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辩证法
如何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是不是就如自然科学所了解的客观规律,各门具体科学所了解的只不过是该领域中的特殊规律,哲学所研究的是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普遍规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是如此看的,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是如此看的,我国的哲学教科书也是如此看的。这就是我所说的“传统立场”。
国外对辩证法的研究,有些什么积极的成果,我缺乏深入的了解。但是,我国近半个世纪的社会生活实践却证明了上述了解是大为可疑的。辩证法的本质是革命的批判的,是与教条主义不相容的。可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成了论证教条主义的工具。领导上曾反复号召大家要学习辩证法,可实践上,形而上学却越来越猖獗。这一切都是为什么呢?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应不应对自己的理论做一点认真的反思呢?
如果认真地反思一下,那么不难发现:所谓横跨三大领域的普遍规律,实际上即是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因为在这三大领域以外,难道还有第四大领域或第五大领域吗?按照传统的看法,把握了客观规律即把握了真理了,那么,把握了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不就是把握了绝对真理了吗?教条主义者的一个致命错误,不正在于把一种理论看成了超越一切时间、地点和条件的绝对真理吗?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自己的理论是惟一正确的,他就决不会允许别的理论的拥护者与自己平等争鸣,所谓允许有争鸣,只不过是把别的理论当作可以教育人民的反面教员、可以作为肥田的毒草而已。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真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时,他就一定会偏离科学的大道,走上宗教徒似的迷信的邪道。政治领域尚且如此,学术领域怎么可能真理只此一家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告诉我们,绝对真理体现在无穷发展的相对真理的长河中。但又说辩证法即绝对真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有人说不矛盾。正如我们平时说,一切都是有死的,只有“有死”是不死的。这是用狭义的科学观点来观察哲学问题的糊涂观念,即把科学问题和哲学问题等量齐观了。黑格尔说过:在科学中,“可以假定在认识的开端和进程里有一种现成的认识方法”,但在哲学中不行。因为哲学的方法,不能外在于哲学的内容,只能是此内容的展开。所以,我们才常说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致。更不用说,上面这种经验归纳法是完全不适用于哲学论证的。
所以,我以为,理论界的主要任务不是要去补充普遍说,而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来反思一下,到底何谓辩证法?所谓实际,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告诉了我们什么,即有什么经验教训;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思维到底是如何活动的,即如何把握客观世界的。 要说历史的经验教训,简便的办法是分析分析黑格尔的观点。因为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人。所以探索一下黑格尔为什么能提出系统辩证法来,那么,历史的经验教训何在,大体上就明白了。
黑格尔《小逻辑》中曾明确提出了认识真理有不同的形式,有经验的、反思的和哲学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的思维方式。他所说的哲学的认识形式,即辩证的思维方式。为了说明这些不同的认识形式,他曾分析了基督教中关于人的堕落的摩西神话。在谈到这一神话中的天谴观时,他说:“天谴观念所着重之点,即在于指出天谴主要的关涉到人与自然的对立,男子应该汗流满面的去劳动,女子应该忍受痛苦去生育。此种劳动,细究起来,一方面固然是与自然分裂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分裂的征服。禽兽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之物,俯拾即是,不费气力。反之,人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的手段,必须由他自己去制造培植。所以,即就他对外界事物的关系来说,人总是通过外物而和他自身相联系。在黑格尔的这段话中,明确地肯定了人与自然动物在存在方式上是不同的。自然动物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直接的依赖关系,有这些条件,它就能生存与发展;没有这些条件,它便不能生存和发展。也
就是说,在自然动物和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但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却不是简单的直接关系,而是以生产劳动为中介的直接与间接矛盾统一的关系。即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改造而依赖外部世界的。要改造外部世界,当然就得尊重外部世界。肯定外部世界,即不能从幻想出发,但是,尊重和肯定的目的是为了超越它、否定它,以便通过这种超越和否定,达到新的肯定。所以,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辩证的,人正是通过这条辩证的道路通达外部世界的。
由上述似乎应该能够看出,所谓辩证法,不是什么自在的普遍规律,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中的客观规律,外部世界是有它自在的规律性的,但这种规律性并没有能像限制自然动物似的,把人限制住;相反,人却能将自在的外在要求变成内在的。所以我们常说,辩证法是革命的能动的方法。
据说有人问,还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呢?其实这是个虚假的问题。因为,提出这样的问题的朋友,头脑中有一个隐前提,即认为作为自在的普遍规律的辩证法是存在的。但是,这个隐前提包含了双重的错误:一是先验主义。这种至大无外的普遍的自在规律,在人们科学的认识活动中是把握不到的。因为现实的认识活动,都是通过相对来把握绝对的,即相对中有绝对,绝对隐含在相对中。最终的赤裸裸的绝对性与普遍性,只是人们先验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产物。二是直观主义。即把人降到了自然动物的水平,似乎只有把人在实践中的能动作用当作零,人才能由主观通向客观。如果排除了对外部世界的改造活动,那他不是只要像自然动物似的适应外部世界就行,还有可能发展出现在人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的认识能力和如此复杂的认识活动吗?人们所以不敢面对这个事实,大约以为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便完全是合目的性的主观意识的产物。其实不然,自为的合目的性活动,所以能转化为现实,就是因为这种活动还有其自在的合规律的一面。辩证法恰恰就是这种自为与自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矛盾统一的理论表现。故而它被称为能动的方法。(朱德生)
摘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如何理解辩证法
如何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是不是就如自然科学所了解的客观规律,各门具体科学所了解的只不过是该领域中的特殊规律,哲学所研究的是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普遍规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是如此看的,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是如此看的,我国的哲学教科书也是如此看的。这就是我所说的“传统立场”。
国外对辩证法的研究,有些什么积极的成果,我缺乏深入的了解。但是,我国近半个世纪的社会生活实践却证明了上述了解是大为可疑的。辩证法的本质是革命的批判的,是与教条主义不相容的。可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成了论证教条主义的工具。领导上曾反复号召大家要学习辩证法,可实践上,形而上学却越来越猖獗。这一切都是为什么呢?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应不应对自己的理论做一点认真的反思呢?
如果认真地反思一下,那么不难发现:所谓横跨三大领域的普遍规律,实际上即是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因为在这三大领域以外,难道还有第四大领域或第五大领域吗?按照传统的看法,把握了客观规律即把握了真理了,那么,把握了至大无外的普遍规律,不就是把握了绝对真理了吗?教条主义者的一个致命错误,不正在于把一种理论看成了超越一切时间、地点和条件的绝对真理吗?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自己的理论是惟一正确的,他就决不会允许别的理论的拥护者与自己平等争鸣,所谓允许有争鸣,只不过是把别的理论当作可以教育人民的反面教员、可以作为肥田的毒草而已。
只要一种理论的拥护者认为真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时,他就一定会偏离科学的大道,走上宗教徒似的迷信的邪道。政治领域尚且如此,学术领域怎么可能真理只此一家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告诉我们,绝对真理体现在无穷发展的相对真理的长河中。但又说辩证法即绝对真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有人说不矛盾。正如我们平时说,一切都是有死的,只有“有死”是不死的。这是用狭义的科学观点来观察哲学问题的糊涂观念,即把科学问题和哲学问题等量齐观了。黑格尔说过:在科学中,“可以假定在认识的开端和进程里有一种现成的认识方法”,但在哲学中不行。因为哲学的方法,不能外在于哲学的内容,只能是此内容的展开。所以,我们才常说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致。更不用说,上面这种经验归纳法是完全不适用于哲学论证的。
所以,我以为,理论界的主要任务不是要去补充普遍说,而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来反思一下,到底何谓辩证法?所谓实际,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告诉了我们什么,即有什么经验教训;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思维到底是如何活动的,即如何把握客观世界的。 要说历史的经验教训,简便的办法是分析分析黑格尔的观点。因为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人。所以探索一下黑格尔为什么能提出系统辩证法来,那么,历史的经验教训何在,大体上就明白了。
黑格尔《小逻辑》中曾明确提出了认识真理有不同的形式,有经验的、反思的和哲学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的思维方式。他所说的哲学的认识形式,即辩证的思维方式。为了说明这些不同的认识形式,他曾分析了基督教中关于人的堕落的摩西神话。在谈到这一神话中的天谴观时,他说:“天谴观念所着重之点,即在于指出天谴主要的关涉到人与自然的对立,男子应该汗流满面的去劳动,女子应该忍受痛苦去生育。此种劳动,细究起来,一方面固然是与自然分裂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分裂的征服。禽兽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之物,俯拾即是,不费气力。反之,人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的手段,必须由他自己去制造培植。所以,即就他对外界事物的关系来说,人总是通过外物而和他自身相联系。在黑格尔的这段话中,明确地肯定了人与自然动物在存在方式上是不同的。自然动物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直接的依赖关系,有这些条件,它就能生存与发展;没有这些条件,它便不能生存和发展。也
就是说,在自然动物和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但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却不是简单的直接关系,而是以生产劳动为中介的直接与间接矛盾统一的关系。即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改造而依赖外部世界的。要改造外部世界,当然就得尊重外部世界。肯定外部世界,即不能从幻想出发,但是,尊重和肯定的目的是为了超越它、否定它,以便通过这种超越和否定,达到新的肯定。所以,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辩证的,人正是通过这条辩证的道路通达外部世界的。
由上述似乎应该能够看出,所谓辩证法,不是什么自在的普遍规律,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中的客观规律,外部世界是有它自在的规律性的,但这种规律性并没有能像限制自然动物似的,把人限制住;相反,人却能将自在的外在要求变成内在的。所以我们常说,辩证法是革命的能动的方法。
据说有人问,还有没有自然辩证法呢?其实这是个虚假的问题。因为,提出这样的问题的朋友,头脑中有一个隐前提,即认为作为自在的普遍规律的辩证法是存在的。但是,这个隐前提包含了双重的错误:一是先验主义。这种至大无外的普遍的自在规律,在人们科学的认识活动中是把握不到的。因为现实的认识活动,都是通过相对来把握绝对的,即相对中有绝对,绝对隐含在相对中。最终的赤裸裸的绝对性与普遍性,只是人们先验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产物。二是直观主义。即把人降到了自然动物的水平,似乎只有把人在实践中的能动作用当作零,人才能由主观通向客观。如果排除了对外部世界的改造活动,那他不是只要像自然动物似的适应外部世界就行,还有可能发展出现在人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的认识能力和如此复杂的认识活动吗?人们所以不敢面对这个事实,大约以为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便完全是合目的性的主观意识的产物。其实不然,自为的合目的性活动,所以能转化为现实,就是因为这种活动还有其自在的合规律的一面。辩证法恰恰就是这种自为与自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矛盾统一的理论表现。故而它被称为能动的方法。(朱德生)
摘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