的保护费。他们还拉一些高年级学生入伙,并封其为小头目,负责收取全学校学生的“保护费”,致使这个有着千余名学生的学校陷入了收取“保护费”的恐慌之中。

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

郝某和曾某因为上体育课玩球时发生争执。一天,参加完考试的郝某和其他同学等7人刚走到校门口就见曾某带领十多名手持斧头、菜刀的青少年突然朝着他们冲 了过来。郝某等人见势不妙,四散逃跑,郝某因跑得太慢被对方追上,这伙人不由分说,举起凶器朝郝同学一阵猛砍,郝某身中10多刀,头上的大动脉也被斧头砍 中,顿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

同学间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长论短

高二学生陈某在校是一位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他的好朋友被高三年级的刘某“欺负”了,陈某决定替哥们出气,于是就找了几个人到刘某的教室去教训刘某,在打架的过程中,又抢走了刘某现金60元。

不堪长期受辱,以暴制暴,冲动报复

某校一名17岁的中学生陈某,因不堪忍受经常被校外男青年勒索钱财,便准备好凶器纠集同学进行“反抗”,将那名男青年打成重伤。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制造敲诈、勒索、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某市警方端掉了一个由一百多名中学生组成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共结伙打架斗殴数十次,盗窃作案27起,盗得自行车10辆,三轮车7辆,现金6000多元;抢劫5次;强奸(轮奸)妇女(少女)10多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10次25人,杀死1人。

除了以上几种类型之外,发生在师生之间的暴力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教学的过程中,个别老师存在对学生进行打耳光、挥拳头及其他体罚现象,给学生身心发育造成很大伤害。小红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次上课老师提问 小红问题,小红有两个字没有认出来,老师上去就给了小红两个耳光,小红泪流满面,感到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回家后,她和妈妈说,自己再也不想上学了。

二是有些学生对老师的真诚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报复。高二学生小强经常在张老师上课的时候说话,为此张老师曾多次批评过小强,小强 不但不改过自己的行为,反而对张老师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小强发现张老师独自在办公室备课,就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石头朝张老师砸去,石头不偏不倚砸在张老师 的头部,致使张老师被砸伤。

远离校园暴力要从自身做起

纵观多个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是性格内向、老实胆小、习惯逆来顺受的“软弱”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这让他们极易成为蛮横学生或小混混们侵害的目标,而事后忍气吞声、不敢告诉任何人,这又让施暴者更加猖獗嚣张,以致陷入恶性循环。

青少年如果遭遇到校园暴力时,大胆沉着勇敢地面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当然,我所倡导的“勇敢”不是“以暴制暴”,更不是别人打我一拳,我就还人 一脚。很多同学不懂法,遇到事情也不冷静,青少年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用法律的途径和手段来解决问题,懂得为自己筑起一堵法律保护之墙。特别是 女同学,在日常生活中更要有防范性骚扰的意识,自己的行为举止要端庄,衣着不要暴露,不要贪图小便宜,既要警惕陌生人赠送钱财,又要注意不与行为不检点的 人结识和来往。

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有着不同于其他暴力事件的特性,所以要区别对待。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 教育,使老师和学生建立一种融洽的师生关系。老师要以丰富的知识水平和健康的人格魅力来感召和影响学生。一旦学生出现了问题,老师首先要主动和学生进行沟 通,不要当众揭学生的短处,不训斥、责备学生,不动辄就向家长告状。要多看学生的长处,给他们信心和勇气,让学生在一个亲切和谐的教育氛围中体验教师的关 爱、理解和信任。学生对教师要尊重,要尊重教师的劳动,要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切不可盲目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给他人也给自己造成伤害。

为青少年筑起安全的屏障

让青少年远离校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为增强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积极预防校园暴力案件的 发生,石家庄市公安局早在2005年就配齐了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2007年,市公安局对全市3760所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和 法制辅导员进行了调整,将一批作风硬、学历高、素质强的干警充实了进来。为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采取学生易于接受的面对面、小班轮流 授课的方式,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惩处规定和青少年如何提高自身素质抵制违法犯罪的侵蚀等方面向广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与此同时,市局还 根据中小学生的接受水平和理解能力,编写了专门的法制教材,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教材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深受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为方便师生及时与法制副校长(辅导员)联络,该市公安局还统一制作了1400块“两公示、一监督”宣传标牌,张贴、公布责任区民警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照片、电话以及最新治安动态和预警信息。

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该市公安局要求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辖区校园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公安 机关还在学校周边的治安复杂区域设立了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据统计,2007年 以来,全市(含各县市)共新增治安岗亭97个,新设报警点71个,学校周边新增巡逻车29辆。

对涉及校园暴力的刑事案件,市 局坚持“涉校案件”优先立案,挂牌督办,快侦快破的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责任全力侦破。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石家庄市共发生涉校刑事案件61 起,现已侦破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其中逮捕21人,刑事拘留39人,治安处罚19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校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广大师生的 安全。

要杜绝和遏制校园暴力,除了公安机关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多个部门协同作战,多管齐下,真抓实干。只有这样,才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使他们得以在和谐、友爱、尊重、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

《刑法》、《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责任年龄有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这里界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二、《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且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这里所说的不执行拘留是指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三、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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