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调查表明,经过农村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截至2005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人(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超过27万家,这个数字是2009年同期的两倍多,是2008年同期的6倍之多,并且呈现出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这些组织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发展,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五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是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5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冠名以农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从组织目标功能看,包括投入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行业分布看,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不同行业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层次看,有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有些组织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技术信息推广等。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下自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它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着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销售专业户加入协会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组织规定组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和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卖产品和从组织购买原材料,而且基本上不需要将所有产品都提供给组织和从组织购买所有生产资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中分配的方式中,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组织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组织其收入全部用于协会的开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表示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表示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内存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居于前五位的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推出的手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重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年度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呀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属于非赢利性实体。

从调查情况看,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属于非盈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关于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热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有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可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一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目前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帐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而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的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通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存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贷款。也有其它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支持和影响,中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动向。

首先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它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其中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超过20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0000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其次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化、综合化、实体化,从协会型发展到生产经营型,从生产经营型发展到投资型,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领域不断拓宽,已从蔬菜、瓜果等种植业范围扩展到粮食、养殖、农机、水电、科技服务等各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产、加、销全过程,涉及到加工、销售领域。

第四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优势产业的依托型增强。专业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综合服务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要,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最后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与社、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组织占全部组织的60%以上。这些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合作基础薄弱。从主观上讲,一些部门和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部分乡、镇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属于扩大了的“个体户”,不正规,没有从怎样才能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建立农业商品基地和创建农村支柱产业的高度去支持、去帮助。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加之我国的合作化运动曾走过弯路,一些农民对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心存疑意,积极性不高。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注册、管理等有法可依,有法进行规范,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没有来自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支持,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相当一部分处于分散,自由发展的状态。许多合作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有的协会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如管理制度、议事制度、监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成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

3、成员素质较低,发展后劲不足。人才缺乏,成员综合素质低是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因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大多文化素质、农技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素质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文化素质偏低,基本上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是极少数,整体素质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需要和要求。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经济成分实体,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产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差,缺乏规模扩张的动力。

4、管理机制滞后,扶持力度不够。首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存在着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力的现象。市虽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归市农业局农经站负责管理,但农经站由于人少事多等原因根本管不过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基本上难以开展。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有各级涉农部门、各级科协、各乡镇,这些部门都可以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进行批复、指导,造成了管理混乱,情况不清,指导不力。 其次,各级政府虽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资金和信贷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扶持,但数额有限,力度不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实体或开展综合服务中,信贷、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政策支持不够;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足;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

有效的协调配合,难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系统的服务支持。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调查表明,经过农村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截至2005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人(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已超过27万家,这个数字是2009年同期的两倍多,是2008年同期的6倍之多,并且呈现出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这些组织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发展,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五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是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5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冠名以农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从组织目标功能看,包括投入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行业分布看,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不同行业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层次看,有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有些组织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技术信息推广等。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下自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它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着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销售专业户加入协会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组织规定组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和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卖产品和从组织购买原材料,而且基本上不需要将所有产品都提供给组织和从组织购买所有生产资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中分配的方式中,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组织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组织其收入全部用于协会的开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表示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表示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内存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居于前五位的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推出的手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重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年度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呀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属于非赢利性实体。

从调查情况看,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属于非盈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关于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热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有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可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一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目前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帐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而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的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通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存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贷款。也有其它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支持和影响,中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动向。

首先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它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其中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超过20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0000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其次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化、综合化、实体化,从协会型发展到生产经营型,从生产经营型发展到投资型,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领域不断拓宽,已从蔬菜、瓜果等种植业范围扩展到粮食、养殖、农机、水电、科技服务等各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产、加、销全过程,涉及到加工、销售领域。

第四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优势产业的依托型增强。专业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综合服务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要,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最后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与社、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组织占全部组织的60%以上。这些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合作基础薄弱。从主观上讲,一些部门和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部分乡、镇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属于扩大了的“个体户”,不正规,没有从怎样才能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建立农业商品基地和创建农村支柱产业的高度去支持、去帮助。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加之我国的合作化运动曾走过弯路,一些农民对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心存疑意,积极性不高。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注册、管理等有法可依,有法进行规范,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没有来自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支持,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相当一部分处于分散,自由发展的状态。许多合作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有的协会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如管理制度、议事制度、监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成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

3、成员素质较低,发展后劲不足。人才缺乏,成员综合素质低是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因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大多文化素质、农技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素质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文化素质偏低,基本上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是极少数,整体素质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需要和要求。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经济成分实体,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产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差,缺乏规模扩张的动力。

4、管理机制滞后,扶持力度不够。首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存在着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力的现象。市虽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归市农业局农经站负责管理,但农经站由于人少事多等原因根本管不过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基本上难以开展。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有各级涉农部门、各级科协、各乡镇,这些部门都可以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进行批复、指导,造成了管理混乱,情况不清,指导不力。 其次,各级政府虽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资金和信贷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扶持,但数额有限,力度不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实体或开展综合服务中,信贷、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政策支持不够;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足;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

有效的协调配合,难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系统的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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