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原则

(一)中央引导、地方推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果。

为体现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二、支持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采用《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及《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建制村。

(二)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共同构成。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

四、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④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束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上述最低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3、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4、有明确责任主体(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或被合并、分立)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5、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6、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三)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村庄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1、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2、辖区内污染治理重点地区的集中连片村庄。

3、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五、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村庄,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除已实行省管县的外),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附件。附件主要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家论证意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工矿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等)。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文件、汇总表和申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表内各项应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纸件和电子件内容应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原则

(一)中央引导、地方推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果。

为体现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二、支持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采用《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及《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建制村。

(二)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共同构成。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

四、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④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束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上述最低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3、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4、有明确责任主体(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或被合并、分立)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5、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6、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三)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村庄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1、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2、辖区内污染治理重点地区的集中连片村庄。

3、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五、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村庄,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除已实行省管县的外),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附件。附件主要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家论证意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工矿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等)。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文件、汇总表和申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表内各项应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纸件和电子件内容应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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