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生存圃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斌叶平
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中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社会作用越发明显。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就其社会地位与薪酬而言,属于现代社会新生的白领阶层。法律是公平的使者与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因而这一职业又具有崇高性与神圣性。许多人可以在这个行业施展抱负、实现梦想,而为数不少初涉此行的青年律师却颇感困惑与茫然,在这条路上行走得十分艰辛,为执业困境与生存问题苦恼,以至怀疑当初纯美的选择。梁启超曾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青年律师就是中国律师业的少年,没有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哪能孕育中国律师业的希望与未来呢?中国律师业何去何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状况。在这里,我们试图通过对其现状与发展对策的研究,映照中国律师业的现实关怀。
一、关于青年律师的界定
青年律师到底从年龄上区分还是从从业时间去区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概括为30岁以下的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有人概括为执业三年以下的律师和实习律师,还有人概括为执业三年以下并在30岁以下的律师和实习律师。这些都有一定道理。
我们认为,关于青年律师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便于将其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进行研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青年”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人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阶段,二是指上述年龄的人。“律师”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仅指执业律师,且它同时规范着实习律师的行为。青年律师尽管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和名称,但不能人为地抹杀它最为基本的汉语意义。现在所谓“年轻的老律师”与“年老的新律师”之说法都是一种语义的滥用,为正本溯源起见,“青年律师”之称谓一要显示年龄特征,二要显示律师身份,不能以从业时间作为划分标准。而且,只有年龄特征,才能说明青年律师代表着中国律师业未来的这一深层含义。
因此,这里的“青年律师”是指:①实习律师或执业律师(含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②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
二、青年律师的现状
现今,自然不乏少数才俊律师,不到30岁,从业经验已经十分老到,业务收入也十分可观,但从整体而言,大多数青年律师,特别是从业不久的实习律师与专职律师,都还面I|缶着突出的执业困境与生存问题,现状令人担忧。
其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收入较少,经济压力大,生活比较困难;②社会资源贫乏,案源很少;③各种经验尚浅,办事分寸把握不够,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偏见,造成执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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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④急于求成,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淡薄,致使执业行为缺失;⑤自身心理素质不稳,容易情绪用事。
三、青年律师现状的成因分析
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不断凸显,其问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汇聚而成。原因很多,有外在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在此,列举如下:
(1)律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变化导致律师的身份发生变化。以前,律师是公检法队伍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专政机器的一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属于国家干部;律所普遍都是国资所,律师由国家给付工资,一切费用由财政开销,从而没有生存、后顾之忧。现在,律所早已脱离国家编制系列,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成了无工资保障、无社会保障、无业务保障的“三无人员”,其权利均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表当事人的利益,收入也来自于当事人的给付。用国家与社会二元观的说法,就是律师由国家代表变成了社会代表,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难度有着很大的转折。现在的青年律师刚好处在这种转型后的阶段,没有财富积累,也没有经验积累,更没有社会关系的积累,一下子进入市场竞争的前沿阵地很难适应。
(2)律师的社会化歧视与执业风险在很长时期内未能消解而使青年律师备受挫折。与西方传统不同,他们将法律譬为公民权益的保护神,而中国人习惯将法律是作为专政的工具,律师为坏人说话就是“讼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不仅老百姓对律师不理解,常常破口大骂、拳脚相加,就是公检法机关也对律师不理解,常常以涉嫌伪证罪、包庇罪等将其抓捕入狱,还有突出的“三难”问题,律师作为“在野法漕”颇显孤立,一路奔走呼号几乎无人理睬。对此,资深律师也时感困惑,青年律师就更容易意气用事,对律师自身认识不全、把握不准,以致思想上备受煎熬。
(3)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无序与竞争加剧的双重境状很大程度上排斥了青年律师的锻炼机会。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是公平竞争,而法律服务市场在现阶段有其特殊性,一边是各种服务主体充斥市场形成无序竞争,如法律服务所、黑律师、假律师的存在;一边是一些领域的市场比较成熟,竞争急剧加强。青年律师尽管获取了从业资格,但对各种案件的处理水平由于实践经验的欠缺尚不足以与经验丰富的其他竞争对手齐头并进、形成自身优势,由此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倾向于找名律师、大律师,觉得这样有把握,而认为青年律师“嘴上无毛,办事不牢”。法律服务,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他们愿意拿出更多的钱支付给律师来解决自己的麻烦,但是他们更热切地希望从律师口中得到一个比较肯定的答复。社会有一种习惯性认同,就是认为名律师、大律师的本事大、办事成功几率高,从而形成一种从众心理。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定的垄断性。这就使青年律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一般处理着很少、很小的案件,收获很少的经验、很低的收入。
(4)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让青年律师难以适从。以私权利来对抗公权力的社会制约机制在当前中国社会的背景下,尚不足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即使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也还存在极大的欠缺,法律基本上还处于不能摆脱受权力奴役的状态。以权力干涉法律的实施,目前普遍存在,比如违法行政、枉法裁判、不法执行等,这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青年律师比较纯洁,他们对法律的信仰高过其他律师,因为他们带着梦想来到这个行业,这往往使他们对有害于法律的其他各种因素考虑不周、应对不适。相信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给人们带来预期,律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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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确定的答复,那又谈何稳定的预期呢?
(5)进入律师行业的成本越来越高昂致使青年律师负累过重。众所周知,现今律师行业的门槛很高,不仅需要大学本科学历,还要经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算是精英考试,不仅难度大,而且通过率很低。上大学的费用一年高过一年,司法考试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通过,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不菲的资金,有人考三四次还通过不了。即便开始做律师了,又因为经验的缺乏而不会马上像其他行业一样获取一份可靠的收入,要熬过这个艰难期一般得要三五年。在大部分中国人普遍不富裕的条件下,这种投资拉得过长、过重,更何况这个行业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挣到钱。有人在这个行业年过三十,还让家里接济,难免伤其自尊。青年律师为了理想不知忍受着多少“不足为外人道也”的内心痛楚!
(6)高校法律专业的无限扩招导致律师后备人才过剩,以致对年青律师的培养不够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大肆渲染下,各地高校应声而动,争相开办法律专业,招生人数一浪高过一浪,这种不切实际的办学风格在十年来的累积中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现在,法律专业成了最难找到合适工作的专业,公检法司系统很难进,报考其他公务员其竞争力也很激烈,有许多人迫不得已才进入了律师行业。这样就导致律师后备人才显著过剩,而且质量下降,在人力资源利用成本较低而培养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大家都不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
(7)国家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还没有对青年律师实行区别化管理。青年律师刚进入该行业不久,有着自身特殊的问题和需要,在管理上,我们和其他人不加区分、一视同仁,该交的费要交,该上的保险要上,该纳的税要纳,没有任何政策性倾斜,他们的发展得不到鼓励。就是在律师的“娘家”——律师协会,也找不到任何温暖。每年都在举办律师培训,大体风格一致,对于青年律师来说,他们更希望接受什么样的培训呢?在许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让成功的律师或优秀的法官来为他们授课,可我们基本上都是高校的教师,由于行业不一样彼此可资借鉴、模仿的东西太少。
(8)作为工作单位的律所对青年律师的管理、引导与培养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与律师职业独立性、行业管理不规范性有关,更与律所自身的运作模式有关。现在开一家律所很容易,但发展为一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影响广泛的律所却很难。现在绝大多数律所运作不成熟,所谓合伙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其分配机制导致律所的领导和骨干只关心个人的当前利益,还没有把未来人才的培养提到议事日程。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律师无序的同城流动与区域性流动相应制约了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以武汉为例,由于机会平台与合作条件不一样,许多律师今天在这个所,明天就到了那个所,流动很频繁;再是周边中小城市的许多律师不断转入武汉,武汉的许多律师又不断转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现在很多企业认为人才的竞争是最根本的竞争,纷纷将人才储备列入战略规划,可绝大多数律所仍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团队作业意识较差,这使青年律师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一些律所,进了不少青年律师,没人管,也没人带,经常三五成群,谈天说地、摸牌赌博,日子一天天耗费掉,渐渐磨灭了他们当初的理想和斗志。
(9)作坊化的师徒模式限制了青年律师的有效发展。在英美等国,青年律师的培养模式已经很成熟,办案律师肩负着助理律师的“传、帮、带”责任,而且还支付能够满足助理律师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办案律师一般由作风正派、经验丰富、经济富有、案源较多的律师担任,与助理律师之间是工作协作关系,也是师生关系。这与我国师徒模式有很大不同。师父带徒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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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徒弟应该为师父做事,师父可以支付报酬也可以不支付报酬;再加上“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父”的惯性思维,师父在教徒弟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师父,夺了师父的饭碗。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彼此潜在的敌对情绪,并且大大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长江后浪推前浪,奖掖后进,在这个行业不过是笑谈罢了。
(10)青年律师面临着诸多劣势,但其自身素养存在很大问题,甚至成为主导性因素。由于青年律师缺少社会积累,没有经验,更没有人脉资源,哪里能有案源让他们羽翼丰满起来、钱包鼓胀起来呢?不过,即便如此,青年律师自身努力的空间还很大,要知道,律师是一个靠知识与技能谋生的行业。普遍来讲,我们很多青年律师存在职业道德修养不够、业务能力低下、沟通能力较差、自我推销意识不强等这些毛病,这与他们平时疏于学习、不爱交流、缺少主动参与是有很大关系的。有人带着混意以图暂时舒服,有人情绪不稳以图待机转行,有人毫不自满以图另谋高就,反正各有动机、各有应对。很多人只是看到了律师成功的一面才来到这个行业,而对成功背后的诸多辛酸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殊知“媳妇熬成婆”哪有那么容易!青年律师若是没有忍耐与积累,不能提高自身素养,就是到手的鸽子也会飞啊!
四、青年律师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当前青年律师面临着种种困境,特别是生存困境。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帮助他们较好地成长与发展。
(1)缩减高校法律专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法律专业并非平常意义上的普法教育,应该将其作为精英教育对待,学习法律的只能是一小部分人。目前,对法律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允许他们转调专业,其他专业学生对法律兴趣强烈的可以转调,转调由自己选择,机会只有一次。再是丰富教学内容,督促学生扎稳功底,实行宽进严出的上学机制。
(2)规范行业管理,实行青年律师的区别对待。律师行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对律所与律师的管理极为松散,应该提高办所门槛,规范律所分配模式。青年律师正在成长阶段,应该依其特殊情况作出与其他律师不同的管理模式。比如在年检注册方面,执业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律师,其年检费用减免一半。在教育培训方面,组织各地的成功律师、优秀法官为他们指导与授课,这在实践技能和社会感受方面要比大学教师的言传更直接、更深刻。
(3)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厘清法律服务主体资格。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主体大有泛滥之嫌,很多人不管具不具备法律服务主体资格,只要市场有需求,大都跃跃欲试,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正当合法的法律服务者的整体形象,青年律师丧失了许多机会。不管是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须挂牌执业,到庭参加仲裁与诉讼须穿戴工作服,否则以违法执业论处,同时加强社会宣传。这样从整体上廓清行业识别标识,提升青年律师的社会形象。
(4)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降低执业风险。现行《律师法》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这一块。执业权利的衰微,使公民权利远不能与国家权力对抗,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建立庭审发言免于追究责任的豁免机制。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不仅利于律师自身权利的保护,也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执业背景下,青年律师的从业心理会更加踏实与安稳。
(5)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使青年律师不为基本生存问题发愁。各地律协应该建立一个公共事业发展基金账户,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让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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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阶段自行申请而获得社会资助,缓解自身生存压力。实际上,一些人没有在律师行中坚持下来,很多是在刚进律师行的前几年中因持续的生存压力而迫使自己离开的,而且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很优秀的。为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如天津市律师协会。
(6)提倡律师文化,增强律所凝聚力,鼓励律所储蓄后备人才。当前,律所在系统运作上远没有工商企业那么发达,对律师文化尚处启蒙阶段,没有形成独有的核心化与系统性东西。律师独立性是相对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的,而在律所内部,应该树立团队协作观念,以增强凝聚力,一是因为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因为案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三是因为个人时间与精力很有限。这样情景下,青年律师会大大派上用场,广泛参与、不断实践。青年律师也有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吃苦耐劳的优势,把他们作为后备人才培养,关心其生活,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律所的发展和壮大有利的。
(7)确立中老律师对青年律师传帮带的指导责任制。当然,不是所有中老律师都有这种指导资格,至少需要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且案源较为广泛、收入相对较高,最好具备三级律师以上职称。传帮带也应该有人数限制,一年时间内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指导律师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保障,青年律师也就难以成长和独立。为鼓励这种良好的行业作风,各地律协应该设立“优秀导师奖”,根据青年律师的成长实绩进行年度评选,使好的指导律师获得相应社会荣誉。
(8)建立助理律师制度,改变以往“师父带徒弟”的作业模式。现在流行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是“师父带徒弟”的关系,其实这样做的弊端很多,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助理律师不同于“律师助理”一说,助理律师需要有律师资格,而律师助理没有要求,范围较广。但“徒弟”一说,更是不着边际,含义十分笼统,这种称谓只说明了“师父与徒弟”问的关系,是一种单项指称,不便于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与律所对他们的管理。助理律师则不一样,他们属于律师阶层,能够反映各个方面的关系,是一种综合性指称。助理律师的指导律师应该为其发放适量报酬,,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9)以律所为基本单位成立青年律师学习小组。现在全社会都在倡导建立学习型组织,律师是靠自身知识与技能谋生的行业,学习尤为重要。律师虽说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行业,但在许多问题上还是要发挥组织的作用,为他们积极搭建学习与交流平台,以便多渠道促进其发展。在这个学习小组中,青年律师之间不仅可以经常相互沟通与学习,还可以请资深律师为他们在各个方面作指导,这样既便于学习,也能培养他们对律所和行业的归属感。
(10)青年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养成吃苦耐劳、认真思考的习惯。青年律师首先要了解行业现状、摆正从业心态、定好自己的位。每一行都有自身特点,亦有艰难的一面,即便律师门槛再高也并不意味着它对每个人都是一条容易的路。做好这一行,不仅要对当事人讲诚信,还要学识广博、经验丰富、技能精湛,这是一个综合素质的体现,是日积月累、一点一滴形成的。因而做律师要有耐心、恒心,不要被一时的困难所吓倒。另外,我们要培养自己对这个行业的兴趣点。律师服务的面很广,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朝自己感兴趣的方向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优势。只要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头,持之以恒,我们相信终将会在这条道上结出甜美的果实。
上述林林总总,似浅似薄,或疏或漏,仅是通过近几年的点滴行业观察和感受对青年律师的发展作出一些不大成熟的探讨,旨在引起社会和同道中人的关注,同时寄希望于中国的青年律师把脚下的路走好,让中国律师业的明天更好!
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作者:
作者单位:鲁斌, 叶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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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鲁斌.叶平 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会议论文] 2007
青年律师生存圃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斌叶平
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中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社会作用越发明显。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就其社会地位与薪酬而言,属于现代社会新生的白领阶层。法律是公平的使者与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因而这一职业又具有崇高性与神圣性。许多人可以在这个行业施展抱负、实现梦想,而为数不少初涉此行的青年律师却颇感困惑与茫然,在这条路上行走得十分艰辛,为执业困境与生存问题苦恼,以至怀疑当初纯美的选择。梁启超曾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青年律师就是中国律师业的少年,没有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哪能孕育中国律师业的希望与未来呢?中国律师业何去何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状况。在这里,我们试图通过对其现状与发展对策的研究,映照中国律师业的现实关怀。
一、关于青年律师的界定
青年律师到底从年龄上区分还是从从业时间去区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概括为30岁以下的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有人概括为执业三年以下的律师和实习律师,还有人概括为执业三年以下并在30岁以下的律师和实习律师。这些都有一定道理。
我们认为,关于青年律师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便于将其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进行研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青年”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人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阶段,二是指上述年龄的人。“律师”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仅指执业律师,且它同时规范着实习律师的行为。青年律师尽管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和名称,但不能人为地抹杀它最为基本的汉语意义。现在所谓“年轻的老律师”与“年老的新律师”之说法都是一种语义的滥用,为正本溯源起见,“青年律师”之称谓一要显示年龄特征,二要显示律师身份,不能以从业时间作为划分标准。而且,只有年龄特征,才能说明青年律师代表着中国律师业未来的这一深层含义。
因此,这里的“青年律师”是指:①实习律师或执业律师(含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②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
二、青年律师的现状
现今,自然不乏少数才俊律师,不到30岁,从业经验已经十分老到,业务收入也十分可观,但从整体而言,大多数青年律师,特别是从业不久的实习律师与专职律师,都还面I|缶着突出的执业困境与生存问题,现状令人担忧。
其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收入较少,经济压力大,生活比较困难;②社会资源贫乏,案源很少;③各种经验尚浅,办事分寸把握不够,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偏见,造成执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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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④急于求成,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淡薄,致使执业行为缺失;⑤自身心理素质不稳,容易情绪用事。
三、青年律师现状的成因分析
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不断凸显,其问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汇聚而成。原因很多,有外在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在此,列举如下:
(1)律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变化导致律师的身份发生变化。以前,律师是公检法队伍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专政机器的一部分,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属于国家干部;律所普遍都是国资所,律师由国家给付工资,一切费用由财政开销,从而没有生存、后顾之忧。现在,律所早已脱离国家编制系列,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成了无工资保障、无社会保障、无业务保障的“三无人员”,其权利均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表当事人的利益,收入也来自于当事人的给付。用国家与社会二元观的说法,就是律师由国家代表变成了社会代表,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难度有着很大的转折。现在的青年律师刚好处在这种转型后的阶段,没有财富积累,也没有经验积累,更没有社会关系的积累,一下子进入市场竞争的前沿阵地很难适应。
(2)律师的社会化歧视与执业风险在很长时期内未能消解而使青年律师备受挫折。与西方传统不同,他们将法律譬为公民权益的保护神,而中国人习惯将法律是作为专政的工具,律师为坏人说话就是“讼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不仅老百姓对律师不理解,常常破口大骂、拳脚相加,就是公检法机关也对律师不理解,常常以涉嫌伪证罪、包庇罪等将其抓捕入狱,还有突出的“三难”问题,律师作为“在野法漕”颇显孤立,一路奔走呼号几乎无人理睬。对此,资深律师也时感困惑,青年律师就更容易意气用事,对律师自身认识不全、把握不准,以致思想上备受煎熬。
(3)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无序与竞争加剧的双重境状很大程度上排斥了青年律师的锻炼机会。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是公平竞争,而法律服务市场在现阶段有其特殊性,一边是各种服务主体充斥市场形成无序竞争,如法律服务所、黑律师、假律师的存在;一边是一些领域的市场比较成熟,竞争急剧加强。青年律师尽管获取了从业资格,但对各种案件的处理水平由于实践经验的欠缺尚不足以与经验丰富的其他竞争对手齐头并进、形成自身优势,由此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倾向于找名律师、大律师,觉得这样有把握,而认为青年律师“嘴上无毛,办事不牢”。法律服务,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他们愿意拿出更多的钱支付给律师来解决自己的麻烦,但是他们更热切地希望从律师口中得到一个比较肯定的答复。社会有一种习惯性认同,就是认为名律师、大律师的本事大、办事成功几率高,从而形成一种从众心理。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定的垄断性。这就使青年律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一般处理着很少、很小的案件,收获很少的经验、很低的收入。
(4)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让青年律师难以适从。以私权利来对抗公权力的社会制约机制在当前中国社会的背景下,尚不足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即使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也还存在极大的欠缺,法律基本上还处于不能摆脱受权力奴役的状态。以权力干涉法律的实施,目前普遍存在,比如违法行政、枉法裁判、不法执行等,这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青年律师比较纯洁,他们对法律的信仰高过其他律师,因为他们带着梦想来到这个行业,这往往使他们对有害于法律的其他各种因素考虑不周、应对不适。相信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给人们带来预期,律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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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确定的答复,那又谈何稳定的预期呢?
(5)进入律师行业的成本越来越高昂致使青年律师负累过重。众所周知,现今律师行业的门槛很高,不仅需要大学本科学历,还要经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算是精英考试,不仅难度大,而且通过率很低。上大学的费用一年高过一年,司法考试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通过,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不菲的资金,有人考三四次还通过不了。即便开始做律师了,又因为经验的缺乏而不会马上像其他行业一样获取一份可靠的收入,要熬过这个艰难期一般得要三五年。在大部分中国人普遍不富裕的条件下,这种投资拉得过长、过重,更何况这个行业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挣到钱。有人在这个行业年过三十,还让家里接济,难免伤其自尊。青年律师为了理想不知忍受着多少“不足为外人道也”的内心痛楚!
(6)高校法律专业的无限扩招导致律师后备人才过剩,以致对年青律师的培养不够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大肆渲染下,各地高校应声而动,争相开办法律专业,招生人数一浪高过一浪,这种不切实际的办学风格在十年来的累积中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现在,法律专业成了最难找到合适工作的专业,公检法司系统很难进,报考其他公务员其竞争力也很激烈,有许多人迫不得已才进入了律师行业。这样就导致律师后备人才显著过剩,而且质量下降,在人力资源利用成本较低而培养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大家都不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
(7)国家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还没有对青年律师实行区别化管理。青年律师刚进入该行业不久,有着自身特殊的问题和需要,在管理上,我们和其他人不加区分、一视同仁,该交的费要交,该上的保险要上,该纳的税要纳,没有任何政策性倾斜,他们的发展得不到鼓励。就是在律师的“娘家”——律师协会,也找不到任何温暖。每年都在举办律师培训,大体风格一致,对于青年律师来说,他们更希望接受什么样的培训呢?在许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让成功的律师或优秀的法官来为他们授课,可我们基本上都是高校的教师,由于行业不一样彼此可资借鉴、模仿的东西太少。
(8)作为工作单位的律所对青年律师的管理、引导与培养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与律师职业独立性、行业管理不规范性有关,更与律所自身的运作模式有关。现在开一家律所很容易,但发展为一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影响广泛的律所却很难。现在绝大多数律所运作不成熟,所谓合伙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其分配机制导致律所的领导和骨干只关心个人的当前利益,还没有把未来人才的培养提到议事日程。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律师无序的同城流动与区域性流动相应制约了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以武汉为例,由于机会平台与合作条件不一样,许多律师今天在这个所,明天就到了那个所,流动很频繁;再是周边中小城市的许多律师不断转入武汉,武汉的许多律师又不断转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现在很多企业认为人才的竞争是最根本的竞争,纷纷将人才储备列入战略规划,可绝大多数律所仍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团队作业意识较差,这使青年律师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一些律所,进了不少青年律师,没人管,也没人带,经常三五成群,谈天说地、摸牌赌博,日子一天天耗费掉,渐渐磨灭了他们当初的理想和斗志。
(9)作坊化的师徒模式限制了青年律师的有效发展。在英美等国,青年律师的培养模式已经很成熟,办案律师肩负着助理律师的“传、帮、带”责任,而且还支付能够满足助理律师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办案律师一般由作风正派、经验丰富、经济富有、案源较多的律师担任,与助理律师之间是工作协作关系,也是师生关系。这与我国师徒模式有很大不同。师父带徒弟
104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就是徒弟应该为师父做事,师父可以支付报酬也可以不支付报酬;再加上“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父”的惯性思维,师父在教徒弟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师父,夺了师父的饭碗。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彼此潜在的敌对情绪,并且大大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长江后浪推前浪,奖掖后进,在这个行业不过是笑谈罢了。
(10)青年律师面临着诸多劣势,但其自身素养存在很大问题,甚至成为主导性因素。由于青年律师缺少社会积累,没有经验,更没有人脉资源,哪里能有案源让他们羽翼丰满起来、钱包鼓胀起来呢?不过,即便如此,青年律师自身努力的空间还很大,要知道,律师是一个靠知识与技能谋生的行业。普遍来讲,我们很多青年律师存在职业道德修养不够、业务能力低下、沟通能力较差、自我推销意识不强等这些毛病,这与他们平时疏于学习、不爱交流、缺少主动参与是有很大关系的。有人带着混意以图暂时舒服,有人情绪不稳以图待机转行,有人毫不自满以图另谋高就,反正各有动机、各有应对。很多人只是看到了律师成功的一面才来到这个行业,而对成功背后的诸多辛酸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殊知“媳妇熬成婆”哪有那么容易!青年律师若是没有忍耐与积累,不能提高自身素养,就是到手的鸽子也会飞啊!
四、青年律师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当前青年律师面临着种种困境,特别是生存困境。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帮助他们较好地成长与发展。
(1)缩减高校法律专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法律专业并非平常意义上的普法教育,应该将其作为精英教育对待,学习法律的只能是一小部分人。目前,对法律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允许他们转调专业,其他专业学生对法律兴趣强烈的可以转调,转调由自己选择,机会只有一次。再是丰富教学内容,督促学生扎稳功底,实行宽进严出的上学机制。
(2)规范行业管理,实行青年律师的区别对待。律师行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对律所与律师的管理极为松散,应该提高办所门槛,规范律所分配模式。青年律师正在成长阶段,应该依其特殊情况作出与其他律师不同的管理模式。比如在年检注册方面,执业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律师,其年检费用减免一半。在教育培训方面,组织各地的成功律师、优秀法官为他们指导与授课,这在实践技能和社会感受方面要比大学教师的言传更直接、更深刻。
(3)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厘清法律服务主体资格。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主体大有泛滥之嫌,很多人不管具不具备法律服务主体资格,只要市场有需求,大都跃跃欲试,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正当合法的法律服务者的整体形象,青年律师丧失了许多机会。不管是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须挂牌执业,到庭参加仲裁与诉讼须穿戴工作服,否则以违法执业论处,同时加强社会宣传。这样从整体上廓清行业识别标识,提升青年律师的社会形象。
(4)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降低执业风险。现行《律师法》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这一块。执业权利的衰微,使公民权利远不能与国家权力对抗,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建立庭审发言免于追究责任的豁免机制。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不仅利于律师自身权利的保护,也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执业背景下,青年律师的从业心理会更加踏实与安稳。
(5)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使青年律师不为基本生存问题发愁。各地律协应该建立一个公共事业发展基金账户,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让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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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阶段自行申请而获得社会资助,缓解自身生存压力。实际上,一些人没有在律师行中坚持下来,很多是在刚进律师行的前几年中因持续的生存压力而迫使自己离开的,而且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很优秀的。为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如天津市律师协会。
(6)提倡律师文化,增强律所凝聚力,鼓励律所储蓄后备人才。当前,律所在系统运作上远没有工商企业那么发达,对律师文化尚处启蒙阶段,没有形成独有的核心化与系统性东西。律师独立性是相对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的,而在律所内部,应该树立团队协作观念,以增强凝聚力,一是因为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因为案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三是因为个人时间与精力很有限。这样情景下,青年律师会大大派上用场,广泛参与、不断实践。青年律师也有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吃苦耐劳的优势,把他们作为后备人才培养,关心其生活,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律所的发展和壮大有利的。
(7)确立中老律师对青年律师传帮带的指导责任制。当然,不是所有中老律师都有这种指导资格,至少需要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且案源较为广泛、收入相对较高,最好具备三级律师以上职称。传帮带也应该有人数限制,一年时间内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指导律师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保障,青年律师也就难以成长和独立。为鼓励这种良好的行业作风,各地律协应该设立“优秀导师奖”,根据青年律师的成长实绩进行年度评选,使好的指导律师获得相应社会荣誉。
(8)建立助理律师制度,改变以往“师父带徒弟”的作业模式。现在流行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是“师父带徒弟”的关系,其实这样做的弊端很多,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助理律师不同于“律师助理”一说,助理律师需要有律师资格,而律师助理没有要求,范围较广。但“徒弟”一说,更是不着边际,含义十分笼统,这种称谓只说明了“师父与徒弟”问的关系,是一种单项指称,不便于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与律所对他们的管理。助理律师则不一样,他们属于律师阶层,能够反映各个方面的关系,是一种综合性指称。助理律师的指导律师应该为其发放适量报酬,,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9)以律所为基本单位成立青年律师学习小组。现在全社会都在倡导建立学习型组织,律师是靠自身知识与技能谋生的行业,学习尤为重要。律师虽说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行业,但在许多问题上还是要发挥组织的作用,为他们积极搭建学习与交流平台,以便多渠道促进其发展。在这个学习小组中,青年律师之间不仅可以经常相互沟通与学习,还可以请资深律师为他们在各个方面作指导,这样既便于学习,也能培养他们对律所和行业的归属感。
(10)青年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养成吃苦耐劳、认真思考的习惯。青年律师首先要了解行业现状、摆正从业心态、定好自己的位。每一行都有自身特点,亦有艰难的一面,即便律师门槛再高也并不意味着它对每个人都是一条容易的路。做好这一行,不仅要对当事人讲诚信,还要学识广博、经验丰富、技能精湛,这是一个综合素质的体现,是日积月累、一点一滴形成的。因而做律师要有耐心、恒心,不要被一时的困难所吓倒。另外,我们要培养自己对这个行业的兴趣点。律师服务的面很广,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朝自己感兴趣的方向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优势。只要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头,持之以恒,我们相信终将会在这条道上结出甜美的果实。
上述林林总总,似浅似薄,或疏或漏,仅是通过近几年的点滴行业观察和感受对青年律师的发展作出一些不大成熟的探讨,旨在引起社会和同道中人的关注,同时寄希望于中国的青年律师把脚下的路走好,让中国律师业的明天更好!
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作者:
作者单位:鲁斌, 叶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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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鲁斌.叶平 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会议论文]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