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

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二、变更流程

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

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

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

5、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12、董事会向丽水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三、法律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

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财税问题

1、是否可以评估调账

实务中一般认为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整体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而“整体变更”不可以评估调账。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这样再操作的。

但是如果非要调账的话,可以视同重新设立,而不属于整体变更,运行3年 2、折股问题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一条,在实务中一般都以“整体变更”为由予以忽略。绝大部分工商局也都认可(少部分工商局强制要求留存25%公积金)。(另国有企业改制时,曾有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已于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

3、审计评估基准日与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损益处理

整体变更时,验资报告以股改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而股改日与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公司是一个续存的主体,如未加入新股东的情况下,其盈利或亏损应该由公司原股东享有或承担及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4、各种税负

五、其他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3、整体变更需要提交文件清单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董事签字)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公司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5) 公司投资者关于终止原经营合同、章程的决议

(6) 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7) 公司章程(草案)

(8) 公司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改协议

(9)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10) 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1)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1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3)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外商)

(14)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房房产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房屋执照复印件

(15)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证明文件,公司历次验资报告

(16) 非货币财产的,提交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17) 公司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8) 股份公司发起人文件

①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

②发起人营业执照

③发起人董事会决议/主管部门意见

④发起人资信证明

⑤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一) 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

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普通合伙人(GP)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其全部股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现代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股份有限公司是与其所有者即股东相独立和相区别的法人。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责任。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所有者可能损失更多,甚至个人的全部财产。(2)永续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某些股东死亡或转让股份的影响,因此,其寿命较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更有保障。(3)可转让性。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更为容易。(4)易于筹资。就筹集资本的角度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

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永续存在以及举债和增股的空间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大的筹资能力和弹性。(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足,最大的缺点是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公司的收益先要交纳公司所得税;税后收益以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管理作为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其目标取决于公司的目标和社会责任。

(一)公司的目标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公司经营活动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的,充满着风险,有时甚至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险。可见,公司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同时,公司也只有在不断的发展中才能获得永久的生存。因此,公司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获利。

表1-2 公司的目标及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在其生存、发展和获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保障员工、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1.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员工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员工为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获利提供劳动和管理,同时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2.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尤其是贷款机构是公司所需资本的提供者之一,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债权人的货币资本支持。债权人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履行其债务责任,按期偿付债务本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消费者是公司所生产经营产品和劳务的最终用户。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只有通过消

费者的消费,才最终实现价值。消费者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合格消费品和良好的后续服务,公司必须承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劳务以及良好的后续服务。

4.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使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弥补对环境的损害,公司必须承担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为此,公司需要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三)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目标是指公司财务管理预期实现的结果,也是评价公司财务管理效果的基本标准。对于公司的财务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主要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等。

表1-3 公司各种财务目标比较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

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二、变更流程

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

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

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

5、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12、董事会向丽水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三、法律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

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财税问题

1、是否可以评估调账

实务中一般认为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整体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而“整体变更”不可以评估调账。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这样再操作的。

但是如果非要调账的话,可以视同重新设立,而不属于整体变更,运行3年 2、折股问题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一条,在实务中一般都以“整体变更”为由予以忽略。绝大部分工商局也都认可(少部分工商局强制要求留存25%公积金)。(另国有企业改制时,曾有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已于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

3、审计评估基准日与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损益处理

整体变更时,验资报告以股改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而股改日与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公司是一个续存的主体,如未加入新股东的情况下,其盈利或亏损应该由公司原股东享有或承担及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4、各种税负

五、其他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3、整体变更需要提交文件清单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董事签字)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公司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5) 公司投资者关于终止原经营合同、章程的决议

(6) 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7) 公司章程(草案)

(8) 公司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改协议

(9)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10) 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1)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1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3)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外商)

(14)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房房产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房屋执照复印件

(15)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证明文件,公司历次验资报告

(16) 非货币财产的,提交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17) 公司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8) 股份公司发起人文件

①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

②发起人营业执照

③发起人董事会决议/主管部门意见

④发起人资信证明

⑤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一) 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

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普通合伙人(GP)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其全部股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现代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股份有限公司是与其所有者即股东相独立和相区别的法人。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责任。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所有者可能损失更多,甚至个人的全部财产。(2)永续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某些股东死亡或转让股份的影响,因此,其寿命较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更有保障。(3)可转让性。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更为容易。(4)易于筹资。就筹集资本的角度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

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永续存在以及举债和增股的空间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大的筹资能力和弹性。(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足,最大的缺点是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公司的收益先要交纳公司所得税;税后收益以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管理作为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其目标取决于公司的目标和社会责任。

(一)公司的目标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公司经营活动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的,充满着风险,有时甚至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险。可见,公司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同时,公司也只有在不断的发展中才能获得永久的生存。因此,公司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获利。

表1-2 公司的目标及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在其生存、发展和获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保障员工、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1.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员工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员工为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获利提供劳动和管理,同时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2.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尤其是贷款机构是公司所需资本的提供者之一,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债权人的货币资本支持。债权人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履行其债务责任,按期偿付债务本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消费者是公司所生产经营产品和劳务的最终用户。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只有通过消

费者的消费,才最终实现价值。消费者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合格消费品和良好的后续服务,公司必须承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劳务以及良好的后续服务。

4.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使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弥补对环境的损害,公司必须承担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为此,公司需要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三)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目标是指公司财务管理预期实现的结果,也是评价公司财务管理效果的基本标准。对于公司的财务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主要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等。

表1-3 公司各种财务目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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