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排水标准

ICS 13.060.30 Z 60

DB

发布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2/ 356—2008

目 次

前言·····································································································································································II 1 2 3 4 5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1 定义······························································································································································1 技术内容·······················································································································································2 监测······························································································································································4

I

DB12/ 356—2008

前 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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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16号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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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GB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至3.5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 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

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 标准”。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 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4.2 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5 医疗机构污水

4.1.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5)、悬浮物(SS )、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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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 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Ⅳ类水体和GB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见表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

4.2 其他规定

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执行GB8978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行业

类别

项目

1.炼钢

a.转炉废水量,m/t钢 b.连铸废水量,m/t钢 c.电炉废水量,m/t钢

2.热轧

板/带废水量,m/t产品 钢管废水量,m/t产品

钢铁 行业

钢铁联合企业

型钢废水量,m/t产品 线材废水量,m3/t产品

3.烧结

烧结,m/t产品 球团,m/t产品

4.冷轧

板带废水量,m/t产品

5.炼铁

废水量,m/t产品

石油炼制业

加工吨原油工业废水产生量,t水/t原油

1.含油污水

常减压装置

单排量,kg/t原料

2.含硫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石油 单排量,kg/t原料

催化裂化装置

1.含油污水

掺渣量比率

2.含硫污水

掺渣量比率

单排量,kg/t原料

35%-70% ≤120

≥70% ≤120

3

35%-70% ≤160

≥70% ≤200

≤35 ≤40

3

333

333333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0.7 ≤0.5 ≤1.2

≤2.0 ≤2.0 ≤1.5 ≤1.2

≤0.005 ≤0.002

≤1.5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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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行业 炼焦 行业 汽车 涂装 燃煤 电厂 石油 类别

项目

蒸氨工段

炼焦行业

蒸氨废水产生量(t/t精煤) 入酚、氰废水处理站前废水量(t/t焦)

汽车涂装

废水产生量(m/m)

3

2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0.50 ≤1.5 ≤0.1

燃煤电厂 石油加工业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 工业废水单排(t水/t原油)

≥90% 0.5-1.0

4.2.3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 “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 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 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该区域内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4.2.5 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5 监测

5.1 采样点

执行GB 8978—1996中5.1条款的有关规定。 5.2 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排水量

执行GB 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5.4 统计

执行GB 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表3所列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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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1 2

项目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重铬酸盐法

3

化学需氧量(COD)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86-2002 GB/T 11914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年)

GB/T 7478 GB/T 7479 GB/T 11893

测 定 方 法 重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标 准 GB/T 11901 GB/T 7488

4 5

氨氮(以N 计)

总磷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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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II 1 2 3 4 5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1 定义······························································································································································1 技术内容·······················································································································································2 监测······························································································································································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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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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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16号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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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GB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至3.5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 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

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 标准”。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 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4.2 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5 医疗机构污水

4.1.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5)、悬浮物(SS )、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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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 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Ⅳ类水体和GB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见表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

4.2 其他规定

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执行GB8978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行业

类别

项目

1.炼钢

a.转炉废水量,m/t钢 b.连铸废水量,m/t钢 c.电炉废水量,m/t钢

2.热轧

板/带废水量,m/t产品 钢管废水量,m/t产品

钢铁 行业

钢铁联合企业

型钢废水量,m/t产品 线材废水量,m3/t产品

3.烧结

烧结,m/t产品 球团,m/t产品

4.冷轧

板带废水量,m/t产品

5.炼铁

废水量,m/t产品

石油炼制业

加工吨原油工业废水产生量,t水/t原油

1.含油污水

常减压装置

单排量,kg/t原料

2.含硫污水

单排量,kg/t原料

石油 单排量,kg/t原料

催化裂化装置

1.含油污水

掺渣量比率

2.含硫污水

掺渣量比率

单排量,kg/t原料

35%-70% ≤120

≥70% ≤120

3

35%-70% ≤160

≥70% ≤200

≤35 ≤40

3

333

333333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0.7 ≤0.5 ≤1.2

≤2.0 ≤2.0 ≤1.5 ≤1.2

≤0.005 ≤0.002

≤1.5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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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行业 炼焦 行业 汽车 涂装 燃煤 电厂 石油 类别

项目

蒸氨工段

炼焦行业

蒸氨废水产生量(t/t精煤) 入酚、氰废水处理站前废水量(t/t焦)

汽车涂装

废水产生量(m/m)

3

2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0.50 ≤1.5 ≤0.1

燃煤电厂 石油加工业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 工业废水单排(t水/t原油)

≥90% 0.5-1.0

4.2.3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 “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 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 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该区域内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4.2.5 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5 监测

5.1 采样点

执行GB 8978—1996中5.1条款的有关规定。 5.2 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排水量

执行GB 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5.4 统计

执行GB 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表3所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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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1 2

项目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重铬酸盐法

3

化学需氧量(COD)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86-2002 GB/T 11914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年)

GB/T 7478 GB/T 7479 GB/T 11893

测 定 方 法 重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标 准 GB/T 11901 GB/T 7488

4 5

氨氮(以N 计)

总磷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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